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工匠精神培育对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工匠精神培养的思考

2023-03-22 23:36:31刘志兵许頔凡
卫生职业教育 2023年4期
关键词:中等职业工匠培育

刘志兵,许頔凡

(江西农业大学职业师范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5)

德国作为制造业强国,其产品以工艺精湛、品质一流享誉世界,究其根源,正是工匠精神成就了著名的德国制造,工匠精神代表着一种职业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品质。为实现我国从制造业大国转向制造业强国的伟大目标,培养具有工匠精神的工匠人才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等职业教育担负着工匠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培育具有工匠精神的制造业技术人才仍将成为其为主要目标和任务。因而有必要借助德国工匠精神培育的经验,以推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

1 德国工匠精神发展溯源

德国人追求在岗位上精益求精、极致专注、追求卓越、勇于创新的工匠精神,乐此不疲地工作。正是怀着这种精神的实践活动和思维方式缔造了德国闻名世界的工业强国道路[1]。然而,这种状况并非一蹴而就,曾经一样遭遇过困境与质疑,经过漫长岁月的探索,才铸就出工匠精神的发展历史。

1.1 11世纪末—14世纪:手工业的学徒制影响是工匠精神形成的基础

德国工匠精神的起源与手工业的发展密不可分,早在11世纪末德国手工业已十分发达,至12、13世纪,城市的迅速发展使得手工业者之间出现分工,在这一时期师傅、见习工、学徒组成的学徒制度得到一定发展,至14世纪这种学徒制度盛行。有关各行业的学徒管理制度得到规范化,这一举动促进了当时经济的发展。不仅如此,以学徒制为特点的手工行业中,师傅的权威和影响力在得到认可的同时,工匠阶层的社会影响力也得到显著提升,工匠精神也开始深深地渗入社会,并得到社会各阶层的认可,奠定了工匠精神形成的基础。

1.2 17世纪—19世纪:规范的工厂手工业发展是工匠精神形成的内驱力

自15世纪新航路开辟至17世纪30年代德国经济发展不断受挫,17世纪末出现的资本主义手工工场在19世纪得到发展,德国经济再次复苏并活跃。传统手工业工匠已不能满足发展需求,为了培育高技术高素质的工匠,19世纪初普鲁士国王颁布一系列法令整顿之前手工业行业中存在的弊病,进而规范手工业工厂管理。1810年颁布《营业税法》促进了公民在按规定纳税的前提下,享有自由经营的权利。自此以后,受行业监管的规范化工厂手工业得到发展。工匠开始享有自由接受培训的机会,在工作过程中逐步将规定内化为习惯,敬业、乐业的工匠精神也由此生根[2],成为培育现代工匠精神的内驱力。

1.3 19世纪末至今:良好的行业氛围及觉醒制造业是工匠精神稳固的外因

德国作为工业革命开始较晚的国家,由于缺乏技术积累和技术人才的培养,德国制造业中最开始也是模仿英、法等发达国家制造业的模式。行业中一度出现了剽窃、伪造商标等,把伪劣产品销往英、法等国家的行为,进而造成制造行业的混乱,更谈不上真正工匠精神的培育了。因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德国制造业一直带有伪劣、仿冒这屈辱的标签,甚至英国明确颁布法令对“德国制造”实行抵制,并引起众多国家效仿,由此德国工商业才开始反思。作为权威人物的德国机械工程学家、“机构动力学之父”弗朗茨·勒洛在当时美国费城举行的博览会上,大力批判德国制造业,这种情况进一步引起了德国企业家的深思,意识到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加上德国政府的支持与配合才逐渐改变了德国制造业现状。由此,德国人潜心提高质量,实现了假冒伪劣向质优创新的根本转变,在某些领域,德国制造甚至超越了英国制造的产品竞争力[3],出现了一系列国际知名品牌,比如西门子、拜耳等。此后德国坚持学习各国所长,制定政策培育工人工匠精神,以保障产品品质。到了19世纪90年代,德国开始学习美国,致力于将本国精英科学家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先进生产力,着力培养一流工匠人才,打造一流制造业团队,引领第三次工业革命,打开了世界市场。至今,德国工商界依然推崇工匠精神培育,坚持以质取胜,政府更是在制度上予以保障,工匠精神也成为德国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这种认真、专注、细致的工匠精神,造就了德国制造的优良口碑。

