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区块链数字代币全网分布,去中心化,取代传统系统信任;透明公开,不可篡改;可加密验证,被直接控制。在区块链财产机制中,不同类型代币的结构、内容存在差异。同质代币能互换,非同质代币不可通约;原生代币仅存于链上,与现实财产无关,非原生代币与链外财产密切关联。就基本属性界定而言,应区分数字代币本体与内容,针对前者一体展开。在本体层面,数字代币发挥着权利确认、价值储存、交易记录、财产流通等功用,具有显著的财产性。具体定性时,应立足物权客体持续扩张之趋势,考量数字代币可被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特定独立并能对外公示等特质,加之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适宜纳入物权客体;且因可在不同的区块链钱包或账户间移转,无损价值,应视为动产。
关键词:区块链;数字代币;同质代币;非同质代币;动产
作者简介:郭少飞,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数字法、人格权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人工智能应用研究”(项目编号:18BFX008)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23)04-0100-11
DOI:10.19563/j.cnki.sdzs.2023.04.010
一、导言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入发展,区块链数字代币类型更加丰富,应用愈发广泛,在全球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十四五规划”及2021年5月27日工信部、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大力发展区块链经济。数字代币是区块链技术及经济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类资产代币化、上链,以数字代币形式在区块链上交易流通,从而在透明可信、加密安全的技术环境中,提升资产流动性,增强远距离匿名陌生交易信用,促进区块链经济发展。
区块链催生新范式、推动新变革之际,也带来诸多挑战。其中,链上原生数字代币以及现有民事权利客体代币化产生的关联型数字代币成为新型客体,关涉合同标的、物权或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移转、证券发行与证券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型经济组织及治理等不同法律领域,如何开展法律规制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而基础在于明晰区块链数字代币的法律属性。针对数字代币,世界各国定性不仅各自有别,而且同一国家也历经从商品到统一的证券架构,再到依个案审查是否属于证券的演化过程。国内外学界提出商品说、证券说、数据说、货币说、债之关系说、新型财产说等各种学说。①【" ①参见杨延超:《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第84页;李燕、常烨:《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争议与思考》,《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第90页。】
综观而言,区块链数字代币法律属性界定须植根底层区块链技术,探究其类型特点,厘清代币在区块链财产机制中的功能以及围绕代币存续的主体结构关系,廓清数字代币本体与内容关系,立足持有人对数字代币的控制特点及代币客体特性,厘定其法律性质。
二、区块链数字代币的学理分析
区块链技术由以比特币为代表的1.0时代已经进阶至以以太坊智能合约为典型的2.0时代,目前朝向与人工智能、传统产业融合的3.0时代深度发展。数字代币也由初期的比特币等同质代币,衍生出类型众多的非同质代币,形态更加多元,内容更为丰富,但区块链技术及特性并未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奠立起各类数字代币统一定性的共同基础。
(一)类型划分
代币(Token)自有其本义,时下与区块链密切相关,但尚无统一定义,原因在于区块链技术仍在持续发展,各类代币非常多样。②【" ②See Savelyev A.Some risk of tokenization and blockchainization of private law.Computer Law amp; Security Review,2018,34,p.864.】但在本质上,代币是“数字经济时代基于区块链的新的组织方式之下产生的新的一种权益凭证及分配机制”③【" ③杨东:《共票:区块链治理新维度》,《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第59页。】。探讨数字代币,必须基于其本质,把握代币在区块链业态中的用途功能,开展类型化分析。
