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明初纳税通知单的形式与内容*

2023-03-22 17:53胡铁球
浙江社会科学 2023年2期
关键词:人户通知单纳税

□ 胡铁球

内容提要 目前关于纳税通知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易知由单”,时段为正德以后,而宋元明初的相关研究基本上还没有展开。给各户发纳税通知单,应是“份地制”取消后的客观要求。宋元时期纳税通知单的名称五花八门,有“凭由”“由子”“税由”“由帖”等十余种。明初各户的纳税通知单隐藏在黄册制度之中,而各役的纳税通知单隐藏在勘合制度之中,为学界所不知。 实际上明初不仅有纳税通知单,而且还有全国统一性的制作规范。各户的纳税通知单多称“户由”“税粮由帖”“由帖”“由票”等,但以“户由”为普遍称呼,是黄册制度执行上的一环。 各役的纳税通知单多称“勘合”,由户部直接发给粮长等役,是明初勘合制度执行上的一环。

引 言

纳税通知单, 梁方仲先生依据清代的实物遗存,总以“易知由单”冠之,其含义是“政府用来催纳税人纳税的一种通知书。 ”①依据这个定义追根溯源,便会发现唐代晚期便有这类通知书,到宋元时期已经很成熟了,故名称繁多。 在宋元时,多称“凭由”“由子”“税由”“由帖”等十余种,明初多称“税粮由帖”“户由”等,到明中期以后,开始称为“青由”“由票”“由单”“易知单”“长单” 等十余种,至清代则多称“由单”“易知单”“易知由单”等等。从推行的时间来看,在万历十三年(1585年),首次出现“易知单”②这个名称以前,这类通知书已经推行了近600年。 更为重要的是, 在明代被称为“户由”“由帖”“由票”等的这类通知书,往往集纳税通知单与完税凭据功能于一身, 而有别于清代仅有纳税通知功能的“易知由单”等。 故梁方仲先生将“政府用来催纳税人纳税的一种通知书”都冠以“易知由单”,似觉不妥,而用“纳税通知单”则能涵盖其基本特点和内容。

另外,因易知由单是田赋制度的一部分,甚至具有州县部分收入报告书的特性, 故极具研究价值。基于上述认知,梁方仲先生对明清易知由单的格式、内容、功能、沿革以及与易知由单有关的法令及其执行情况作了较详细的论述。③梁方仲先生以后,关于易知由单的研究集中在清代,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对遗存原件作专门解读,因误解了梁方仲先生的原意, 把易知由单解读为因推行条鞭法而形成的一种公文;④二是在梁先生的解读框架内,或介绍某区域的易知单⑤,或描述某区域易知单的推行弊端⑥;三是以梁方仲先生的研究为基础,将易知单视为赋役征收的工具。⑦至于宋元时期的各类纳税通知单,至今没有专门的论著,甚至零星论及者亦不多,本文在具体论证时,会与之商榷,此不赘述。

综上所述, 历史上的纳税通知单研究并不系统, 其中宋元明初这段时间, 基本上处于空缺状态,尤其是明初,学界几乎没有提及。 与同行交流时,同行都认为明初没有纳税通知单,而实际上,明初不仅有, 而且还制度化了, 有系统的攒造流程。 现略述如下。

一、宋元时期纳税通知单的基本情况概述

在“井田制”“均田制”等“份地制”下,除特殊情况外,国家一般采取以“户”或“丁”为单位的均税均徭体制,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各户或各丁的赋役负担是完全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不向各户或各丁发放纳税通知, 只要榜示一下或口传,各户或各丁也清楚自己赋役负担的数目。但随着唐中后期两税法的推出以及“份地制”的取消,以“户”为单位征收的赋役负担不仅不一致,而且还相差悬殊,此时,各户并不清楚自己应纳赋役的数目,这就需要政府预先给他们纳税通知单。从理论上讲,“份地制”一旦在制度层面被取消,纳税通知就该随其产生。

随着“份地制”的取消,我们可以看到唐中期以来册籍票单制度开始陆续出台, 规模逐步扩大并不断发展,到北宋以后逐渐成熟,系统的版籍与帐册制度出现了。前者一般称为“簿”,是地方政府登录户籍、地籍、赋税、差役等资料的统称。张亦冰把其类总分为田亩、两税、差役三类版籍⑧,分之则名目繁多,如五等丁产簿(户产簿)、税租簿、保甲簿(结甲册)、丁口簿、鱼鳞图、类姓簿、砧基簿等数十种。后者可分为“帐册”与“帐状”两种,“帐册”多用于催税差役的执行或登记;“帐状” 多指地方呈报上司或朝廷的总帐,其数目、名类也极其繁多。⑨在上述版籍与帐册基础上, 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又延伸出纳税通知、完税凭据以及查对的系统票单制度。

“纳税通知”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榜示”,在此榜上明细各户交纳赋役的数目; 另一种是向各户或各役发放的“纳税通知”,这种“纳税通知”的名目可谓五花八门。 在两宋,“纳税通知” 多称“凭由”“由子”“牌由”“税由”“应纳数单子”“单子”等。宋代纳税通知单的形成有一个系统流程,这个流程与整个宋代册籍票单制度体系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般而言,户帖是形成税租簿的基础,先有户帖然后有税租簿, 又依据税租簿开出“凭由”等纳税通知单。户帖详细登载了民户物业田宅的面积、色等、四至、应纳税额,是民户物业所有权状和纳税多寡的依据。人户承佃官田,官府也发给其户帖作为承租的凭据,⑩税租簿应是各户户帖的汇总。

“凭由”的含义很复杂,但其作为纳税通知单,也是非常明确的,如“诸县起催官物,依条合抄录人户应纳实数,预给凭由”⑪;又如“自今两县,将人户物帛合纳本色折钱各为若干,分明散给凭由,官民户于受纳日,并赍凭由照数批凿交纳……从之”⑫;再如“起居郎李木言:乞将人户苗税合纳凭由,各具合敷都数及纽计物力合纳官物各若干, 明以都数及则例载于凭由。令佐抽摘照藉分乡点检,然后给散人户,不得妄有增减不实,及凭由之外又行科敷”⑬。凭由一般分为夏、秋两种,内容很复杂。如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二月,苏钦言:

昨令州县散给民间合纳夏、秋二税凭由,实为利便。然凭由之给,不徒具岁租合纳名色而已,须具一岁间本户二税增减之数。 如夏、秋税凭由,各具去年至今年税钱、米斛、物帛增减之数, 或收买、典到某乡某人某地名田土、税钱若干,或典卖出本户某地名田土、税钱或秋税物斛若干,入某人户下,见今户下实计税钱或物斛若干, 合纳支移折变物帛、斛斗、役钱,下项开具县令、佐点检无差措,签押,用县印,给付民户收执。⑭