2 德国工匠精神培育的主要特点

德国制造业今天的成功与认真、求真、严谨、专注的工匠精神密不可分,同时也与德国独特的职业教育体系有着紧密联系。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十分具有特色,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4]。“双元制”于19世纪前期盛行于德意志各邦,最初是作为一种职业教育思想,随着工业不断发展,逐渐演变成一种职业教育制度,20世纪60年代初被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工匠精神的培育与传承也基于这种制度[5]。

2.1 校企双方共育潜移默化中培育着工匠精神

德国“双元制”又称为现代学徒制,是指职业学校负责专业理论和文化基础知识的教育,企业提供实践技能的培训,学生一半时间在企业实习,一半时间在学校学习,是一种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实践为主理论为辅,将实践技能与理论知识、企业与学校紧密结合,以培养职业技术工匠为目标的职业教育制度[6]。企业在严格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在实践生产中渗透工匠精神,培育学生认真的工作态度。学校与企业共同参与培养,二者互为主体,而企业的主导地位则体现在职业教育的导向性与自主性上。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无论学生是在企业还是在学校,二者都会潜移默化地培育学生敬职敬业、一丝不苟、严谨、专注的工匠精神。

2.2 职业过程导向课程体系中传递着工匠精神

德国职业教育中的方方面面都渗透着工匠精神的培育,但这一切的核心就是课程体系。“双元制”的课程设置以实践型的工作过程为导向,学生在企业和学校的时间比为4∶1,即四天在企业进行实习,一天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学生即使在职业学校学习,职业学校也会为学生提供可实践操作的场地,比如车间、实验室等。这些场所可以为学生直观地展示教学内容,提高学习效率[7]。课程既有理论课程也有实训课程,都是按照岗位工作过程每一个工作程序要求进行的,并渗透工匠精神的理念,其理论课程教材内容主要由专家根据职业技能要求编写,而企业实训课程所使用的教材由德国政府职业教育研究所编订而成,课程内容根据工作过程要求及职业类别编订成具体的知识模块,形成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标准。

2.3 师生双重身份的学习培训中渗透着工匠精神

(1)学生具有“学生+学徒”的双重身份。学生成为学徒需要在企业培训场所和生产部门接受职业培训,学习专门的职业技能,并需要经过当地教育局、熟人等推荐。根据德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与企业签合同,建立培训关系。职业学校也需根据各州文教部规定的内容,以企业需求为主对学生进行理论教学。学徒身份使学生从进入职业学校就能深入企业、深入生产一线,现场受到工匠精神熏陶。(2)教师具有理论+实训的双元身份。德国职业学校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但无论是专任教师还是实训教师都必须具有“双能”,即既要有理论知识又要有实践能力。对于学校专任教师,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只有在品行和专业两个方面均适合于教育教学,且具备“教师资格条例”所要求的相关专业和教育学知识;既在取得相应学历的基础上,在企业工作满足一定年限,并取得相应技能资格证书以后,再通过国家两次考试的人,才能成为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且教师必须通过两个阶段的教育,并获得教师资格证才能成为职业院校的专任教师。而企业实训教师需年龄24岁以上并接受过相关职业或就业方向的专业培训经历以及参加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的考试并通过,或参加规定的专业考试机构的测验并能通过考试且必须具备与所从事指导实训工作相对应专业的岗位经历和实践经验[8]。这样无论是专任教师还是企业实训教师都具备企业工作经历,工匠精神理念也深入其头脑,因而在实际教学中不仅能给学生传授实际操作技能,也能将工匠精神的培育融入其中,进而达到最佳培养效果。

