许多国家的γ 辐照装置都发生过死亡事件。此外,几个国家的电子束辐照设施也发生过严重的过量照射。原子能机构已经对上述事故和其他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发表了一份关于经验教训的报告,以便今后能够防止类似的事故的发生。
γ 辐照装置还有其他潜在的辐射危害,包括来自受损放射源的污染、放射源从源架上脱落、运行放射源的事故、火灾和安保漏洞。
本“安全导则”的目标是提供辐照设施如何满足《基本安全标准》要求的建议。本“安全导则”就γ、电子和X 射线辐照设施的安全设计和运行提供了具体、实用的建议,供营运组织、设计者以及监管机构使用。
本“安全导则”涵盖包括商用的、用于研究或开发的五种类型的辐照装置。本“安全导则”涉及辐射安全问题,但不涉及辐照装置的使用,也不涉及产品的辐照或其质量管理。这5 种辐照装置是:(1)干源贮存辐照装置;(2)水下辐照装置,其中源和被辐照的产品都在水下;(3)全景湿源贮存辐照装置;(4)电子束辐照设施;(5)X 射线辐照设施。
放射治疗和辐射成像设施不在本“安全導则”的考虑范围内。I 类γ 辐照装置(即“自屏蔽”辐照装置)也不在本“安全导则”的考虑范围内。
(来源:IAEA 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