依据苏钦所言,夏、秋两种“凭由”开载的内容非常复杂,含“一岁间田产交易及典租详细信息”“一岁间本户二税增减之数”“本年应纳各项钱粮数目”等。 正是“凭由”拥有的这些信息,使其具备了纳税通知的性质, 其特点是散给所有有家业的人户。到南宋后,“凭由”还可以作为“田产”争讼中的辅助证据,《名公书判清明集》 多次提到了这一点,如《妄赎同姓亡殁田业》载:“前武冈军黄主簿妻江氏, 论江文辉等妄赎同姓亡殁江通宝典过田业事……虽据江文辉赍出别项久年契字及纳税凭由,要作旁证,并经涉年深,难以引用”⑮;又如《争田业》载:“且以闾丘璇所卖之田言之,据孙绍祖赍到庆元元年赤契, 闾丘璇亲书出卖石家渡等处水田五十亩,及桑园、陆地、常平等田,实有县印、监官印及招税凭由并朱钞可考。 ”⑯诸如此类的史料还有不少,这说明“凭由”作为纳税通知单是法定的,正因为这样,其才能成为“田产”争讼中的辅助证据。

除了“凭由”外,“应纳数单子”“单子”作为纳税通知单也是非常明确的。如《庆元条法事类》载:“诸税租,县于起催前两月,真书开具每户应纳数单子;折变者具折变实数送纳处,所令佐分定乡村案簿点对毕,付催税人给散纳户,如辄有増减及于数外科敷,许人户越诉。 诸以有力为孤贫者,已纳税租没官”⑰。而《作邑自箴》则载:“税物见得色额,须逐户给单子,纽定折纳数目。”⑱依据上述两则史料,“应纳数单子”“单子” 是散给各户的纳税通知单,目的还有防止催税者多取的弊端。

宋代具有纳税通知性质的凭据,还有“由子”等。 如北宋晚期李元弼言:“造五等簿,将乡书手、耆户长隔在三处,不得相见,各给印由子,逐户开坐家业,却一处比照,如有大段不同,便是情弊。仍须一年前岀榜约束人户,各推令名下税数着脚,次年正月已后,更不得旋来推割。”⑲从这段史料内容来看,“由子”是在“造五等簿”过程中产生的,“由子”上开载的是各户家业的详细情况,并依靠家业来确定各户“名下税数着脚”,显然“由子”与当时的“户帖”内容非常相似。 如果说各户通过“由子”可知自己纳税的具体数额,从而使“由子”具有纳税通知单的性质,那么“户帖”也可能具有同样的功能。 而杨宇勋则完全否认“户帖”具有纳税通知单的功能,将户帖仅看作一种产权证明书。⑳这个观点,我认为还有商榷的空间。如果仅是一种产权证明书, 那么为何要在户帖详细开写各户的应纳税额呢? 又如南宋绍兴二十年(1150年)三月二十七日,“户部言诸路州县,近因经界,将额管苗税均于未开垦荒闲田上一例起催,虚增苗税,更不出给由子,便用长引监催,致人户无从供输,往往逃移失业,其害不小。 ”㉑从因“不出给由子”而“无从供输”来看,纳户是通过“由子”知晓自己应纳的数额,显然“由子”具有纳税通知单的性质,而“长引”应掌握在催税人的手里,各户并不知晓“长引”上开载的各自具体纳税数目,应是一种催征文书。

就某些特殊的税类而言,“由子” 似乎不是每户都散给,而是只给“钞头”等,如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六月丁酉,“户部侍郎林觉言:民间纳税钱丁盐绸绢,乞以第五等所输,自一文以上令折见钱,仍共钞,庶以便民。 上谓宰执曰:朕尝思之,合零就整,此固甚善,十户共钞,官司先给由子与钞头,若即时钞入,则十户无扰。 不然恐钞头收藏由子,不肯赍出,比至官催紧急,众户不免再纳,此贫民所以重困”㉒。此处的“由子”,似乎与上面散给所有有家业人户的“由子”不同,而只是给予“钞头”。也就是说,“小户”不一定散给“由子”,“由子”散给可能有户等的要求, 零星小户需要“合零就整”,形成“一钞”,而每“钞”给一张“由子”作为纳税通知单。 又如南宋淳熙十二年(1185年),“贫狭乡分税钱不多,止差保正、都、副,并不差夏秋户长,只从本县出给由子,开具人户合纳税物,令乡司分俵,许人户自作三限送纳。 ”㉓就“只从本县出给由子”而言,“由子”发放似乎除了州县以外,还有其他层级官衙发放。总之,根据上述“由子”各类信息汇总,虽然“由子”的纳税通知单性质很明确,但其发放单位可以不是州县, 也不一定是逐户发给,这与“凭由”由州县逐户散给人户的性质,似乎有些差异。

除了“凭由”“应纳数单子”“单子”“由子”外,“牌由”等也是宋代较为通行的纳税通知单。 如朱熹言:“契勘人户,递年送纳夏税、和买本色、折帛钱多是无凭,照应合纳数目,是致送纳或多或少。及有人户在约束前已纳之数,当来亦无照凭”,朱熹提出的解决办法是“每户置立牌由,分明开说某图某都人户,合纳夏税、折帛、和买绸绢各若干,给付人户收执,须管于省限内,尽数具钞同牌由赴场照数送纳,如不赍牌由同钞前来,定不交受。 ”㉔从朱熹所讲的内容来看, 以前的纳税通知单上只登记了交纳总数,没有分项细数,而朱熹希望用“牌由”来代替以前的纳税通知单,并在“牌由”上写清每项应纳钱粮数目。据此,“牌由”是对以前纳税通知的一种改进。从“牌由”的实际运作中,我们可以看出“牌由”确实登载了每项钱粮的详细数目。 如真德秀言:“盖谓租赋之法,自正数外一毫不当多取,所以编之版籍,给以牌由,依数输纳,以为一定不易之制。 而本府则不然,牌由内明书绸一寸,则科纳一尺;明书绸一尺一寸,则科纳二尺;明书绵一钱,则科纳一两。至于和买绸绢,亦将零寸责令尽纳整数。”㉕据真德秀所言,宋代的“牌由”详细登载了每项钱粮的细数,甚是详尽,但弊端依然层出不同。

宋代出现了一系列有关纳税通知单的名称,这一方面说明该制度在宋代已经相当成熟且推行得十分广泛。不过,杨宇勋先生认为“凭由”是官方正式称呼,而“由子”“牌由”“税由”“缴引”“税引”“帖引”“文符”“催状”“应纳数单子”“单子”㉖等则是各地地方称法,这里面有许多可商榷的地方。如“催状”,杨宇勋引证的是陈襄所著的《州县提纲》卷二《催状照前限》。但笔者查原文,“催状”显然与纳税通知单甚至赋役催征都毫无关系。《催状照前限》的原文如下:“里正领状违滞,词首未免催限,盖状有常限、有破限,若再状不照元状日限,则前后限参差不齐,杂乱无据。故再状必勒吏先照元展日限朱批于状首,再判必同元限,则限无矛盾,易于稽考。 如经久不至,则改紧限或信限以速之,庶几有冤不至无告。”㉗显然,这里的“催状”是用于司法领域,与赋役交纳毫无关联。

