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信息迷雾治理实践及其战略考量*

2023-03-22 03:37:46林迎娟
情报杂志 2023年2期
关键词:迷雾欧洲数字

林迎娟

(北京语言大学国际中文教育实践与研究基地 北京 100083)

从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的干预风波,到全球新冠疫情引发的“信息疫情”(Infodemic)等一系列国际热点事件,信息迷雾所引发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信息迷雾事件频出甚至成为国际热点问题,对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的治理带来较大冲击,得到国际社会各界的日益关注。与此同时,信息迷雾对国家治理进程及国际安全所带来的实际影响,也促使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陆续出台相应法律法规,重视对信息迷雾的预警、识别与综合应对。欧盟是较早关注并在超国家层面上积极推进信息迷雾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国际行为体之一,在赓续个人信息保护等传统的基础上,欧盟也在探索推进低外部依赖、兼容性强且能反应欧洲价值观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个超国家的行为体,欧盟具有的重要国际影响力,其为应对信息迷雾所进行的实践探索与创新理念,对中欧关系发展与数字中国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

1 欧盟应对信息迷雾问题的发展缘起

信息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环境而与人产生关联,目前我们处于“以数字化符号为载体、互联网为媒介的融合媒体环境”[1],有整体性与碎片性、思想性与实践性、真实性与虚假性、单向性与社交性兼顾且相互影响等特点,信息传播依托媒介的迭代发展过程,给人类交往过程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设置了诸多数字化“陷阱”,如信息迷雾现象的出现及给国家与社会发展带来新挑战。在信息化社会及互联网普及应用的环境中,“虚假信息”的产生与传播本是一种普遍现象,如今信息迷雾问题与新媒体发展相互交织,社交新媒体平台的广泛应用进一步便利了信息迷雾的扩散与传播,对欧盟的政治过程与社会文化治理既有框架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在网络互动环境中,更为开放多元环境下的群体互动,确实加剧了认知的狭隘与非理性,便捷式判断影响凸显,“群体互动带来的群体性迷失,容易导致信息病毒在群体内部滋生,甚至向外漫延”[2]。

信息迷雾是通过相关信息的传播来误导决策的一种信息环境和氛围,逐步成为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一大治理难点。信息迷雾问题的逐步凸显及欧盟层面对其潜在负面影响的评估,是促使治理机制逐步发展完善的一个推拉因素。关于“信息迷雾”概念界定,欧盟文件指出:“为经济利益或欺骗公众而创造、呈现以及传播的、可核实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并可能对公众造成损害”[3]。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层面对信息迷雾(disinformation)概念界定更为强调其政治与社会影响,有观点将其特征可概况为蓄意性、虚假性、传播性和误导性[4]。 这与一般意义的虚假宣传广告及不实消息传播相区别,主要指相关行为体通过创造、呈现以及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而营造影响正确分析或判断的信息氛围。对欧盟层面信息迷雾治理应对方式的理解也更应该将安全因素、战略沟通及数字平台监管等事关欧盟优先事项推进的相关因素进行统筹考量。聚焦信息迷雾的国际维度,欧盟监管范畴在对外行动署(EEAS)和欧盟委员会邻里和扩大谈判总局(DG NEAR)相关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在欧洲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对信息迷雾的治理不仅事关欧盟成员国内部治理问题,更是一个内外联动的发展议题,也是对一种未来发展威胁的应对。在国际格局波诡云谲和技术不断赋能社会交往的大背景下,不实信息的传播途径及影响机制也在更新迭代,其对普通社会民众的社会动员力不容小觑。

