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的时代元素、进阶要点及因应之策

2023-03-15 22:37:47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7期
关键词:法学案例法治

崔 凯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案例是教学时连接文本规范和法律实践的常用纽带,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人才培养的核心方法之一。在高校教学实践中,案例教学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在普通课程授课时穿插案例,单独开设案例研习类课程等。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了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1]基于此,新文科建设、课程思政等相关政策不断出台,指明法学高等教育的努力方向。法学和法学教育与时空环境密切关联,正如霍姆斯的著名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2]1在具体教学方法的运用策略上,案例教学在强调法律逻辑的同时需要高度关注政治逻辑,这是不应回避的时代需求。当前聚焦于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法立足当下,展望未来的专论尚不多见,本文拟分析归纳法学案例教学适用的新场景、新要求,并以《刑事诉讼法》等具体课程为例,分析案例教学完成任务目标所要关注的四大进阶要点,以期为法学案例教学方法提档升级,培养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所需法治人才提供理论支持。

一、法学案例教学适用场景的时代之变

在恢复法学教育的初期,案例教学的主要功能在于可以将抽象的法条生动化,法学界迅速接受并产生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法学教育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路径已经清晰,如何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成为法学院的共同议题。近年来,国家层面的政策陆续出台,对人才培养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案例教学法产生了直接影响。

(一)构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3]338在法学领域,研究中国问题,建立中国理论,探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法学教育者需要承担的重要任务,这项工作对案例教学有着很大的影响。

一方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看重实践逻辑,对法治人才的知识运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中国式现代化在中国实践中产生,也在实践中发展,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在实践中检验、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相关理论、设计和构想,坚持在实践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理论创新、路径创新”,[4]2021版《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在“概述”部分明确指出“法学类专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并在“能力要求”部分将注重实践放置于优先位置,“具备将所学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案例教学以案例作为知识传授载体,在诸多教学方法中,能够最大限度达成理论与法律的关联,其培养人才应用能力的功能无法被取代。

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研究中国问题,形成中国理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独立探索的法治现代化,强调立足中国,彰显中国特色,“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人类法治文明的新道路”。[5]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较多借鉴了西方理论,有论者甚至提出,“中国法学在进行法律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中基本上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切实关注和研究”。[6]28在教学方法上,我国也受到苏联影响而带有明显的大陆法系特征,“重视理论体系的完善,忽视案例研究讨论”。[7]构建中国话语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案例教学法必须在法学知识的传授过程中承载更多的任务,更加关心中国实际,不能仅仅停留于将法律原理通俗化。

(二)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8]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对法治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为了切实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让其成为指导法学教育和培养法治人才的根本遵循,一方面,国家对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做出调整,2021版《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设立为核心课程,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分类设置模式由“10+X”调整为“1+10+X”。另一方面,要求各部门法群策群力,结合不同课程的特点落实课程思政,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机融入现有法学专业课程。不同法学核心课程的课程思政切入点虽有不同,但也存在一些共性,例如重视人民的利益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坚持人民至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立场,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追求所在”。[4]这一理念可以落地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很多具体教学内容之中,如,刑事诉讼法关涉个人的最核心利益,“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对象是剥夺公民生命、自由、财产以及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刑事司法活动”。[9]3同时,刑事诉讼法是授权法,也是限权法,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碰撞最为激烈的场域之一,相关制度的设定安排充分反映国家的取舍态度。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师应当在授课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具体做法,让学生直接接触保障人权的实例。

具体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来源于我国法律实践,课程思政理应是法学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改调整都渗透着人民至上的基本精神。教师只有通过具体实例,才能将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扩大律师辩护权、增设值班律师制度、纠正冤假错案等成果形象地介绍给学生。同时,案例也是让学生区分不同性质制度的极佳手段。例如,无罪推定是各国刑事诉讼常见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两者之间存在微妙差别,如果抛弃精心设计的案例,脱离必要的研讨,学生很难精确把握法条背后的立法深意,也很难认知制度设计的深层法理,减损了学习的收获感,甚至让学生沦为法条背诵机器。教师如果在此处对比中西方对于未决羁押的实例,可以让学生直观认知“无罪”和“不得确定有罪”差别,真正掌握这一重要基本原则。