前文述及的同质代币(Fungible Token,FT)与非同质代币,是按照数字代币是否具有本质同一性进行的区分。同质代币结构相同,本质一致,可以互换,通常用作一般等价物。非同质代币负载独特信息,常被认定为可收藏代币(Collectable Token),④【" ④See Schueffel P,Groeneweg N,Rico B.The Crypto Encyclopedia:Coins,Tokens and Digital Assets from A to Z.Growth Publisher,2019,p.37.】由公共区块链平台特定软件生成,记录在平台智能合约中,作为特定数字资产来源的识别工具,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独一无二的特征。⑤【" ⑤See Devin Finzer:The non-fungible token bible: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 about NFTs,https://opensea.io/blog/guides/non-fungible-tokens/,2021-10-25。】非同质代币附加元数据⑥【" ⑥元数据(Meta Data)是描述数据的数据。在NFT中,元数据记录代币的名称、性状、权属、交易等基本内容,特异性十足,令NFT相互区分。】,无法通约互换,且因标准化、互操作,具有唯一性、稀缺性、可交易性,⑦【" ⑦Finzer D.The non-fungible token bible: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 about NFTs.https://opensea.io/blog/guides/non-fungible-tokens/,2021-10-28.】备受市场热捧。
Thomas Euler提出从五个层面开展代币分类。在技术层,区分原生区块链层代币、非原生协议层代币、(去中心化)应用层代币,它们分别产生并存续于区块链、加密协议、应用程序等技术层级上。按照目的,可区分加密货币、网络代币及投资代币。依潜在价值,分为资产支持型代币、网络价值代币与类股代币。根据效用,可划分使用代币、工作代币和混合代币。依据法律状态,分为效用代币、证券代币和加密货币。⑧【" ⑧See Euler T.The token classification framework:a multi-dimensional tool for understanding and classifying crypto tokens.http://www.untitled-inc.com/the-token-classification-framework-a-multi-dimensional-tool-for-understanding-and-classifying-crypto-tokens/,2021-10-29.】上述分类标准多元,体系性强,有助于深化代币类型认知。
各国或地区基于代币类型构建监管框架。2020年9月24日,欧盟“关于欧洲议会与理事会规制加密资产市场与修订2019/1937号指令的提案”分出资产关联型代币、电子货币代币以及效用代币。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按潜在的经济功能,把代币分为付款代币即加密货币、效用代币与资产代币三类;荷兰金融业协会按同一标准却分出付款代币、效用代币与证券代币(股份和债权代币,投资代币)。代币类型的多元性及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总体上,在区块链技术及应用领域,按社会经济功能,用于支付的加密货币或数字货币,代表持有者对某种效用享有收益权的效用代币,表征对组织或项目权益份额的证券代币,以及与现实资产相关的资产支持型代币,获得广泛认可,属于数字代币的主流类型。
(二)空间基础
为明晓数字代币社会经济功用的具体渊源,尚需同时从赛博虚拟空间与现实物理空间探析数字代币的存在样态,寻找数字代币与现实世界的联系,理清其功能产生的空间结构基础。
数字代币与现实世界中财产或权利的关系多样。有些仅存于区块链,与链外财产或权利无直接关系,如加密藏品,此乃原生数字代币(Native Digital Token)。该类代币在技术意义上生成于区块链、加密协议或应用程序等不同层级。以比特币为例,开发之初就定位为数字货币,旨在实现完全去中心化的点对点交易支付。其价值系于链上主体共识,使用者众则价值高。为了便于达成价值共识,在技术上限定生产总量,以制造稀缺性。而平台型数字货币如以太币,存在于以太坊等平台之上,系该通用区块链平台的有机构成部分,除了支付功能外,尚有服务价值、工具价值,虽然每年有发行上限,但没有总量限制,体现了平台扩展所需的功能设计。概言之,原生数字代币与现实资产无关,价值源于市场共识。
另外,则是关联链外财产或权利的非原生数字代币(Non-Native Digital Token),主要系资产代币化的产物。不动产、动产、权益份额、知识产权等现实财产,以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均可代币化。代币化后,权利人掌握数字代币私钥,控制数字代币。代币转让时若发送到由多人共同签名的区块链数字钱包,则由多个受让人共同控制,从而实现数字代币的共有。或者一个代币代表一项财产权益的部分份额,多个代币加总构成该财产权益全部。为了克服共有人过多所致的行权难题,也可设置“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其享有现实财产权利,而成员持有该载体发行的代表股权或成员权的数字代币。①【" ①See Garcia-Teruel R M,Simón-Moreno H.The digital tokenization of property rights: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Computer Law amp; Security Review,2021,41,p.10.】显然,非原生数字代币价值与现实财产或权利高度相关,资产支持型代币乃主要形态。
(三)本质特点
第一,全网分布,去中心化,代替传统系统信任。公共区块链采取分布式账本技术,由全网节点记载数据信息,实行数据分布式存储,具有典型的去中心化特点。基于公链的数字代币被记载在分布式账本中,通过共识机制,数字代币的创设、交易等获得全网节点一致保存,有效记录,不依赖单一中心或权威。区块链以非中心化的算法技术信任替代传统的中心化制度构造的系统信任,②【" ②参见郭少飞:《算法法人的理论证立及构成要素探析》,《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第95页。】匿名陌生的各方主体基于对区块链技术的信赖进而互信,实施交易。
