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俗秩序的维系与强化:明清徽州乡村宗族婚姻伦理观探微

2023-04-15 16:43郭敬东
地域文化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家法书社编著

郭敬东

婚姻伦理是指规范婚姻双方行为的价值体系,其内涵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度层面,即婚姻关系建立的目的与方式等;二是个体层面,即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应肩负的责任与义务等。良好的婚姻伦理有助于推动家庭关系的稳定,继而为构建充满和谐的基层社会治理奠定道德基础。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在朱熹婚姻思想的基础上,结合徽州本地的情况,构建了规范婚姻双方行为的婚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指导宗族成员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价值体系。从实践角度来看,这套价值体系主要是建立在儒家所强调的礼俗秩序上的,是对儒家婚姻伦理思想的具现和发展。徽州宗族结构的长期稳定与基层超稳定社会关系的形成与这套婚姻伦理思想有着紧密的关系。家庭是宗族制度存续的基础,而婚姻双方又是家庭中的主体。只要婚姻中的个体能够遵从礼俗,秉义而行,则家庭自然和睦,宗族也会借此而不断发展。如果婚姻中的个体以利欲作为处理家庭关系的价值准则,则必然会造成家庭关系的紧张,进而影响宗族关系的稳定。故此,在明清时期,徽州宗族非常重视婚姻伦理关系,将其视为家道之本与礼教之基。如清代宣统年间绩溪上庄明经胡氏宗族家训载:“王化起于闺门,大道造端夫妇。婚姻者,人道之始,可不重欤?”①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09页。在徽州士人的观念中,婚姻不仅关乎着家庭伦理的稳定与否,也关乎着宗族的兴衰盛亡,更关乎着社会政治秩序能否良性运转。在家训、家法、宗训、族规中,徽州宗族都对婚姻问题做了细致地规定与阐发,形成了颇具徽州地方特色的婚姻伦理体系。

一、正婚姻以宜族:婚姻与徽州乡村礼俗秩序的构建

就婚姻的价值指向而言,徽州宗族深受程朱理学的影响,将婚姻视为稳定家庭、和睦宗族的重要路径。朱熹在《家礼》中曾引司马光的话语对婚姻的目的作了解释,言:“夫婚者,所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至于立契约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其女者。亦有既嫁而复欺绐负约者。是乃驵侩卖婢鬻奴之法,岂得谓之士大夫婚姻哉。”①[日]吾妻重二:《朱子家礼宋本汇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54-55页。在宋代理学家看来,婚姻一方面承担着家族生息繁衍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发挥着协调婚姻双方家族关系的作用。因此,在婚嫁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对方的德行,不能以对方所给财物的多少作为缔结婚姻的出发点。如果只重对方的家势和钱财,而不考虑对方的德行、能力,则可能会引发婚后的家庭纠纷和宗族纠纷,进而影响家族的稳定。他们主张人们应在门当户对的基础上考查对方的家教家风、性格道德等。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大都接受了宋代理学家的婚姻理念,将其精神贯彻、落实到了本宗族的家法、家规、宗规、宗训中。如清雍正歙县潭渡孝里黄氏宗族家训载:“婚姻乃人道之本,必须良贱有辨,慎选礼仪不愆、温良醇厚有家法者,不可贪财慕色,妄偶滥配,聘娶优伶、臧获之女为妻。”②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9页。清代乾隆年间歙县东门许氏宗族家规载:“男女居室,人之大伦。而婚姻嫁娶,以及时为贵,方聘定许配之初,尤其慎择,必使其年相若而德相似也。”③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46页。清代嘉庆年间祁门中井冯氏宗族家规亦载:“婚姻,人伦之大者。凡婚嫁,贵乎及时,尤在择贤良之家,气味相似者,不可苟募一时之声势货利,婚合匪人,以贻门阀辱也。”④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52页。