欧盟对信息迷雾的治理举措始于反制俄对欧的“影响”行动。欧盟官方文件指出,叙利亚战争、乌克兰MH-17在东部被击落事件、索尔兹伯里化学武器袭击事件等都有俄方影响甚至操控相关信息传播的相关证据[5],面对这一系列精心策划并执行的“宣传攻势”,对信息迷雾的应对也顺势成为欧盟应对“混合威胁”(hybrid threat)的一个重点领域,官方层面通过的《战略沟通行动计划》,为后续欧盟成立专门应对信息迷雾的工作组奠定法理基础。总之,信息迷雾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影响,源于其产生、传播与影响是嵌入在社会、文化、经济等深刻变革的发展背景之中,媒体传播环境也在转型升级之中,新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进一步促进了不实或半真半假信息的产生、传播与施加影响。各类行为体特别是国家,利用对信息(包括虚假或半真半假信息)操控与传播实现相应战略目标也变得更为直接、高效。欧盟官方应对信息迷雾问题的文件,大都开宗明义提出政策或方案的初衷都为民主制度保驾护航,减少因有预谋的、系统性的信息迷雾对选举等政治过程的干扰或影响,为公民如实表达、参与政策讨论与选举等提供一个更为透明、多样、可信度高及包容性强的信息生态环境。

2 欧盟信息迷雾治理的框架模式

在信息迷雾治理上,无论就意识自觉还是立法情况与治理实践而言,欧盟算是领头羊,先行先试在区域内通过官方发布纲领性文件、成立专门工作组等方式促进体制机制与政策议程的协同性发展,其所形成的治理框架、治理模式特别是与利益攸关方所形成的共治范式等都有一定的启发性。

2.1 发布纲领性文件,引领欧洲信息迷雾治理框架的调整优化

针对欧洲的“信息战”“宣传战”等被视为一种混合威胁,是网络空间治理需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事关战略自主权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方方面面。为此,在遵循相应法律法规基础上,欧盟通过一系列纲领性文件,推动相应治理框架的形成与治理范式的传播与推广。对信息迷雾的有效应对,不仅需要解决问题的政治决心,更需要动员并联合超国家与国家层面等各级政府的积极参与。欧盟一开始在超国家层面就将信息迷雾问题视为潜在发展威胁,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包括《应对信息迷雾的多维方法》《处理网络信息迷雾:欧洲的方法》《信息迷雾行为守则》《应对Covid-19信息迷雾:认清实事》等,欧盟出台的相关纲领、行动指南“明确了欧盟信息迷雾治理的实施路径和具体方案,成为指导欧盟信息迷雾治理行动的系统性指导文件,同时也显露欧盟试图引领信息迷雾治理规则体系构建的战略意图”[6]。

在应对信息迷雾问题上,欧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多层级治理体系,超国家组织机构在大政方针的制定上发挥了引领作用,通过一致协商的决议、行动计划等纲领性文件,引导国家及超国家层面治理框架及工具的形成与运用。因信息迷雾所依托的媒介不断增多,相应的信息操控手段也在增多,对欧盟成员国、邻近伙伴国施加影响的途径与方式也在增多,可谓是一种不断更新迭代的外部“发展威胁”,因而,欧盟信息治理框架运行时,还辅之定期的评估与反馈体系,推进治理框架的调整与优化,以适应更为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空间治理需求。信息迷雾链条形成中的关键一环是需要通过相应媒介或渠道来实现,因而治理过程离不开相关企业、媒体组织等行为体参与抵制虚假信息传播的联合行动,需要相关行为体进行行业自我监管,以增强虚假信息监测与应对能力。为此,欧盟通过了《反对虚假信息的行为准则》,形成对行业的引导与监测,并于2022年适时更新相关内容并通过了加强版的行为准则[7],旨在充分发挥信息迷雾治理进程中欧盟在超国家层面对行业与组织的引领作用。

