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从外乡嫁入楼南村民组与唐某结为夫妻,为了能在日后分到承包地,我把户口也迁到了唐家。2019年1月,我与唐某登记离婚回到娘家生活,但户口一直未迁回。2022年,楼南村民组因部分土地被征收获得一笔土地补偿款,村民组研究决定按人头分配,但公布的名单中没有我。村民组的理由是我与唐某已经离婚,不再属于该村民组的村民了。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你雖然已与唐某离婚,但你的户口一直未迁出,仍在楼南村民组,也就意味着你仍然是该村民组的成员,因此,有权参加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鉴于村民组拒不分配给你相应的补偿款,你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