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彬,李煜,程哲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55)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明确指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明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总结脱贫攻坚经验,发挥脱贫攻坚体制机制作用,接续推进巩固拓展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多措并举巩固脱贫成果[1]。针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问题,学术界也进行了较多研究,主要包括以脱贫攻坚实效为乡村振兴提供动力[2]、提高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政策匹配度和实践融合度[3]、真正厘清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理论逻辑[4]、二者有效衔接要高度注重微观政策的转移接续[5]以及在理念、目标、成果、作风和政策方面进行衔接等内容[6]。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学者研究了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与乡村振兴接续[7]、产业扶贫产业兴旺的衔接[8]和二者衔接遵循的基本原则等问题[9⁃10]。由上可知,学术界更多的是从宏观价值和实践操作层面论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问题,而明显匮乏对微观层面衔接需求的反思。但着眼衔接实践来看,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和乡村振兴实际进程中,建设主体始终处于重要位置,能否实现强有力的主体衔接,也对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具有极大的决定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发展主体不仅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根本依托,而且还是源头性的衔接内容。本研究借鉴使用主体自觉的概念,科学探析二者衔接的各种主体性挑战,并最终提出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行动路径。
人始终是最为活跃的发展要素,而能否最大化发挥多元主体的价值,也直接决定着各项工作的成败。同理,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过程中,既要借助建设主体延续脱贫攻坚中形成的科学发展思想与策略,鼓励建设力量有序转向乡村振兴实践,还要尽可能地发挥农民等多元主体的价值作用。
在脱贫攻坚实践中,借助各级政府的科学引导和社会各界的积极行动,基本形成了较为科学系统的脱贫发展思想。而积极传承和科学应用这些发展思想,也有待于多元主体的有效作为。整体而言,脱贫攻坚已经变成了全社会合力发展的事业,除了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外,其他发展主体也围绕脱贫目标给予了较大助力。这种协同发展的思想也应得到继续传承和应用。相较脱贫攻坚来看,乡村振兴所面对的是全方位的发展挑战,更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大力参与和支持。同时,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也要正确地应用脱贫攻坚中所形成的各种成功经验。特别是许多地方采取的适合本地实际的脱贫发展方式与举措,也应在乡村振兴进程中得到继续推广应用。如在产业扶贫过程中,不少地区培育了一大批优质的特色产业,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相应地,推进乡村振兴时也要积极借助既有的特色产业基础,并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继而真正实现产业振兴。同时,脱贫攻坚所积累的努力与成果,在振兴进程中也应得到维护和发展。总之,从脱贫攻坚转向乡村振兴,二者既不能割裂各项发展举措,而且也应稳定延续发展思想。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进程中,最为重要的是引导多元建设力量有序转向乡村振兴。历经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的考验,许多建设主体已经积累了许多发展经验,理应转为稳定的乡村建设发展力量。在乡村工作逐渐转向乡村振兴战略时,建设力量应该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尽快转变工作理念。相对于脱贫攻坚目标来说,乡村振兴更加注重全方面优化乡村发展,因而振兴工作应该在脱贫攻坚成果基础上进行有效拓展与丰富。换言之,既往单一追求经济发展的理念,已经不再适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求。二是脱贫队伍应该迅速转变为乡村振兴队伍。相对而言,许多乡村发展依旧较为迟滞,特别是受到空心化的严重冲击,很多乡村难以从内部培育强有力的发展力量。而驻村干部、企业和社会组织在脱贫攻坚中提供了较多帮助,已经成为稳定的发展主体,可以借助这些群体的力量继续推进乡村振兴。三是围绕乡村振兴目标及时调整部署各项发展工作。同时,囿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差异性,许多发展事项已经难以完全匹配乡村振兴诉求,理应锚定“五个振兴”目标对既有工作进行调整部署。此外,除了上述三个关键点的建设力量转向外,还要在实践中从各个层面鼓励多元主体积极服务乡村振兴工作。