2.2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战略传播事项,发挥欧盟对外行动署的信息治理职能

随着信息迷雾事件增多及带来的威胁日益凸显,其逐步为国际社会所重视,从应对外国信息操纵与干预进入到欧盟政治议程中起,对外行动署就处于预防、监测及应对的最前沿。从成立战略传播专门工作组进行应对,到统筹外交使团资源并同七国集团及北约等国际伙伴就信息治理议题保持密切沟通及协作,欧盟对外行动署全程配合欧盟委员会(下文简称“欧委会”)、欧洲议会等机构相关决议的落实推进。2015年,为及时有效应对俄罗斯正在对欧洲及其邻国开展的“宣传战”,欧洲理事会向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提议出台应对的行动方案,同年成立专门工作组。欧盟较早成立系统化应对网络安全治理的组织机构,并统筹设立了欧洲网络信息与安全局(ENISA),作为信息迷雾应对的内外部专门监管机构。2017年,欧洲议会通过相关决意呼吁欧委会深入分析假新闻传播及影响现状,并核实立法干预限制信息迷雾传播范围及带来的负面影响。2018年起,欧盟官方也陆续发布关于在社交网络和数字平台保护公民隐私、数据安全及自由表达权利的相关声明,都对内外释放欧盟层面应对信息迷雾问题所形成的一致政治决心。2022年欧委会提出《数字十年的欧洲数字权利与原则宣言》,强调数字化转型愿景是以人为中心的,尊重人民的权利和愿望[8]。 欧盟于2015年成立东方战略传播工作组(East Strategic Communication Task Force),隶属于欧盟对外行动署。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向东部邻国高效传播、推介欧洲政策;净化媒体传播环境,保障新闻传播自由;增强欧盟的整体应对能力,协助提前研判、解决及回应俄罗斯的“宣传战”等[9]。

概而言之,欧盟层面推动增强综合战略传播能力,旨在抵制俄罗斯对欧盟政策、政治进程、东部邻国的宣传攻势与外部干扰。截止2021年3月,东方战略传播工作组有16位具有较高信息素养及有较强外语能力的全职工作人员。值得关注的是,该工作组有明显针对俄罗斯的运行倾向,从工作重点内容、旗舰项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但并不直接推进反制措施,主要通过向东部邻国解释与推广欧盟政策以及改善媒体传播环境等“软性”举措入手,助力形成对有俄罗斯背景的信息宣传战及与此相关信息迷雾的有效防疫环境。为加强协作、以联合行动方式应对针对欧洲的信息迷雾难题,欧盟层面还统筹建立了快速反应系统(Rapid Alert System),赋权并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社会行为体参与,通过信息与案例共享,实现欧盟超国家机构与成员国、官方层面与社会层面的联合行动,而对外行动署主要发挥协调员的作用,协调内外相关资源,通过内外联动方式促进欧洲对信息迷雾快速、高效地应对[10]。此外,欧盟驻外使团为配合欧盟在数字领域优先发展事项的落实与推进,也在积极开展数字公共外交,该过程也需欧盟对外行动署充分发挥其在国际维度上的独特优势,综合统筹内外资源并充分发挥信息治理的职能。