从徽州宗族制定的这些规约内容来看,其一,他们认为婚姻并非仅仅是个人之事,也是宗族的大事。正所谓:“缔结婚盟,不可苟且,各宜与同分尊长知会。”⑤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15页。婚姻双方分属于不同的宗族,他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宗族关系而言至关重要。当婚姻双方关系不洽,则自然会导致他们所在的宗族之间关系不洽;而当婚姻双方相敬如宾,关系和睦,则自然会增强他们所在宗族之间的联系,推动双方宗族的兴盛发展。其二,他们秉承理学家所强调的义利观,主张在婚嫁选择时着重考察对方的德才状况。在徽州宗族的婚姻观念中,德与才是判断个人的价值尺度,有德有才的个体成员,即使暂时处于穷困状态,日后也会凭借自身的努力来改变自己的境遇,推动宗族的发展。如果个体成员德才有亏,那么即使当下家庭状况不错,未来也可能会因为自身的违法悖礼行为而导致家族的衰落。所以,在婚嫁对象方面,相较于家族所拥有的财富和地位而言,徽州宗族更为看重对方的家教家风以及由此所塑造的个体成员的德才状况,强调“至若娶妇,必须贤德,勿苟慕其富贵;嫁女必嫁贤婿,不可计家之有无。”⑥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55页。对于通过婚姻而获取利益和权势的观念,徽州宗族尤为反对,认为这不仅对于婚姻双方造成伤害,也会对双方所在的家族之间关系形成负面影响。清代宣统年间休宁富溪程氏宗族祖训敷言曾载:“故古人娶妇必择其性行,家法而不论于财势,必谨于媒妁而不贪于苟合。苟为不然,多有不肖背盟之讼,索求失望之争。”①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73页。其三,他们认为婚姻关乎家族的家风传承,更关乎宗族礼俗秩序的延续。在徽州宗族的观念中,婚姻关系的和谐为宗族稳定的前提。在嫁娶的仪式、相处的礼仪以及事上爱下之道方面,婚姻双方都应该在接续宗族良好家风的基础上端正自身的行为,使日常活动符合宗族的礼俗秩序。如果婚姻双方或其中一方无视家训、家法,做出了违礼悖义的行为,则家庭关系必然出现裂痕,建立在家庭关系基础上的宗族礼俗秩序必然也会受到消极的影响。清代乾隆年间歙县东门许氏家族家规就指出,作为婚姻一方的女性,必须要以构建和睦的家庭关系作为待人接物的出发点,不能出现“不事姑嫜,不顺夫子,仇妯娌而欺比邻,慢尊长而贼奴婢”②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46页。的行为。孝敬父母,善待妯娌,和睦乡邻等既是遵从宗族礼俗秩序的表现,也是维持宗族礼俗秩序的重要助力。作为婚姻另一方的男性,则必须践行睦族敦义之举,按照宗族的礼俗秩序行事,即在宗族之中“喜必庆,戚相吊,岁时问遣,伏腊宴会,排难解纷,周急爱护。”③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47页。一方面,在家庭内部,要协调家庭成员的关系,保障他们的生活所需;另一方面,在家庭之外,要落实患难相恤的宗族精神,救济帮助生活有困难的宗族成员。不能出现“强欺弱、众暴寡、富吞贫、恃尊凌卑,以少犯长”④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47页。的行为。

可以说,明清时期,在徽州宗族的视域下,符合礼法的婚姻不仅起到着增进双方宗族关系的作用,也发挥着维持基层社会礼俗秩序的功能。故此,徽州宗族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对于对方个人的品行以及所在宗族的家教尤为重视。在他们看来,无论是取妇还是择婿,如果所得非人,则不仅影响宗族关系的稳定,更会败坏宗族原本所形成的维系宗族成员道德的家风,进而造成基层礼俗秩序的紊乱。如明代万历年间婺源江湾萧江氏祠规就主张家族成员在嫁娶问题上要秉承审慎的态度,以义而非利作为思考基点,“凡嫁娶必须择门第相等,并父母性行醇笃者,方许结婚,毋贪厚奁重费,毋为鬻骨重索,唯求婿妇得人,自可相安,克昌家道。”⑤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289页。良好的家庭关系一方面有助于宗族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将宗族的礼俗观念通过代际传播的方式传递给下一代,使其能够在充满德教的家庭氛围中不断地培养自身的德行,遵守、认同和维护宗族的礼俗秩序,从而保障宗族的兴盛不绝。