第二,透明公开,不可篡改。区块链系统凭借哈希算法、共识算法等构造出一系列机制,防止“双花”(Double Spending),确保数据安全。数字代币虽然处于持有人的数字钱包或特定地址中,但在全网一致有效分布,各节点均可查看,透明公开。数字代币在全链公示,可为不特定主体信赖,有公示效力。并且,因散布全网,“51%攻击”对算力要求极高,当前尚无可能,区块链数字代币不可篡改。
第三,加密签名,直接控制。区块链利用加密签名技术对数据实行加密保护,确保数据安全,通常是一对密钥:公钥与私钥。前者对外公开,后者个人保留,是个人权利的关键证明;一个用于加密,另一个则用于解密。持有人以私钥掌控数字代币,开展数字代币交易。由于数字代币遍布网络,不依赖特定主体,持有人的控制无须他人协助,更加直接。
三、区块链数字代币定性的基础框架
在纯粹技术意义上,区块链数字代币作为技术装置,应可容纳各种现实或虚拟、财产或精神权益。在当下,就应用端而言,数字代币与其他区块链技术共同构造区块链新型财产机制,自代币生成到移转流通,围绕代币本体与其负载的权益或曰代币形式与内容,持有人与他人之间形成特定的主体关系。这是确定区块链数字代币法律属性的基本架构。
(一)区块链新型财产机制
1.数字代币形塑区块链财产机制
区块链系统包含作为交易对象的数字代币、缔约及自动履行执行利器智能合约等,优势独特,作为交易机制被普遍采用。区块链在不依赖法律手段的情况下有效实施了所有必要和充分的财产标准,消除了对第三方机构强制执行的需要,并提供了一个对所有参与者的财产权以及系统如何运作的知识和可发现的普遍访问系统。①【" ①②Ishmaev G.Blockchain technology as an institution of property.Metaphilosophy,2017,48,p.666.】无论是作为支付媒介的数字货币,还是以智能合约方式,记录、储存、传输数字代币,实现快速交易,组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均系新型财产机制,蕴含特点鲜明的新交易形态与财产关系。在此机制下,交易主体能够完全匿名陌生,仅依靠技术建立互信;交易客体涉及各类资产,以数字代币形式存于链上;一旦触发特定条件、发生一定事件或达到某种状态,财产权益自动移转,无须人为介入。
数字代币是公认的具有交易价值的物品。持有人依据数字代币享有的权利包括代币自我指涉以及涉他情形下广泛的财产利益,或者成员权益,如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权。借助区块链技术,数字代币链上流转,承载的权益同步转移。与现实交易相较,数字代币移转既可比拟以有体物、无形财产为标的的交易行为,也可类比公司法人股权转让。数字代币并非纯粹的物或财产问题,实质在于人与财产、人与人的关系。从所处的区块链财产机制观察,无论数字代币拥有何种特性,如何迥异于传统法律客体,本质未曾改变,依然负载着人的利益,直接表现为人与数字代币的主客体关系。
2.数字代币在区块链财产机制中的指涉功能
在区块链上,“社会中的传统财产关系可被区块链模型取代或补充,并在新领域实施”②。数字代币在区块链新型财产机制中乃当事人权益载体,自涉或涉他。原生数字代币不指向链外之物,本身自成一体,自我表征,发挥特定作用,不一定承载现行权利。非原生数字代币目前主要采取NFT形式,既可指向具体的数字产品如数字作品,也可指涉线下现实财产与权利,确证纯数字产品与现实财产权利数字化的权益及归属,赋予其唯一性、稀缺性。
依代币指向及内容,至少分三种情形:一是自我指涉的原生同质数字代币,不承载现行权利,以数字货币为典型;二是承载现行权利的原生非同质数字代币,如加密艺术藏品;三是涉他的非原生非同质数字代币,主要是关联型数字代币,应与表征的对象区别开来。就后者而言,数字代币与表征对象的关系模式颇为多样,可概括为三种。
其一,映射。所谓映射,意指数字代币是现实财产的区块链反映、链上形态,这属于当下较为主流的关系模式。区块链普及应用,产业快速发展,交易优势获得广泛认可,现实财产代币化成为经济热潮,物权、知识产权等均可上链,以数字代币表征现实财产及权利。当下,仍在探索链上权益分享共有、多元权利组合的技术方法。随着区块链技术进阶,全体现实财产或权利皆能代币化,上链。在映射关系中,代币犹如现实财产的区块链凭证。
其二,共存。虚拟与现实双重空间令交易跨越时空,复杂性剧增。在动态交易机制中,数字代币可以指向单一现实财产的全部权利,如有体物所有权,代币持有人最终能够处分移转现实财产;也可以反映现实财产的部分权益,如用益物权、某一类著作财产权或单一权利份额、对现实财产接触利用的权利。由此,数字代币表征的权利与现实财产权利共同构成以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体系,或者不同数字代币加总构成特定单一权利。持有人取得与现实财产权利并存的混合性或特定权益。
其三,替代。替代主要是原本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关系发生在链上,无须现实关系与之同步对应,从而以虚拟方式代替现实进路。以股权代币为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设立后,代币持有人可投票决策、主张资本份额或未来收益、索取剩余价值等,①【" ①参见郭少飞:《再论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兼论作为法人的制度设计》,《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第78页。】符合股权等现实成员权内容。在替代性上,财产关系在双重空间独立存在、互不关联,数字代币并非现实财产或权利代币化的产物,而是表征在虚拟空间即链上直接产生的可归属于现有权利体系的特定权利。
(二)基于数字代币的主体结构关系
以数字代币为对象,虽然直接表现为持有人对代币的控制,但本质仍系人类社会关系的反映。在此意义上,数字代币与其他客体并无实质区别。只是因建基之区块链特性,数字代币作为主体关系载具与容器,在利益享有与支配、权利处分与移转等方面,与现有客体相异。在决定以何种规范结构框规数字代币时,尚需从代币持有人与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的关系层面深入剖析。