为了更具效率地推进乡村振兴,亟待重视和激发多元主体的价值作用。着眼全局来说,乡村振兴所涉及的工作内容较多,必然有待于更多发展主体的积极参与。在脱贫攻坚进程中,政府、农村两委组织、企业、社会组织和贫困农民共同构成了强有力的行动者联盟,为高质量完成扶贫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同理,在确保各项振兴工作落地时,既要积极借助多元主体的密切参与和配合,同时还应尽快构筑稳定的乡村振兴群众基础。从这个角度看,通过更广范围地吸纳乡村振兴主体,也能够确保为全方位乡村振兴提供有效支持。而从微观角度来说,各个地方乡村振兴所面对的难题都有较大差异,亟待汲取多元主体的发展建议和智慧。换言之,乡村振兴工作的开展需要真正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坚决避免出现“一刀切”的错误现象。事实上,农民等主体长时间投身当地乡村建设发展,不仅较为了解乡村发展的短板和难题,而且还在实践中初步勾勒了一些振兴乡村的发展对策。为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既要不断激发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和行动热情,也要积极汲取农民等建设主体的经验与智慧,进而持续强化乡村振兴的智力供给。
多元主体是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依托,进而如何确保建设主体更高效率地发挥自身价值作用便成了一个重要问题。在借鉴马克思主体性理论的基础上,文章尝试引用主体自觉概念,从主体认识和行动的角度来分析明确多元主体的行动方向,这也正是乡村振兴承袭脱贫工作的核心意涵。所谓主体自觉是指主体发自内心地认同和支持某项工作的开展,并愿意主动积极参与实践的一种理想化的行动状态[11]。事实上,通过不同层面的振兴主体自觉作用,也能够帮助全面提升乡村振兴工作的实践效能。
从认识层面来看,主体自觉具有明显分层的特点,而这也恰好为多层面应用主体力量提供了有利契机,同时也能够多维度形塑衔接力量。总的看来,乡村振兴中的主体自觉可以分为“认同-行动-创新-监督”四个层面,而借助这四种类型主体自觉的精准落地,既能更具针对性地发挥主体作用,还能促使主体行动形成完整闭环,最终在循环实践中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开展。一方面,通过多元主体的认同自觉和行动自觉,能够最大程度地集聚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行动力量。在推进衔接工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不仅要实现更为广泛的乡村建设发展目标,而且还要系统性地解决各种发展难题。但实践中,以农民为代表的很多主体往往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认识不够深入,这不仅不利于真正推进有效衔接工作,而且还无法调动多元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为此,在科学部署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工作时,必须促成多元主体的一致认同和行动共识。另一方面,通过多元主体的创新自觉和监督自觉,则能够确保衔接工作在正确的轨道内推进,并尽可能地提升工作效率。与此同时,鼓励多元主体间开展相互监督,也能够及时发现衔接工作中的不当之处,予以及时纠正和调整。
在推动乡村振兴以及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衔接过程中,关键在于帮助乡村重新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支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培育和积累乡村的内源性发展动力。各地在推进脱贫攻坚进程中,已经围绕乡村内生力量的激活和培育做了很多工作,帮助许多乡村凝聚了强大的发展主体。实地走访得知,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积极支持当地企业就近就地吸纳脱贫劳动力务工增收,不仅有效服务了衔接工作,而且也为乡村振兴主体技能的提升创造了有利机遇。但整体而言,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打工经济的日益高涨,我国许多乡村面临严峻的空心化挑战,不仅引发了乡村经济的日渐衰落,而且还造成了乡村发展主体的明显短缺[12]。而许多衔接工作却需要更多的发展主体参与,因而必须重视和加强农村内生力量凝聚。具体说来,不仅应想方设法赢得留守群体的支持和理解,尤其是发挥中坚农民的作用,尽快建立起乡村振兴的基本工作局面,也要积极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鼓励外出农民工返乡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工作。
经过长时间的扶贫实践和脱贫攻坚行动,多元主体已经形成了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同时还营造了较为稳定的建设氛围,而这也能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较好的环境氛围。围绕着扶贫和脱贫目标,我国社会各界积极行动和高效协作,开展了一场消除绝对贫困的“人民战争”,高效地完成了既定的脱贫目标,截至2020年11月23日,我国所有贫困县全部摘帽脱贫[13]。而在此过程中,多元主体间也形成了良好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在参与脱贫工作的过程中,各个建设主体之间有效增强了彼此之间的了解和认识,消除了许多误会及隔阂,大都能够围绕扶贫目标而全身心工作。与此同时,面对各种扶贫难题,社会组织等主体都能积极贡献自身的智慧和力量,多元主体也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甚至还形成一些促进合作的协同机制。实践中,全国各地都在全力推动“万企兴万村”行动,尤其是支持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定点帮扶县等重点区域加快发展,既能不断拓展有效衔接的新选择,而且还能营造更好的衔接环境生态。总之,脱贫攻坚可以视为多元主体合作的有效试验,而乡村振兴则又为多元主体共同行动创造了全新场域与机遇。
