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中几类重要的税收筹划政策解析

2023-03-22 07:46白磊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23年2期
关键词:创业投资所得税筹划

白磊

(秦岭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 咸阳 712000)

1 引言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年来千千万万创业者投身创业工作,活跃于各行各业的风口上。然而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尤其是初创型科技企业,而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则成为这些初创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融资渠道。创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是:风险高、回报高、所得税率高,在为企业提供资金来源的同时,自身也需要计算投资收益,因此如何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科学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增加投资人收益,是重要的经营之道。本文以创业股权投资企业为研究对象,解析了一级股权投资市场中与增值税、所得税相关的几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及筹划措施。

2 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结构设计

创业投资公司组织结构,通常分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前者常见的工商登记形式有:“XX 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XX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后者常见的组织形式为:“XX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首先对公司投资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税率6%)、企业所得税(25%)实行自主缴纳,实现利润将其分配给股东时,涉及股息、红利所得税的再次缴纳,其中当股东为法人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2018 修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 修订)予以免税。当股东为自然人时,需要依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但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6%)需要自主申报缴纳,但对涉及的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即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先将其经营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后合伙人为法人的,将经营所得纳入企业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应交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5%~35%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筹划建议:实务中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形式较多,因为只需要征纳一次税收,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如果股东为法人,其本质上也只缴纳一次所得税,不会造成双重征税的结果,且可以享受其他针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如果股东为自然人,则确实会涉及双重征税。因此最终采取哪种类型的组织形式,不必然一刀切,而应视公司股东性质、投资策略最终决定。

3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及税收筹划研究

3.1 增值税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建议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创业投资中,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主要有创投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后等待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后将其股权转让。收取管理费行为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创投企业转让股权,属于金融商品的转让,按照销售价格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

税收筹划建议: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创业投资企业收取管理费、转让股权,一般纳税人按照差额抵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全额征税,税率为3%。创业投资企业需要事先进行税负权衡,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属于轻资产行业,增值税进项较少,而销项较大。因此建议如果可以,在税务登记时,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 号),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 万元及以下可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连续不间断12 个月或4 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500 万元及以下,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另外小规模纳税人还具有以下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收入为10 万元及以下(1 个季度30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 号)(以上阶段性税收优惠是否会继续延续,将视国家政策而定)。

3.2 所得税涉税优惠及税收筹划建议

第一,投资额的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在投资满2年(累计24 个月)的当年,以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期限暂无限制。创业投资公司要享受该项税收优惠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①创业投资企业需注册登记为法人企业,不能为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且企业名称中需体现“创业投资”字样。②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时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是需要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开始计算其投资期限。③关于企业规模:接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员工人数需500 人以内,年度销售收入和总资产额均不超过2 亿元,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上述标准,不影响该项税收优惠的适用。④关于投资时企业年度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经笔者咨询税务局得知以投资当年的上一年度作为计算依据。

税收筹划建议:①公司注册时,需登记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企业名称需包含“创业投资”字样。实务中,多数企业认为自己从事创业投资,便满足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的创业投资条件的认识是不对的,因此需要特别注意公司组织形式的设计。②投资前需审核被投资企业上一年度企业的人员数量、资产规模和销售规模,最好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③被投资企业需具备高新技术资质,近年来,实务中存在大量企业在高新技术申报中存在造假行为,虚列研发支出,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因此,创投企业需要特别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科研属性是否真正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避免发生认定高新企业后又被取缔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情形。

第二,投资额的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于初创型科技企业。

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文件:

一是法人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型科技企业满2年(累计24 个月)的,可在满2年的当年按照初始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期限暂无限制。

医学人才保持终生学习的能力,已成为不可或缺的要求。相较于其他专业,医学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科研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8],而规范化的学生科研团队则可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思维训练。然而由于场地、资金及相关配套设施等问题,客观上限制了学生科研团队的质量。对比于基数庞大的学生数量,名额配给过少,只能向精英化模式发展,远远不能满足当前需求。对此,应主动地改革教学方式,将一线教学与学生科研团体相结合,理论课程教学作为学生科研团体的基础,学生科研团体的开展促进专业教育的延伸,二者相互促进并互相融合。学校应主动为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给予充足的物质保障,提升科研团队质量,使更多的学生从科研活动中受益。

二是有限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型科技企业满2年(累计24 个月)的,其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之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先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至各合伙人,再由各合伙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缴纳所得税:

①合伙人为法人组织的,将其分配的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宣告分配的所得与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纳入该法人当年的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可以其初始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期限暂无限制。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将其分配的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宣告分配的所得与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课税税目及税率:生产经营所得,5%~35%;该自然人可以其初始投资额的70%抵扣该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期限暂无限制。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需被投资的初创型科技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①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税;②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时,职工人数(包括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和劳务派遣的员工)不超过300 人,年度销售收入和总资产额均不超过3 000 万元(投资年度的上一年);③被投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④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包括境内境外,新三板挂牌不视为上市);⑤接受投资当年及次年,被投资企业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企业总成本费用的20%。研发费用支出包括费用化的支出和资本化的支出,审计取数分析时应从科目余额表研发支出科目取数,而不应局限于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支出数据。

税收筹划建议: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对创投企业本身的形式并无严格要求,即公司制、合伙制均可以享受。难度在于所投资企业是否满足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因此创投企业需要在投资前尽调阶段加强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审核。尤其是研发费用,实务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研发费用辅助账不规范,费用内容研发属性不强,大多为人员的管理费用、差旅费,未按照工时或者其他合理方法在不同项目及不同业务之间进行科学分摊,导致不能满足抵扣条件。

对比国税发〔2009〕87 号、财税〔2018〕55 号与财税〔2019〕13 号文件,不难发现,国税发〔2009〕87 号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要求较为宽松,但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要求较为严格,财税〔2018〕55 号与财税〔2019〕13 号虽对被投资企业的要求严格,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没有限制,因此创业投资企业还需要综合考虑其投资策略、投资阶段决定其组织形式。

第三,西部大开发地区所得税税率优惠。

创投企业属于金融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依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 号)注册在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可以享受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相比25%税率可以节税10 个百分点,对于投资收益丰厚的创投机构来讲,节税效果可观。

税收筹划建议:将创投企业注册在西部省份,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重庆市、甘肃省、贵州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青海省12 个省。笔者所供职公司为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陕西省,经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可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企业只需在申报纳税时,在税务系统中勾选相应的税收优惠选项即可享受。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核算方式选择。

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对于股权投资所得,可以选择20%或者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方式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对于所投基金项目需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单一基金项目核算或者创投企业整体所得核算,备案为单一基金项目核算的,实现投资收益时,个人合伙人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为按照创投企业整体所得核算的,实现投资收益时,个人合伙人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建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合伙制创投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其从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的分红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果预计投资回报率超过20%,建议备案为单一投资基金,如果投资回报率处于20%以内,则建议选择按照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鉴于一级股权投资市场的特殊性,要么没有投资收益,要么获得丰厚的超额投资收益,实务中普遍选择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3.3 增值税、所得税共同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基金小镇进行注册成立

为吸引投资,全国金融小镇对基金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嘉兴南湖基金小镇对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湖金融区的投资类企业自纳税之日起6年内,按企业当年实现的入库税收(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所得,给予70%的奖励,合伙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给予70%的奖励;企业经营团队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给予70%的奖励。青岛姜山基金小镇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奖励地方留成的80%,企业所得税奖励地方留成比例的40%,个人所得税奖励地方留成的90%。海南亚太基金金融小镇,对注册于小镇的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创业投资15%、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企业年纳税总额(含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达到50 万元,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财政奖励。

税收筹划建议:在基金注册阶段,对比各基金小镇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应的条件要求,综合考虑税收优惠力度和创投企业需达到的条件和付出的成本,最终选择最合适的注册地。

4 几点建议

4.1 早设计、早筹划

创投企业的税收筹划始于股权结构及组织形式设计、业务的初始阶段,并非等到纳税申报时才着手考虑,届时为时已晚。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需要在创投企业最初设计阶段及筛选标的企业时,就应熟悉税收政策,并考虑为达到税收优惠政策所要求的条件,作出安排。

4.2 重视税务筹划工作,加强人才培养激励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度复杂、专业的工作,且隐蔽性强。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运用,如果应用得好,可以帮助投资人显著提高投资收益,因此创投企业需加强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并按照节税效果给予税务筹划人员专项奖励。

4.3 税务机关加强操作流程指引

多数企业只知道税收优惠政策,但并不知道操作流程细节,建议当地税务机关公开流程操作并提供材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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