又如“文符”,实际上是指上级对下级的催税文书, 与纳税通知单是两个性质的东西。 如朱熹言:“问泉之为州旧矣,其粟米、布缕、力役之征岁入于公者盖有定计,禄士廪军,自昔以来量是以为出,不闻其不足也。 有不足则不为州久矣。 而比年以来困竭殊甚,帑藏萧然,无旬月之积,二千石每至,往往未及下车,而惟此之问。然文符益繁,县益急,民益贫,财赋益屈,此其故何耶!诸君熟计可行之策,无为文词而已!”㉘;又言陈良翰“催租不下文符,第揭逋户姓名通衢,为之期日,民乐于不扰”㉙。上述朱熹所言的两处“文符”,含义不是完全相同,前者指州司下文催督属县, 而后者是指州县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欠户进行追征的催单, 相当于明清时期的“火票”之类。据此,“文符”可能是公文的泛称而已。

除“文符”外,对于“缴引”的理解问题更大。杨宇勋引证的胡太初言:“民户之受害者, 莫甚于已纳重追,皆由案吏不相关照,乡胥不与销豁。 夫先期乐输,本是畏法,而点追苛扰与未纳同,又且呈钞缴引,分外费用,人谁肯先输乎。”㉚这里,“呈”与“缴”都是动词,“钞”与“引”则是名词,所以“缴引”并非一个名词。 此段话大致意思是说人户已输两税,但因为“案吏不相关照,乡胥不与销豁”,官府账上未予注销,因此被二次追纳。人户想要证明自己已经缴纳,就得“呈钞缴引”,不免有“分外费用”之弊,或者要求官府替自己查账案,需要缴钱。 总之,“呈钞缴引,分外费用,人谁肯先输乎”,这句话的所包含义不是非常明确。㉛但有一点比较明确,“钞”为“完税凭据”,是毫无疑问的;若“呈钞”与“缴引”是一个含义,则“引”也是一种“完税凭据”;若“缴引”是因“呈钞”而需交纳的某种费用,则“缴引”实为“纳钱”之意。但不管是上述何种含义,“缴引”都不是纳税通知单。

而“税引”,又与“文符”“缴引”不同,是商人获得贩卖货物多寡的一种凭据。 政府可依据“税引”来定商人纳税数额,即“税引”是指商税的交纳单。如《庆元条法事类》载:“诸商贩物,具数给税引,沿路货用者于所至税务验引批销。 诸物应税而不赴务,及虽赴而欺隐者,皆为匿已离务者,不得再检。虽有失漏之数,不为匿,止纳正税钱。”㉜从“诸商贩物,具数给税引”以及“验引批销”等信息来看,“税引”规定了商人可贩卖货物的数量与价值,是一种有数量限定的商品贸易许可证。 也就是说“税引”既指商税的交纳单,又指商品贸易许可证。

除了纳税通知单系统外, 宋代还出现了系统的完税凭据。 与上述纳税通知一样,其名目繁多,其中“钞”是最常见的纳税凭据,但是“钞”不仅是作为完税凭据而存在,其还有其它诸多含义。这些完税凭据,往往与纳税通知单性质的“税由”等相对应出现在文献中。 如淳熙十六年(1189年),臣僚言:“在法,输纳税赋,官司必给税由,既纳之后,官司必给赤钞,一付人户,一关本县。”㉝很显然,这里的“税由”是纳税通知单,而“赤钞”是完税凭据。又如南宋薛季宣言:

愿戒天下县邑,凡承受抛降科折租赋,并须先期以正数,细计分数科折,明出榜示,今年某料管催若干,数内科折若干,除下户若干、所管若干不该科折外,今将第几等户已上,如何分数科折,明于逐户由子,开说某乡合纳某税,仰于数内科纳几分几厘,简而易知,奸弊必少。丁绢入纳,须令每疋为钞开具人户单名、各纳若干丈尺钞外,添置飞子一纸,据户数界作几行, 明开某年月日某县乡村某人投纳某年丁绢若干丈尺,系钞头某人名下。官以飞子当县户二钞缝上,横使条印而移团印于上,纳罢,随钞给之。 责令钞头于三日内剪开飞子,给还人户,户钞只令钞头收掌,其飞子并令官司照用,如户钞法。㉞

上述史料所包含的信息非常丰富, 里面出现两种具有纳税通知性质的形式,即“榜示”“由子”。“榜示”是为了防止胥吏在开写“由子”时的各种舞弊行为,普通纳户可以将“由子”与“榜示”进行比较对照, 通过这一环节可以保证纳户手中的“由子”准确无误。 “丁绢”交纳后,政府会形成两种完税凭据,即“钞”与“飞子”。 “钞”或“户钞”由“钞头收掌”,而“飞子”则要散给人户。 因人户不亲自纳税而是集交于钞头代纳, 为了防止钞头在途中有舞弊行为,宋代将人户完税的凭据封起来,然后交给钞头带回乡里散给人户, 且要保证在途中不得将“封”剪开,于是这种完税凭据便叫“飞子”。

金、元继承了许多宋代做法,故金、元也有较完整的纳税通知体系,但是主要的名称却变了。宋多称“凭由”等,而金、元多称“由帖”等。 特别要注意元代出现了赋役交纳的勘合体制。如在金朝,自张正伦(1176—1243)推行“号引”“由帖”以“喻民以所当出”后,金朝各州县皆仿之推行。《资善大夫吏部尚书张公神道碑铭并引》载:“(张正伦)再调寿张主簿时,北鄙用兵,科役无适从。公差次物力,为鼠尾簿,按而用之,保社有号引,散户有由帖,揭榜于通衢,喻民以所当出,交举互见,同出一手,吏不得因缘为奸。 自是为县者,皆取法焉。 ”㉟据此,“号引”“由帖”“褐榜” 三者所载内容相同,“号引”给保社,“由帖”给散户,其性质是纳税通知单,目的是防止胥吏等“因缘为奸”,侵欺隐匿。

元代鼎立不久,便承继了金朝的做法,将由帖纳入赋役征收的制度框架中。如《通制条格》中曾记载至元年间出现的“印押由帖”和在大德七年(1303年)出现的“催粮由帖”,即“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六月,中书省奏准《至元新格》:诸科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人吏置局科摊,务要均平,不致偏重。据科定数目,依例出给花名印押由帖,仍于村坊各置粉壁,使民通知。 ”㊱据此,“印押由帖”亦是一种纳税通知单,随着时间推移,元代包税制盛行,但“由帖”依然要求推行于全国。又如大德七年(1303年)八月,中书省御史台关于“弓手税粮”一例,规定摊派于民户包纳,因带征人户不知应免的粮数,为防止司县主首人等高下其手,于是“合令各路通照出本路额设弓手几名,每户应免粮若干,一路通免粮若干,本路所管各县户计合征粮若干,总包若干,卷内开出花户姓名,粮数多少,通行均包。每正粮若干,合包若干,验实均包,某户合包若干,明立案验。 当该首领官吏子细照勘,均平无差,行下各县,出给催粮由帖,付纳粮人户依数供输。”㊲显然,“催粮由帖”依然是一种纳税通知单。总之,“由帖”作为纳税通知单,至少在金元时期曾广泛推行。