在脱贫攻坚过程中,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提出了较多创新建议和想法,并借助自身力量为扶贫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而在乡村振兴的进程中,也要继续尊重和鼓励多元主体提出创新思路和发展智慧,并积极促成一个乡村创新系统[14]。其中尤其需要鼓励农民群体提出发展诉求。首先,在当前乡村发展不充分背景下,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行动者依旧应该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并为乡村振兴提供较多智力支撑和工作经验。各级政府凭借自身占据的最为广泛的发展资源,既可以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科学引导,同时还能为各项振兴工作直接供给发展资源。而企业和社会组织历经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工作磨炼,不仅更为熟悉乡村建设发展情况,而且其自身本就具备支持乡村振兴工作的基础条件。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积极发挥民企资源优势,通过村企联建、就业带动、消费拉动、品牌赋能等形式,引导全市1017家企业结对帮扶736个村庄和社区,实施项目344个,投入资金3.3亿多元,覆盖近3万农牧户和1500余脱贫户。其次,在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时,必须高度重视农民群体的价值作用,并为其创造诉求提出和积极参与的有利机遇。事实上,许多农民长时间参与乡村建设发展,不仅更为清楚村庄发展的实际诉求,而且还有可能提出较多创新建议,因而理应引起各级政府和实际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立足当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实际情况来看,主体性挑战仍然是阻碍各项衔接工作落地的现实病症。一方面,部分主体对衔接工作的理解程度较低,在此基础上所开展的衔接实践也比较缓慢。另一方面,作为乡村振兴核心主体的农民群体却明显处于失语状态,很难真正提出符合衔接实际的发展诉求。此外,多元主体间的相互监督缺位,这也不利于监管乡村振兴以及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的正常推进。
实地调研发现,虽然各个地方都在大力宣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但仍然有许多地方的衔接工作不够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乡村振兴以及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衔接明显缺乏稳定的群众基础,且也不能高效调动多元主体的共同行动[15]。对多数农民来说,在地方政府的宣传和引导下,他们基本认同有效衔接的正向促进作用,但对于如何开展衔接工作却明显知晓不足。更有甚者,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进程中,原先浮现在脱贫攻坚中的“等靠要”错误思想还会再次出现。许多农民对其自身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中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明显认识不足,反而过多依赖政府等主体的积极行动。而在农民认同不足的情况下,许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工作的落地必然会遇到许多难题。对于部分地方政府来说,也相对缺乏引导乡村进行主动振兴和衔接既有脱贫攻坚成果的发展规划部署。事实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真正激发乡村发展活力,进而需要在政府的引导下积极培育乡村发展主体。遗憾的是,许多地方政府在这个方面所开展的工作较少。此外,对于企业等主体来说,也相对缺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积极性。实际上,通过积极参与衔接工作与乡村振兴实践,企业和社会组织既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而且还能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由于对衔接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使得许多建设主体所开展的衔接工作也较为迟滞。由于政府对乡村振兴主体的身份界定和角色认知不清,无法为许多主体提供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机会与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建设主体在投身乡村振兴时不仅无法得到相应的支持,反而还有可能面临较多的干扰和阻碍。即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没有得到广泛认同的环境下,许多发展主体的衔接工作很难得到快速回应,甚至还会陷入极其迟滞的窘境。就实践情况来说,许多发展主体明显缺乏参与振兴实践工作的主动积极性[16]。由于农民等主体没有真正认识到自身在乡村振兴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因而更多地只是响应政府的号召,往往只从事一些形式化的振兴工作,而很难取得工作实效,不利于实现既定的乡村振兴工作目标。此外,多元主体的衔接实践过慢还体现为对各项衔接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突发表现在很多衔接工作往往推进缓慢,甚至一些工作是在检查前突击完成的,这样也自然很难保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效果与效率。