二、事宗庙与继后世:以合二性之好的制度伦理

在婚姻关系中,婚姻制度发挥着规范婚姻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持家庭关系稳定的作用。儒家非常看重婚姻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其视为构建礼俗社会,推动德治主张的重要方式。《礼记·婚义》曾载:“婚礼者,将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一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婚礼也。”①(汉)郑玄:《礼记注》,北京:中华书局,2021年,第799页。儒家认为,婚姻不仅是个体成员的事情,也是宗族与宗族之间的事情。婚姻不仅承担着世代繁衍的功能;也肩负着维持宗族礼俗秩序的功能。为了能够使个体成员以及宗族认识到婚姻的重要性,儒家制定了一套系统的婚姻缔结制度,主要包括形式和事实两方面的内容。陶希圣对此曾指出:“第一种是婚姻成立的形式,即关涉两族的仪节;第二是婚礼成立的事实,即关涉两人的仪节。”②陶希圣:《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205页。前者主要涉及纳采、问名、纳吉、纳征、亲迎等程序,后者则涉及拜见舅姑、庙见等程序。两者完成后,则双方婚姻宣告成立。当然,这种规定属于规范意义上的,汉代以后的宗族在实施过程中对其制度或有损益。南宋时期,鉴于年代久远,其中一些礼仪仪节难以考求,朱熹便在古礼的基础上有所损益,制定了便于基层宗族采用的婚姻制度。其内容涉及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庙见与壻见妇之父母等。议婚主要是规定了婚姻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婚配的年龄和形式问题,主张男方年满十六而娶,女方年满十四而嫁,婚配必须要通过媒妁,不能私自决定等。纳采则是男方主婚者具书告于祠堂,使人到女方家告知两家缔结婚姻的意图。女方家则祠堂向祖先禀告此事,并将意见具书告知男方家的使者。男方家在受到女方家的意见后亦在祠堂向祖先禀告事情的经过。纳币即在女方家同意缔结婚约后,男方家送给女方家聘礼。这一过程表示者两家已就婚约达成初步意向。至于聘礼,朱熹指出“币用色缯,贫富随宜,少不过两,多不逾十。今人更用钗钏、羊酒、果实之属,亦可。”③[日]吾妻重二:《朱子家礼宋本汇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53页。亲迎即男方到女方家迎亲,将女方接回到男方家。妇见舅姑即女方到男方家后拜见男方父母。在礼仪上,为倡导孝道,朱熹主张“舅姑坐于堂上,东西相向。各至桌子于前。家人男女少于舅姑者,立于两序,如冠礼之叙。妇进立于阼阶下,北面拜姑,升,奠贽币。”④[日]吾妻重二:《朱子家礼宋本汇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62页。庙见则在三日之后,女方到男方家的祠堂祭拜。在庙见之后的翌日,男方需要到女方家拜见女方父母以及亲戚,“妇父迎送揖让,如客礼。”⑤[日]吾妻重二:《朱子家礼宋本汇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65页。当这套婚姻缔结程序完成之后,在形式和事实方面,男方与女方之间就形成了真正的夫妻关系。