在原始取得方式下,持有人取得数字代币是基于自己的劳动或贡献,即使利用他人技术或平台,也仅系辅助工具或手段。目前主要涉及两种情形。其一,全网参与,挖矿取得。任何区块链系统使用者或全网节点均可参与比特币的生产,创建一个区块。比特币生成是基于广大矿工的竞争性劳作,率先创建区块者获得比特币,以资奖励。其二,权利人自制代币。在非同质代币领域,已经存在诸多自制NFT的资料。理论上,任何人均可将其财产加铸一个NFT。在此情形中,代币源自权利人的创设行为,指向各类客体或物品,甚至包括虚拟财产、数据等,能够显著提升资产流动性,实现资产高速流转。
继受取得是从他人处获得代币。除了买卖、赠与等传统方式,与区块链技术直接相关的继受取得方式是首次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ICO)。发起人可位于不同的区块链系统为某一项目、事务、活动或组织筹集资金,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代币,代币负载权利类型多样。以设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为例,投资者把特定数字货币发送到组织的智能合约地址,接收后组织代码会创建代币并分配给投资者。组织代币表征投资者的投票权、分红权等权益。②【" ②参见郭少飞:《“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探析》,《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第97页。】
综上,原始取得的持有人获取数字代币不依赖他人在先代币,持有人独立自主控制数字代币。他人就数字代币本体及内容均无权益。在继受取得方式下,发行的数字代币通常表征持有人对发行人的一定权益,如效用代币中对发行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用益权利。此时,持有人享有代币承载之权益须根植其属性及内容,有时需要作为相对方的发行人积极配合。而代币本体自移转后脱离发行人,由持有人以密钥直接控制,并在全网公布,他人不得侵害。
此外,数字代币内容尤其对应的现行权利不一定属于持有人,令不同取得方式下的关系结构分殊。若是原生同质数字代币,无论取得方式,代币本体及内容权益均属持有人;继受取得情形,移转后相对人的代币权益绝对消灭。原生非同质数字代币,原始取得时,代币本体及内容权益同属持有人;但继受情形,受让人不一定取得代币内容对应的链外权益。而关联型数字代币,原始取得时无须他人,继受取得时受让人取得关联财产权益,转让人丧失该权益或权利圆满状态受限。
(三)定性视角下数字代币本体与内容的二元分立
数字代币内容丰富,类型多样,功能多元。定性分析时,面临着逐一(个或类)分析,还是基于全类别统一界定继而开展具体性质分析的难题。前者立足于数字代币本体与内容的一体性,不区分二者,直接深入代币场景等,厘定各类代币具体性质;后者则强调数字代币本体相对于内容的独立性,分别对本体与内容定性,并实施保护。
目前学界侧重数字代币的社会经济功用分析,分类型、场景、功能等确定每一类代币的具体性质。以原生同质数字代币为例,有学者主张,从民商法角度,认定其财产属性;从金融法角度,认定其为金融商品或货币资产属性。①【" ①参见许多奇、蔡奇翰:《我国加密货币财产属性的司法认定——以金融法与民商法的二维区分为视角》,《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6期,第90页。】也有主张分领域,在支付领域系货币,在融资领域乃证券等。②【" ②参见李敏:《融资领域区块链数字资产属性争议及监管:美国经验与启示》,《现代法学》2020年第2期,第133页。】这些学说立足代币的社会经济意义,是更加精微的具体定位。然而,单一类型或功能、领域或场景分析易致碎片化,尤其代币本质特点相同,却无统一体系基础,令多样态具体定性可能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就统一定性,有观点主张,数字代币与数据的技术本质相同。但不能以此认定数据乃数字代币的本质属性,因为数据说除了表明诸种网络存在体的技术同一性外,未能揭示数字代币的根本特点,没有发现其作为主体关系容器的社会意义,失之一般。鉴于各类数字代币技术特点相同,同属区块链财产机制,持有人对数字代币本体的控制力基本一致,应开展全类型统一定性。在分析模型方面,虽然有些数字代币与指涉对象一体,处分代币即处分对象,但仍应根植主体意志作用力由代币到指涉对象的传导过程,区分对代币本体的控制和经由代币对所涉对象的控制。数字代币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区块链系统中的代币本体,二是社会经济系统中的代币。前者注重区块链技术构造的数字代币作为虚拟数字物品的属性;后者则基于代币内容从数字代币的社会经济意义或功用探究其多面向多样化地位。
本文主要在数字代币本体层面,基于区块链技术特点,厘定其属性。这可为根据数字代币功能、场景等,确定代币具体性质,奠定统一基础。此一进路对于非原生非同质数字代币尤为重要。此类数字代币表征现实财产、权利等,无法视为一体,毕竟现实财产权利客体不包含代币,也就无法保护代币。
四、区块链数字代币符合财产特性
狭义观点把财产看作物,广义学说则将其理解为关系,是由与物有关的人或其他实体之间所形成的特定关系,通常是由法律关系组成。③【" ③参见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彭诚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4页。】财产形式多样,但呈现可控制、可处分、有价值三大特性。区块链数字代币符合财产特性。
(一)数字代币可为持有人控制
财产控制既有财产直接实际占有,也包括主体意志的抽象施加,后者脱离了对形体的依赖,仅强调主体对客体利益享有的绝对性。自效果言,财产控制意味着排他,财产归属于某人,在法权关系上他人不得侵害,权利人可排除他人干涉,从而确立主体对财产的绝对控制关系,因控制方式、范围程度不同,财产权利性质有别。
