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方舆胜览》所载告示看宋代版权保护

2023-03-13 17:28李祯
创意中国 2023年4期

李祯

关键词:版权史;版权保护告示;特许令状

一、宋代版权保护的历史背景

版权观念的产生与出版业的出现并不是完全同步的,在隋唐应用雕版印刷之前,魏文帝曹丕就将著述视为“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著述地位得到显著提高,但此观念是十分朦胧的,与版权保护相差甚远。直至宋代,由于政治、经济、科技、书籍生产等因素的进步发展,版权保护方才成型。出于“文德致治”的方针,统治者极其重视官方典籍的刊行保护,对民间图书出版管制较为宽松,宋太宗就曾向群臣表明自己的态度:“夫教化之本,治乱之源,苟无书籍,何以取法”,民间出版业获得發展空间。

经济上,宋代土地的自由买卖使得官僚地主、权贵豪强可以不断兼并土地,均田制遭到破坏,与之配合的部曲制也被租佃制所代替。这种变化使很多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人口流动性增强,城镇建设、手工业、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形成了广泛的市民阶层。在市民阶层高消费需求的刺激下,书籍刊物出版种类日益增多。

元代理学家吴澄云:“宋三百年间,锓板成市,板本布满天下。”书籍生产的进步离不开雕版印刷、造纸、制墨等技艺的发展。雕版印刷术经过唐代的发展,至宋代已获得广泛应用,方兴未艾的民间出版也借此技术达到史无前例的高度。《书林清话》就对“宋坊刻书之盛”做了一番描绘:“此五代时有书肆也。至宋则建阳、麻沙之书林、书堂,南宋临安之书棚、书铺,风行一时。”

在以江浙、四川、福建、汴京为中心的坊刻业蓬勃发展之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宋人的义利观亦发生重大变化,“钱之为钱,人所共爱”成为宋人金钱崇拜观念的写照。在书籍成为一种可社会性生产的商品后,它所可能创造的利润及财富强烈吸引着一批嗜利之徒,或未经作者同意将其原稿付诸梨枣,或取已有刻本翻刻内容,使得著作者和出版商的“数载辛勤”变为“徒劳心力,枉费钱本”。而出版商凭借自身能力往往难以解决纠纷,只能向官方提出利益诉求,要求禁止盗版,保护与自己相关的精神和财产权利,版权保护应运而生。

二、以《方舆胜览》所载告示为代表的宋代版权保护

宋代的版权保护分为对官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民间著作权的保护以及著作者的自我保护。其中,对官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自唐五代就开始了,其内容反映的是官方的“正统”思想,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而不容篡改和亵渎,属于安守廉所认为的“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著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则是随着宋代文人地位的提升得以加强,如理学家范浚在得知有书坊假冒其姓名出版了《和元祜赋》后,就采取了一定行动:“甚者至有盗窃姓名,苟求自售。杂乱间厕,无可奈何……近亦尝白官司,移文建阳,破板多矣”,如同范浚这样被肆意侵权的著名著作家有很多,但大多无可奈何,彼时尚无针对作者的政策保护,政策保护仅针对民间出版商存在。具体表现为出版者在发现盗印行为后,向官方提出“申禁”报告,官府机构通过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榜文、公牒等,向书业界表明打击盗版、保护申告者著作权的态度。

这种保护告示以1238年,两浙转运司为保护祝穆自编自刻的《方舆胜览》著作权所发布的榜文为代表,其所透露的信息已显现出近现代版权的特征:

首先,该告示登载于浙本《新编四六必用方舆胜览》中,注明了版权所有者之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内容,基本符合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中规定的版权标记;其次,此告示不仅保护了刻印者的权利,也肯定了作者的创作;其三,它列举了当时常见的盗版手法,对花样翻新的盗印方式,一律处以“毁版”处罚,这与现代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与惩罚措施有相似之处;其四,它阐明了告示颁布程序,一旦发现盗印行为,刻印者会向地方政府进行申请令状,出具后的公文将下发给“榜衢、婺州肆书籍去处”张挂;其五,它表明告示具有跨地域效力,两浙转运司发布的公告会转发给福建转运司,地区间的沟通协作在更大范围上保护了出版商的权益;其六,保护告示具有一定的保护时限。这则榜文初登于嘉熙二年(1238年),在时隔28年后(1266年)书籍再版时,福建当局重新颁布了禁止翻刻该书的文告,并且原公文仍有效力,竟巧妙地符合了现代版权法的保护期限要求。

