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小高 安硕林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
农业科研副产品是指农业科研单位在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除科研成果之外附带生产出的非主要产品,与科研成果相比,科研副产品虽然居于从属性质,但由于其具有产品属性,可以为单位带来一定的收益。“十三五”以来,随着国家对农业科研经费投入的增加,农业科研成果不断涌现的同时,农业科研副产品规模也日益扩大,相应的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从近期对农业科研单位的巡视、审计查处的问题来看,科研副产品管理违规问题屡有发生,给农业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由于各科研单位研究方向和涉及的领域不同,所产生的科研副产品特点也千差万别,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出台统一的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只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着农业科研单位对科研副产品管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近期不少科研院所结合单位实际出台了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科研副产品管理仍存在制度不完善,科研副产品界定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监督措施乏力,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农业科研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科研副产品管理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找准问题症结,以深入开展科研领域“放管服”为抓手,探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副产品管理的措施,堵塞科研副产品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从而有效化解科研副产品管理风险。
1.科研副产品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科研成果和科研副产品同是从事科研业务活动产生的结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业科研单位生产科研副产品的科研团队等对科研副产品认定不准确,科研团队将产出的经济价值较大的科研副产品视为科研成果进行直接出售或转让,处置后的收入计入科研团队的成果转化收入。而科研成果转化收入与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在分配使用和奖励绩效管理上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某研究院在2020年印发的《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将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作为成果转化收益管理”。个人认为对科研副产品范围的准确认定是农业科研单位开展科研副产品管理工作的前提,如果对科研副产品认定标准不统一,界限不清晰将给科研副产品管理带来严重困扰。
2.科研副产品种类和分布给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以某种植业研究所为例,从科研副产品产出种类来看,主要为试验农场、科研团队田间生产或试验过程中产生的科研副产品,包括籽棉、皮棉、棉花种子、小麦、玉米等具有一定价值的试验副产品;用于检验、检测的棉花纤维等参试样品;科研团队在所外进行科研合作,并明确规定归研究所有的科研副产品等。从科研副产品产出地点分布来看,因该研究所在全国主要生态流域分布有多个试验基地和生态站点。各科研团队在各试验基地和生态站点均安排有田间试验,每年都有数量不等的科研副产品产出,除研究所基地外,科研团队还通过租用农村合作社、农民土地进行田间科研试验,地点更为零星分散。从科研副产品产出方式来看,既有室内实验检测后的样品,又有田间科研试验产品;既有研究所内部产出的科研副产品,也有通过对外试验合作产出的科研副产品。另外,对外合作产生的科研副产品方式更为隐蔽,往往是以试验合作合同的名义支付合作方田间试验费,合同中对科研副产品归属无明确说明,容易形成监管的“死角”,滋生腐败行为。上述科研副产品种类多、分布广和产出方式复杂的特征给农业科学单位加强科研副产品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确保科研副产品“应管尽管”带来不小的挑战。
科研副产品虽然也在农业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之内,但在实际工作中,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和重要国有资产管理相比,科研副产品管理无论在单位重视程度,责任落实还是在风险防控意识方面都有一定的差距。在重视程度方面,农业科研副产品存在耐储性差、经济价值低、管理成本高等特点,造成有些农业科研单位重视程度不高。在责任落实方面,由于科研副产品是伴随科研活动产出的,科研团队是科研副产品直接产出部门,科研人员无疑是科研副产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科研副产品收获、保存、实物登记、出入库、销售处置等方面有很大便利条件。然而,科研人员主要工作任务是产出研究成果,服务产业需要,推动成果转化,他们承担了繁重的科研任务,同时又要投入精力来处置科研副产品,尤其当这些副产品数量多且杂时,科研人员要投入大量精力来处理,势必会给科研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这与国家“放管服”要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的初衷不符。而农业科研单位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由于不直接参与科研副产品生产过程,加上科研试验示范点多面广,涉及的科研副产品种类繁多,很难及时跟进掌握科研副产品产生和处置的情况。这就造成了科研副产品管理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责任落实困难的现象。在风险防控方面,有些农业科研单位尚未将科研副产品管理业务纳入单位内部控制规程,比如对科研副产品处置业务环节和权限未做合理设置,未对风险点及相应责任主体进行明确,未制定有效的应对风险策略,导致科研副产品内控制度不健全,缺少刚性约束机制。加之大多科研人员将产出科研成果作为目标,只关注自己所研究的领域而忽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农业科研单位很少把科研副产品内控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考虑,很难防范科研副产品处置等环节带来的各种风险。
一是农业科研单位在科研副产品处置审批流程设置和授权程度存在矛盾,一方面由于部分农业科研副产品具有易腐易损的特征,如果管理过于死板,以至于基层科研单位没有处置权,或是单位内部处置审批流程过于复杂,很可能发生随意处置科研副产品、不及时收获加工科研副产品、放任管理而造成损失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对基层科研团队授权过大,容易导致其自行处置科研副产品,会出现公共资源投入而产出被私有化的问题;会出现科研团队以科研经费不足为理由将农业科研副产品直接自行处置和分配的现象。尤其当农业科研副产品达到一定规模,利益驱使或使科研人员偏离科研工作中心,不利于铸造科学家精神,对科研单位造成负面影响。
二是在科研副产品处置方式上,首先因科研副产品具有季节性和时段性特点,产出数量不确定,标准不统一,且产出方式多样,造成处置方式的不统一,难以进行集中处置管理。目前,农业科研单位科研副产品的处置方式有多种,比如出售、成果展示、科普宣传、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等。其次,有的处置方式隐蔽性和随机性较强,处置过程不公开透明,比如直接冲抵成本,做科研再投入消耗,作为材料进行二次加工等。科研副产品多渠道的处置方式,给农业科研单位实行集中公开处置规范要求带来很大的挑战,加大科研副产品管理的廉政风险。
