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贵州省应急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法院、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八厅局联合印发《贵州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全国首个省级多部门协同的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的文件,旨在健全贵州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法》适用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矿产资源监管、矿山安全监察等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办法》列举涉嫌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10 个主要罪名,对日常行政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联动机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日常行政执法中的案件移送”部分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材料,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相应监督等内容,以及案件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内容;“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部分主要明确事故调查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要件等内容;“证据的收集与使用”部分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中收集证据的要求以及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论证等证据的救济途径等进行了规范;“协调联动机制”部分主要明确了各部门间联席会议召开、发布典型案例、部门间相互协调支持工作及相互交流提升办案水平等内容。
根据《办法》,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要问题。联席会议一般由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重大案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各成员单位可随时召集。省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每年至少发布一次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典型案例。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探索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模式。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新型违法等犯罪案件查处终结后,办案单位应当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案情,提供案件分析报告,以便各成员单位及时掌握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最新动态,高效打击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