2.4 严格多样的考核评价中体现着工匠精神

德国优秀工匠人才的培养不仅得益于独特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以及充足的教师资源配备,同样离不开严格的考核评价。根据德国《职业教育培训章程》的规定,学生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国家考核,平时考核由学校任课教师负责,国家考核采取培训与考核相分离的方式进行,由中间考试和结业考试组成,中间考试检验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用这一方式检查企业培训的实施效果。最为严格的结业考试根据《职业教育培训章程》中所制定的职业教育培训目标与要求,以企业实际生产真实问题为内容,再结合工作态度、专注度等,旨在考核学生是否真正掌握职业技能及对待工作的态度,合格后获得具有权威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在两次考试中坚持严格、公正、认真的原则,同时也要求学生严谨踏实、诚信守纪。

3 德国工匠精神培育对我国中职工匠精神培养的启示

德国基于“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模式适应德国经济发展且享誉世界。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借鉴其工匠精神培育经验,有利于提升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

3.1 加强校企协同多元化培育,创新工匠培养模式

德国培育学生工匠精神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校企共同参与的培养模式,德国“双元制”的校企共同培育的职业教育模式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近年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虽然一直在提倡并进行校企合作以此培育学生工匠精神,试图以企业的优秀文化、严谨的工作作风与高标准的操作技能,来实现工匠人才的培育,但始终存在校企合作深度不足的问题,从而影响对学生工匠精神的培育,原因既有政府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也有投入的不足,更有学校的侧重点与企业不同,而导致企业缺乏动力的问题。这是因为学校更在意生源的数量与质量,企业更在意盈利,加之校企合作中的费用问题,最终导致企业参与度不够的现状。为此,应完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德国以《职业教育法》为基础,进而形成的有关职业教育的法令法规多达10项,这些法令规定了各级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要求及成本分摊等具体事项[9],有力保障了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是为了培育适应未来需求的工匠型人才,但在这一过程中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令法规以提供保障,应积极借鉴德国的法律保障措施,制定适应当前我国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法令法规以及促进企业积极参与的税收优惠等法律法规,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合作的动力,促进校企合作深度开展。

3.2 更新课程内容,构建工匠精神培育的体系

虽然中职定位从以就业为导向转变为就业与升学并重,但中等职业教育仍将培养精湛技艺和高素质的工匠人才为其主要目标。几乎所有的中等职业学校为了培育工匠精神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从学校建筑标志体现工匠精神、建设相关体现工匠文化的场馆、要求教师在专业教学过程中融入工匠文化,以培养学生工匠精神,但这种教育往往是不连贯的,没有形成相应的体系。为此,必须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等相关文件,并结合当前各专业市场所需人才标准,关注学生所需,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知识体系,吸取德国双元制课程经验,将理论课程与实训课程有机整合,在专业教学中渗透工匠精神,打造工匠精神培育体系。(1)应该革新课程知识体系,强化理论与实践结合。作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学习的主要目的除升学外,还主要是面向未来就业,而且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应当区别于其他层次的教育阶段,理论知识秉承“必需够用”的原则,更强调实践性。为此,应该结合工匠精神的特点,革新理论课程内容,在编写相关教材的过程中引入工匠文化知识、渗透工匠精神内容,而教师在教授过程中对理论知识的选择需结合具体职业要求,合理安排课程,加强理论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和理解工匠文化、掌握工匠精神的主要特点及内涵。与此同时,加强学生实践环节的指导与训练,让学生在企业、生产第一线感受工匠精神,体验工匠文化,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2)加强专业课程教学结合,构建工匠精神培育体系。工匠精神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养成需要不断在各层次进行培育,才可能入脑入心,但最根本的方式就是构建工匠精神培育体系。为此,中职学校应进行市场调研,结合企业用人需求,合理建设专业以及相关课程体系。可指定专业建设负责人深入企业,开发贴合实际生产实践的工作过程体系相关课程,使职业教育内容与企业各岗位需求相融合,将工匠精神渗透到专业课程教学中。打造全过程的工匠精神培育体系,让工匠文化、工匠精神深入学生的日常教学与生活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增强工匠精神培育效果。(3)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转变工匠精神培育方式。工匠精神培育不能靠单纯说教,应该注重教学方式多样化,利用先进的现代教育技术,构建以职业为导向,以探讨为方式,以项目为主题,激发和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职业能力为目的新颖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深入领会工匠精神内涵及实质。

