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松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党和国家“明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紧紧围绕这个社会主要矛盾推进各项工作,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1](P7)这一总结清晰地重现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方向,准确地概括了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伟大成就。早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中国“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2]作为社会现代化和国家现代化总体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现代化对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对法治社会的需求乃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马克思曾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表明了法治是社会变革的历史产物,也是社会变革的法治言说。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发展中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道路探索是一个艰辛又漫长的过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进程,集中地表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历史变迁,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前进方向。伴随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的辛勤探索和勠力深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基本形成。迈进新时代,人们继续在经济需求上追求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在文化需求上探求精神文明的厚积薄发,在生态文明上追求美丽中国的全面建设,也更期盼一个公平、正义、安全、和谐、健康的法治环境。因此,持续进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进一步拓展,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选择。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进一步拓展既要满足人民群众在物质、文化、生态方面的需求,也要提供更高质量的法治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适应人们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从这一层面分析,能否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已然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要件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性指标。中国人从古代时期,就开始探索法治文明的建设,在依赖封建制度统辖社会的同时,还凭借皇权的力量对中华法系进行塑造。然而,清末统治集团的腐败僵化和军阀混战的动荡局势破坏了两千年来中国的法典制度,也几乎将中华法系的内在精髓全部耗尽,极大地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暴露、激化了人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一度使中国在西方文明的裹挟中摇摇欲坠。因此,法治环境改善迫在眉睫,只有进一步加强法治文明建设,才能重现中华法系的光环。
人的法治需要决定并反映着人的生命状态,透显了人自身的本质力量。人类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体现并彰显了自身的法治需要,并循序渐进地促进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人类生命的有机体无时无刻不与社会进行交换,法治需求直接伴随人的发展全过程,并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呈现出从低级到高级的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态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人们对物质生活的基本需求已逐渐得到了满足,随之而来的则是对非物质生活等各类美好生活的进一步追求。在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现代化、高水平治理能力的渴望愈加强烈,如科学的法律制度、全面的法治体系、正义的法治环境等,这不仅有助于人的尊严提升,还使人直观感受到政治清明,进而有助于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为了满足人民对法治社会的追寻,就要持之以恒地实现法治环境改善与提升,走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道路。
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成功顺利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国家无一不在“法治”与“人治”的较量中,选择走向法治的道路。尽管一些现存的国家在经济、社会方面实现了较大的飞跃,但由于没有顺利走向现代化尤其是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仍旧面临政治动荡、经济下行的风险,甚至长期陷于各种各样的“泥淖”之中。究其原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这些被动局面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3](P12)这一论断表明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既要重视对法律体系的建构,又要加强对法律安全的保护,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公正、有序的法律安全环境。所谓法律安全,“乃是法律对其所规范、评价对象的规整、预测和指引及这种规整、预测和指引作用的静态的、体系化的表达、表现,即透过法律后社会所达致的秩序与安宁”,[4]法治环境的好坏、法制体系的优劣,与人民群众的法律安全感受息息相关,与人身安全直接关联。从历史演进的逻辑来看,法治现代化的道路最先缘起于西方。自法治首次在资本主义世界诞生以来,就展现出较封建专制主义人治而言独有的进步性和可持续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文明具有普适的意义。在我国历史上曾有一段时间,直接套用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模式,遭遇了一定程度的水土不服,导致法治环境的恶化,此外我国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曾经陷入苏联法律体系的困境,导致形成“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治理论,以致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付出了高昂的人权成本和社会成本,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巨大伤害。
经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之后,中国法治实现了对“全盘西化”和“全盘苏化”的否定与超越,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出发,开启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探索。法律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存状态,持续改善法治环境有助于提升人们对法律的保护和关切之情,加深人对法律的敬畏之感,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提升对法律系统保护与完善等方面的认知,强化对社会矛盾的理性判断,减轻社会风险事件的危害程度,减弱社会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确保法律安全。
新时代新征程,法治环境改善应紧紧围绕“人民性”的根本原则,尽最大可能、调动多元力量,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维护法制、推进法治平稳运行的现代性理念,致力于“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1](P24)打造公平、正义、安全的美好家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建成与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三者之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依存的辩证统一关系。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在强调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发展的方式也相对较为粗放,人们的法律意识没有得到全面的增强,法律权利也存在使用效果不彰现象,导致人们的法治获得感较为薄弱。传统的社会发展方式打破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状态,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使党和政府清晰地认识到,这种牺牲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的社会发展方式是不可持续的,也是不可取的。与之相对应的,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道路中所蕴含的内容,“通过自由、权利、正义、平等、利益、安全、秩序等等价值要素表现出来”,[5]往往展现出鲜明的价值属性,且上述价值属性的实现标准要以人民的评价为根本依据。由是观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应当从社会主体——人的视角出发,果断抛弃过去重视宏大叙事而忽略甚至无视人民法治获得感的错误做法,实现自由、权利、平等、尊严和自主性的全方位体验。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发展理念方面的转变,要深刻认识“人民”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探索过程中的根本价值主体和“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探索过程中的主要价值内容。因此,人民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受益主体,应当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把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愿望和人民的福祉落实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探索的全过程,要在充分要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运用政治权力,既满足人民群众的老愿望和新期待,过上舒适、健康的生活,又实现其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持续提升。