明清时期,由于尊崇朱熹理学思想,徽州士人大都将朱熹制定的《家礼》视为日常行为活动的指南。在婚姻缔结方面,徽州士人也都遵守并执行《家礼》中的婚嫁之礼,并在家规、族规的内容中作了详细的规定,以强化宗族成员对这套礼仪的认同。如清代雍正年间休宁茗洲吴氏宗族家规载:“婚姻乃人道之本,俗情恶态,相沿不改。至亲迎醮啐,奠雁授绥之礼,人多违之。今一去时俗之习,其仪式悉遵《文公家礼》。”⑥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42页。清代宣统歙县义成朱氏祖训言道:“吾等士庶家,自有士庶之礼,向来祖制所遗,皆本《文公家礼》。”⑦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81页。他们认为,朱熹制定的婚嫁之礼方便易行,适合士庶之家,且仪式简洁易晓,婚姻双方可以通过这套仪节来认识婚姻的重要性,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婚姻双方家族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通过仪式的象征作用使儒家的礼治观念内化于个体成员心中,维持基层礼俗秩序的稳定。当然,由于徽州宗族各家社会经济状况不同,他们在婚嫁过程中对朱熹制定的《家礼》中下聘迎娶程序也都有所损益,并非刻板地遵循其中的仪节,而是在凸显“结二姓之好”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宗族的具体状况对其内容而有所变动和补充。其一,就议婚层面而言,徽州宗族秉承《家礼》中的观念,将德行作为娶妇和择婿的重要参考,主张选择家世清白,品行端正之人。他们认为:“凡为婚配者,娶媳务求淑女,淑字不易当,总要性情和柔;嫁女但择佳婿,佳者甚难得,总要言语笃实,不可计较钱财,不可攀结豪富。凡家世清白,门户相当,辈行相配,便可做亲。”①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75页。如果只贪慕对方家的财势,而不考虑婚配一方的道德和个性,则会出现婚配不当而影响家族发展的情况。其二,就纳币层面而言,徽州宗族对于聘礼,所重在对方所表之诚意,至于聘礼的多少,则视对方家庭状况量力而定。聘礼本在于表明双方家族缔结婚姻的诚意,也可以视作婚姻缔结程序中的初步约定。如果铺张耗费,则反而有伤两家之好。故徽州宗族多强调在遵从礼俗的情况下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清代同治年间祁门武溪陈氏宗族家法规定:“男女婚姻之礼,凡初定,用钗子一副,绯绿二段、绢五匹、彩一束,酒肉临时酌当。迎送花粉等物,并出主事纽,女则与银一十两,随意打造物色,毋令虚闲破费,以伤骨肉至情。”②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228页。在徽州宗族的观念中,如果索要过高的聘礼,不仅不会促进两家的关系和谐,反而会损害婚姻本身,造成婚姻双方关系的破裂,进而影响宗族关系的稳定。聘礼的作用重在象征,表示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初步的婚姻契约关系。故在族规家法中,徽州宗族大都明确禁止索要超出对方承受范围的聘礼,主张“婚娶,贫富不同,各随丰俭。”③卞利编著:《明确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262页。其二,就亲迎层面而言,为了强化宗族的伦理秩序,徽州宗族对朱熹关系亲迎方面的规定做了细化。在亲迎的人员方面,他们提倡以五服为限。当然,五服以外的亲友如果自愿加入亲迎队伍中,他们也表示认可。如清代乾隆婺源云川王氏宗族祠规规定:“婚娶迎送花轿,定以五服内或三服亲。若有私亲往来,听从其便。”④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308页。亲迎人员的限定一方面体现了徽州礼俗中的“别亲疏”的理念,另一方面增强了宗族成员的群体认同感。在亲迎的仪式方面,他们在贯彻朱熹礼法思想的基础上对程序作了细致规定,以保证亲迎过程能够顺利进行。

当然,由于社会经济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徽州宗族也对《家礼》中的婚姻之礼做了简化,主张在取其意的基础上而行。如清代宣统休宁富溪程氏申训条规载:“婚礼,乃通两家之好,志向难一,不能尽效《家礼》,亦酌古参今,勉力行之,使知嗣事,室家之大者也。”⑤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80页。礼重明其意,婚姻之礼本在于提升婚姻双方的关系,促进两家的和睦。如果不顾双方家庭状况而刻意遵循礼的程序来做,反而达不到礼本来做指向的目标。有鉴于此,故徽州宗族在婚嫁之礼的践行方面也有从“权”的一面,如明万历休宁城北周氏宗族宗规规定:“今既不能举,然本族伦序常礼定不可废,但娶妇之家先期一日请闻,阖族通知迎亲问候,事毕而散。听其娶妇之家择日姑舅领新妇同众谒祠,参拜宗祖。合用香帛,婚者自备,行四拜礼。”⑥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386页。仪式的简化与修改并非意味的不遵守婚姻之礼,而是在践行古礼内涵的基础上所做的权变,其目的还是在于“结二姓之好”,使婚姻双方乃至他们家族的关系和睦友好。总体来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徽州宗族还是尽可能地按照朱熹《家礼》中的规定来缔结和完成婚姻。清末时期,刘汝骥在担任徽州知府时曾对辖内民众的婚姻状况进行过调查,在《陶甓公牍》中,他记载到:

“祁门婚娶皆沿古礼,男女及岁,必先使媒氏议婚通好。订纳采礼向用首饰,衣物,今代以洋元。嗣具纳币帖,既媒氏约期迎娶,曰‘星期’。亲迎之礼先一日,女氏使人张陈婿室。届期,备彩舆、鼓乐引导仆人登门具礼帖,并陈堂敬三幅、燎敬一幅,以及红柴、脯鱼、盐烛之类,女氏受毕,族人迎舆人入门。翌日昧爽,母导女于堂,灯烛齐辉,告语等舆,从者以其家女仆为之,往送婿家行合卺礼。次日,贺客盈庭,款待面饭,日中,新人诣堂前庙见,男左女右拜天地、拜祖先,并谒舅姑、尊长辈及其交拜,礼节如常。”①(清)刘汝骥:《陶甓公牍》,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57页。

从这段文献可以看出,一直到清代末期,徽州在婚礼习俗方面还是秉持朱熹《家礼》中的婚姻规定,遵循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妇见舅姑以及庙见等程序。从实施效果来看,这种带有强烈象征意义的婚姻制度使得婚姻双方意识到了婚姻不仅是双方个人的事情,也是家族之间的事情,他们关系的和睦与否不止影响到自身的家庭本身关系,还会影响到双方所在家族的关系。如果想要家庭和谐,宗族兴盛,则婚姻双方必须在遵循婚姻之礼的基础上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相敬如宾,以诚相待。在此影响下,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婚姻关系呈现出较为稳定的状态。

三、谨夫妇与教子孙:敦忍让以和家的个体伦理

良好的婚姻制度是保障家庭关系以及宗族关系和睦的基础,但制度是由人来推动的,社会成员个体在制度运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个体成员能够按照制度伦理来规制自身的行为,且对制度中的漏洞进行及时修补,则制度就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之,如果个体成员无视制度的规制作用且出现了社会越轨行为,则制度就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社会规制作用。为了保障婚姻制度能够在符合徽州礼俗秩序的基础上良性地运行,徽州宗族在规范婚姻之礼仪节与程序的同时,也会婚姻双方的权力和责任进行了细致地规定,希望通过族规、家法的绳范而保证个体成员的行为能够符合婚姻之礼所指向的价值理念。在徽州宗族的观念中,婚姻缔结之后,婚姻双方应该做到相敬如宾,各自承担在家庭中的责任。夫妇是家庭伦理关系的构成者,也是宗族伦理秩序的维护者。正所谓:“‘礼始于谨夫妇。’夫妇者,正家之始也。得其生则家齐,失其正则家乱。”②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73页。夫妇关系不睦,则一方面会影响到家庭内部关系,无法塑造一个有利于家庭成员德行养成的环境;另一方面也会引发家族关系的紧张,导致夫妇与翁姑、妯娌出现矛盾。故在家训、家法、族规、宗训中,徽州宗族对于婚姻双方的责任都做了界定,强调夫妻双方取法阴阳,夫以乾道自处,妇以坤道谨持,夫待妇以义,妇待夫以礼,义礼相和,方为正家之本。

第一,就女方在家庭中的责任而言,徽州宗族认为女方在家庭乃至宗族的稳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女方能够勤俭持家,孝顺长者,维持家庭成员关系的和睦,则家道自然会随之兴盛。反之,如果女方不能够以俭、孝之德自持,处理不好家庭乃至宗族成员的关系,则自然会给宗族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正所谓:“妇者又家之所由盛衰也,上以奉祭祀、事舅姑,下以育子孙、继宗嗣,衣服饮食,皆所需焉,关系匪轻。”①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72页。在家庭管理方面,由于传统社会存在着内外之别的理念,家庭内部的事务往往由女方来操持。首先,她们要照顾男方的父母,教育家中的子女。其次,她们要维持家中的经济生活,平衡家庭收入的开支。最后,她们要处理家庭以外的社会关系,维持宗族关系的稳定。可以说,女方在家族中肩负着祭祀有所奉,老幼有所养,衣食有所供,邻里有所睦的责任。故在行为伦理方面,徽州宗族在族规家法中多主张女方应做到:“安详恭敬,俭约操持,奉舅姑以孝,事丈夫以礼,待娣姒以和,抚子女以慈。内职宜勤,女红务怠。”②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9页。在徽州宗族的观念中,女方在德、容、言、功方面应严格要求自己,正己而后可以正人,清代光绪年间绩溪东关冯氏宗族祖训就围绕这四个方面,并根据《女诫》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幽娴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择词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是谓‘妇言’;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容’;专心纺绩,勤而无懈,洁齐酒食,以供宾客,是谓‘妇功’。”③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76页。在日常的家庭活动中,女方一方面应不断培养自身的德行,端正自身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影响家庭中的子女,为他们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另一方面则应敬老爱幼,俭朴勤劳,保障家庭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