二、明初纳税通知单形成的机制与形式

明初赋役征调主要通过户帖、小黄册、黄册、鱼鳞图册、勘合等制度来推行。但是若仔细考察明初的纳税、点役过程,我们很少看到票单制度的使用, 这与宋元多如牛毛的各种票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纳户的交纳过程有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是纳户通过什么途径知道自己的应纳数额, 而且这个数额是符合现行制度规定的; 二是纳户完税以后,又是如何获得自己完税凭据的,这个完税凭据是什么?若没有这两个环节保证,整个纳税过程会变得十分可怕和不确定。不过奇怪的是,我们在明初的文献中, 几乎见不到像宋元那样诸多票单的记载,我认为这些东西应该隐藏在明初户帖、黄册制度或勘合体系中。

(一)户帖、黄册制度下的明初纳户纳税通知单的内容与形式

明鼎立以后,先沿元代旧制,自洪武三年(1370年)开始,明朝制度体系开始创设,其中赋役制度的形成有一个较漫长的过程。 洪武三年(1370年)立户帖户籍制度;洪武四年(1371年)始设粮长制,洪武十五年(1382年)废,洪武十八年(1385年)复设,立为定制;洪武十三年(1380年)立里甲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始造黄册;洪武十八年(1385年)州县造赋役册,以定徭役派发㊳;洪武二十年(1387年)造鱼鳞册;洪武二十六(1393年)年定天下赋额㊴、课程㊵。 至此,明初赋役制度基本定下来,起运、存留、课程等也日渐明了。

关于洪武三年出台的勘合户帖、户籍制度,《明太祖实录》载:“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 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 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 ”㊶崇祯《嘉兴县志》收录了一张洪武四年颁发给林荣一户的户帖, 其上面不仅详细登载了林荣一户的乡贯、丁口、名、岁以及事产,还有半字号、部印(半印)、年月等以及“右户帖付民户林荣一收执”等语。㊷上述两条史料,基本上可以还原当时攒造户帖与户籍的程序。户部先攒造好一式两份的户帖式样,颁行于全国各地。各地书手用勘合技术将各户的乡贯、丁口、名岁、事产等登载于左右户帖上,右户帖给民户(勘合纸),而左户帖汇总为册(勘合底簿),即户籍册,藏于户部作底簿。

户帖的功能是厘清各户丁口和事产, 并依据其征调赋役。如宣德年间,兵部尚书张本言:“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税以定”㊸。 也就是说,国初是通过户帖来定徭税,但如何定,则没有任何说明。从目前遗存所有户帖来看,户帖只登记了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事产等,而没有登记各户所需交纳的赋额。㊹故各户要知道自己的纳税额,还需政府根据户帖上的人丁、事产,再根据科则、户等来算定纳税数额和该服何种徭役。

从文献记载以及目前遗存的文书来看, 洪武初年, 在户帖的基础上又攒造了一种新的赋役册籍,名为“小黄册”或“税粮黄册”,实为当时的“实征册”。 这主要在南直隶、浙江一带流行,且与“小黄册图之法” 配套推行。 此催课之法源于南宋的“甲首之法”㊺。据《永乐大典》记载,洪武三年,浙江湖州府行“小黄册图之法”,即每百户“画为一图”,并设里长1 名、甲首10 名,以十年为周,逐年轮当,催办税粮。㊻《永乐大典》记载的“小黄册”内容不是很清楚, 幸运的是日本学者竺沙雅章和中国学者孙继明、宋坤、张恒等, 分别于1973年和2015年在公文纸印本《汉书》《魏书》的纸背上,发现了大量洪武初年浙江处州府的小黄册原件,进过缀合、对比以及统计,这批“小黄册”涉处州府青田、遂昌、缙云、龙泉、丽水5 县15 个都、870 户。“小黄册”以户为基本单位,逐户登记了户的户名、籍贯、户类,里甲应役类别(里长户或甲首户),户的成丁、不成丁的男子数目与妇女口数,户的田地面积,户的应纳夏税、秋粮正耗数额。 “小黄册”一般由里长保管,并依据其征税,即“置立小黄册,开写各(丁)口、田粮数目,令当该里长收受。 相沿交割,催办钱粮。 ”㊼因每户的登记格式内容基本一致,现转录一户为例:

一户徐隆贰,系本都民户,洪武肆年甲首。

人丁陆口:

男子肆口:

成丁贰口,

不成丁贰口。

妇女贰口。

田壹拾亩肆分陆厘贰毫伍丝。

夏税正耗麦肆升叁勺壹撮伍圭:

正麦叁升柒合陆勺陆抄伍撮,

耗麦贰合陆勺叁抄陆撮伍圭。

秋粮正耗米叁斗叁升四合八勺肆抄陆撮叁圭:

正米叁斗壹升叁合捌勺柒抄伍撮,

耗米贰升壹合玖勺柒抄壹撮叁圭。㊽

小黄册与户帖相比,户帖缺夏税、秋粮数额以及里甲应役类别两项, 而小黄册缺房产以及具体的丁口姓名、年岁等内容。可见户帖的核心目的是厘清各户的丁口、事产,而“小黄册”的功能主要是明确各户纳税数额以及里甲应役。 “小黄册”攒造由五级单位构成,即户→甲→图(里)→都→县。其中与里对应的为里册, 里册作为一个纳税应役单位,在所有册籍中显得特别重要,故里册的卷首不仅会汇总本里的丁口数目、田地数目以及夏税秋粮正耗数目,还有“里长甲首轮流图”“带管外役人户图”“编排不尽人户图”三图,排定应役顺序以及如何应役。㊾所谓的“小黄册”,核心是指里册。

由于户帖的具体性、系统性与缜密性都有所欠缺,而“小黄册”推行区域有限,故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户帖、小黄册、里甲制度的基础上开始编造“赋役黄册”。依据《明太祖实录》所载,赋役黄册与户帖最大的不同是, 黄册上面还需详细登载各户应纳夏税、秋粮的数额以及户等,这便是“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的内涵。要做到这点,各户的丁口、夏税、秋粮,必须登载清楚。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更造黄册,增添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内容,并作为定式而固定下来了。 根据《太祖实录》《大明会典》《后湖志》等所载,明代定式黄册的攒造程序如下。

首先由户部定黄册格式, 地方政府依据户部的规定,“将一户定式誊刻印板”,并将其发给里长(坊长、厢长)与甲首。 里长、甲首又将“一户定式”印刷给各户,各户将丁产依“定式”开写。但因乡民多不识字,无法亲自开写,只好将自己的丁产等按“一户定式”一项一项当着里长、老人等面,供述给书手、算手等人,而书手、算手当着众人面开写各户丁产、税额等信息。故各户所填之单可称为“供单”,每个“供单”的尾部,皆有“供状人、里长、书手、算手、老人”的签字画押。

