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遗嘱

2023-03-27 14:08秋实
检察风云 2023年6期
关键词:程文法定继承立遗嘱

文/秋实

自书遗嘱须形式要件齐全才有效

一般而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本案中的自书遗嘱因未写明具体日期而被法院认定无效,相关遗产事务最终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提醒人们:自书遗嘱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同时须厘清我国《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规定。

遗嘱存在瑕疵

北京老人程文娣与杨寿根系原配夫妻,分别于2015年10月和2018年1月去世。位于北京某合建楼的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登记在程文娣名下,系程文娣与杨寿根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

程文娣和杨寿根生前育有两名子女:女儿杨永琴、儿子杨永平。杨永平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杨睿。杨寿根临终前写有一份题为《我的遗书》的遗嘱,他在该遗嘱中称:“我故,一切从简,尽速火化成灰,入土为安。生前与老伴两人商量,所有积蓄财产给杨永琴100万元,其余除安葬费外,全部赠予杨睿,用于杨睿上学与创业发展之费用。”

按说,遗嘱落款处应当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杨寿根的这份遗嘱虽有签名,但日期处只写了“2017年”,没有写明几月几日。

如果按照法定继承,杨永琴、杨永平姐弟俩可平分父母的遗产。杨寿根立遗嘱把房产及大部分积蓄都赠予孙子杨睿,杨永琴只分得100万元,这令杨永琴难以接受。但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有先父白纸黑字写下的遗嘱,杨永琴有什么办法能够改变这个分配方案呢?

由于有遗嘱在手,杨永平于2019年7月5日起将案涉房屋以月租金1.25万元出租。杨永琴则认定先父的遗嘱中有漏洞,即没有写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于是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姐弟对簿公堂

2021年6月8日,56岁的杨永琴一纸诉状,以53岁的弟弟杨永平和17岁的侄儿杨睿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杨寿根夫妇遗留的银行存款,以及案涉房屋自2019年7月5日以来的租金收入。

杨永琴指出,《我的遗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其中仅有杨寿根的签名,并无程文娣的签名,且签署日期不全,故应属无效遗嘱。本案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杨永平与杨永琴针锋相对,称其于杨寿根去世后一周内曾将遗嘱原件向杨永琴出示,杨永琴当场拍了照,意即认可该遗嘱。杨永琴则称,此前从未见过或听说过这份遗嘱。另外,双方均认同房屋现价值为705万元,但均认为房屋应由己方继承。

由于杨寿根和程文娣生前与杨永平共同居住,杨永平据此主张其负担了父母的相关生活支出,对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并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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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寿根的外甥季磊出庭作证,证实杨永琴结婚后曾和杨寿根夫妇一起居住。杨永琴单位分房后,杨寿根夫妇就开始与杨永平一起居住,直至去世。另外,杨寿根夫妇生前对于将来遗产的分配存在分歧:杨寿根表示,自杨永琴参加工作后,自己就未再用过她一分钱,所以要把财产留给孙子;而程文娣则表示,应分给杨永琴一些财产。

认定遗嘱无效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去世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因此,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视为无效。本案中,杨永平要求按照父亲的自书遗嘱继承遗产,法院不予支持。杨寿根、程文娣的遗产应由其后代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杨永平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而杨永琴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父母的收入足以负担两人自己的开销。

法院认为,尽到赡养义务除了经济上的帮助,还包括生活上的陪伴与照顾、精神上的慰藉等多方面。根据双方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杨永平与杨寿根、程文娣长期共同生活,尽到了更多的陪伴和照顾义务,故对其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1月10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涉房屋由杨永平继承。杨永平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杨永琴房屋折价款282万元;给付杨永琴上述房屋2019年7月5日至2022年1月8日期间的部分租金13.88万元;杨寿根及程文娣名下的存款及利息由杨永琴继承。

虽然杨永平被判定继承更多遗产,但他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其先父杨寿根生前立下的遗嘱《我的遗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该遗嘱来处理遗产,即案涉房屋归自己的儿子杨睿所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自书遗嘱签署日期不全,应属无效,一审法院对此的认定并无不妥。杨永平上诉称该遗嘱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考虑到杨永平与杨寿根、程文娣长期共同生活,且尽到了更多的陪伴照顾义务,故对其予以多分遗产,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鉴于杨永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北京二中院于2022年10月16日对外公布本案二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法官点评

关于自书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延续了这一规定。

案涉遗嘱《我的遗书》虽然确系死者杨寿根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鉴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一旦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属于无效遗嘱,不能成为分配遗产的依据,相关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程序来进行。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形式要件有所欠缺的自书遗嘱,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无效的。从单一证据角度而言,如果只有自书遗嘱,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没注明具体日期的自书遗嘱属于无效遗嘱。但如果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比如立遗嘱时有其他“非利害关系人”在场,且其在庭审时出庭作证,证明遗嘱的相关内容及立遗嘱的具体日期,抑或有其他相关证据或书证能够证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自书遗嘱有效。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法典》施行前,书面遗嘱的效力大于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恒大于其他遗嘱。故在同时有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时,即便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完备,也会因与公证遗嘱相冲突而被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作了“遗嘱可以通过明示或其他行为方式撤回、内容抵触的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从而使遗嘱的效力变得更加不确定。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前,对于自书遗嘱,立遗嘱人须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才能推翻;而在《民法典》施行后,只要通过明示或其他行为方式撤回,或另立遗嘱,就可以推翻在先遗嘱。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临终前通过口头遗嘱的方式,即可推翻之前立下的自书遗嘱,而无须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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