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是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在砥砺奋进、接续前行中争取而来的。让人民群众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也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性动力因素。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高科技对生产力的大幅度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渴望程度也日益迫切。这种渴望是人民群众所期待的更加充实的获得感、更有保障的幸福感和更可持续的安全感三者的有机统一,其实现的必备要件是“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6]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要将人民群众对幸福的主观感受纳入衡量人民美好生活的标准体系。在人类走向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法治幸福是其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但与各项可量化、可直观的高速增长的经济指标相比,法治环境改善的速度、力度、广度还存在较大进步空间,甚至在个别突发事件出现时还会阻滞其进一步拓展的可能。这种发展的不均衡不仅制约了法治环境营造的速度,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疏离了人与国家之间信任关系。只有顺应人的发展规律、尊重人的美好追求,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才能促进法治环境的持续改善。
在现实生活中,正如“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被“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所逐渐取代一样,人民群众对全面立法的需要也已经从“有没有”转化为“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3](P43)的维度上,即人民群众对立法质量的要求明显提高。要想做到全面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现代化建设,满足立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全面性等关涉立法质量的基本条件是首要基础。这就意味着提升人民的法治幸福,提高全面立法质量,不仅要尊重经济、政治、社会、自然、人伦等方面的客观规律。还要把握法律所限定的行为标准的适度、权利义务的平衡度以及法律与法律、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度等。如果忽略了彼此之间关系的动态平衡,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瞬即会受到影响,法治生态环境质量下降,人类的幸福感也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要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持续全面推进建成中国现代化强国,在政治文明得到持续全面增强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人们的法治幸福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在新时代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第一个阶段的战略布局蓝图中,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目标。历史地来看,我国法治环境和氛围持续向善向好发展,出现了大步跃进的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是一项战略任务,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进入新时代以来,社会生产落后于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状态已得到全方位的改变,但根据十九大报告的精准判断来看,“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仍旧存在,且散见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其主要表现之一,法治的推进相较而言是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制度与法律的供给也相应地存在着诸多问题。“发展”造就了生产生活和上层建筑的物质基础,制度与法律作为生产生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供给水平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在探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时,自然会陷入“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所制约的情境当中,也会展现出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困境。
1.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曲折性与人的获得感之间的矛盾
加快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不间断地改善人民的法治生态环境,既离不开高位阶法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地方立法对现存问题持续发力、不断修补完善,确保现存的法治问题不再扩大与恶化。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更是如此,必须充分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合规律性的原则,充分弥合推进过程中面临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多种举措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法治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认知存在片面性,在经济高速发展中忽略了对人的保护,这都需要下硬手段加以治理。尽管面对当前法治形势已采取一系列的改革,但仍应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不可偏废。进入新时代,面对新矛盾,法治环境的改善和社会依法治理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问题的解决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等困难。如果无法在短期内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法治环境的需求,也就无法在短期内让人民群众获得法治文明所带来的愉悦感和尊严感。同时,法治现代化推进的进程本身所固有的不平衡性、曲折性等特点,也会相对削弱人们的获得感。
2.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平衡性与人的幸福感之间的矛盾
良法与善治直接相关,良法是善治得以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善治则是良法得以改善的社会基础。将立法、执法、司法统一于一身的法治现代化道路,需要体现“良”与“善”的要求,即法治现代化建设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彰显社会主义道德的光芒,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7]经过一段时期的持续努力,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基本超越了西方的法治模式和法学理念,但局面并不稳固,仍需进一步夯实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此外,虽然我们抛弃了“全盘西化”的错误发展思路,但个别地区仍存在“照搬照抄”等滞后理念,导致在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地方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尊重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发展不同步、不均衡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弱化了其幸福感。我国的法治环境改善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具体实践还存在较大的区域性差异,各地在经济基础、法治理念、法理意识等多方面的差异,使法治现代化建设难以协同推进,难以全面实现区域联动、城乡联动、群体互动,难以从根本上推动法治环境的持续稳定改善,难以发挥法治对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这也成为阻滞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提升的一项重要因素。
3.突发事件的破坏性与人的安全感之间的矛盾