三是科研副产品处置过程不规范,台账登记过于简单、不具体、不全面,无领用登记、无发放清单、无领用人签字,给后期的监管和追查带来困难;对外出售无销售合同或合同签订不规范,内容审核不严,容易引起商业纠纷,引发市场风险。部分偏远基地科研副产品零售处置收入采取收取现金方式,未及时通过单位对公账户上交财务,给科研副产品收入安全带来风险。
一是监管成本高,致使科研副产品监管内生动力不足。科研副产品的监管需要农业科研单位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仅需要科研团队等科研副产品一线科研人员花费很大精力进行盘点登记和处置,还需要单位资产、财务、科技管理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参与。很多农业科研单位一般不会设置专门的科研副产品管理岗位,全部需要一线科研和管理人员兼职完成,额外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量,难以调动其积极性。另外,对科研副产品监管取证和调查核算,需要监管人员去外地开展工作,增加单位的差旅费等支出。
二是科研副产品实物盘点取证困难,由于农业科研副产品具有季节性强,存储周期短,易损耗等特点和人为管理不善等原因,加大实物盘点核实的难度,从而难以掌握全面真实情况。后期进行审计监管往往只能停留在登记台账、出入库材料单、销售合同复核等纸质文件上,无法进行深入全面的核查,容易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农业科研单位应结合国家政策和本单位职能定位、研究方向及课题任务等实际情况,做好顶层设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促进单位科研副产品健康管理的有效管理办法。
制度要对单位科研副产品进行清晰界定,明确单位科研副产品种类、范围等,防止科研副产品收入与成果转化收入、基地试验费收入以及检测机构检测收入等相混淆。
制度还要做好单位科研副产品管理各责任主体职责划分,确保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问题责任可追踪到个人。第一,要确定科研副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科研副产品管理。第二,要明确产生科研副产品的团队为科研副产品管理直接责任人,做好收获、保藏和处置以及实物台账登记管理等工作,并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确保科研副产品过程有监督,问题反馈有渠道,整改措施有落实。
源头管理是农业科研单位进行科研副产品全过程管理的关键环节,是科研副产品管理由被动走向主动的得力举措。因此,农业科研单位应前置管理关口,在源头管理上下足功夫。以某农业种植业科研单位为例,该单位建立了科研副产品试验种植方案备案制,要求每年4月初,试验农场总场、科研团队/课题组/研究工作组等科研副产品生产部门将在单位内外试验(含试验示范)详细的种植合同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内容主要包括试验地点、亩数(面积)、种植作物种类、科研副产品的大致数量及归属等。农业科研单位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为全过程管好单位科研副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
做好科研副产品全过程管理是落实好科研副产品各项管理措施的核心,也是完善科研副产品内控体系建设,防范管理风险的必然要求。具体管理工作要细化,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确保各监管环节有证可查,有迹可寻。科研副产品实物账登记全面、规范,入库单手续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科研副产品领用、出库单价由使用人和负责人签字;销售合同和处置审批相关单据按照单位内控要求完成签批;处置收入上交要有财务开立收款单据等。
农业科研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探索建立科研副产品处置平台,由单位统一进行销售或其他方式的公开处置,以减轻科研人员压力和负担,增强处置环节的透明性,减少违规处置的风险。农业科研单位也可委托所属有销售资质的企业销售科研副产品,来解决科研单位缺少销售资质违规经营问题,有效降低或规避销售科研副产品过程中和售后质量安全等各类市场风险。
对不适合集中销售的科研副产品通过单位的授权后,可由科研团队自行处置;自行处置科研副产品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参与,不得单独一人对科研副产品进行处置。严禁将科研副产品直接用于职工福利发放,私自捐赠等。
要规范科研副产品收入管理,科研副产品处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不得将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公款私存;财务部门可开通单位微信、支付宝移动收款账户,实现处置收入当日结清,即时上交。
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要坚持放管结合,要充分相信和依靠一线农业科研人员,鼓励他们积极、主动开展科研副产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要合理下放科研副产品处置权限,防止科研副产品因收获或处置不及时给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同时要简化流程和审批环节,采取抓大放小,适度灵活运用简易程序,防止科研副产品“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现象发生。
在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分配方面,农业科研单位要完善以反哺科研和单位发展为主要用途的科研副产品收入分配机制,使之成为服务农业科研单位科技创新的重要辅助。农业科研单位要严禁以直接奖励科研团队或个人为主分配方式,致使科研人员工作重心偏移;还应对相关团队和人员给予奖励,以增加科研人员获得感和荣誉感,激励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单位科研副产品管理的主动性,为科研副产品健康管理注入活力。
农业科研单位要加大制度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教育广大职工认识科研副产品管理的重要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坚持依据制度办事思维方式。一是要坚决抵制科研副产品私有化的观念,纠正科研副产品在自己一亩三分地产出理应由科研团队或个人自由处置和支配使用的错误认知。二是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借鉴巡视审计查处的科研副产品管理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用身边人、身边事来教育广大职工。
农业科研单位要在科研副产品监督上下真功夫,单位纪律监察部门要主动作为,通过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要采取溯源追踪方法,对科研副产品管理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整改,防微杜渐,抓早抓小,争取把科研副产品风险降到最低程度。要建立科研副产品处置公示制度,将科研副产品种类、数量、处置形式和收入情况等面向单位全体职工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科研副产品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农业科研单位在制度上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科研副产品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管理,主动接受监督。要以“放管服”为工作主线,科学运用激励机制,并通过教育引导,在农业科研单位中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使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走向一个健康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