(三)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2.0计划”是过去十年间我国法学教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抓手,其重点是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实施措施是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2018年,国家正式提出大力发展新文科,克服传统文科教育“强调理论基础和思辨能力、忽视实践操作和动手能力”的不足。[10]作为新文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法科必将继续延续将理论联系实践的改革进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考察清华大学时的精神,新文科还将提倡不同学科的交叉融合,法学也需要将上述培养目标纳入到专业教学过程中。

案例教学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应用型能力的主力措施,早在2011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就将案例教学作为“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首要手段。在教学实践中,即便是最初级的以案说法式案例教学,也能够通过穿插的片段式案例帮助学生厘清特定的知识点,增强学习效果。在更为高阶的讨论式案例教学法或者专门案例研习课程中,学生可以以案例为主线,像法律从业人员一样研究具体问题,在课堂中模拟真实法律适用场景,获得系统性的法律职业技能知识。可以认为,案例教学与培养应用能力休戚相关,伴随着人才培养对学生应用能力要求的逐渐提升,案例教学也必须要随之进步,不断提升实效性。

案例教学也是快速培养学科交叉人才的有效手段。例如,诉讼法学的热点议题诉源治理、刑事合规、协商性司法等,蕴含着许多社会学、人类学和管理学等学科原理,诉讼、调解、仲裁等常见纠纷解决行为,除了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参与者锻炼性格、情绪、情感、沟通技巧等非智力要素。学科交叉是国家新文科建设的外部要求,也是法学学生职业能力的内在构成要件。这些教学目标需要更多的教学投入,案例教学可以大幅降低跨学科知识的学习难度,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更重要的是,相较于普通的宣教更能够增强学生的主观能量。

二、案例教学适用进阶的要点研析

法学教育从来不缺乏案例,缺乏的是将案例嵌入课程教学的有效方法手段,随着外部要求的增加,法学教育界普遍认为传统案例教学法无法对接新时代法治建设人才培养。[11]本文拟按照法学案例教学的流程,从对象确定、特色凸显、场景变化和互动反馈等四个方面归纳出升级进阶的关键要点,以期为后续改进提供分析标靶。

(一)案例教学适用对象缺乏权威指引

选择适当的适用知识点是案例教学产生实效的前提条件。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受到学制和总学时的限制,大多数核心课程的课堂教学时间为每周3-4课时,与此相对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初步构建走向逐渐成熟,法律文件的数量日益增长,理论研究成果汗牛充栋,知识点数量和深度均不断膨胀。案例教学的一个特征是会耗费较长的学时,常规的案例教学至少应包含案例介绍、学生思考和老师讲解三个基本步骤,深度案例教学还会有教师提问、学生回答、师生互动等进一步研讨的内容。有限的课堂容量决定了不可能所有的教学知识点都采用案例教学法,在没有权威指引的情况下,选择知识点容易过多、过少或者不当,因此确认适当的知识点成为法学案例教学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规范各门核心课程教学的基本规格,提高教学质量,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于1998年编撰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其中“刑事诉讼法教学基本要求”将“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分为二十五章,每章设置三至五个一级知识点,每个一级知识点平均包含五个二级知识点。教学重点的甄选并非是一项简单工作,以第八章“辩护与代理”中一级知识点“辩护制度的内容”为例,下辖“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范围和数额”“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义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等五个二级知识点,抛开课堂容量不论,每一个二级知识点都是非常合适的案例教学适用对象。如,“辩护人的范围和数额”看似简单,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复杂的授权性条款和禁止性情形,也是法律职业资格的高频考点,择取案例可以形象展示法律条款内容,降低学生识记难度。但第八章“辩护与代理”总授课课时仅有5 个左右,这五个二级知识点适用案例教学的频次必然需要有所取舍,为了保证科学性,理应对授课重点给予更加具体的指引。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较1998年又有较大增长,仅在辩护制度部分,又新增值班律师制度、侦查阶段律师享有辩护权等内容,且都属于学生应当掌握的知识点。根据笔者统计,对照2022年第四版马工程教材,刑事诉讼法课程全书新增了马克思恩格斯主义刑事诉讼观、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速裁程序、五个特别程序等重要内容,总计增加了不少于10%的二级知识点,这些变动进一步增加了尽快确定案例教学重点的必要性。