2.3 搭建利益攸关者共治的模式,兼顾相应政治情境等环境因素

欧盟层面关注到的信息迷雾问题,聚焦在有国家影响因素的,并且通过对信息的操控影响而干预到欧洲发展进程的相关影响行动,尽管背后施加影响的主要行为体通常有一定的官方背景,但其所施加影响的目标受众、依托的媒介等通常都有明显的社会属性。信息迷雾链条之所以能发挥作用,主要通过对信息的编辑与整合、目标受众的选取以及投放时间节点的择取而实现,直接干预到政治事件,进而影响到欧洲政治发展进程。“复杂舆论场景中内容风险的滋生和放大,会受到信息生命链条中所有参与者的影响,风险处置也需要这些主体的联动参与”[11]。可以说,在网络信息空间领域,虽然不实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很多是有官方背景的,但施加影响的媒介及目标人群都有明显的社会性,从网络平台治理、到个人信息鉴别等信息素养的提升等,都需充分考虑具体政治发展进程与情境相关的环境因素。信息空间领域的独有运行特性也决定了信息迷雾治理机制的开放性,对治理资源的统筹与治理效能的提升,也是利于欧盟这一超国家机构获取并强化其参与跨国信息治理进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从应对信息迷雾的治理实践来看,欧盟结合整体发展战略高度和成员国与邻国具体发展情况,推动形成利益攸关者参与共治的多层级治理模式。“多层级治理主要表现为欧盟与成员国的权责分配,权能转移不足以使欧盟陷入治理困境,为弥补能力缺陷,促使欧盟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采取更为务实的政策”[12]。信息迷雾作为一种动态演进的发展威胁,不仅需要涉及内政外交发展的诸多行为体参与,而且问题的解决需要跨领域、跨层级的联合行动,方能取得较好的治理成效。欧盟官方层面将信息迷雾视为影响民主政治进程与公共话语形成的一种混合威胁,对欧洲价值理念与自由观点表达形成了冲击,可见官方层面上业已形成的政治应对决心。2018年欧委会公布的应对信息迷雾的行动计划中就指出,问题的解决需要欧盟各机构、成员国、市民社会以及线上平台等私人部门的联合行动进行回应,治理成效的取得需依托的四大支柱:提高欧盟机构监测、分析与发现信息迷雾的综合能力,包括增加对对外行动署下设的战略传播工作组的支持,为驻外使团及应对混合威胁的机构增加数字领域的专家支持;增强协调与联合应对的能力;动员私人部门的积极参与;提高认识并增强社会恢复力。从虚假信息的甄别到深度解析信息迷雾的结构、传播链以及影响机理等方面,专业人士在信息空间治理中的作用尤为凸显。此外,公众的信息素养能力也是在全社会层面上形成免疫虚假信息及信息迷雾影响的重要社会屏障,因而,在治理工具应用上,欧盟也通过在“地平线欧洲”等项目侧重对利于增进理解与增强应对信息迷雾相关项目的支持,以增强社会层面对该问题的理解与重视。

3 欧盟信息迷雾治理的战略考量

欧盟层面建立起的信息迷雾治理体系,不仅能引发网络信息时代数据治理规范之维的讨论与反思,而且其围绕信息环境治理而形成的治理框架模式,特别是超国家机构与成员国、邻国的互动及所形成的治理范式,还具有重要战略考虑,既是应对信息操纵、传播冲击信息安全、干预政治进程、影响欧洲战略传播等诸多欧洲治理挑战与危机的一种回应,同时也是配合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传播等内外联动发展议程的策略选择,是新形势下欧盟主动选择通过信息治理落实欧洲优先发展议程的一个综合解决方案。

3.1 信息迷雾治理是面对欧洲治理危机的一种回应

欧盟层面对信息迷雾的治理发轫于安全因素,抵制外部势力对欧洲及其近邻的渗透与影响,针对安全因素的考虑,也是促使东部战略传播工作组成立的一个动因。具有官方策划背景的、针对欧洲的信息迷雾,不仅对特定政治进程能产生影响,而且也在制造分裂与对抗、侵蚀公众对体制机制的信任,以及在话语与政治规范领域产生深远影响。相应地,信息治理体系涉及安全因素、战略沟通、数字平台监管与合作研究等方面,涉外方面的相关工作都在欧盟委员会邻里和扩大谈判总司(DG NEAR)和欧盟对外行动署(EEAS)的职责范围内,治理进程需内外机构联动应对,以取得相应治理成效。

信息迷雾中涉及的行为体是多元的,主要包括信息迷雾的制造者、作为传播媒介的代理、作为信息迷雾目标人群的受众,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信息迷雾的形成链条中,受众对虚假信息的处理显得尤为关键,是直接影响具体信息迷雾行动成败的关键点。“信息迷雾的危险之处,在于所传播的虚假消息,并不会因为利益无关、视角中立而获得免疫,在渠道污染阶段可通过发表极端言论、嘲讽、幽默和隐喻、定向选择或者构造中立目标等方式施加影响”[4]。 在欧洲,个人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被视为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之一,而通过信息迷雾行动这一外部影响方式是推动形成极端化言论、虚假信息共鸣、制造对立面等,都是煽动普通民众惯用的方式,能通过政治话语的塑造而影响个人政治参选意愿的一种主要手段,也是“后真相”时代欧盟治理进程需应对的一个治理难点。