当前,社会物质产品与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也相应得到全方位提升。在此背景下,人民群众除了需要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之外,对生活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的要求也逐渐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是中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历史方位,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相对滞后也是源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张力。只有不断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才能为人民的生产生活奠定扎实的法律基础,进而才能实现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然而,由于社会秩序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多面向、多层次、多领域相交融的失序状态的发生,导致破坏法治、违背法治规律的现象和突发性社会事件等法治问题仍会减弱人们对法治现代化道路推进努力的感知度。这些问题不但是法治环境问题,还在很大程度上对民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困扰,有弱化民众对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信心的可能性。因此,为了确保法治社会生态系统的稳定,势必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心灵安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与人民生活最直接相关的体验是: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进一步得到全面满足的前提下,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日趋多样与多元,尤其突出的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8]这意味着,新时代这种日益增长的、层次更高的美好生活需要,包含着人民对各项权利要求的日益扩容。总体来讲,人民所需要的民主、公平、正义、安全等权利的维护和满足与权利的法律确认和法治保障密切相关,因为“法治既是人民权利要求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人民需要的条件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满足方式”。[9]质言之,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须臾离不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探索的结晶
现代性的、良善化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前提。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1](P10)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明确的,这一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逐渐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长期法治实践探索的结晶,“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10]该法律体系已经覆盖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位一体”建设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和各个层次,不仅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契合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在最大程度上凝聚了全体公民的法治共识,成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重要制度合理、高效、平稳运行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和全面各族人民赓续前进,持续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成功实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良法善治的格局,全面创造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境界。2020年,随着“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正式提出和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坚定的根本遵循,预示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推进过程已具备了完善的科学指引和思想保障。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保障性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有机整体”,[11](P4)是人民群众的保障性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11](P50~51)也是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尤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最重要、最有力的依托和保障。坚定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彰显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客观现实性,也符合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体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新发展阶段的现实国情,提倡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国家蓝图出发,系统统筹谋划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部署,朝向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性目标迈出坚实的步伐,拓宽并延展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13](P9)不仅揭示了法治现代化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逻辑,而且指明了它在满足人口大国的美好生活需要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保障作用。
3.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推进的进程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征程完美契合
社会有机体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不断满足的进程也是一个过程的集合体,它们均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阶段性目标向总目标迈进的递进式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现代化道路的认知越来越明晰,布局越来越全面,举措越来越具体。尤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出了三个阶段的规划,明确回应了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阶梯性努力,即从十九大到二十大,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又要乘势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从2020年到2035年,人民将浸润在更加宽裕的生活状态中,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实际性进展;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得以基本实现,我国人民的生活状态将实现更加幸福安康的转向。伴随着这一战略谋划的实现计划,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也被分成三个具有明确规定性的阶段:一是要从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出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法治的基础;二是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为人民获得更加宽裕的生活提供可持续、可预期的法治保障;三是要实现蕴含法治现代化重要内容的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由是观之,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递进式努力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阶梯式规划是相互交融、同步共进、完美契合的两个征程,这不仅仅是党带领全国人民持续拓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战略谋划,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百年实践的历史经验。
现代法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可预期的优势,走法治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在法律制度的完备上,我们用少于西方六分之一的时间走完了西方走过的三百年历程,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政治奇迹。但仍需注意的是,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要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加快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一步拓展。
“人民”是中央顶层设计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中的高频词,从最初提出“人民主体地位”到强调“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凸显了人民的地位、人民的利益和人民的权益,阐明了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贯穿到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一方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要以人民为价值主体,即人民群众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受益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2]这一论断饱含党和国家对人民的关心、爱护与尊重。一是要解决好人民所期待的日常生活所需。人民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日常生活所需是法治现代化的着力点,不断契合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前提就是解决好人民所期盼的事情,其中包括就业、医疗、住房、教育、安全、生态等。二是要充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民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主体和力量凭靠使得维护人民权利成为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因而,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把将人民权利的保障贯穿其中,确保人民享有包含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内的最广泛的权利。三是要不断扩充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追求的阈值。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不单单仅限于物质与文化的追求,更多的是对政治环境、社会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期待。保障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就是要不断增强人民参与意识、权利意识、公平意识,就是要加强社会保障建设与完善,不断回应人民的愿望和期待。