各户“供单”攒造好以后,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文册”又称“亲供册”,现役里长将十甲文册共110 户攒造一处而形成里册, 不过里册不是简单的汇总,而是要求“各里册首类为图,以总其税粮、户口之数”。 这句话的信息量比较大,所谓“图”,应是类似上述“小黄册”的里甲应役三种图,而“总其税粮、户口之数”,则说明在“一户定式”中,不仅有丁产的详细数目,而且还有税粮的详细数据。在黄册体系下,“丁产”往往包含了税额与里甲应役的内容。总之,黄册在州县攒造的程序为户→甲→里→县。 其中户对应的是“供单”,甲对应的是文册,里对应是里册,县对应是县册。县册造好后,各州、府将所属各县县册汇总攒造一处而形成州、府册, 布政司将所属各州、府册攒造一处而形成省册,最后上于京师而藏之户部,即“县、州、府、布政司以次总之而以上于京师,藏之户部。 ”

在赋役黄册体系下, 明代赋税核算体系及其程序如下:各户依据事产、科则核算出本户应纳夏税、秋粮数目(供单),以甲为单位核算出本甲11户应纳夏税、秋粮数目(文册),以里(坊、厢)为单位核算出本里应纳夏税、秋粮数目(里册),全县汇总各里应纳夏税、秋粮数目则为全县应纳夏税、秋粮数额(县册),某府属各县的县册汇总便是府册,某省属各府的府册汇总便是省册, 省册汇总便是天下黄册, 其流程是户→甲→里→县→府→省→中央; 而就南北两直隶而言, 其流程是户→甲→里→县→府→中央。

通过小黄册、黄册的攒造程序和格式内容,明初各户已经知道了自己应纳多少税额以及自己在里甲应役的位置。 但因黄册留存的单位是自里开始的,也就是说“供单”“文册”皆要上交而不在自己的手里, 且黄册还要经过各级校勘改正后才能正式使用, 这些信息各甲首以及各户都不能准确把握。 因此,黄册攒造完后,各纳户是如何获得自己准确的纳税额和里甲应役位置, 还需要一些制度保障。

自攒造黄册以后, 黄册既是户籍又是赋役征收册,户帖的功能便被黄册所取代,全国性攒造户帖已经被取消。 但是有一种被称作“户由”的票单则在黄册制度推行以后, 依然不断出现在各种文献记载中,“户由” 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票单, 其与“户帖”有何关系?

据各种文献记载,“户由” 有两种概念: 一是“户由”与“户帖”的概念相同,属于户籍系统,其上没有各户的具体纳税额; 二是其上登载各户纳税额,属于赋役征收系统,是纳税通知单的一种。 就前者而言,“洪武四年(1371)官给户由,分军、匠、民、医、儒、僧尼、道士等户”;又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是岁命兵部置军籍勘合,遣人分给内外卫所军士,谓之勘合户由,其中间写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及在营丁口之数”。 上述两则史料出现的“户由”,皆与“户帖”是一个含义,属于户籍系统,此类史料很多,此不赘述。

就后者而言,政府在已经校勘好的黄册上,复制各户信息,制成“户由”,发给各户,使各户知道自己的纳税额。此种纳税通知单被称为“帖文”“户由”“税粮由帖”“由帖”等。如《大明会典》载弘治四年(1491年)奏准:“造册完日,州县各计人户若干,填写帖文各一纸,后开年月,并填委官、里书人役姓名,用印钤盖,申达司府知会,给发各户亲领执照,使知本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丁粮各若干,凭此纳粮当差。下次造册,各户抄誊似本,开报州县,以为凭据。”据此,黄册造好以后,州县在黄册基础上再造“帖文”。 这个依据黄册复制出来的各户“帖文”,目的是使各户知道己户“丁粮各若干”并“凭此纳粮当差”,显然这个“帖文”具有纳税通知单的功能。

弘治四年奏准推行的“帖文”,并非弘治四年才推行,而应是经丘浚上奏后,恢复明初制度的结果,实际上属于重申旧制。成化年间,丘浚在《大学衍义补》言:

又请如国初户部给散民间户由之制,每户给与户由一纸, 略仿前元砧基遗制, 将户口、人丁、田产一一备细开具无遗。 县为校勘申府,府申布政司,用印铃盖,发下民间执照。此事虽若烦琐,然十年一度,各作于县,使民自为,亦不为扰。噫!官府稽其图册,民庶执其凭由,地讼庶其息乎!

丘浚上述这段话很有歧义,从“国初户部给散民间户由之制,每户给与户由一纸”来看,其所言的“户由”很像明初推行的“户帖”,但是自“县为校勘申府,府申布政司,用印铃盖,发下民间执照”一句开始,又与上述所描写的“户帖”攒造流程完全不一样。 户帖采用的是勘合,而且要直达户部,盖部印,才能发给各户,即户帖攒造流程是“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而这里的“户由”仅仅到达了布政司,由布政司盖印以后,便直接发给了各户。 显然,此“户由”与“户帖”不是一个概念。 仔细推敲, 便会发现丘浚所言的“户由”与弘治四年攒造“帖文”的流程几乎相同,“帖文”与“户由”皆是“申达司府”,然后“给发各户亲领执照”,或言“发下民间执照”。 不仅如此,从“十年一度,各作于县”一句来看,显然丘浚所言的“户由”也是在黄册的基础上攒造出来的,因为只有黄册是十年一造。再者,“黄册”又名“图册”,《明英宗实录》载:“南京后湖库收贮天下图册”。故从“官府稽其图册,民庶执其凭由”一句来看,丘浚所言的“户由”是在黄册的基础上攒造出来,即“凭由(户由)”与“黄册”所载内容完全相同,可以互相查核对证。这里“户由”与宋代的“凭由”极为相似,皆是纳税通知单。综上所述,丘浚所言的“户由”与弘治四年的“帖文”是同一事物,具有纳税通知单之功能。

弘治四年奏准推行的“帖文”可能是丘浚上奏的结果,这在《四库提要》有所揭示。 《四库全书总目》 载:“乃采经传子史, 辑成是书 (《大学衍义补》),附以己见,分为十有二目,于孝宗初奏上之。有诏嘉奖,命录副本付书坊刊行。濬又自言:《衍义补》所载,皆可见之行事,请摘其要者下内阁议行。帝亦报可。”据此可合理推测,丘浚认为在黄册的基础上攒造“户由”发给各户,作为纳税通知单之用。 这个明初推行的制度效果很好,但不知何故,中间没有贯彻执行,故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言:“请如国初户部给散民间户由之制”。这个“奏请”,后来到弘治四年时被采纳, 故有弘治四年奏准推行“帖文”的制度。