3.2 信息迷雾治理是维护欧盟信息安全的现实需要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潜力的同时,也带来诸如数据安全、隐私泄露、数字垄断及虚假信息传播泛滥等新问题,甚至逐步发展成为非传统领域的一个安全问题而日益凸显。2018年5月25日,当时被视为史上最为严格的数据保护法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欧盟成员国内生效实施,彰显对个人隐私与信息保护的较大力度。2020年提出《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项新草案,对数字服务供应商等平台都有明确的信息监管要求。在信息化时代,超大型企业与平台凭借技术和数据优势,形成了一定的数据垄断,而作为数据服务用户的主体,却处于被动的地位,甚至出现因缺少信息保护意识而丧失对个人数据控制的境况。

上升至国家层面,信息迷雾带来的网络空间安全问题,也被欧盟视为一种混合威胁,这在欧盟应对信息迷雾的官方文件中都有所体现。信息迷雾是一种更新迭代的治理挑战,表现形式、依托媒介、作用机制等都随着新媒体技术发展而动态发展,增加了网络空间治理的难度,成为国家非传统安全领域需面临和应对的一个棘手问题。信息迷雾对欧洲民主政治进程影响最为直接且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影响或干预选举等政治事件来实现,这也严重影响到民众政治参与、自由表达以及新闻言论自由。因而,在应对信息迷雾的治理框架与监管工具供给上,官方层面都配套应对选举过程潜在出现的信息迷雾问题的相关举措,以保证既有民主政治进程的有效运行。

3.3 信息迷雾治理体现了欧盟对战略传播的高度重视

在当今新的媒体生态中,政治行为体受到政治结构、政治规范及社会互动的交融影响,战略传播力能通过对规范的影响与塑造,对政治行为体施加内部影响。相应地,战略叙事的作用凸显,“战略叙事是政治行为者构建国际政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共同意义的一种手段,以塑造国内和国际行为者的行为”[13]。作为一个整体,欧洲信息迷雾治理成效也关系到战略传播问题,涉及到欧盟战略传播中对“叙事冲突”的回应与消解问题,能反映出欧盟对外部宣传干预的反制能力。情报学界将信息迷雾视为一种外部施加影响的手段或工具,当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对信息迷雾的治理也是一个重要的战略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与政权的安危,因而也一直在欧盟官方层面得到重视。

可以说,欧盟为应对信息迷雾动员起来的多层级制度安排与行动框架,形成了较强的战略传播合力。从东部战略传播工作组成立,到欧盟应对虚假信息平台(EUvsDisinfo)运行,通过对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分析,协助预测与应对针对欧洲发起的信息宣传战。项目工作组还通过发布专题研究报告以及信息迷雾专题评论等方式,肩负提高公众信息素养的教育宣传职能,包括定期面向欧盟工作人员、成员国政府、媒体以及市民社会组织等推介信息迷雾专题知识,输出欧盟信息治理规范等。从地缘战略角度来看,欧盟的邻近国家既是宣传、推介欧洲政策与理念的目标区域,同时也是抵制俄罗斯施加影响的中间缓冲地带,部分邻国还是申请加入欧盟的候选国家,是战略传播的重点国家,因而不容包括俄在内的第三方利用信息迷雾策略进行政治干预及渗透影响。