数字代币虚拟无形,但并非不可控,只是控制样态颇为特异。数字代币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而数字信息基础设施由服务商或国家等提供,数字代币显示出一定的依附性。但是,与虚拟财产相较,数字代币去中心化,不依存于单一服务器或中心机制,不因特定服务器或局部网络的瘫痪损坏而灭失。数字代币的依赖性更加微弱,近乎于无,此非虚拟财产可比。数字代币控制经由密钥即数字符串实现,无须他人协助,更直接独立,在有体物直接支配与普通数字物品强依附性之间趋近前者。在形式上,数字代币持有人既非实际物理占有,亦非完全抽象的意志力施予,而是以加密签名确认机制实现排他控制。④【" ④参见马永强:《论区块链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第113页;司晓:《区块链如何在数字世界中重塑所有权?》,《中国战略新兴产业》2021年第5期,第82页。】
(二)数字代币可处分移转
财产处分移转,方式多样,既可转移物理控制,亦可改变权益归属。对于数字代币,通过区块链,以密钥方式,可在不同持有人的区块链钱包、地址或账户之间转移,从而处分数字代币。原生同质数字代币与负载内容一体,移转数字代币即处分财产权益。原生非同质代币的本体与内容权利若同属持有人,那么处分代币既可同步移转代币本体与内容权利,亦可仅移转其中一个。
关联型数字代币封装现实财产于链上,代币处分传导至现实财产,令财产权益发生移转。在此模式下,数字代币链上虚拟存在,现实财产与之分处不同世界,二者显然不能等同。在形式上,关联型数字代币是现实财产权利记录,发挥着表征功用,但这不能涵盖该类代币的全部意义。作为现实财产的区块链表征,数字代币具备更实质的内容,即包含现实财产元数据的权利凭证,尤其非同质代币,不可篡改,链上唯一。数字代币在不同钱包或合约地址间转移,已然表明数字代币至少是链上相对独立的存在体。在此,数字代币作为承载装置与内容或关联财产的差异性凸显。关联型数字代币类若纸质账簿,同质代币不记名,非同质代币记名。处分关联型数字代币,即修改账簿记录。
(三)数字代币有价值
数字代币价值突出。原生同质数字货币被广大投资者、用户、商家等接受为支付媒介或交易对象,价值市场公认,具有强烈的交换性。此乃市场共识价值。非同质代币唯一,不可替代,稀缺性显著,但有无市场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承载内容的市场认受度,或关联的现实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针对数字货币,有学者认为,“用户既不能从数字货币中直接获得使用之功效,亦不能通过数字货币完成情感之寄托,故而数字货币从根本上讲缺乏物之使用价值之要素”①【" ①杨延超:《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第88页。】。
对此,应当认识到,数字代币全网公开,不可篡改,一改普通数据或虚拟财产可修改可复制即安全性稀缺性匮乏的不足,作为权益载体的特殊用途或工具价值彰显。不能因当事人关注的价值主要源于数字代币内容,从而否认代币本体发挥的权利确认、价值储存、交易记录、财产流通等作用,这恰恰是数字代币独特价值所系。无论是形式意义上的载具,还是作为与内容不可分的一体化存在体,数字代币富有价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充分展示。
在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业已承认数字货币财产价值,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俄罗斯、日本②【" ②日本《资金决算法》正式承认了数字货币拥有财产性价值。参见罗勇:《论数字货币的私法性质——以日本Bitcoin.Cafe数字货币交易所破产案为中心》,《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159页。】。我国对于货币或金融用途的数字代币态度审慎,但并未全面否认数字代币的合法性,从区块链技术及产业发展的角度应基于非金融数字代币的财产地位,强化其应用监管。数字代币的普遍财产性已有立法实践。2017年12月21日颁行的白俄罗斯“数字经济促进总统法令”明确规定,代币是一种财产,持有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五、区块链数字代币适宜认定为物权客体
区块链数字代币应纳入财产范畴,但系何种财产权利客体尚待深入探析。综合数字代币特性、状态、蕴含的主体关系,考量作为不同权利客体的法律保护效果,数字代币应界定为物权客体。
(一)持续扩张的物权客体范畴彰显可能性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物的概念扩大至凡法律上具有排他性和支配可能性者均可为物的境地”③【" ③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声、光、电气、冷气、热气、燃气、能量或能源等,在可管理范围内皆能成为物权客体。在法国,法院判例扩展了《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物的概念,放射性物质、烟雾、火山气体、电视形象等视为物。④【" ④参见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自20世纪中叶,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计算机程序因缺少有体性未获认为物,但若“储存于数据载体中而获得可把握的形式时,却成为物”①【" ①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这一时期,“物”仍以有体物为典型,涵盖可控可管理的无体物,其范畴不限于物,包含空间、权利或以特殊方式呈现的比特形式的代码程序。可见,物权客体已经逐步价值化、抽象化,至于特定事物可否纳入物的范畴,“不是物理学上的问题,也不是逻辑学上的问题,而是合理性的问题”②【" ②③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139-140页。】。