最值得注意的是,丘浚在《大学衍义补》所言“户由之制”,也可与《大明律》所载律条相佐证,如《大明律》载:“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雷梦麟在《读律琐言》中解释道:“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等项,非文案之比,其罢闲官吏, 暂时承人雇募攒写, 原无结揽把持之情者,勿论”。 《大清律集解》对此条法律的解读是“若夏税、秋粮由帖及人户丁口籍册,当该官吏暂时雇募攒写及罢闲官吏暂时承人雇募攒写者,原无容留结揽情弊,故不坐罪。 ”据上述史料,明初“税粮由帖”的量是非常巨大的,可以与“户口籍册”等而视之,应当是每户散给。且从“暂时承人雇募攒写,原无结揽把持之情者”一句来看,官府当是指州县政府,即在地方上因能识字并书写的人不多,故暂时雇佣“罢闲官吏”代为书写数量巨大的税粮由帖、户口籍册等项,不算违背律例,故此处的“税粮由帖”,当是指“户给一帖”的“户由”。 “税粮由帖”指代“户由”,也可以从《山东经会录》记载中得到进一步证实。山东征税旧规是每户给户由,使知夏税、秋粮赋额,而“户由”也称“粮由”,而“粮由”当是“税粮由帖”的简称。

关于对作为纳税通知单的“户由” 概念的解读,唐锦言:“旧规岁征时,户给一帖,谓之户由,唯登征数而已。 ”据此,“户由”是“户给一帖”的简称,与上述“户给帖文”含义一致,其上面登载了各户应纳数额,属纳税通知单。 而“帖”也可称为“由帖”或“由票”。 如赵贯,洪武二年(1369年)起为湖南浏阳令,随后在其任内,行“户给由票”法,乾隆《长沙府志》载:“赵贯,洪武初浏阳知县,户给由票,使知赋额。”“户给由票”与“户给一帖”含义应也是相同的,当是“户由”。 总之,从洪武初年的赵贯“户给由票”到《大明律》所载的“税粮由帖”来看,户由应是洪武时期通行的纳税通知单,由州县制作,每户一张,是黄册制度执行中的一环,而这一环,以前学界从未发现。

作为纳税通知单的“户由”,洪武时期的记载很少,但有明一代多以洪武时期制度为根本,在制度没有根本性调整之前, 即赋役没有货币化以及各地比限制度没有建立前,上述“户由”应一直在推行。如有明一代,对于已经垦田立业的流民或逃户进行编户纳税,其手段与明初基本上是一致的,这可以加深我们对明初户由的理解。 如正统元年(1436年),对于全国各地的逃户、流民等在新地方垦田立业的处置办法是“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从“照数纳粮”来看,“户由执照”上登载各户的纳粮数额。又如成化十二年(1476年),明政府对天下已垦田立业的流民进行了统计与安置, 并通过给各户由帖来编户定税额:“其附籍所垦田地,查照减轻则例起科,凡百事产俱如洪武年间给与由帖……置竹溪县,编户七社,岁征税粮一千二百九十一石有奇。 ”据此,由帖(户由)在洪武年间曾广泛推行,在这个由帖上登记纳税数额以作纳税通知单; 再如正德元年(1506年),针对当时在荆襄、南阳、汉中等处的几十万户流民的安置方法是“如有产业已成,既不还乡,又不附籍,两相脱漏影射者,勘明籍贯,将各丁产造册在官,一体给与户由,过(纳)税当差。 ”这个户由与上述由帖一样, 也应登记各户的纳税数额,具有纳税通知单的功能。 到嘉靖年间,上述做法依然在推行,嘉靖四年(1525年),何诏巡抚保定等府, 将“原额粮草并养马地亩价银通融均派,各照户由办纳”。 嘉靖十五年(1536年)题准:“南京锦衣卫等四十二卫各屯田逃故、坍江等项,即与查豁开垦,轻则量为升科,以足原额……递年征粮完纳,给与户由一纸执照,以后十年一次清审改造,著为定例。 ”这条史料说得十分明白,户由上面详细登载了每户的纳税数额。

综上所述,在黄册制度基础上,明初曾推行过“户由之制”,即在造好的黄册基础上,再攒造出户由, 并将其散给各户, 作为各户的纳税通知单之用。这说明明初不仅有纳税通知单,而且还有一套制度系统作为保障, 比宋元时期更具规范化与程序化。只不过这种纳税通知单与黄册的更造同步,每十年更造一次,故这种纳税通知单,不可能是集完税凭据于一身的纳税通知单。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逻辑上讲,户由并不是完全复制了黄册上各户的信息, 而是仅仅复制了各户在黄册上的四柱中的“实在”信息,实在=旧管-开除+新收,“实在”是指造黄册时各户实有人丁、事产、税额等,故作为各户纳税通知单的“户由”,仅需要“实在”部分内容而已。

另外,在黄册制度建立以前,即户帖、小黄册推行时期,是否有纳税通知单呢? 从赵贯的“户给由票”来看,其显然是存在的。 其实,在户帖、小黄册基础上攒造户由, 跟在黄册基础上攒造户由一样简单易行,且原理一致。如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言:“洪武五年(1372)户部发下户由以定民籍,十四年(1381)始大造,自是以来,每十年一攒造。民年十五为成丁,未及十五为未成丁,官府按册以定科差。 ”丘浚作为翰林院学士,又参与《明英宗实录》的撰写,他对明代典章制度是十分熟稔的,断不至于不知道户帖推行于洪武三年,故这里“户由”与“户帖”应不是一个概念。 从“官府按册以定科差”这句话来看,这个“册”涵盖了“黄册”与“民籍”,黄册是集户籍、赋役册籍于一体的册籍,而由“户由”而定的“民籍”,当与黄册性质相同,上面登载了各户的纳税额, 实际上黄册也常被称为“民籍”。故笔者推测,当时“户由”采用的是勘合技术,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右部分给民,即户由(勘合纸),左部分为勘合底簿,藏存于部,即民籍,这便是“户部下户由以定民籍”的内涵。既然民籍上有各户的纳税额,户由上自然也有,即户由具有纳税通知单的功能。据此可以大胆推定,明初曾在“户帖”基础上制作了“户由”,其制作的方法与上述户帖、户籍制作方法基本相同,而其功能、性质则与小黄册一致,也就是说,小黄册是全国通行的制度。

(二)勘合制度下的明初各役纳税通知单的形式与内容

明初中央政府派纳税粮, 主要有坐派与对拨两种模式,皆采用勘合制度。勘合的实物形态一般由勘合底簿与勘合纸左右两部分构成。 勘合纸一般以票单形式呈现, 而勘合底簿一般以册籍形态呈现,所以要了解明代初期的册籍票单制度,主要是理解勘合制度。

在户帖、小黄册、黄册制度体系下,各户依据户由将税粮交给甲长,甲长交给里长,里长交给粮长,粮长将税粮收入自己所设置的仓,然后依据户部的勘合所载仓口以及粮额, 将税粮解纳到各仓。 也就是说,在明初,除了各户的纳税通知单以外,还有户部直接给粮长等役的勘合。 这个勘合,实质是户部给粮长等役的纳税通知单。 上述是户部坐派税粮的征收、解纳的一般程序,而明初还有一种对拨的派税方式, 即某一民户直接将税粮输纳给某一军户, 其纳税通知单也是采用勘合的方式。 现略述如下。

