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 驰
内容提要 分配正义体现着人类社会的公正程度,实现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原则的确立。人类社会早期在物质普遍匮乏的状态下按需分配作为最原始和最易被接受的分配原则得到广泛应用。 资本主义兴起后,经济关系成为了人与人之间最为重要的关系,按照经济贡献来确定应得成为了进行分配的通行法则。 虽然这种按生产要素所进行的应得分配取得了表面上的正义,但就分配的结果来看却并不正义,两极化是最大症候,其背后是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贬低和需要的忽视。 对于当今中国而言, 需要在共享框架下将作为应得分配的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有机结合,以共享诉求下混合型分配正义原则的确立推动制度化建构,从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分配正义体现着分配社会善的公正性, 是一个良序社会所具备的重要德性之一。 要实现分配正义关键在于分配正义原则的确立, 这不仅是分配正义理论建构的需要, 而且是规范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现实诉求。因而,分配正义原则具有双重属性: 一是作为分配规范直接介入现实中人类对于社会善的分配, 体现着对于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之体的选择,调节着分配社会合作所带来的利益和负担时的冲突要求; 二是作为一种批判的武器,支持着对现存分配体系、制度的所有随后的批评与改造。 分配正义原则的确立既是社会成员个人的选择,也是共同体利益的体现,是由博弈所确定的, 可以同时促进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分配原则所组成。旨在“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 从而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协议”①。然而,分配正义原则的确立并非易事。 从柏拉图首提正义问题, 到亚里士多德强调应得分配, 再到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确立“自由优先原则”和“平等的原则”,学界对于分配正义及其原则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虽然这些讨论拓展了分配正义问题的边界,却没有能够真正解决这一问题,甚至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制度背景下这一问题已经变得极为复杂。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 甚至不同于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独特国情, 这就决定了在分配正义原则的确立上需要关照历史与现实, 既要注意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所决定的应当以发展实现对效率的追求, 同时也应该关注民生的改善,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全体民众。复杂的国情、多样化的诉求,决定了我国在分配原则的确立上必须由人民群众来选择和确立,适应多样化的分配场景拒绝某一单一原则, 建立混合型分配正义原则,通过确定互相支撑、互补的若干原则将之组成一个序列,赋予不同的权重,从而既满足现实需要,又赋予共产主义理想,以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正义原则的确立, 实现对西方“分配的样式”的超越,突破西方分配正义话语的窠臼,建立起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分配话语体系。
“当人类立足于社会资源分配的深刻现实之中, 就不得不选择和确立一系列自认为合理的分配正义原则。 ”②原始社会低下的生产力决定了在当时物质普遍匮乏状态下按需分配作为最原始和最易被接受的分配原则得到普遍应用。 马克思指出:“在生活资料由社员共同生产和共同分配的原始公社里,共同的产品直接满足公社每个社员、每个生产者的生活需要, 产品或使用价值的社会性质这里正是在于其共同的性质。 ”③按需分配作为原始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分配方式与其简单团结性社群的特质相关联。 “在团结性社群内部,实质性的正义原则是按需分配。 每个人都被期望根据其能力为满足别人的需要作出贡献, 责任和义务则视每种情况下社群联系的紧密程度而定。 ”④虽然按需分配在人类社会早期被普遍接受并奉为进行实质性分配的准则,但是随着分工的细化、合作的扩大化,社会产品日益丰富,私有制的发展使得原始的按需分配难以为继。在一个结构复杂、阶层分化的社会中, 社会成员要求分配的物不再是像食物这类简单的生活必需品, 而是日渐涵盖人类合作的产物及其衍生物,包括实物和抽象物,社会结构越复杂,抽象物所占比重越大,分配所要求的物已经从社会资源、财富这样的实物转向机会、权利这类抽象物, 即从物质性物转向了非物质性物。 由于原始的按需分配已经无法满足社会成员日渐多维的需要, 对于分配问题需要进行更为系统的分析与解答, 而在这一过程中分配问题和正义问题相交织,由此衍生出了分配正义问题。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在于成比例。 ”⑤由于分配与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个是物,一个是获得物的人, 这个物可能是实体性的物也可能是抽象物,应该如何确认这种归属?亚氏指出:“人们都同意分配的公正需基于某种配得,尽管他们所要(摆在第一位)的并不是同一种东西。”⑥这意味着对于亚氏而言,人类社会作为个体的联合,各组成原子所应该得到的分配份额的确认需要遵循“各取所值”这一原则。“然而,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显然预先假定了什么是应属于谁的, 什么是他应得的份额的解释。而这些应得的权利,我相信通常都来自社会制度及制度所产生的合法期望。 ”⑦因为亚氏认定: “谁对这种团体所贡献的最多,他既比和他同等为自由人血统或门第更为尊贵的人们, 或比较有财富的人们,具有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就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到较大的一份。 ”⑧实则是要求按贡献度进行分配,强调“应得”。 “如果进行公共财产分配,那么分配应与成员所作的贡献成比例,打破该比例即为与正义相反的不正义。 ”⑨这种正当分配顺利进行时分配正义得到实现, 而当分配正义原则被打破时,则进入了不正义状态,此时就需要按照应得原则进行矫正。
