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全国三亿青少年进森林研学教育活动方案》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各类自然保护地及其他自然生态资源的教育功能,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国家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将充分依托所在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湖泊、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等自然生态资源及其他周边文化、科技、体育等资源,在保护的前提下,为开展教育活动提供场地支持、专业人才力量支持、教材及课程内容支持等服务。
第三条根据自然生态资源禀赋,国家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将分为专题类和综合类。专题类是指以单一领域特色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场所,综合类是指涵盖两个及以上专题类别的场所,包括各类植物园、動物园、综合性生态公园等。专题类包括:
(一)森林类。依托森林生态系统为主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林区)、集体林地、场圃等。
(二)草原类。依托草原生态系统为主开展教育活动的草原自然保护区、草原自然公园等。
(三)湿地类。依托湿地生态系统为主开展教育活动的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
(四)野生动植物类。依托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及其生态系统开展教育活动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
(五)湖泊类。依托湖泊生态系统为主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具备条件的岛屿等。
(六)荒漠类。依托荒漠景观资源为主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类保护地等。
(七)地质类。依托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较高美学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为主的各类地质公园等。
(八)其他类。依托其他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类保护地等。
第四条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负责国家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国家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名录发布采用申报制,原则上按年度发布。各省级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的国家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主体明确,土地权属清晰,原则上具有法人资格,且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单位依托区域应具备丰富的自然生态资源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有较高的知名度,适宜开展青少年自然教育活动。依托区域应有一定的面积,以山地地形为主的集中连片区域一般不小于40平方公里,以平原为主的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在城市及周边区域的一般不小于1平方公里。专题类营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总体功能齐全且布局合理,功能区应包括综合服务区、教学区、体验区等且各功能区适宜开展自然教育活动。
(四)应具备室内教育场所和设施,含以下其中一项即可:科普馆、展览馆、宣教中心、自然(森林)博物馆、科技馆、体验馆等,单个室内活动空间同时容纳人员不少于50人。
(五)应具备室外教学区,单个室外教学区域应至少能容纳50人平整地,配备完善的标识标牌、解说系统及互动体验性配套设施。
(六)应采用点线结合的方式,设立主题鲜明的自然教育走廊、路径、步道,并设有观察点、教学点、体验点等。
(七)提供自然教育营地三年运营发展规划。
(八)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责任划分方案(场地方、活动组织方、参与者个人三方责任划分清晰)、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体系。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专业人才力量。
(一)具有专门的运营管理团队。申报单位具有专门的自然教育营地团队,确保营地运营的教育性、安全性及可持续性。团队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包括负责人、自然教育导师、安全员等。
(二)配置专职自然教育导师。专职导师需通过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认定的有关机构组织的能力测评认证,持证上岗。自然教育导师数量不少于3人。
(三)配置安全员。营地应设置安全员岗位,安全员需经相关主管部门资格认证的系统培训。
第八条具备配套的自然教育课程、资料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能力。
(一)对所在地自然生态资源进行调查并编撰相应的资源梳理报告、科普读本、科考报告等基础资料。资源梳理报告能充分展示所在地自然生态资源种类、生态系统特点、特色教育、场地服务、课程服务等内容。
(二)具备系统化的自然教育课程,其中围绕生态系统、动植物资源及保护、保护地保护3个主题,每一主题应至少配备一套课程,确保课程体系涵盖青少年各年龄段需求。总课程数量不少于3套。
第九条其他配套及支持。
(一)具有相应的数据统计及管理系统,确保青少年自然教育活动的数据、过程有记录,结果有统计。
(二)具有相应的档案记录系统,详尽记录青少年参与的生态文明活动的类型、次数、时长等内容。
(三)相应的宣传推广计划。
(四)应有相应评价体系,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多种方式开展活动评价,提升活动整体水平。
(五)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绿色营地应给予门票价格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章申报认定流程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填写国家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申报书。
(二)营地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能体现营地土地及地上物合规性证明复印件和营地全貌的图片一组(单张不超过10M)。
(四)提供时长8分钟以内的高清(1920x1080P)相关影像资料片。资料片内容以介绍申报当地相关的资源特色、文化历史、地理位置、交通条件、接待能力、管理服务能力等为主,并配2000字以内的解说词。
(五)提供资料A4纸打印后胶装成册,一式三份。所有打印资料生成PDF电子版连同8分钟视频及营地高清照片使用U盘拷贝随纸质版一同邮寄。
第十一条申报途径。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省级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提出申请。
(二)申报单位所在省级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择优推荐1-2个单位,向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报送推荐名单。
(三)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各地申报工作。国家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的设立,遵循成熟一个认定一个原则。
第十二条评审程序。国家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评审工作由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具体组织,从全国关注森林活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依据相关标准组织评审。评审分为材料初审、专家现场考察和集中评审。
(一)初审。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递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漏项缺项资料的会及时告知申报单位补齐,并确定初审合格名单。
(二)专家现场审核。根据初审合格名单,每年5月至6月,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选取2-3名专家进行实地核查。专家现场核查期间产生的往返交通费、专家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由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承担。专家根据评分规则现场赋分,并出具核查报告。
(三)集中评审。现场审核完成后,专家委员会组织集中评审,确定拟发布名录。
第四章公示、名录公布
第十三条对评审合格营地,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关注森林网、中国绿色时报、绿色中国杂志、绿色中国网络电视等,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名录公布。对公示无异议营地,统一对外进行名录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国家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名称、类型、行政区域等。
第十五条对国家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实行全国统一编目编码。
第五章监督评估
第十六条按照三年运营发展规划,制定营地建设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稳步推进自然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营地在选址、建设与管理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符合功能区规划要求以及国家安全标准,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安全有序为原则,做好安全管理规划和风险管控,建立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责任坚持属地负责制。
第十七条国家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每年提交活动开展情况,原则上每三年组织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评估工作由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统一部署,执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营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对评估不达标的营地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在运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不适宜继续开展青少年自然教育的营地,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有权撤销其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全国关注森林活動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