版权保护告示无疑是现代版权保护的雏形,它的保护对象是民间翻版书,这些翻版书虽能获得不当得利,但内容不一定有害时政,亦不会影响皇权统治,故而并不构成封建统治者的思想控制行为,而是类似于现今盗版与图书出版市场的关系,故告示维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遗憾的是,即使宋代版权保护在当时无出其右,但版权制度的发展却在之后的数百年间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在清朝统治者将造妖书妖言与谋反大逆、谋叛等行为一同规定在《大清律例·刑律》,压制士人版权要求之时,英国已然度过特许阶段,颁布《安娜女王法令》,开启了以著作人为本位的新时代。那么,在特许时期,中西方版权保护究竟存在何种不同,竟导致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

三、与西方特许令状之比较

对于造纸术和印刷术,中外学者对于起源于中国均无疑问,法国学者曾写道:“如果思想的新载体,即来自中国的纸张,没有于两个世纪前就通过阿拉伯人出现在欧洲,并于14世纪末广泛流行使用,那么印刷术的发明也没有什么意义。”纸张是印刷术的先驱,为印刷书生产的工业化铺平了道路。纸张在12世纪由与阿拉伯人有接触的商人带到了意大利,11世纪,沈括《梦溪笔谈》中收纳的活字印刷之法已传人西夏并继续西传,1450年,古登堡发明出欧洲金属活字印刷,并制作出第一本注明制作时间的印刷书一一《美因茨的圣诗篇》。印刷技术的应用使得欧洲图书价格下降,普通人也能购买书籍,打破了精英集团对书写文化的垄断,促进了书籍和知识的广泛传播。

特许令状如同宋代保护告示是伴随盗版出现的,随着书籍市场的扩张,图书数量增多,重印已出品的著作,成为盗印者眼中最大的诱惑。他们无需支付任何出版费用、作者报酬,以低于原版许多的价格售卖图书。至15世纪下半叶,出版商已经无法忍受愈加频繁的盗印,只能求助于公权力赋予其特权,在一段时间内独享印刷和销售作品的权利,从此开启了在欧洲流行300年之久的出版特权制度。在英国,玛丽一世于1577年授予伦敦书商公会皇家特许状允许其成立,并规定所有书籍的出版都必须在书商公会注册,出版商们取得了出版独占权,并把管制非法出版物作为对国王恩惠的回报。

事实上,宋代版权保护告示与西方特许令状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保护主体都集中在出版者身上。除却《方舆胜览》因编著者与刻书者同为一人,告示中注意到了作者的辛勤劳动,正常情况下,面对翻刻盗印,著作者是无法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如宋代有名的文字狱“乌台诗案”,大文豪苏轼的诗文在无授权的情况下被出版成册,导致其政敌抓住诗中内容大做文章,苏轼由此遭受政治迫害,却毫无办法,只能在书信中发泄不忿:“某方病市人逐于利,好刊某拙文,欲毁其板,矧欲更令人刊耶!”同样,在西方,出版特权是王权赋予书商的,作者并不是书商公会的一员,不能阻止他人再印刷出版,与宋代的著作者面临着相同的困境。