1.坐派。 坐派的形式是以某仓、库、衙门为单位向地方政府下达的勘合文书,上面记载了某省、某府或州县应向某个仓、库、衙门送纳若干钱粮、物料,因其具有经常性,故称“坐派”。 各类起运税粮以及课程物料等,皆属此类派发形式,是明代最重要的田赋派发形式。

如洪武四年始设粮长制度, 粮长依据勘合来完成国家规定的赋税征收任务。如秋粮征收,按制度流程,是由粮长向户部关领勘合,依据勘合来征收秋粮。 如《大明会典》载洪武年间:“该设粮长去处,委官一员,率领该设粮长正身,务要齐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里赴京面听宣谕,关领勘合,回还办粮。 ”又载:“凡粮长关领勘合,回还催办秋粮,务要依期送纳。 毕日,赴各该仓库,将纳过数目于勘合内填写,用印钤盖。其粮长将填完勘合具本亲赍进缴,仍赴部明白销注。 如是查出粮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究问追理。 ”据此,这个“粮长勘合”就是政府向粮长派发的纳税通知单, 粮长依据这份通知单所载数额和分配的仓口征粮输纳。 又依据勘合由“勘合底簿”与“勘合纸”左右两部分构成,当时户部留有粮长勘合底簿(册籍),这个底簿应该类似于后来的实征册。另外,勘合不仅用作纳税通知单,还用作完税凭据。这可从“毕日,赴各该仓库,将纳过数目于勘合内填写,用印钤盖”一句中看出端倪。印票、串票这种专属完税凭据没有诞生前,一般将纳税通知单再利用为完税凭据,其方式便是在纳税通知单上填写“纳完”等字或盖上代表完税的印章。

为了便于理解上述粮长在完粮后, 在勘合内填写纳过数目并盖章的含义, 有必要对这一流程作一个简单介绍。在专属完税凭据没有诞生前,纳户完税后, 政府便在纳税通知单上写上 “完讫”“讫”“纳完”等字,或者在其上盖上代表完税的印章,以作完税凭据。 如在山东,总收分解法推行以前,户由是当时的纳税通知单,当纳户完税后,政府“仍将户由注一‘完讫’,本户亲执,便于稽查。”户由由此从纳税通知单变为了“完税凭据”。又《大明会典》载正德元年:“(户部)令江西州县,每年将各户该征夏税秋粮,造写实征手册,照依布政司则例,填注由帖,给散纳户。 置立印信号簿,粮长、委官各收一扇,里长催粮赴仓,眼同照依由帖交纳;折银等项,亦就当官秤封贮库,各登号簿。 委官于由帖内写一‘讫’字,与纳户执照。 ”据此,江西当时的纳税流程是里长或纳户持由帖到粮长处交粮, 到委官处交银。 纳完后, 委官在由帖上写一“讫”字,当作完税凭据,于是由帖从纳税通知单变为完税凭据。在四川亦如是,只不过是在由帖上盖章而不是写字,嘉靖《四川总志》载:“如纳户纳米,于由帖限内,即时登记石斗升合,用关防钤盖,给付回照。 ”在江浙则是既写字又盖章,万历《会稽县志》载:“今遵奉题准均平事理,出给由帖,备开年分应征应派银数付照,仰速照依正数办完,送县交纳,当堂投柜,即将由帖填注纳银数目日期,掌印官亲批‘纳完’二字,用印钤盖,付还备照。 ”

不仅粮长征粮输纳有勘合纸(纳税通知单)和勘合底簿,其它各类税的征收输纳,在明初皆采用了类似形式,如坐派内府的课程、税粮等皆如此。《大明会典》载:“凡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遇有起解税粮、折收金银钱钞并赃罚物件,应进内府收纳者,其行移次第皆仿此。”关于勘合具有纳税通知单性质,在明中期以后也多有记载。如弘治二年(1489年),马文升言:“今后每年终,将奉到两京各部勘合坐派所属一应买办物料及岁办之物,备开件数并该用价银数目,备细具奏”;又如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规定:“户部题行勘合坐派各边税粮、马草、颜料、一应年例各总数,查算彼处征派撒数,有无与原派相同。”据此,物料以及边粮等,皆是两京各部用勘合派发到各地, 显然勘合具有纳税通知单的性质。这个纳税通知单,是中央向地方衙门派发,或者直接向“粮长”“大户”“里长”等派发,史称“派单”。

2.对拨。此种派粮,原来只是针对官军俸粮领支而设。朱元璋依据俸粮领支形式,分为“对拨”与“非对拨”两种形式。 如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规定:

对拨官军俸粮, 初命户部以应天一府试行之便,至是上谕户部,校理各卫官军岁支俸粮实数,以内外有司民户该输正粮对数拨给。如一县之粮以对一卫,或多或少,损其赢补其不足,一户之粮以对一军,多少损益如之。 度其道里之远近,有司以勘合号数编定次第,如金吾卫军五千,即以金吾字为号,自一号编至五千号而止。又如指挥使岁俸四百二十石,务以人户粮额足其数,于勘合簿注之,递发军卫收掌。俟人户输粮之际,对号相符,依数收受,即以实收付之。

据此,“对拨”也是用勘合通知纳户,规定“一户之粮以对一军”, 且每位军人都有勘合字号,说明每纳户都有对应的勘合, 这些勘合就成为了纳户的纳税通知单。至于军官俸粮数目大,非一户可以完纳,其采取的方式“务以人户粮额足其数,于勘合簿注之”,即在“勘合簿”上注明每户应纳数额,并由军卫派发到这些人户手里。 这从“俟人户输粮之际,对号相符,依数收受”一语中可推定出来,其程序应是户部将“勘合簿”发给军卫,军卫再将“勘合簿”发给人户。据此,这里的“勘合簿”便成了人户的纳税通知单。到洪武二十四年,明政府便开始具体规定“对拨”和“非对拨”的地区。如《大明会典》载:“(洪武)二十四年令兰州、岷州、临洮、宁夏四卫官军以平凉、巩昌等府民纳米麦对拨供给,其洮州、涼州、河州、西宁、庄浪、甘肃、山丹、永昌八卫以各府见在仓粮陆续儧运供给。 ”到洪武二十六年时, 这种对拨纳粮方式已经成为了制度。《大明会典》载:“二十六年定,凡内外卫所正伍旗军岁用粮米,已行各该有司编置勘合对拨,著令人户自行依期送纳。”于“非对拨者”,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规定:“非对拨者,各所、各卫造册以次达,户部磨算相同,明立文案,编给半印勘合,派定仓厫支放。”对拨官军俸粮制度一旦形成,本折之间的灵活处置方式便似乎效果欠佳了。如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耆民胡官一等诣阙言:岁旱,稼穑不收,租税无所出,愿以银钞布帛代输。 户部尚书郁新以为对拨官军俸粮已定,难听折收。”另外,对拨不限于官军俸粮,明初的王府粮多以庄田形式对拨。 如《明英宗实录》载:“永乐间复奏准祖父驸马都尉梅殷原籍庄田对拨该米四百二十九石有奇。 ”