应得原则作为规范利益分配的框架, 要求在互利互惠的大框架下按贡献比例进行合理分配。这类比例型互惠互利的正义, 有助于促进共同体的团结与合作,提升共同体的凝聚力与向心力,从而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亚氏)相信互惠互利概念能为我们评价律法的正义或者不正义提供标准, 因为每个城邦的安宁生活依靠的是互惠互利关系的维持。 ”⑩但是亚氏所认可的比例型互惠互利所涵盖的范围, 在当时的古希腊只包括城邦这一共同体中的正式成员,即自由民,而不包括奴隶等非自由民。 亚氏基于“应得”提出的比例型互惠互利的分配方案局限于小团体并未涵盖共同体所有成员, 造成对于某些特殊共同体成员利益有意无意的忽视, 难以有效调节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强制性原则弹性的缺乏,容易导致原则流于形式,与内容逐渐脱离。然而由于应得分配对于个人贡献度的肯定对于经济关系的促进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西方传统分配正义话语中应得分配一直处于主流地位。
资本主义兴起后,经济关系成为了人与人之间最为重要的关系,看似自由平等的个人以功利的方式相互联系在一起, 工具性联合的特征日益凸显,按照经济贡献来确定应得成为了进行分配的通行法则。“每一个人作为具有用来实现其目标的技术和才能的自由行为者加入到联合体当中来。 当其所得与贡献度相等时,正义就得到实现。 ”⑪那么这时的应得依据什么来确定,米勒认为:“一个人的应得是由他或她所属的联合体的目标和目的所确定的; 后者提供了使相应的贡献得到评判的衡量尺度。 这一标准在经济事业中原则上是很容易得到应用的。 ”⑫此时所进行的应得分配是严格按照市场要素的“贡献”来进行,联合体中的个体获得了被平等对待的权利。那么,这种应得分配是不是分配正义的实现,答案是否定的。这种看似平等公正的应得分配实质上并不是那么正义, 资本主义社会无法避免的贫富两极化就是最为明显的表征。
分配正义注重于分配过程和规则的合理性,因而与背景制度的恰当安排密切相关联, 作为一种纯粹程序的正义, 通过分配正义原则的确立指导社会形成分配共识, 进而构建起能够为所有社会成员所能认同和接受的社会基本结构, 调节分配制度,以确保分配结果的正义。因而分配正义不仅应该追求程序正义,而且理应关注结果的正义。然而,这一要求在资本主义社会却难以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作为一个商品经济极度发达的社会,经济生活是主要生活领域,政治生活处于附属地位,经济支配一切,将所有个体紧密联合起来,在这一工具性联合体中,所有的联合体成员一律平等,分配的份额按照相应的贡献来进行确认。 虽然从表面上来看,这种应得分配将社会成员之间的“阶层差异”打破,市场要素“平等”,个人所得依据市场要素确定,而不再取决于社会地位和所属团体,却是以形式正义掩盖了实质正义, 取得了正义的实现形式,却并未实现其实质。虽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公正必定是适度的、平等的(并且与某些事物相关的)。 ”⑬但是他所说的平等却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而是对等,是与“政治德性”相关联的“各取所值”。对于资本主义社会这样的工具性联合体而言, 市场要素从一开始对于联合体的成员而言并不是均等地占有, 市场要素所产生的效益并不相同,决定了成员在分配份额上的差异,占有市场要素越多,所获得的份额就越大,联合体成员间的贫富差距也就越悬殊。 资本主义社会所确立的应得分配虽然打破了旧的以政治生活为主, 小团体式的分配框架, 对于联合体成员之间平等的强调从表面上看机会均等, 却让本来就占有利地位的群体和个人更易攫取更多机会,对于较不利者而言,“机会的平等仅意味着一种使较不利者在个人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机会”⑭。
资本主义社会的应得分配并未产生正义的分配结果,程序的正义并不必然导向结果的正义,而这样所谓的分配正义在功利主义的影响下被普遍认同和接受。 因为只要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实现最大净余额,那么这样的分配结果就是合理的,即使存在着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也是可接受的。凯恩斯就认为,“正是财富分配的这种不平等使资本的急剧增大成为可能, 使每个人的一般生活水准或多或少地稳定提高成为可能。 ”⑮然而事实上如果没有国家的介入,单纯按市场要素进行分配,在分配结果上的不正义远超想象。 对于效率的追求虽然确保了资本主义生产的高速进行, 却也使得资本主义社会贫富差距悬殊, 按市场要素所进行的分配忽略了人的需要维度, 资本主义的剥削特性决定了难以实现真正的互利互惠,“应得”与“所需”之间的矛盾日渐尖锐。尤其是对于一些无法顺利参与到资本主义生产中的社会群体, 如缺乏社会参与能力、不能提供劳动力的年轻人、残疾人和结构性失业者等而言,更是如此。德沃金指出:“自由放任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对自由市场造成的结果听之任之,在自由市场中,人们按照他们的意愿和能力自由买卖产品和劳动, 这样做没有对每个人给予平等的关心。 ”⑯虽然国家的介入让这一状况得到改善,“现代国家仍然是保障一国公民安全与福祉的最为有效和最为经济的途径”⑰,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分配结果的不正义, 如何在坚持资本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的基础上, 以公共政策为导向矫正分配结果的不正义成为了当代西方分配正义理论关注的焦点,“按需分配” 被再次纳入了分配正义的论域中。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诉求,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顺势而生。