但同时,这两种保护还是存在些许差别,昭示着中西版权发展的不同走向。宋代的正式法令中,皇帝并不会对所有印刷部门给予特别保护,告示属于在没有专门法律可以运用而实施的政府应急措施,并未得到广泛应用,仅保护向政府机关提出“申禁”的书籍,且普通人由于没有门路,要向官方“申禁”并非易事。《书林清话>中提到:“当时一二私家刻书,陈乞地方有司禁约书坊翻板,并非载在令甲,人人之所必遵。特有力之家,声气广通,可以得行其志耳”。反观英国,在颁布特许令状之初,星室法庭颁布的《关于管理印刷秩序的新法令》(1586年)就要求所有的印刷商必须在书商公会登记,同时任何材料的印刷必须获得事先的许可,证明出版许可对印刷商是普遍适用的。另外,唐宋时期皇室除对钦定作品进行出版控制外,对无碍皇室统治的作品一般既不授予专有出版权也不进行控制,不存在独占的出版特权。而欧洲书商公会为皇权所用,帮助其控制思想的目的就是获得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的出版特权。这种中国传统与现代制度的差距导致宋代来自民间的版权观念与利益主张无法向版权法转化,在之后的时代中,私人的版权主张不得不听令于国家的政治利益。

四、古代中国未发展出版权制度的原因

虽然最早的版权保护例证出现在宋代,但这一发展势头并没有持续下去,在清末受到外力冲击之前,都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反观西方,15世纪,以意大利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出版业,随着封建王权的衰落,出版商已不再满足“出版所有权”,出于摆脱王权羁绊的需要,他们成功将作者引入法律作为版权的表达,在从“为出版者提供庇护”向“为作者提供保护”的转型中,英国走在了世界前列。英国于1709年通过了《安娜女王法令》,首次确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所有權,正式开启了作者权利时代。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阻碍着中国的保护告示向版权制度转变,这就需要从中西方不同的社会环境与思想底格中去探求。

首先,宋代至清代的政权在屡次受到游牧民族和农民起义的侵扰后,将加强中央集权作为第一要务,为此实行愚民政策,并频繁制造文字狱以钳制文人思想。在这种情况下,颁布宣扬出版自由的版权法就成为了不可能。反观英国,在地理大发现后,对外贸易促进了国内羊毛出口业和织毛业的发展,随后开展的圈地运动使许多农户转型为工人,少数人成为资本家,他们渐渐积累了超越旧贵族的财富,并涉足出版业,拥有了与王权相抗衡的力量,使其在摆脱王权束缚的过程中能够将作者权利引入版权法律。

其次,宋代虽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萌芽,但古代中国社会始终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商品经济从未发育成型,而版权的完善需要广阔的文化商品市场。在“士农工商”阶层观念的影响下,古代商人在积累财富后会选择将财富储存起来,而非投入市场流通,致使大型图书交易市场始终难以出现。反观英国,在伊丽莎白女王当政时期(1558年—1603年),重商主义成为潮流。女王要求积极发展海军和船商队,努力突破西班牙海军的限制以扩大英格兰国内的金银货币累积,出版业也乘此东风完成资本积累。之后,巨大的市场利益促使反对控制出版业的事件频频发生,普通出版商的反抗主要是为了争取经济利益。

最后,在中国古人看来,创作属于个人修养,而非经济行为。即使宋代的义利观已经发生转变,文人士大夫不像过去那样耻于言利,但毕竟是少数,尚未成为社会风气,道家的“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更是使人们淡化权利要求,因此很难产生现代版权观念。而英国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从海上贸易到发展海军,骨髓里浸透着一种冒险性,在斯图亚特王朝,面对高压的王权,这种特性随着重商主义的渗透到达了顶峰,孕育出了张扬个性、倡导私权神圣的观念,出版商和作者的版权意识相继觉醒,最终在《安娜女王法令》中确立版权归属作者的制度。

五、结语

如今版权制度已进入世界权利阶段,自《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相继缔结,版权已不局限于一国一地的保护,而着眼于世界各地的保护。此时回望宋代的保护告示,不禁感叹于中国古人的智慧,在那样一个商品经济刚刚萌发,工艺尚在更新的时代,拥有了保护作品出版权利的超前意识。虽然在之后的数百年因循守旧,没有实现向版权法转型的突破,但无论如何,以东方文化为基础的造纸术和印刷术,成为了指引西方走出黑暗世界的文明之光,之后又反哺给中国,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版权制度。任何忽视这一贡献,将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观点是片面的,人类的文明进步依靠的是各民族的共同努力,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亦是。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指导老师: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