(二)思政功能的承载融入尚不流畅

高质量案例是实现案例教学法预设功能的实施工具和基本载体。案例教学法通过列举和点评案例,激发学生的主动思维能力,丰富教学场景,拉近了法理和司法实践的距离,能够填补讲授式单方灌输学科知识点遗留下的弊端。案例教学一般能够显著增加学生的知识获得感,但并不代表必然同时担负了政治引领、意识建构等宣教功能,要想达到课程思政的额外效果,需要在案例遴选上投入更多的精力。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通常分为域外通用原则和我国特有原则两个部分,出于突出重点的考量,教师一般都会简单介绍域外基本原则,将授课重心放置于我国特有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从初学法律开始,学生就开始从各个渠道接触司法独立、无罪推定、平等对抗、非法证据排除等域外基本原则,在各种宣传下,甚至可能在意识深处将这些原则与公平正义直接画上等号。如果在此处让学生认识到西方刑事诉讼原则的局限性,不仅可以帮助其更深层次认识到西方制度的底色,同时也便于学生理解我国相关制度规定的深意,在这个过程中,简单的理论剖析可能很难起到效果,结合案例的讲解往往能够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如,司法独立是西方话语的典型表达,[12]而构建制度时,西方式司法独立时常止步于形式公正,特别是习惯于将司法异化为竞技,很难实现实质公正,“司法就会演变成一种价格昂贵的博弈游戏,诉讼技巧的作用往往会大于案件事实,也必然造成诉讼当事人实际地位不平等”,[13]我国刑事诉讼构建了“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主体,“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为支撑的“一主三辅”原则体系,相较于西方式司法独立,更有利于刑事诉讼从形式正义跃进至实质正义,同时也有助于钳制国家权力,契合国情现状。但在当前的案例教学中,存在着教师课程思政意识不够、案例选择能力不强、讲解切入角度不佳等不足,距离能够达成课程思政目标,有效教导学生认同政治信仰,树立正确理念还有一定距离。

(三)案例适用内外部环境复杂化

案例与理论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两者可以相互促进,但也有可能纠缠牵扯。与普法教育及法律职业教育不同,本科及硕士阶段的部门法课程理论性较强,如何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更加高效地掌握理论是教育界一直努力解决的难题。在新时代背景下,刑事诉讼案例教学场景更加复杂化,为学生做好案例教学铺垫并非是可以轻易达成的教学任务。例如,理想状态下,教师通过佘祥林案、张辉张高平叔侄案等典型案例可以让学生了解刑事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解决路径,学生也可以认同平反冤假错案是国家勇于纠错,坚持实事求是的表现,同时还能学习到刑事证明标准、刑事申诉途径等具体制度性知识,更进一步,观测到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媒体社会发挥监督力量等正面作用。但上述案例也需要精心布置适用场景,如若不当,很可能出现如下偏差,影响实现教学目的。

其一,案例布置不真实。为了个人便利,部分教师使用虚拟案例作为教学素材,或者随意截取真实案例的某一部分内容。此种方式人为削弱了案例深度,降低了案件本身的思辨性,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学生记忆理解法律条文,但其他功能较弱,特别是不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应当控制使用的场合与数量。其二,学生参与不积极。在互联网时代,学生可以轻易检索到各种冤假错案的案例分析材料,教师如果仅是单方面输出案例,不注意规制消极学习行为,很可能会架空案例教学的效果。其三,群体教学和个体教学共存困难。案例教学拓展性很强,经典案例可以激发学生活力,不同层次学生的习得效果有很大差别。在分析刑讯逼供产生原因时,大部分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可以总结出办案人员工作压力大、法律意识薄弱、侦查手段落后等原因,也有部分学生可能进一步,探究出证明标准不科学、违法后果虚置等深层次原因。一些教师忽略个性化指导,在大多数同学掌握基本知识后即停止指导,没有留下帮助优秀学生的拓展空间,不利于学生成长成才。

(四)反馈互动方式需要优化整合

师生互动是避免案例教学重蹈“填鸭式”理论教学覆辙的重要保障,从诞生之日起,案例式教学就建立于师生充分沟通交流基础之上,但由于对案例教学理解的片面化,一些教师忽视与学生的互动与反馈,消解了案例教学的应有效果。