罗尔斯认为作为平等、自由、理性的人们在最初状态中接受了维系人们联合关系的基本条件作为正义原则,“这些原则将调节所有进一步的契约,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⑱。而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坚持两大原则:“自由优先原则”和“平等的原则”。“自由优先原则”强调自由优先,“平等的原则” 强调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前者适用于政治领域对于权力与义务的分配, 后者针对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 二者主要是立足于所谓的民主社会,要求调和“应得”与“所需”之间的矛盾,在以“应得”保证效率的同时,以最少受惠者利益的维护,提升全体民众的福利水平。
可以看出,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 既强调“应得”, 同时强调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所塑造的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合法期望能够较好地实现。 罗尔斯试图通过对最少受惠者权利的维护, 在以应得分配保证社会合作的效率和集体利益实现的同时, 关照社会成员的需要尤其是少数弱势群体的需要, 将社会总体利益水平的提升与个人利益的实现相挂钩。“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仍没有离开权利的视域。 更为现实的取向,是在‘得其应得’之外,引入‘得其需得’的观念。 ”⑲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⑳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 生产方式决定着分配方式。 “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只是所有制的‘外壳’,而生产资料所有者同劳动者的关系,即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的方式, 则是所有制的‘内核’。 ”㉑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与生产者相分离,资产阶级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剥削性质, 所谓的分配正义就只能是在认可现存秩序合理的前提下, 在不触动资产阶级统治的范围内进行些许改革, 而这一进程在多数时间并不是自发的而是在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和无产阶级的反抗下, 不得不采取的补救性的措施。对于社会主义社会而言,在通过革命消除剥削制度后, 如何进行正当分配同样是亟需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在保证社会合作效率的同时促进公平正义, 是合理的分配原则确立的前提。
资本主义社会中, 生产资料为资产阶级所支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资产阶级服务。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 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 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 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 ”㉒由于这样的分配产生了巨大的消极效应, 如何通过建立互补性的分配原则矫正分配结果使之趋于合理成为了许多西方思想家关注的焦点。 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作为一种积极的尝试,通过引入“得其需得”将分配关注的焦点再次转移到了人本身。 社群主义者也关注“按需分配”, 米勒就从社会关系入手将“按需分配”作为一个正义社会的必要分配原则,强调:“制度结构必须保证拨出社会资源的充分的份额并根据需要分配给个人”㉓。
马克思、恩格斯拒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谈分配正义。“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㉔对于前马克思时代的西方思想家们而言, 从对正义的抽象探讨到分配正义的提出,既是对正义问题理解的深化,也越来越具有意识形态的作用。 “但几乎所有其他的体系,在考察生产力时, 都是把生产力同积累和现有分配方式的永久化联系起来, 把生产力放在从属于它们的位置。和维持这个现有的分配方式相比,整个人类不断反复发生的贫困或昌盛, 被认为是不值一顾的。”㉕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无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束缚,为生产而生产,生产出的不仅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 而且有日渐壮大的无产阶级。 无产阶级既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也是它的埋葬者。历史将革命的重任交到了无产阶级手中, 只有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才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彻底变革整个生产方式。 “历史的领导权已经转到无产阶级手中, 而无产阶级由于自己的整个社会地位, 只有完全消灭一切阶级统治、一切奴役和一切剥削,才能解放自己,社会生产力已经发展到资产阶级不能控制的程度,只等待联合起来的无产阶级去掌握它, 以便建立这样一种制度”。㉖要建立起这样一种制度前提是消灭资本主义制度, 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改变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性质,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 “使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 并通过有计划地经营全部生产, 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成果不断增长, 足以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 ”㉗然而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进行什么样的分配,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直接的答案。