另一方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要以人民为实践主体,即尊重人民群众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主体力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建设重视人民的主体性地位,依靠人民的力量以“公众参与”与“社会协同”的形式加以实现。首先,要始终以人民作为权力行使的主体,调动、鼓励、保障人民群众有效行使手中的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将人民的权利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环节,尤其要保障人民手中的监督权利顺利行使,真正实现公共权力做到为民所用、为民所系、为民所谋。其次,要依靠人民来维护法治的权威。法治权威强调人民对法律的认知和人民对法治的信仰,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法治教育,让人民群众对法治现代化实现道路的艰巨性、曲折性、长期性产生更为深刻的认知,逐步构筑法治的权威。最后,要依靠人民来判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际成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否建成、建成到何种程度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不答应作为衡量的基本标准。要在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前提下,利用多种形式,因地制宜进行调查研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所想,更加积极主动指明法治践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蓝图,阐明了法治建设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强调了以人民性为导向,不断提升法律制度的供给水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弥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缓解法律制度供给的不充分问题,持续提升法律制度供给的增量水平。法律制度供给增量的不断提升是实现法治效能提升的必备要件,这不单单是因为当前阶段法律制度供给的存量不足以支撑法治现代化的建设,更是因为我国现阶段已进入发展“新常态”的实际,提高法律制度供给的增量还将有助于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进一步释放,同时促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一是法律制度的新供给应当实现社会群体的均衡覆盖。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做到全盘布局、统筹兼顾,尤其针对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着重完善法治推进流程中的参考咨询和结果反馈环节。提升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民众参与度,鼓励并引导民众积极听证与献言献策以提高法律制度设计与依法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努力践行人民生存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与自我实现需求的满足。二是法律制度的供给增量应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民众追求更高层次需要的道路更加便捷和可控,并能够助力民众凭借自身努力依法取得符合自身期望的自我满足。同时,法律制度的供给存量基础得以稳定、长久坚持,能够可持续地保障人民的个人尊严感、家庭幸福感、社会归属感和国家认同感的能力不变质、不褪色。具体施行的层面,就要求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为民众创造更多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和医疗服务、更充分的发展前景良好的就业岗位以及价格合理的居住环境等。
另一方面,缩小法律制度供给过程中的不平衡问题,填补法律制度供给的城乡和区域差距。法律制度的供给仅仅依靠“程序正义”进行常规供给路径难免会对经济社会发展较弱的区域和人群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忽略,要注意对其覆盖区域和人群的查漏补缺,保证当事群体积极、充分地参与,实现“问需于民”。一是构建以城带乡、全面一体化的法律制度供给体系。目前,由于历史遗留因素与现实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律制度的供给在城乡之间存在相对不平衡的问题,相应地对部分农村居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产生了一定的限制。有鉴于此,法律制度供给城乡一体化供给体系的构建要在科学把握各地差异性的基础上、在给予城乡平等的法律制度供给关注的基础上,加大对乡村地区的普法、守法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并在立法、司法等方面予以一定的制度扶持和督促机制,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推进的差距,满足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二是强化法律制度供给的跨区域统筹调控。“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过程中更应追求“实质正义”,从公平、正义的结果为目标指向,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顶层设计中的法律制度供给应注重统筹东部与中西部、沿海与内陆不同区域之间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协调发展,缩小区域间的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差距。而在地方性法律制度的供给方面,要在落实全国性法律制度所提出的原则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保障当地民众最迫切、最广泛的需要。
根据我国的世情、国情、社情,为进一步推进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13]这一重要论断为我们明确了人民幸福生活在新时代法治能力的提升过程中的地位,即实现对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势必要推进依法治理的能力建设。
一方面,推进依法治理的能力建设,必须改进党对法治现代化建设工作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4]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是提升依法治理能力的题中之义,要坚持以法治的精神、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理全过程。一是要强化党和国家的责任,发挥党和国家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主导作用。党和国家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主导作用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党和政府依法提供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建立和完善坚强有力的依法治理领导体系,党的领导需要实现精细化的落地,嵌入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各个关头。目前,党内法规制度已经逐渐实现了党对社会治理领导的法治要求覆盖,如地方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乡村治理格局、体系、重点任务的专门部署等。然而,在个别地方仍旧存在形式主义、政府—社会权界模糊等问题。依法治理领导体系的健全,必须以问题为导向,不断进行自我革命,以保证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坚持党的领导。
另一方面,推进依法治理的能力建设,必须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社会组织保障。一是要充分认识到人才培育属于首要力量,具有决定性意义。首先要抓住党的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强化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的思想建设,在党内和国家各组织、各部门加大法治队伍培养力度,提升干部依法治理、法治为民的能力;其次,良好的法治文化有着积极向上的感召力,对人们的生活起着潜移默化的正向牵引作用,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法治文化,形成浓郁的法治氛围;最后要在公民法治精神宣传教育上狠抓落实,在推进法治基础设施完备化、现代化的基础之上,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形成法治精神。二是在社会组织建设方面,重点发挥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能力。社会组织对提升依法治理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完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为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能力,还需从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出发,考量出台一部能够规约整个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法。其次,要构建社会组织依法治理机制。社会组织依法治理能力的提升不能完全依靠社会组织的自治力量,需要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依法治理能力的基础上,实现与政府及其他治理主体的优势互补。同时,还应注重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优势,加强对社会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的监督,促进依法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确保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措施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