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林 李国和
广西艺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尽快确立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大力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孕育和形成的。例如,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开始解体,逐步出现村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组织形式。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无到有,经历了从衰退到复兴发展的过程。基于此,笔者详细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演进历程,总结其现实特征,把握其发展关键,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参考,助力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一定的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即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此外,较多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进行了规定。例如,2013年修订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20 年10 月1 日施行的《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21 年10 月1 日施行的《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22年6月出台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了界定。综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笔者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为农村中坚持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载体,具有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财务管理与利益分配等功能[1]。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密不可分、融合共生、相互促进。
2.1.1 农业合作社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组织
马克思、恩格斯从19 世纪欧洲大革命、巴黎公社运动中吸取失败的经验教训,对农民及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指出无产阶级必须和农民结成工农联盟。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农民参加合作社有利于形成巩固的工农联盟,从而推动无产阶级革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政治理想。马克思、恩格斯主张改造小农生产,使其通过参加合作社走上合作道路,形成现代大规模生产。对于小农,恩格斯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2]498对于大、中农,恩格斯指出:“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越来越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2]502-50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农业合作社思想为当时开展的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及人民公社化运动等提供了理论参考,推动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向人民公社的农业合作化道路发展。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也强调:“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依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3]
2.1.2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原则
在对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以下发展原则。一是坚持自愿原则。恩格斯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赔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2]498对于大、中农,恩格斯指出:“大概我们在这里也将拒绝实行暴力的剥夺,不过我们可以指望,经济发展将使这些顽固脑袋也学到乖的。”[2]503恩格斯强调要尊重和照顾农民的利益,坚持自愿原则,让农民自愿加入农业合作社。二是坚持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农业合作社的建立“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2]310-312。在社会主义政党取得政权后,国家要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包括“由国家银行接受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降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只是限于金钱,而且可以是必需的产品:机器、人工、肥料等)及其他各种便利”[4]。三是发展规模经营。大规模的耕作比小块的分散的土地耕作要更为优越。马克思认为,“我们需要的是日益增长的生产,要是让一小撮人随心所欲地按照他们的私人利益来调节生产,或者无知地消耗地力,就无法满足生产增长的各种需要。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处理等,应当在农业中广泛采用。但是,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耕作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如果不实行大规模的耕作,就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5]。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社发展原则的论述,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1968年,美国生态经济学家加勒特·哈丁教授在其论文《公地的悲剧》中首次提出“公地悲剧”的概念。哈丁教授认为,公共资源由于没有明确的产权,每个人都可以拥有或使用,在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利动机驱使下,容易造成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枯竭,由此便产生“公地悲剧”。与之相反,1998 年,美国产权专家迈克尔·赫勒教授发表论文《反公地悲剧:从马克思到市场转型中的产权》,开始对“反公地悲剧”进行学术研究。赫勒认为,与“公地悲剧”相反,资源由于明晰了产权,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在需要整合资源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时,往往会遇到阻碍和抵制,产权的碎片化使资源无法充分利用或使用不足,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由此出现“反公地悲剧”。赫勒在《困局经济学》一书中利用丰富的现实案例解读困局经济学理论。在赫勒看来,现实生活中,相对于资源过度使用的“公地悲剧”来说,资源无法充分利用或使用不足的“反公地悲剧”问题同样严重。赫勒也列举了大量的“反公地悲剧”困局,并对其一一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破解困局的医学模式工具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农村同样存在“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困局问题,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是在力求破解这种困局中不断演进发展的。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经济发展形态的变化,可以把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划分为4 个历史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先后在农村开展了土地改革、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逐步确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采取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是互助组阶段(1952年底至1953年底),第二步是初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1954年初至1955年上半年),第三步是高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1955 年下半年至1956 年底)[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农民土地私有制到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由分散经营逐步转向合作经营发展。
1958 年,我国开始开展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推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小社并成大社。1958 年,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从1958 年8 月到1958 年10 月底,全国74 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26 000 多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以上。
人民公社化运动违背了生产关系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律,片面扩大合作化规模,片面提高公有化程度,结果超越了生产力水平,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因此,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解决人民公社的体制弊端,各地开始探索政社分开、撤社建乡改革。1983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明确指出,当前农村改变政社合一体制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新建立起来的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承担政治功能,兼具一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功能。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农村家庭分散经营面临的市场竞争更为激烈。为了更好地应对激烈市场竞争带来的各种挑战和风险,各类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迅速发展。为了促进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文件。2006—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先后印发,以指导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序发展。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强调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2015 年,财政部印发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强调,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1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强调,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回归和发展成为一种历史必然。