第二,就男方在家庭中的责任而言,徽州宗族主张男方应照顾家庭,端正己行,不能沾染不良嗜好。女主于内而男主于外,在婚姻关系中,男方首先要做出表率,对待女方应敬之以礼,在重男女之别的基础上尽到自己为夫的责任。清光绪绩溪南关许氏宗族家训载:“丈夫要做义夫,不可做鄙夫。”④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37页。在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方面,男方应以“义”自持,将“义”作为自身行动的出发点,如此则自然能够在家庭中树立表率,对妻子和儿女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夫妻关系和睦,则家庭关系才能和谐,宗族才能形成稳定的伦理秩序,正所谓:“夫妇之际,人伦之始。夫以义帅妇,妇以礼从夫,以端五伦之本。”⑤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89页。具体来说,为了规制婚姻中男方的行为,徽州宗族大都根据礼俗秩序制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如清代康熙年间黟县横冈胡氏家族家规就指出在家庭关系中,男方应做到四点:一是敦孝悌、睦宗族,即孝敬父母,友爱兄弟,照顾同一宗族的成员,处理好家庭内部与宗族内部的社会关系。二是砺人品、崇学校,即不断砥砺自己的德行,重视教育,为他人树立表率,使家庭成员和宗族成员能够按照宗族的礼俗秩序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活动。三是务本业与儆游惰,即以勤俭自勉,辛苦劳作,使家庭经济状况日渐富饶,并在此基础上遵守宗族中的伦理秩序,使家庭成员长少之间彬彬而有礼。四是崇礼教、息词诉,即在家庭中构建长幼有序,尊卑有等的秩序,重视对家庭成员的道德教化,并借此而化解家庭中的矛盾纠纷。这些规定其实都是为了家庭和宗族秩序的稳定,保障家庭和宗族的兴盛。在徽州宗族的观念中,婚姻中的男方在成立家庭之后,不能斤斤计较于个人利益的得失,而应该以家庭和整个宗族的利益为重,孜孜不倦地从事本业,照顾家庭、教育子女,和睦乡里,构建淳厚的家风、族风。

四、婚姻伦理的内化:仪式的强化与家规的规制

为了保证个体成员能够遵守宗族的婚姻伦理秩序,维持稳定的婚姻关系,构建良好的家庭氛围,徽州士人制定了相应的规制性措施。

第一,在各种祭祀特别是祠祭仪式中,徽州宗族都对婚姻家庭方面的家法、家规、祖训、宗规等进行宣读,希望借助于仪式的作用强化宗族成员对宗族婚姻伦理的认同。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祭祀主要包括墓祭和祠祭等,主要是通过一整套仪节纪念先祖,唤起族人的宗族共同体意识,正所谓:“人本乎祖而祭于春、秋,所以报本返始以伸孝思焉尔。”①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45页。在祭祀的仪式过程中,主祭人往往宣读本宗族的族规家法等,重申家族治理的理念精神等,并借助仪式的氛围渲染和强化作用来塑造族规家法的权威性,从而使宗族成员在认同其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其理念精神来规制自身的行为,使自己的言行举止能够符合本宗族的族规家法。而在宣读过程中,涉及婚姻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内容也非常多。如黟县环山余氏宗族一直到民国初年仍进行宗族祭祀典礼,且规定:“每岁正旦,拜谒祖考。团拜已毕,男左女右,分班站立已定,击鼓九声,令善言子弟面上正言朗诵训诫。”②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86页。在祭祀祖先的过程中,族长会让人宣读宗族中的规定,使宗族成员在祭祀过程中能够回顾宗族发展的历程,重忆先人创业的艰辛,理解他们制定族规家法的良苦用心,自觉地按照其中的规定行事。在宣读中,其一,涉及婚姻家庭中男方的责任是:“谨守家规,孝以事亲,悌以事长,慈以惠幼,持身以礼,处事以义,济人利物,广收阴鸷。”③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86页。一方面,男方在婚姻家庭的维系中要主动尽责,做好自己为子、为夫、为父的义务,对待父母要尽到孝敬,对待妻子要尽到礼义,对待子女要尽到爱慈。另一方面,男方亦应处理好家庭外部的事务,为家庭经济生活的持续运转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其二,涉及婚姻家庭中女方的责任是:“事翁姑以孝,奉丈夫以顺,待叔伯以和,抚子孙以爱,勤俭治家,不生外祸。”④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86页。与婚姻家庭中男方的责任相对应,女方主要肩负着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化解家庭乃至宗族社会矛盾纠纷的责任,使家庭关系、宗族关系处于和谐状态的责任。这种在祭祀中宣读包含婚姻伦理在内的族规家法的做法有助于强化宗族成员的婚姻家庭责任意识,使他们在潜意识中将族规家规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作为行为处事的指南。