恩格斯就曾指出:“在《人民论坛》上也发生了关于未来社会中的产品分配问题的辩论: 是按照劳动量分配呢,还是用其他方式。人们对于这个问题, 是一反某些关于公平原则的唯心主义空话而处理得非常‘唯物主义’的。 但奇怪的是谁也没有想到, 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 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㉘分配方式的确立需要立足于具体实际,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独特性决定了采取多样化的分配方式更为可行,因而混合型分配正义原则的确立较为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可以推动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趋于统一。
“资本主义的形式平等遮掩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进入到社会主义阶段,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张力逐步消解, 并在内在理论取向上逐步趋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统一。 ”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生产的产品有限,“按劳动量分配”便成为了一个可以接受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 决定了在分配过程中消灭了剥削的按劳分配关系。”㉚按劳分配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实现了劳动资料的共享和劳动产品的共享,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为有效可行的分配方式。
按劳分配从本质上而言是属于应得分配,是对个人劳动对于社会的贡献度及其应得的肯定,是社会成员选择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体系后为促进生产力发展而向效率看齐同时又摒弃资本主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弊端所能够选择的正义的分配方式。 原因在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的确立,消除了以要素所有权获得收入的制度条件,“劳动”成为社会物品分配的唯一根据,按劳分配方式排除了以政治特权和资本要素所有权参与分配,因而也就消除了对劳动者进行剥削的可能, 是历史明显的进步。然而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由于对效率的忽视, 导致计划经济下的平均主义盛行。 为改变这一状况,以改革开放为标志,我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引入市场经济,提高发展效率。“中国语境下的按要素分配原则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变革,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要素市场的规范化认定和法治化保障,引导劳动、资本、技术以及管理等诸多要素成为财富分配的重要衡量指标。 ”㉛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 我国虽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但允许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其他分配方式。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也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难以实现全面的按劳分配, 与之相适应的多种分配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强调“应得”是以对社会的劳动贡献度作为衡量标准, 对于参与社会合作生产的个体而言, 由于具有不同的劳动能力所获得的分配份额也将不同,并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从某种程度而言,这一分配方式存在着对劳动特权的默认,避免不了社会物品分配的差异化趋势。 就像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有理由强烈反对由竞争来决定总收入的分配, 因为这样做忽视了需要的权利和一种适当的生活标准。”㉜这就要求需要在应得、按需间实现张力的重置, 人不应该成为被隔绝的原子和单纯的工具, 而是通过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双重满足成为真正的人、全面发展的人。
如何达成这一目标, 需要通过共享供给足够的以推进善为目的的合法期望实现所需要的资源和机会,也就是说必须保持社会体系的开放性、保证机会均等。 整个社会体系应避免成为自我封闭的体系、僵化的体系,而是促进成为实践中不断发展着的、开放的体系,以共享实现互利互惠保持整个社会资源和机会对所有社会成员开放, 让他们可以拥有实现善的资源和机会, 能够按照自己的规划实现合法期望。“分配正义理论规定政府应该对其治下的人民开放资源和机会。 ”㉝只有这样才能消除造成一个人的所得即另一个人的所失去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合作体系的正常运转,让每个社会成员通过合法期望的实现, 建立起自尊和互尊。“人们自尊和互尊的那些条件似乎要求他们的共同计划合理而完备:它们要求人们运用其教养,在每一个人身上唤起一种主宰感, 并且总体地汇成一种所有的人都会满意并引为快乐的活动体系。 ”㉞而这些资源和机会中其包括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和充足的教育资源。“教育的一个同样重要, 即使不是更重要的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的文化,加入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一个人以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 ”㉟