当前,在所有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讨论中,作为衔接主体的农民却集体失语,并再次被政府和学者普遍“代言”[17]。在此情况下,农民群体拥有的诉求发声机会较少,这不利于真正发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实际问题和真实阻碍,同时也不能及时汲取农民群体的衔接建议。总体而言,当前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仍旧属于顶层设计内容,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要与各个地方做好适配工作,其中就需要农民群体发挥重要作用,继而设计出真正适应当地需求的衔接方案。但遗憾的是,实地走访发现,很多农民在缺乏对自身价值作用认识的情况下,也没有积极指出当地衔接工作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这样极易导致许多衔接工作陷入形式化的困境,不能真正实现既定的衔接目标。此外,多数农民群体长期参与乡村建设发展,也是乡村振兴工作的主要受益者,理应成为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重要主体。然而实践中,很多地方选择的乡村振兴规划师群体中却明显缺乏农民身影,这样也不能有效地激励农民群体积极提出振兴举措。总之,只有尽快打破农民群体失语的局面,才能真正提高乡村振兴以及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落地的精准度。
为了更为及时和高效地完成脱贫攻坚目标,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多元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但相对缺乏对脱贫主体间相互监督的关注。事实上,正是由于主体相互监管的显著缺位,才使得脱贫攻坚中出现了许多权力腐败和工作腐化现象,如山东德州2022年出现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问题986起,同时这些问题原本也应在乡村振兴进程中予以高度关注。总的看来,当前的乡村振兴实践中却仍然明显存在考核缺位的问题。一方面,各级政府对多元主体参与衔接工作的情况缺乏有效考核。当前,各级政府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吸引多元主体投身衔接工作,而明显缺乏对多元主体行为进行监管与考核的超前预判,这不利于整体维护乡村振兴工作的稳定有序。另一方面,多元主体间的相互监督也明显处于虚置状态。面对日益庞杂的衔接工作,很难单纯依靠政府力量监管,而应积极推进多元主体间的相互监督。事实上,多元主体基于不同的出发点,往往能够更为清楚地发现衔接活动中的难题和病症,通过相互监督能够最大化地规避损失。但出于主体利益交换和相互创造工作便利等因素考虑,多元主体间的相互监督往往较难开展,这也使得很多衔接难题很难得到及时处理。
在充分认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主体性挑战后,理应尽快思考有效的解决方案。整体说来,多元主体应从高度认同脱贫攻坚转向对乡村振兴战略的认同和支持,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各项衔接与振兴工作。而在实践中,多元主体也应积极发挥创新自觉和监督自觉的作用,共同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创造良好的行动条件。
在脱贫攻坚进程中,面对复杂任务与挑战,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贫困农民在集体行动中形成了稳固的“脱贫认同”,这也成为确保脱贫攻坚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法宝。相应地,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过程中,也要积极培育多元主体的“振兴认同”,并真正促进主体“脱贫认同”转换为“振兴认同”。首先,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将会是多数乡村的重点发展工作,为此必然需要吸纳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为此,在各级政府的科学引导下,多元主体应该正确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价值、行动步骤和最终的工作目标,进而采取更加精准的振兴方案。在此过程中,多元主体必须正确认识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明显差异,进而适时对自身所参与的振兴工作作出有效调整和补充。其次,实践中多元主体很难自发形成对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认同,也需要借助各级政府的密切关注和精心培育。一方面,各级政府应该加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宣传教育工作,最大化地帮助多元主体科学认识乡村振兴工作。另一方面,在制定关于乡村振兴的规划部署时,也要积极吸纳农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参与,同时也应通过实践活动来强化其对乡村振兴工作的理解与认同[18]。
就实践来看,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也需要实现“引导脱贫”到主体“主动振兴”的转变。整体说来,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都属于国家的重要战略设计,也都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外力引导的特征。但脱贫攻坚更多的是借助外部力量的引导来实现脱贫目标,而乡村振兴则是一项长期的发展工作,需要真正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内部发展机制。换言之,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必须改变“被动式工作”思维,而应充分应用“主动承担责任”的工作理念[19]。一方面,在开展振兴工作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注重激发农民群体的主人翁认识,激励其为乡村振兴目标而积极行动[20]。事实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正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农民的幸福感和满足感,广大农民正是最为核心的受益者,同时也应成为最为重要的行动者。因而,各级政府必须想方设法地调动当地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应该关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能力培育工作。实践中,很多农民虽然具有支持乡村建设发展的意愿,但却囿于自身能力不足的限制,很难较好地发挥自身作用。为此,各级政府应该为农民等主体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课程,真正有效地提升农民参与发展的能力,进而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提供更多高素质的建设者。