其一,过多采用宣讲式案例教学,忽略了讨论式、参与式等其他案例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存在多种具体方式,其中宣讲式案例教学仍然是教师单向的知识传播,学生缺乏主动性,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重点高校,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较强,对宣讲式案例需求并不旺盛。在一般高校,由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产业高度成熟,网络充斥着大量免费资料,常见知识点已被细分解构,形成便于记忆的“口诀化”和“图表化”,学生很难再对教师的宣讲式知识传授提起兴趣,很可能会出现学生抛弃课堂教学的尴尬场面。其二,教师备课任务繁重,陷入恶性循环。对教师而言,虽然案例教学前期准备工作较多,但学生对案例的反馈会协助帮助教师反思、分析和改进教学内容,同时也会间接提高教学总结效率,减少后期备课负担。而一些教师“重宣讲,轻总结”,失去学生合作之后仅依靠自身力量改进课程设计,长期负担较重,容易丧失调整、更新案例的积极性,陷入恶性循环。其三,重视案例教学内容,忽略教学的形式。信息化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案例收集、授课方法和授课反馈等案例教学前中后多个环节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教师熟练收集、编辑和使用视频方式介绍案件情况,展示证据材料,将会有效调动学生的参与感,让授课内容实战化。但不少教师仍然习惯于使用口头方式开展问答和研讨,授课形式不够丰富多样,影响了课堂效果,也不便于将案例教学延伸至课后,限缩了案例教学的使用空间。

三、法学案例教学的因应之策

案例教学在理论传授和实践教学方面存有较大价值,面对新时代的场景之变,在遵循一般规律基础之上,法学案例教学应当积极作为,打破藩篱,探索问题解决新路径,针对前述对象、特色、场景和互动四个方面要素,可以下几点予以回应。

(一)确立权威引导、锚定适用对象

案例教学的适用对象应由学科内的重点知识点决定,并且有弹性的范围和明确的主次,以便于教师可以根据授课要求有一定程度的裁量空间。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是落实核心课程具体知识点的国家权威教学文件,虽然年代久远,但仍可作为基本参照。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家本科教指委开始着手制订部门法的教学重点,教育部已经于2021年10月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将宪法学教学的知识系统分解为基础理论、国家制度、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国家机构、宪法实施六个方面,共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与发展”等三十四个一级知识点,每个一级知识点下分五至七个二级知识点。根据这一安排,预计在短期内其他学科指南也会陆续颁布,可以成为遴选知识点的权威指导性文件,在此之前,除了可参照1998年教学基本要求外,各部门法也可以依托马工程教材来确定本学科的案例教学重点。

在国家层面圈定知识重点范围之后,各高校应当结合授课对象特点进一步设定案例教学方案,以便于具体操作。以刑事诉讼法为例,马工程教材中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刑事辩护”下辖“刑事辩护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辩护的历史发展”“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三个部分内容,其中第三点篇幅占据了本章总篇幅的70%,属于毫无疑问的教学重点,因此,本章案例教学的重点应当放置于第一节第三点。在具体教学方案设计上,第三点包含六个知识点,“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值班律师”,虽然均有案例教学的空间,但考虑学时的压力,应当区分主次。律师权利义务、辩护人范围属于关键知识点,可投入较多教学资源安排互动式案例研讨,特别在律师权利义务部分,教师还应鼓励学生自主收集律师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实例进行研讨,以便于让学生直观了解我国律师刑事辩护环境,促成其理解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如有余力,教师可酌情按照教学需求,依次在“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责任”和“辩护的种类”等四个知识点设置案例教学点。不同教学方法各有特色,案例教学法需要与其他不同教学方法交替使用才能更好地达成授课目标,校方不宜设置适用案例教学数量和时长等硬性标准。

(二)精选案例、凸显特色功能

主要教学案例的遴选应当精心遴选,兼具知识传授、理论指引和思想引导三重功能,具体可采取以下方法。

其一,选择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例,且应实时更新。真实案例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变量,增加了问题分析的复杂性,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价值远超虚拟案例,在培养学生基于不同立场的思辨能力方面更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同时,法律领域的社会性议题往往能够渗透至公众舆论,营造出良好的研讨氛围,可以有效破除学生参与的思想障碍,提高学生的参与度,故而教师需要在不同的教学周期根据时事变化适时调整案例。