近来,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对现行法提出诸多挑战,在客体领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客体范围大幅拓展。现实世界与虚拟空间并存,客体由现实物扩展至虚拟物。数字化下,数据、虚拟财产、网络空间等成为新型客体。其二,客体要素创新性强。传统客体内嵌智能化信息化设备,融合新型技术。数据等新型客体具有强烈的技术性、开放性,随技术演进不断更替。程序软体规模庞大,深具独创性、新颖性。其三,客体来源复杂。客体存于双重空间,包括现实物、虚拟物、虚实结合物等形态。传统有体物尤其高新技术产品,需要众多厂商协作制造。新型客体来源更加复杂,涉及多方主体。其四,客体离散、集合与嵌套。新技术推动确权方法革新,甚至智能化,成本大幅下降。物的成分离散,观念上特定化独立化,成为单独客体。集合物作为单一权利客体的归属识别在技术上无障碍。碎片化数据价值些微,汇聚为数据库或数据集经济效用剧增,系新客体。虚拟空间财产彼此嵌套交叠。
从演化动因看,物的范畴与科学技术、经济形态、物质利益多元载体等密切相关。在新技术条件下,权利客体复杂性剧增,数字代币亦如此。物权法当然不能固守有体性的传统标准,而应持续革新,适时把一些能够以物权保护、特征与传统物权契合或实质相似的事物纳入物权客体。物的扩张趋势已然展现出数字代币作为物权客体的可能性。在域外,如俄罗斯《数字金融资产法》规定,数字金融资产是普通财产,可作为抵押物、买卖标的。当然,这不足以证成数字代币物权客体命题。有必要结合数字代币特点,从持有人对数字代币的控制与物权特性的契合度,数字代币与传统物权客体特征的贴合度,物权相较于其他权利更加符合区块链经济形态等方面,深入论证。
(二)数字代币物权客体说具有深厚的理论及现实基础
数字代币作为物权客体的根本,系于在控制管领、本体特征、权利公示等方面更加契合物权特性,以物权保护能够产生周全良好的效果,同时也是区块链经济发展所需。
1.理论基础
(1)持有人对数字代币的控制契合物权特性
按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享有人一开始并未获得针对其他人的请求权,其相对于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排除他人(干预)而追求和实现其受保护利益的权能,请求权要到某个他人侵犯和危害绝对权之时方才发生。③相对权自始处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需要相对方配合,主要是积极作为,方能实现和享有。可见,赋予客体绝对权或相对权,必须考量权利人与客体的关系以及衍生的主体间关系。持有人对数字代币的控制,符合物权绝对权特性。
其一,持有人对数字代币的控制乃直接支配,无须他人积极介入。数字代币去中心化,散布于全网节点,不依赖特定主体的积极配合。“私钥持有者可以通过私钥对特定数字资产施加实际的排他控制,且此种控制具有绝对性,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④【" ④司晓:《区块链如何在数字世界中重塑所有权?》,《中国战略新兴产业》2021年第5期,第82页。】持有人直接控制数字代币,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类似。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数字代币表征之权益性质归属非常多样,而持有人获得后,自主控制代币本体,即使期间利用他人区块链平台或铸造代币技术或储存在区块链系统中,也只是利用他人工具而已,代币本体仍由持有人支配,不因此而为他人控制。
其二,数字代币持有人自主享有相关权益,可排除他人侵害。持有人直接支配,自主享有代币本体利益。由于本体与内容的二分,持有人对代币内容的权益性质及内容需要根据所涉财产权益确定,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数字代币产生、权益享有有时需要特定第三人,但第三人对代币本体无支配控制关系,不但不能享有代币本体利益,且需消极不侵害。由于并非全部数字代币内容权益能够涵盖代币本体,以代币本体为客体赋权持有人,既可在代币内容未受损时径直排斥第三人对数字代币本体的非法侵害,也可在代币本体与内容同时受损时取得双重权益保障。
(2)数字代币的特定性、独立性及公示性符合物权客体要求
物权理论认为,物权客体应是特定物、独立物,能够对外公示。有观点认为,数据可被复制和删除,不具有确定性或特定性;无法脱离载体而存在,没有独立性,故无法构成民事客体。①【" ①参见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第169-170页。】然而,基于区块链技术,数字代币生发出与普通数据不同的特点,符合物权客体特性。
第一,数字代币具有特定性。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同质代币,虽然作为支付媒介可以互换,但仍包含区别于他者的产生、流通等数据信息,只是不受交易方关注而已。数字货币处于持有人钱包中,由持有人控制,并得以确定特定。非同质代币因元数据内含具体权利数据和记录,独一无二,相互之间无法替代,特定性更加凸显。而为避免一个数字代币用于多次交易,区块链采用时间戳机制。通过给数据烙上时间标签,使得每一条数据记录都具有唯一性,从而使得数据本身在区块或区块上的哪个位置上发生可以被精确定位且可回溯。②【" ②④参见长铗、韩锋等:《区块链:从数字货币到信用社会》,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59-60、55页。】总体上,数字代币具有特定性,符合特定物的基本特征。
第二,数字代币具有独立性。物权客体独立性,指不依附于他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且社会一般观念尤其是交易观念,也将它作为一个单独的物而对待、处理。③【" ③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物是否独立,一方面在于物理状态如单一物体,另一方面在于社会观念或法律规定,如连绵土地分割成不同部分、土地中的矿产法定为权利客体。区块链是由数据区块经时间戳连缀为链,区块在数字形态上相互连接,但无碍独立性认定,毕竟其内容特定,且可在链上单独移转。数字代币处于数据区块,相互区分,能够成为独立的交易对象,同质代币甚至高度流通。数字代币的独立性在交易领域已经得到充分展示,获得公认。
