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自发的救火会一经面世,效法者众,毕竟火灾是大家一体面临的现实威胁。到1907 年,不包括闸北、江湾、肇嘉浜南岸等华界地盘,仅县治所在的南市,“城厢内有救火社三十九处之多”,分布在各个行业和街区。这些救火会各据一隅,各自为政,不免“组合不全,人品复杂”,常在救火过程中为争夺水源而吵闹不休。当时《申报》曾毫不客气地批评:“本埠城厢内外,人烟稠密,火警时闻,虽有各水龙会分别施救,而各会不相联络,往往临场互相争执,大于火政有碍。”
更有甚者,同样类型的火灾险,若投保的是位于华界的物业房产,保费要比租界高出一大截。造成这种价格“歧视”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上海华界消防体系落后,令出多门,步调不一,通信不畅,华界救火会在火灾发生后往往难以及时赶到现场,以致贻误最佳灭火时机,致使火情蔓延扩大,造成巨大损失。有鉴于此,保险公司在商言商,保费自然“火大价高”。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本地名绅、后来出任辛亥沪军都督府民政总长的李平书出面,联合各救火会,于1907 年9 月组成了上海内地城厢内外救火联合会(后除去“内地”二字),并拟定《上海内地城厢内外救火联合会暂定简章》。李平书在《上海救火联合会报告》中,溯及各救火会的散沙情状,厉言指斥——
平时既不联络,临警麇集一隅,争地争水喧攘不已,视其燎原不顾焉。先是租界保险洋商,揽保内地火险,以我火政不良,请求领事转商关道,遇南市火警,许租界救火会入救。时余主任总工程局,以主权攸关力持不可,建议改良内地火政。
所谓总工程局,又名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后改名城厢内外自治公所),为光绪三十一年(1905 年)李平书发起地方自治运动时所设,得到上海县衙的授权,李任领袖总董,故谓“主任”——主持担任。报告中,一向以开明标榜的李平书,既对华界乱象痛恨不已,却又在租界洋商欲介入老城厢揽保牟利时,不惜以事关主权为由,横加阻挠。这与他的一贯主张的“师夷之技”相悖,似乎莫名其妙。殊不知他的真实用意,并不在乎一时,而是借此倒逼华界加速火政改良,宁愿短痛,不可长痛。其用心可谓良苦,其结果亦有目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