其二,抓住司法公平正义主线,显现课程思政特色。不同课程应当找寻到适合自身的课程思政融入点,刑事诉讼法的思政主线比较清晰,刑事司法关切人民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公平正义的经典表述已经是政法工作的工作目标,“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13]68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可从我国制度设计的初衷、具体措施和实施效果等多个角度切入,指点学生知悉司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

其三,丰富教学内容,预留拓展空间。案例教学主阵地在课堂,一般只能针对关键问题和难点问题设置案例研讨,教师也会根据大多数同学的学力设置案例评析要点。但案例教学法的思维方式可以拓展至课外,教师可以启发学有余力的同学拓展案例研讨深度,挖掘案例背后的法理逻辑,还可以鼓励学生将案例分析方法运用到临近知识点的学习中,辅佐学生取得更大进步。

(三)区分方法类型、丰富教学措施

在教育理论上,案例教学法有较为严格形式和内容限定,譬如大多数学者并不认同将课堂举例界定为案例教学法。笔者认为,基于不同教学目的,教师运用案例的方式复杂多变,这些方法均借助案例达成某种教学目的,理应属于广义上案例教学法的范畴。根据法学教学的特点,以案例的实际作用为分类标准,笔者将常见案例教学法分为“案例学法”“案例用法”和“案例释法”三种类型,三者前后衔接,对案例运用的深度层层递进,对教学资源需求也不相同,可根据需求适用于不同教学场合。

第一层次为“案例学法”,主要表现形式为在讲解基础的知识点中穿插案例,此种教学优点在于耗时少,可贯穿课程始终,并且表现方式灵活,教师可以口授,也可以通过PPT、影像资料等方式展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同时由于功能单一,需要警惕滥用案例和随意举例的现象。

第二层次为“案例用法”,此种案例教学特点在于师生共同参与具体案件的分析和评价,能够有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是模拟法庭等实务课程常用方法。本方法以教师设置场景,学生思考评价和教师总结为基本流程,每个课时可安排一到两次。这种方法用时相对较长,但可直接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锻炼学生分析能力,同时也为教师观察了解学生学习效果留下了空间。

第三层次为“案例释法”,本方法鼓励学生深入法理,理论和实务考察兼具,可适用于本科和研究生案例研习类课程,特别是可以为优秀学生提供良好的展示平台。此种方式对学生要求较高,教师应于课前提前布置案例,变相增加课程时长,后期认真做好学情反馈,并鼓励学生依托研讨产出学生科研项目或科研论文等显性成果。

(四)师生协同、构建教学共同体

良好的师生互动是所有教学工作的追求共性目标。案例教学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因此额外关注学生对教学的参与。同时,由于案例教学加大了教学和测评难度,有必要给予教师以人力物力的扶持,因此,在案例教学中提倡重视师生协同、师师协同和生生协同三种主体关系。

其一,高度重视教学实施中的师生协同。师生协同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在“案例用法”和“案例释法”环节,学生是毫无疑问的主角,教师应当转换身份,在设置案例之后,担任起秩序的维持者和节奏的掌控者,教师还需要在学生研讨时适当介入,把控方向和节奏,破解冷场和僵局。教学最后教师需要重视总结工作,升华整个案例教学的效果。

其二,师师协同是案例教学常态化的支撑。案例教学法需要投入更多的教育资源,特别是在前期的案例选择和课程设计可由授课教师个人完成主要工作,但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也为了鼓励教师长期开展此项工作,学院及教学团队应当给予一定的支持,例如,由资深教师负责对遴选案例进行审核把关,专业人员协助制作数字教学资源等,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任课教师工作量,还可以掌控案例教学质量。此外,高阶的案例教学方式还可能伴随着课程考核方式、教师教学评价等一系列改革,为了保证全流程的公平,学校及学院应当统一标准,予以充分保障,避免因为教学改革损害适用案例教学师生的实际利益,打击工作或学习的积极性。

其三,生生协同是案例教学的重要组成。学生个人能够自主思考、主动探究并踊跃表达,这已经达成了案例教学的主要目标,但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更高要求考虑,也应当重视其团队合作能力。法律实务工作是一个合作对抗并存的生态圈,团队协同是法律工作常见工作模式,此外,外部对抗和检视也是工作常态。因此,着重培养生生协同意识,鼓励对抗,为学生营造准真实的交流与对抗环境,对于拉近法学院与法院的距离,同样是提升案例教学实战效果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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