3.4 信息迷雾治理是欧盟争夺数字主权的重要着力点

在全球数字化大发展与欧盟数字化转型的双重影响下,数字主权概念所承载的象征意义与价值取向,不仅利于克服来自联盟内部特别是成员国的逆向主权诉求及保护主义倾向,而且在推动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围绕议程设置、决策管理及治理偏好塑造等大国数字竞争中能有更多的自主性与影响力。欧盟内部已形成的巨大数字经济市场,也为其向地区外传播数据治理规范与规则奠定基础。从2010年欧委会提出的通过建设数字单一市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欧洲数字议程》[14],到2015年欧《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正式出台,积极推动实现欧洲数据市场内部的相关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释放地区数字经济的发展活力,逐步成为欧盟的一个重要发展议题。

与此同时,信息迷雾是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新挑战与新问题,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中,欧盟适时提出“数字主权”战略理念,在数字治理理念引领、治理规则体系制定以及全球数字经济格局发展中凸显欧洲的影响力。有观点就指出:“欧盟在数字技术发展中引入政治化与安全化工具,在安全话语建构‘外部威胁代理’,以确保自身在数字技术治理中的政治权威,并为欧盟内部与国际层面的数字技术政策赋予合法性”[15]。信息迷雾所带来的安全威胁与政治干预能力,虽是数字治理的应有之义,同时为欧盟倡导的数字治理的自主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了依据与发展路径,促使进行根植于欧洲本土价值观的数字化转型。该过程也利于增强欧盟在新一轮数字规则制定上的全球影响力与塑造力,实现在数字化发展转型中减少对美国等大国的过度依赖等发展目标。

3.5 信息迷雾治理是塑造欧盟积极形象建构的工具

相较于美国,欧盟公共外交体系的数字化程度还有很大的发展提升空间。从公共外交“4E”策略提出到推进公共外交进入到web2.0新发展阶段,美国注重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双向沟通与对话,依托本国在数字移动通信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技术与平台优势,将不同媒体传播方式进行融合,充分发挥社交媒体特别是自媒体的传播优势,向其他国家民众传递信息的同时实现“传情达意”的公共外交效果。可以说,新媒体等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带来信息迷雾等问题,但也便利了公共外交主体进一步拓展传播途径,相关行为体可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所具有的即时性、互动性以及普遍性等特征,以较为柔性的方式接触到海外普通民众,持续且系统性的进行对话与互动,也利于向更广泛的民众推介欧洲发展进程及欧盟治理现状。

在欧洲数字化转型中,数字公共外交也为欧盟所重视,成为推动内外优先发展议程与国际交流项目落实的一个重要抓手,也为积极塑造欧洲国际形象及在全球治理进程中推介欧洲方案开辟新路径。在欧盟对外行动署发挥信息综合治理职能应对信息迷雾过程中,主要通过两种机制进行欧盟形象的塑造,一方面通过反制信息迷雾行动,包括进行信息迷雾相关行动的监测、甄别以及联合开展行动等方式,以较为被动的方式消解因信息迷雾问题对欧盟形象及欧洲发展形成的误解;另一方面对欧盟驻外使团增加数据分析专家等人员配备,重视挖掘并发挥专家的信息数据处理与分析能力,促进公共外交的数字能力建设,开展适合本土交流的公共外交活动,同时注重融合利用融媒体平台,通过活动策划、欧洲政策推介等灵活多样方式传播欧洲推崇的理念与价值。

4 欧盟信息迷雾治理实践的启示

欧盟层面将信息迷雾问题视为对欧洲民主及其核心价值观的挑战,将该议题安全化、政治化,动员来自欧盟超国家、成员国、邻国等官方以及来自媒体、组织机构及专业人士等利益攸关的多元社会行为体都参与到治理过程,通过官方文件发布引导、专门机构设立与资源统筹等方式建立起治理框架与范式,融入欧盟数字化转型发展进程及优先发展事项落实的过程中,试图向全球网络信息空间治理输出欧洲的综合解决方案。欧盟的信息迷雾治理框架模式及其重要的战略考量,也能为中国网络信息空间治理体系构建及其对接欧洲数字治理框架提供一定的国际参考与经验借鉴。