3.3 完善职业教师准入与培训制度,培养工匠师资力量

教师自身首先应具备工匠精神,以全面发展严格要求自己,并以此培育学生[10]。但目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中存在诸多问题,“双师型”师资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根据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公报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数量稳步提升,但“双师型”教师比例只占30.87%,虽比上年提高0.29个百分点,但仍然离国外60%左右的比例相差甚远。“双师型”师资的匮乏直接影响着工匠精神的培育,缺乏工匠背景的教师在教学中是很难渗透工匠精神的。

首先,完善职业教师准入制度。由于德国执行严格的教师准入制度,才保障了德国整体职业教育师资水平、职业院校学生的培育质量以及学校竞争力。因此,我国中职学校应借鉴德国职业学校教师准入制度,严格监管职业教师从业资格、教学能力,严把职业师资的准入关,严格实施《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中对教师的相关规定,防止低水平、无能力教师进入职业学校。

其次,完善教师培训与考核制度。我国目前需要深入借鉴德国职教师资的培育经验,完善并深入实施教师培训制度,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中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分为职前与职后培训。(1)中职学校要加强新入职教师职前培训,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其中,培养教师职业认同感,同时有计划地将新教师下放到企业进行实际锻炼,让新教师通过企业实践亲身感受工匠精神文化。(2)重视教师的职后培训,鼓励学校教师“走出去”,走进企业生产实践进行调研和定期学习,使其掌握有关专业的发展动态,并能够第一时间传递给学生。(3)坚持将企业优秀人员“请进来”担任学生实训指导教师,传授职业技能,让企业优秀工人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使学生不断增强工匠意识。(4)出台教师定期到企业工作的制度,建立科学的定性与定量、定期与动态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并与晋升、职称挂钩等。通过这样的制度督促教师在3~5年之内自己到企业实践,从而不断提高教学能力。

3.4 改革职业证书制度,加强工匠人才队伍考评

我国尽管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时就明确规定了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等制度,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又进一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说明,但经过多年的不断实施与努力,效果仍然有待加强。考核与评价是检验学生是否具有工匠精神的重要方式。考核评价能够增强学生的专业和职业认同感,也能够检验其是否具有优秀的职业能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技能等级证书由过去人事或劳动等部门转变到现在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但考核学生的实施者大部分仍然由相关行业或其他部分委托给中职学校具体负责。专业的行业人员极少参与考核过程,导致考核主体单一性,大部分考核方式仅为简单的操作考试,即使行业部门参与,也往往是走马观花,致使鉴定结果缺乏专业性、标准化。这样的现状也使职业资格证书在社会中可信度不太高,实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这种情况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是否具备工匠精神,值得相关部门深思。因此在改革考核评价制度时,一方面,应促进考核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学习德国“双元制”的考核评价方式,避免将主体局限于从事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师,也需要聘请有丰富实训经验的企业行业专家、大师,对学生技能、品德、理论知识多方面进行评价;另一方面,促进考核评价方式的多元化,依据中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通过多种方式考核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品德。另外,建立严格的职业证书制度,在德国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的职业证书在社会中的认可度极高且在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中等职业教育可在学生学习的最后阶段通过综合考试,结合学生之前的表现,联合行业专家对学生考评,决定是否给予相关职业证书,考核中注重公平公正,确保证书的认可度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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