马克思主义发展观认为,一切事物都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事物发展的总方向是不断上升、前进的,事物的变化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组织形式,但整体上是和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虽然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来看,这是一个不断摸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不同的发展形式,即使在同一历史时期,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形式。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之后,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公司、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众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起和并存,百花齐放,相得益彰。例如,2017 年6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章程(示范稿)》统一明确村民合作社是广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20 年,《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如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2022 年,《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
无论是改革开放前还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具有实现集体公共利益的目标。例如,早期的人民公社、村办集体企业等都设定了提升集体公共利益的目标。在脱贫攻坚时期和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中央和地方都高度重视并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而与之相适应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不包含着夯实农村经济基础、提升农村公共福利待遇等公共利益诉求。
美国经济学家乔·B·史蒂文斯在《集体选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集体选择包括参与者、选择方式和标准3个关键要素。乔·B·史蒂文斯指出:“参与集体选择通常是自愿的,但除非有让人参与的社会压力、公民荣誉或获益前景,否则自愿意味着没人参与……集体选择的参与者并不限于选民、参议员候选人和政府工作人员。”[7]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虽然是集体选择的结果,但更多的是特殊历史条件下政府的行政指令性要求。例如,早期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等,更多的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在政府的行政指令性要求下形成的,带有明显的政治性。此外,改革开放后兴起的各类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村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脱贫攻坚时期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期间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成立的村民合作社、便民服务公司、经济合作社等,都是在政府扶持和政策指导下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政治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借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因此,其天然地具有经济性。
改革开放之前,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社合一,政经不分,最终走向衰落和解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实行政经分离。第一,要厘清组织关系。各地应厘清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实行村级党组织负责党政事务、村民委员会负责自治事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集体经济经营事务三分离,由村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并协调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工作与关系,村委会尊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持和配合村委会工作,参与农村经济建设,从而使各组织之间协调运转,各权力主体之间良性互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定位,厘清其与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的关系[8]。第二,要明确政府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中的管理服务职责,避免行政干预生产经营管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经济主体都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进行生产经营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受历史及现实因素的影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基础条件、自然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多元化发展目标,以满足不同地区的发展需求。我国不同地区农村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组建合适的多元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来说,各地要实事求是,坚持市场导向,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农村产业发展基础、劳动力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元化发展目标。
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水平也存在差异。例如,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时间较长,农民民主参与决策、监督和管理机制较为完善,市场经营、财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有效监管等专业化管理水平相对较高,有的地区甚至开始探索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专业化管理是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可以提高管理效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管理,离不开新型职业农民、专业人才、科技人才、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因此,各地要通过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科技人才支撑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创新乡村人才培育引进使用机制等方式,汇聚社会力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管理提供人才支撑。
202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对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基层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和指导意见。乡村治理实际上是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基层治理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一样,在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能有效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为乡村基层治理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的内生动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利益联结、组织联结、生活联结,顺势结成关系更加紧密的新型乡村共同体,为稳步自治提供经济基础,辅之以制度供给、治理资源输入、新型治理权威塑造等途径嵌入乡村治理过程,有利于实现乡村的“三治融合”[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与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协同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促进和优化乡村治理。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集体收益用于农村养老协会、文化协会、公益公共服务组织等乡村自组织建设,在完善乡村治理、提供更多公共服务、提升乡村文化品质等方面做出更大贡献[10]。
江泽民同志曾强调指出:“没有一点集体经济实力,什么钱都得靠农户出,村集体不能为农户提供服务,这样的村支部就很难有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很难开展工作,很难巩固住。所以,在没有集体经济实力的‘空壳村’,上级领导要帮助他们通过发展生产,把集体经济实力逐步形成起来;在已有集体经济实力的地方,要逐步加以壮大。这是搞好农村基层党政建设、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一条重要的和基本的经验。”[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形式,其发展也必然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积极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当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都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实现农村长治久安提供物质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新就新在不是传统“一大二公”的集体经济,而是产权明晰、成员明确、权能完整的农村集体经济[12]。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然要求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在当前背景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各地应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产权清晰、成员明确、运行规范、分配合理的地域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集体成员共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只有了解掌握历史,才能更好地总结经验、开创未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发展过程中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全面乡村振兴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当前背景下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