结 语

唐宋之际,中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即从土地国家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化。 在土地国有制时期,不管是井田制还是均田制,皆推行的是“份地制”。 从制度层面来看,在“份地制”下,各丁口的纳税额和徭役负担皆是相同的, 故各户可以不依赖纳税通知单来纳税当差。 而当历史车轮驶进土地私有制时期, 因各户土地、丁口相差甚大,各户纳税额和徭役负担皆相差悬殊,各户要知道自己纳税额一定要依仗纳税通知单, 而各户纳税通知单的制作并非简单,其不仅需要各户丁口、事产等确切的信息,还要依据某种原则将丁口、事产等转化为具体税额和徭役负担。故唐晚期以后,尤其是宋代, 出现数目众多的版籍票单制度绝非偶然, 而是在土地私有制下的必然产物。 从此之后,只有通过民籍、地籍两大系统才能最终确定各户具体的纳税额与徭役负担,民籍、地籍是制作纳税通知单的基础。 由于宋元还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户籍、地籍的确切称呼,故在其基础上攒造的纳税通知单的名称也五花八门,有“凭由”“由子”“税由”等十余种。 当然, 上述各种纳税通知单名称的形成, 不仅与宋代没有统一的户籍、地籍的名称有关,更与各地习俗称呼有关,甚至还与不同层级的纳税通知单有关。

到了明代,国家集权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出现了国家统一的户籍、地籍制度。 户籍称黄册,地籍称鱼鳞图册。 鱼鳞图册目标是弄清各户所拥有的土地数量以及土地的归属, 是国家控制社会土地资源的制度;黄册本质是户籍,目标是弄清各户的丁口,是国家对人进行有效控制的制度。但在事实上, 黄册是集户籍与赋役册籍于一身的册籍制度,其所需要登记的各户“事产”以及税额则依赖于鱼鳞图册, 而鱼鳞图册上所载户名则依赖于黄册(户籍),故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明代控制基层社会的两块基石。 明初赋役征调完全依靠黄册来展开,上面详细登载了各户的纳税额,故依据其来制作纳税通知单, 从技术层面来看是极为简单的,而明初也确实如此推行了。这种纳税通知单可以与各级黄册进行核对, 故可形成交纳与预算无缝对接的系统。明朝赋额会计方式是:户→甲→里→县→府→省→中央(布政司系统),或户→甲→里→县→府→中央(直隶系统)。而中央派征赋额,完全依赖各户应纳赋额汇总而成, 且其必须与各户应纳税额相同,这就使得户由(纳税通知单)与国家预算时的各户税额完全一致。

明初的纳税通知单,多称“户由”“税粮由帖”“由帖”“由票”等,但以“户由”为普遍称呼,有统一性的趋势。不过,明初各户依据户由来纳税的对象是粮长(大户)、里长等,而粮长等则依靠户部的勘合来解纳各税, 于是勘合就成了粮长等役的纳税通知单。 故在明代,纳税通知单有两个系统:一是各户的户由等,二是户部给粮长的勘合等。这两个系统以及相关的册籍、勘合制度共同构成了明初赋税的征、收、解、纳系统的基本内涵。

注释:

①梁方仲:《易知由单的研究》,载《梁方仲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 页。

②按:万历十三年(1585年),湖广道御史王学曾就谏言:“其以后年分钱粮,行令各省抚按官,通行有司催征,设立易知单,限分定限期,责令里排照依赴比。 ”(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二九《奏疏三·敬进蒭荛以隆泰运疏》,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4 册,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92页。 )

③梁方仲:《易知由单的起源》,《益世报·史学》第43期,1936年11月22日。 梁方仲:《易知由单的研究》,载《梁方仲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375 页。

④方荣、杨兴茂:《清代公文“易知由单”和“门牌”》,《档案》1997年S1 期; 邵凤芝:《试析天平天国的预知由单和完银执照》,《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 期。

⑤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 黄山书社2004年版,第99~116 页。

⑥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182 页。

⑦何平:《清代赋税政策研究:1644~1840年》, 故宫出版社2012年版,第241~248 页。

⑧张亦冰:《唐宋乡村户等版籍演进新议》,《史学月刊》2016年第12 期。

⑨⑩⑳㉖杨宇勋:《取民与养民:南宋的财政收支与官民互动》, 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2003年版, 第134~153、150、150、198 页。

⑪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九,绍兴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4975 页。

⑫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淳熙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6405 页。

⑬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淳熙六年十月十四日,第6406 页。

⑭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绍兴二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第6394 页。

⑮佥厅:《妄赎同姓亡殁田业》,载《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19~320 页。

⑯韩似斋:《争田业》,载《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第178页。

⑰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七《赋役门·赋役令》,载薛允升等编《唐明律合编·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330 页。

⑱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二《处事》,载《四部丛刊续编》第48 册,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10 页。

⑲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四《处事》,载《四部丛刊续编》第48 册,第18 页。

㉑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绍兴二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4904 页。

㉒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七,绍兴二十七年六月丁酉,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7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92 页。

㉓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淳熙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6407 页。

㉔朱熹:《晦庵集》卷九九《夏税牌由》,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6 册,第387 页。

㉕真德秀:《西山文集》卷一二《奏乞将知宁国府张忠恕亟赐罢黜》,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4 册,第185页。

㉗陈襄:《州县提纲》卷二《催状照前限》,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2 册,第634~635 页。

㉘朱熹:《晦庵集》卷七四《策问》,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5 册,第519 页。

㉙朱熹:《晦庵集》卷九七《敷文阁直学士陈公行状》,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6 册,第345 页。

㉚胡太初:《昼帘绪论·催科篇第八》,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2 册,第718 页。

㉛按,在请教包伟民先生后,我将先生的理解搬入文中。

㉜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库务门一·场务令》,载薛允升等编 《唐明律合编·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第295 页。

㉝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淳熙十六年八月十一日,第6409 页。

㉞薛季宣:《浪语集》卷一六《知湖州朝辞札子一》,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9 册,第281 页。

㉟元好问:《遗山集》卷二〇《资善大夫吏部尚书张公神道碑铭》,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1 册,第227 页。

㊱㊲拜柱:《通制条格》卷一七《赋役》,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12、220 页。

㊳《明太祖实录》卷一七〇,洪武十八年正月己卯,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585 页。

㊴申时行等编: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征收》,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9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2年版,第529 页。

㊵申时行等编:万历《大明会典》卷三〇《户部十七·宝钞司》,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9 册,第543 页。

㊷崇祯《嘉兴县志》卷九《食货志·户口》,载《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51 页。

㊸《明宣宗实录》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第1629页。

㊹梁方仲:《明代的户帖》, 载 《梁方仲文集》, 第276页~286 页;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9 页;陈学文:《明初户帖制度的建立和户帖格式》,《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4 期。

㊺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21 页。

㊻《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州府三·田赋》,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版,第886 页。

㊼竺沙雅章:《漢籍紙背文書の研究》,载《京都大學文學部研究紀要》第14 册,1973年,第37~52 頁。

㊽㊾宋坤、张恒:《明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的发现及意义》,《历史研究》2020年第3 期。

㊿《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正月丙辰,第21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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