第二,规制必须建立在强制性措施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其有效,否则就流之于形式。为了保证宗族成员能够按照族规家法中的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而行事,徽州宗族也制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以惩罚违背其内容规定的宗族成员,以保证宗族的婚姻伦理能够落实到实处。惩罚性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祠堂罚跪,二是革出宗族。前者主要是针对轻微违反宗族婚姻伦理且诚心悔悟的宗族成员,以教育为主,“既责,仍诚心化导,务期悔悟。”⑤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230页。后者则是针对严重违法宗族婚姻伦理且强词夺理,无心悔改者,这种形式的处罚目的在于警醒宗族的其他成员,防止这种事情的再次发生。如清代宣统年间绩溪仙石周氏宗族家法就规定,男方或者女方如果有初犯不孝顺父母或者翁姑的情况,则在祠堂中令其跪香自省。如果不知悔改,则有变本加厉的行为,即“男子不孝父母,妇人不孝舅姑,及男子不正,凌辱其妻;妇人不顺,凌辱丈夫”①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237页。,则由族长将其革除宗族,情况恶劣者,则送到官府由公法处之。当然,对于不符合当地礼俗秩序的婚配,徽州宗族尤为禁止。如明代万历年间休宁林塘范氏宗族宗规就规定:“婚娶,贫富不同,各随丰俭,但须良贱有辨,不隤家声,方杜齿议。以后,有故违约,贪财妄耦者,何以见祖宗于地下?众议祠、谱两削之。”②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262页。如果宗族成员不顾宗族的社会声望,在婚配过程中肆意做出有违礼法的行为,见财忘义,则由宗族管理者召开宗族大会将其革出宗族,以警来者。

由此可以看出,为了保障家族关系的稳定,徽州宗族以德教为主要理念,一方面通过祭祀等仪式来感召宗族成员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强化他们对宗族婚姻伦理的认同;另一方面则制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以保证婚姻伦理的落实。这两方面的做法其实质都是为维护和践履当地礼俗秩序。围绕婚姻双方在家庭中的责任和义务,徽州宗族在族规家法中都作了详细的阐发,其目的在于使婚姻双方能够“举案必齐眉,如宾在相敬。”③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07页。

五、余论

唐力行曾指出,明清时期的徽州乡村具有一种超稳定结构,主要表现为:“徽州乡村社会长期保持着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即使在偶有的战争、动乱或是大小事件之后,也都能迅速地恢复社会的稳定。”④《延续与断裂:徽州乡村超稳定结构与社会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页。这种结构的形成除了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影响和推动之外,还与徽州本地的社会伦理关系有着密切的关联。而在传统社会中,家庭婚姻伦理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基础。人既是宗族中的个体,更是家庭中的主体,如果婚姻伦理失序,则家庭秩序就会有解体的可能,宗族稳定的伦理秩序也会因此而受到冲击。徽州宗族亦认识到了这一点,故在构建社会伦理秩序时,非常重视婚姻伦理在维持家庭关系、推动宗族整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其提升到“人道之本”⑤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142页。的高度,以发挥其整顿宗族人心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功能,进而保证宗族的兴盛和发展,并在家法、家训、宗规、祖训中对婚嫁之礼的仪节程序以及婚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并制定了具有强制性的规制措施,以保证宗族成员能够在遵守礼俗秩序的基础上认同并践行宗族的婚姻伦理观。当然,明清时期徽州婚姻伦理中也存在着一些消极内容,如对婚姻中女方的控制等。近代之后,徽州地区围绕这些问题在婚姻伦理方面进行了革新,以凸显个体的主体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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