4.1 基于国家总体安全观,积极构建信息迷雾防御体系

在治理目标与原则上,欧盟在保障公民言论、新闻自由及民主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不但动员了较为一致的政治决心,而且嵌入数字化转型等欧洲优先发展议程之中,推动形成多层级信息迷雾防御体系,从信息迷雾相关行动的监测与识别、应对与反制等多方入手,既从发展纲要等宏观目标予以引导,同时供给信息迷雾应对的行动指南及管理规范等。反观中国,信息迷雾问题作为新型网络空间治理难题,在国家总体安全中的地位日益凸现。相应地,信息迷雾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步外溢,问题的系统性应对需将其纳入到网络治理的大框架中,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思维和方法指导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政策文件规范与引领下,不断提高我国网络安全的防御水平。

4.2 积极搭建信息迷雾治理框架,构建利益攸关者参与共治模式

在治理框架与模式上,欧盟层面一方面通过体制机制建设,不仅结合欧洲治理实践发布相关纲领性文件、指定或设立专门应对机构、动态评估信息迷雾治理成效等方面,促进网络信息治理能力提升;另一方面,信息迷雾治理实践中还注意内外联动,动员超国家、国家等官方层面、个人、企业与专业组织等利益攸关的广泛社会行为体参与,从信息迷雾传播链入手,通过行业自我监管、个体信息综合素养提升、官方政策引领等多维度并举方式应对信息迷雾问题。实践中,对有国际策划背景、针对我国国内民众的相关信息迷雾行动的治理,仍需官方主管部门、媒介平台、公民个体及时进行甄别,方能抵御不断更新演进的外部“影响行动”。信息是国家竞争的关键要素,在大国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背景中,信息迷雾的营造和使用也顺势成为国家竞争的常见手段,“成本欺诈是部分西方国家为应对国家战略竞争而经常用的遏制型手段”[16]。在应对国际遏制战略相关的信息迷雾问题时,中国仍需利用多边平台及机制,通过保持与国际受众的有效沟通与互动,方能及时且有效化解相关行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4.3 结合中国数字化转型发展实践,注重网络空间治理相关的国际话语建设

在应对信息迷雾问题上,欧盟层面大有将该议题政治化、安全化的趋势,具有丰富的战略考量,着重强调具有俄罗斯等官方策划的行动,对民主进程与公民自由权利的侵蚀与破坏,旨在动员一致的行动力,实现内外联动的经济与发展目标,同时促进战略传播与数字公共外交相关工作的开展。欧盟应对信息迷雾所形成的治理框架、规范及其与多元行为体互动的模式,是促进全球网络空间“良治”的一种“欧洲方案”,也是欧盟影响数字化时代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范形成的一个路径。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已有近30余年时间,网络信息治理及相关话语体系也经历了本土化发展的重要时期,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制度也不断发展完善。同时,随着中国数字化转型进程,中国互联网基础建设的后发优势、网民规模大、互联网产业与技术等应用发展迅速、互联网安全治理形势严峻等特点凸显,形成了独特的网络空间治理机制与规范,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拓展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相关话语建设的国际维度,在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基础上,提升中国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相关话语传播的国际影响力。

概而言之,信息迷雾之“迷”的关键在于通过对目标受众施加影响进而实现相应战略目标,人的信息素养是信息迷雾链条能够形成并施加影响的一个关键变量。因而,面对信息迷雾盛行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呼唤机制理性的回归对形成“信息病毒”免疫力来说尤为关键,一方面,在公共领域建立起一套被认同并遵守的规范或治理体系,即为广泛认同的一套公共交往理性价值,以切断不实信息传播路径、形成群体协同识别、阻隔信息迷雾的生产与传播;另一方面,共同提高个体的信息素养,包括理性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克服信息化时代“人媒”的个体局限性,从而为个体更为理性、客观地参与社会、政治议题的讨论,进行观点表达并正常行使政治权利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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