共享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出于自愿的行为,不同于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中, 政府依靠自身的功能而具有的调节收入作用的方式, 共享属于自主行为,不直接作用于社会基本结构,是社会基本结构的附属品, 政府和国家无法直接干预而倾向于采取激励性的举措, 这些举措并不带有规训的气质。 共享框架下的社会合作体系真正体现着互利互惠,为分配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前提和条件,这一前提和条件可以推动协调“应得分配”和“按需分配”,这也引申出如何合理调整“按需分配”的问题, 尤其是对于缺乏自我发展能力而无法得到发展机会眷顾的社会成员而言,更为重要。
“分配份额的正义显然依赖于背景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分配总收入、工资和别的收入加转让部分的方式。 ”㊱对于具有发展能力的共同体成员而言,通过按劳分配的实现,将个体对社会的贡献与所获得的分配份额挂钩, 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初次分配, 同时也要关注到那些由于缺乏自我发展能力而无法得到发展机会眷顾的社会成员。“这些社会成员没有才能,或者(更常见的是)他们没有机会培养自己的才能, 或者即使他们将自己的才能培养成生产技能, 他们也没有商谈能力去收获他们的才能所促成的全部利益, 这使他们落后于比较宽裕的同伴。 ”㊲对于这些社会成员需要无法满足的问题, 就需要以国家力量弥补分配体系所产生的缺陷,调整二次分配,通过税收等方式调整收入差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进社会成员福利,改善最不利者的生存状态。 与此同时,增大三次分配力度,在调整分配总收入、工资和别的收入的基础上加大转让的力度, 鼓励大众自觉参与改善最不利者生活中去,通过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促进分配向有利于提升包括最不利者在内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期望地实现。 当然还必须重视代际之间的分配正义, 要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对于后代的重要意义,以合适的储存保证后代生存、发展的需要。
马克思、恩格斯曾设想人类进入社会主义之后,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参与到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管理,在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满足每个人的合理需求。对于当前中国社会而言, 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要求以及人民需求的日渐多维要求改变分配方式, 分配应该突破物质化边界,关注于人的需要的实现,在共享框架下通过“应得分配”和“按需分配”的反思性平衡将之贯穿于具体分配中, 以期不断推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注释:
①⑦⑭⑮⑱㉜㉞㉟㊱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4、9、81、235、9、218、348、77、218 页。
②向玉乔:《历史唯物论视阈中的分配正义原则》,《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第5 期。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 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13 页。
④⑪⑫㉓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9、29、276 页。
⑤⑥⑬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48 页。
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39 页。
⑨⑩㊲约翰斯顿:《正义简史》,张安译,新华出版社2018年版,第65、79、197 页。
⑯㉝德沃金:《刺猬的正义》,周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 页。
⑰陈德中:《国家作为分配社会善的封闭单位》,《哲学研究》2015年第7 期。
⑲杨国荣:《重思正义——正义的内涵及其扩展》,《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 期。
⑳㉒㉖㉗《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6、436、460、460 页。
㉑㉚周新城:《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经济改革》,《经济日报出版社》2017年版,第221、222 页。
㉔《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2 页。
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9 页。
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 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6 页。
㉙张晓萌:《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的基本结构与原则》,《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3 期。
㉛颜景高:《分配正义: 应得视角的再反思》,《天津社会科学》2020年第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