在推进脱贫攻坚的进程中,许多主体立足贫困地区实际情况提出了很多脱贫新路子,有效地提升了当地脱贫的效率和速度。相应地,在高效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时,既要积极应用既往的脱贫新路经验来充实乡村振兴创新思路,同时也要激发多元主体的创新自觉。第一,进入乡村振兴的新阶段后,理应积极借鉴和传承许多脱贫的创新经验,尽快打开乡村振兴的工作局面。在脱贫攻坚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应对贫困难题,多元主体开展了较多脱贫尝试,也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扶贫办法,这些都能成为促进振兴工作的重要做法。第二,为了确保乡村振兴的效能,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也需积极开展创新工作。换句话说,在乡村振兴实践中,除了关注多元主体的认同和参与外,也要尽可能地应用主体创新自觉的价值作用。总之,乡村振兴需要破解的发展难题较多,再加上乡村发展主体和资源的相对短缺,都必然要求采取更多创新性的工作思路,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具体说来,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设置创新奖励等激励机制,真正鼓励多元主体为乡村振兴贡献智慧和力量。同时,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必须调动多元主体的创新积极性,提出更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更好地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在检验脱贫成效的进程中,我国制定了较多监督考核机制,已经基本形成了一种“脱贫监督”工作状态。而进入乡村振兴新阶段后,各级政府也应及时对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各项任务都在正常合理的轨道内开展。与此同时,也要将监督工作全面升级为“主体互督”,即不断激发多元主体的监督自觉,进而鼓励主体间积极开展相互监督。第一,建议各级政府尽快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监管平台,并吸纳多元主体成为主要的监督者。发展主体身处振兴实践的第一线,不仅能够更为及时地发现各项工作问题,同时还能深层挖掘问题出现的病因,并且他们的参与还能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第二,在吸纳多元主体参与振兴工作时,也应为其设定一定的监管任务。换句话说,多元主体既要积极服务衔接尝试与振兴实践,也要勇于指出其他主体的工作错误,并相互提供工作建议与指导,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的乡村振兴工作。同时,在推进多元主体相互监督时,也要坚决处置利益交换、权力寻租等问题,真正创造干净清爽的乡村振兴环境氛围。当然,在积极监管乡村振兴工作的过程中,仍需发挥政府的整体引导作用,吸纳多元主体的相互监督,共同确保乡村振兴以及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的正常有序开展。
进入全面乡村振兴的新阶段后,必须更为完整地理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重要价值。一方面,既要借助衔接工作的推动,持续夯实脱贫攻坚的胜利成果,坚决防止规模性返贫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开展各项衔接工作,更好地积累应用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的经验,进而不断改善推进乡村振兴的环境生态。相较于学界更多从宏观层面反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而言,文章选择“发展主体”为切入视角,更加关注如何从源头上为衔接工作保驾护航,认为主体传承与发展是确保有效衔接的核心依托。进一步,借鉴和使用主体自觉概念分析主体衔接问题,可以发现“认同自觉”“行动自觉”“创新自觉”“监督自觉”正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中主体行动的核心意涵。为此,只有想方设法地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和热情,使其充分了解做好高质量衔接工作的重要作用,才能切实营造坚固的行动者基础。但实地走访发现,很多地区热衷于部署各项衔接工作及政策,却对实践层面的衔接工作明显关注不足,尤其是缺乏对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支持与引导。基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实际诉求来看,可以应用主体自觉导向制定促进高质量衔接的行动方案,最终形成振兴认同、主动振兴、创新振兴和主体互督的工作局面。当然,在具体指导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时,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切实选择出更为精准的衔接方案,真正借助多元主体的力量来改善衔接局面,最终为乡村的全面振兴提供强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