第三,数字代币全网公开,具有公示性。在区块链系统中,单一区块交易时,向全网广播,仅当全网节点执行共识算法,达成共识,数据区块才会添加到区块链数据库中。区块链系统的数据记录、数据记录的更新操作对全网节点是透明的,可以被审查追溯,具有高度透明性。④此种全网广播公告方式,高度透明状态,足以产生公示效用,第三人不仅能够知晓数字代币权属状况,而且可以了解交易历史等从现行物权公示方法中难以获悉的财产信息。
(3)数字代币物权保护效果更佳
由于数字代币与代币承载内容以及相应权利的分离性,数字代币无法仅以内容权利保护,有必要赋予代币本体权利。如原生非同质代币持有人若不享有内容权利,无以获得相应权利保护。而关联型数字代币损害不一定同步侵害关联财产,现实财产权利无法保护数字代币,类如房屋所有权无法涵盖不动产产权证书。实践中,黑客攻击会导致代币被“偷”,如2016年The DAO攻击,3 600万美元市值的以太币被转入黑客账户。⑤【" ⑤See Siegel D.Understanding The DAO attack.https://www.coindesk.com/learn/2016/06/25/understanding-the-dao-attack/,2021-11-27.】社会实践展现出数字代币权利保护的迫切性,相较而言,物权绝对权更具优势。
数字代币作为物权客体能够获得更加周全的法律保护。若以相对权保护,涉他代币的持有人必然仅得向特定人行权,对第三人无约束力。第三人侵害时,即使可获得侵权保护,但存在认定标准高、范围窄、力度弱、方式间接等缺陷。通常主观上需故意,行为上积极侵害,而若仅涉及代币本体损害,赔偿额难以确定,甚至因赔偿额小而不足以威慑侵权人。数字代币作为物权绝对权客体,权利效力及于不特定的任何第三人,受不适用诉讼时效约束的物权请求权保护,只需满足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标准,保护的周延性及力度非相对权可及。
除了侵权法,在破产、强制执行、担保等领域,①【" ①参见纪海龙:《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第84-86页。】数字代币为破产人、被执行人或第三方存储占有时,以绝对权保护更具优势,持有人作为所有权人可主张别除权,提出案外人异议或要求所有物返回,概言之,可对抗第三人;若系相对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数字代币成为他人的偿债财产,持有人遭受损失。
2.现实基础
在区块链技术中,数据区块本身及内容均受重视,二者由时间戳连接。一个区块类似一页账簿,不同区块构成一个分布式账本。区块数据可以是自洽一体的,也可以记录现实世界财产信息,以代币形式呈现。持有人以数字代币表彰权益,代币移转流通后受让人取得有关权益,此系区块链财产机制核心。区块链解决了现实财产流动性不足,虚拟财产交易可信验证、稀缺性、公示等难题,有力推动了现实与虚拟物品代币化,大幅提升资产流通性,成为数字资产化、资产数字化的重要方式,全球范围内已然形成规模庞大的“代币经济”。
在此趋势下,正确界定数字代币法律性质,开展周全法律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因承载各类权益的功用以及在区块链交易机制中的重要地位,数字代币本体无疑是焦点。数字代币相当于特定独立的账簿,系持有人之物,至于账簿上记录的内容或权益,类型多样,需个别认定,但无碍于账簿归入物权客体。赋予数字代币以物权,既有利于从数据形式与内容全面保护持有人利益,也因代币权利公示而不至于损害第三人权益,危害交易安全。在安全可靠、保护有力的前提下,能够实现资产高速流通、颇具效率价值的数字代币必将深度嵌入经济系统,助推社会经济发展,亦有利于我国区块链战略目标早日实现。
(三)数字代币应视为动产
数字代币作为物权客体,应明确准用的物的类型,以便确定可适用的物权制度。数字代币流通性强,尤其同质代币高度互换,非同质代币亦能快速流转,不但无害价值,恰恰是其优势所在。数字代币应视为动产,持有人享有动产所有权。数字代币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准,即数字代币发送到受让人指定的区块链数字钱包、地址或账户。另外,基于公示性,可全网公开查询的数字代币数据信息皆有公信力,可对抗包括善意第三人在内的任何主体。
原生同质代币与表彰的权益融为一体,无须区分数据形式及内容,应一体认定为特殊动产。原生非同质代币也与内容一体,若内容权利人与代币持有人同一,则首先以内容权利保护,有所不备则适用数字代币动产所有权。在继受取得情形下,原生非同质代币持有人不一定享有内容权利,只能以代币物权保护。此时,代币持有人的代币权益犹如图书购买人的图书所有权。另外,关联型数字代币仿若证券票据、权利凭证,表征现实财产。由于代币与关联财产明确区分,关联财产权利不足以保护代币,数字代币应受代币动产所有权保护,特别仅当侵害数字代币,而关联财产安然无恙时,数字代币动产物权的意义充分彰显。
数字代币动产所有权可共有,主要通过多人共同控制储存或接收代币的区块链数字钱包或账户实现。数字代币所在钱包或账户为二人共同控制,可认为他们各有一半的代币所有权以及代币内容权益。现实财产份额可由单一代币表示,持有代币表明持有人享有财产权益份额。当然,随着区块链技术进阶尤其智能合约技术发展,以数字代币承载所有、使用、收益或受益等各类权益或组合无不可。就担保而言,原生同质代币上可直接设定担保物权。原生非同质代币持有人与内容权利人同一,因经济价值主要源于内容权利,应以该权利为对象确定担保类型、设立方式等。关联型数字代币,则可在代币上记载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关联财产担保得以设定并对外公示。
总之,比特币之类的原生同质代币与内容权益高度一致,一体作为特殊动产即可。原生非同质代币,数据区块形式与内容高度融合,且价值主要源于内容,应率先以内容权益保护,数字代币动产所有权补充。关联型代币与内容明确区分,各以动产所有权、关联财产权利保护。
六、结语
在资产数字化、数字资产化的浪潮中,区块链数字代币是一种崭新的载具。无论是区块链原生代币,还是关联现实财产的数字代币,是新型区块链财产确权、交易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区块链技术,现实财产、数据、虚拟财产等各类物品均可上链,那些原本难以验证权属、易复制的种类物品如动产或普通数据,以数字代币形式得以特定公开,具备唯一性、稀缺性。这就大幅降低确权成本,显著提升资产流动性,为链上交易流通奠定扎实的权利基础。数字代币与智能合约结合,财产智能化,成为链上“智能财产”,一旦条件触发即可自动执行履行。区块链新型财产机制极大增强了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有力地推动了区块链数字资产市场及代币经济的蓬勃发展。缘于区块链技术,数字代币特点显著:不依赖特定主体或中心服务器,可为持有人自主控制,无须他人积极配合;数字代币元数据包含权属、交易历史等信息,自身特定唯一,即使同质代币在根本上亦能相互区别;数字代币分布于全网节点,可查询追溯,透明度高,具有公示性。数字代币诸多特点,符合物权客体特性。此外,鉴于物权客体持续扩张的趋势,区块链经济等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考量,应把数字代币纳入物权客体。因高流动性可交易性,数字代币可视为动产, 并可根据风险程度、国家政策等,深度区分禁止流通代币,限制流通代币,以及自由流通代币,以保护民众财产利益,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责任编辑:无 边]
On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Blockchain Digital Tokens
GUO Shao-fei
(Law School,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Henan 453007,China)
Abstract:Blockchain digital tokens are distributed throughout the whole network,decentralized,and can replace the traditional systemic trust;transparent and open;can not be tampered with;encrypted and verified,and can be directly controlled.In the blockchain property mechanism,the structures and contents of all kinds of tokens are different.Fungible tokens are interchangeable and non-fungible tokens are incommensurable.Native tokens only exist on the blockchain without relation with realistic property,and non-native token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property outside the chain.In terms of basic attribute of digital token,we should distinguish its ontology and contents,and conduct unified qualitative analysis for the former.At the ontological level,digital token has the use value of right confirmation,value storage,transaction record,property circulation;in terms of its content,it has significant property value.When it comes to specific qualitative analysis,the trend of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the objects of rights in rem should be based on,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igital token,such as the direct control and exclusion of interference from others,specific,independent and public,should be considered;as well as the strategic nee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digital token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object of rights in rem.Furthermore,digital tokens should be regarded as movable property because they can be transferred among the different blockchain wallets or accounts without loss of value.
Key words:blockchain;digital token;FT;NFT;movable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