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思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小农户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农业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下,以美国的“大而粗”农业模式和日本的“小而精”农业模式[1]最为典型,分别以土地规模经营与服务规模经营为核心内容,其中美国模式是基于人少地多客观条件、通过机械化大生产实现的,日本模式是通过精细化投入增加土地单位产值实现的。但是中国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社会条件等区域差异巨大,而且是在小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施农业现代化[2]。因为我国的现实基础不能完全适应以上两种模式。那么,在“大国小农”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这一问题关乎我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选择问题以及小农户该往何处去的问题。
学界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存在“大户想象”的规模论[3],认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必然要改造传统小农生产模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土地集中实现规模化生产,而且平整土地消除田埂可以增加面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达到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4]。但有学者发现,土地规模经营并非线性边际效率递增,存在高额的监督和代理成本的限制问题[5]。而且,大规模土地流转的主体一般是工商大资本,但企业化农业生产脱嵌于村庄,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会对村庄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仅与小农户的利益存在本质冲突,还会增加治理成本[6]。另一种观点寄希望于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相衔接,以小农户存在为前提为其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农业规模经营[7],即将生产环节通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外包实现规模经济[8]。其前提是生产性服务市场容量即规模服务需求的出现诱导农业服务主体生成[9],进而推动农业产业市场化社会分工的发展[10]。依托社会性合作构成富有弹性的生产关系的基础结构,分散的小农深度参与和适应外部社会化生产体系[11], 特别是农业服务社会化体系[12],使得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得以可能。有学者发现家庭生命周期影响小农户经营规模[13],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应该对不同阶段的农户采取差异化策略。
既有研究充分讨论了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小农户角色,但是在城镇化和农业生产服务社会化体系逐渐完善背景下,对小农户扩大规模的内在动力解释不足,较少以农民家庭为主体分析其家庭策略与现代农业的契合性。基于此,本研究以豫南L村农业经营模式的个案为经验基础,探讨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的家庭动力、社会经济条件与制度基础,试图解释转型期农民家庭如何适应新的农业生产条件。中西部普通农业型村庄人财物外流,谁来从事农业的问题是重要的实践问题。在长期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分析农民家庭如何在新的生产关系下提高现代化生产要素投入水平,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有重大现实意义。
豫南L村农业经营模式是在当地劳动力外流背景下逐步形成“土地+服务”的二元规模化[14]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样态。该村紧邻中心镇,距离市中心26公里。L村有769户,3651人,29个村民小组。总面积4.7平方公里,共有366公顷土地,其中耕地306公顷,地势平坦,土地连方成片,80%的耕地种植水稻,20%多样化经营。2010年,L村开始大规模土地流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集体流转的现象比较普遍,以本村人为主要流转主体,也有少量外地人流转土地。5年内成立3个合作社,共流转约160公顷土地,其中合作社B将26公顷土地建设成大棚基地转租给外来大户经营,同时,该村有多家家庭农场和未注册的种田大户,经营面积约100公顷。截至2020年,土地流转比例占该村全部土地的70%以上,规模经营面积占全村耕地面积的85%,以种田大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基本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根据经营规模将L村的农业经营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以留守老人为主的种植户,主要种植自家承包地,不流转土地或仅少量兼种亲戚邻居的土地,经营面积约占全村耕地面积的10%~15%。主要目的是种植口粮以降低生活成本,可以视为糊口农业。虽然L村地处郊区,土地流转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但是流转土地主要是小体量经营者,扩张性不强,流转土地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市场交易行为。因此,没有排斥普通农户经营土地的经济机会[15]。当前,纯农业收入不高,农民普遍外出务工,农业收入不再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但老年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不强,留在农村务农是他们实现劳动价值的主要方式。
第二,以中年群体为主的种田大户,承包0.6~6公顷土地,经营面积约占全村耕地面积的15%~20%。主要目的是获取满足家庭再生产所需经济收入,是一种维持型的家庭经营模式。因熟人构成的村庄社会中具有较强的信任感,本村大户流转土地以口头协议为主,土地流转价格较低,种植粮食作物的流转价格为每年3000~6000元/公顷。因粮食直补是直接发给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种田大户只有尽量压低流转价格才能从种植粮食中获取较高利润。而且流转土地是基于双方合意的达成,与亲朋好友之外的农户交易成本较高,因此种田大户大规模流转土地的主观意愿不强。对于外出务工且家里没有劳动力的农户来说,没有外来资本流转土地的情况下,他们会主动询问本村种田大户是否愿意流转土地,基本以“半租半送”的形式和较低的价格流转。
第三,以中青年群体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微型农业公司等主体,根据经营作物种类,规模在7~66公顷不等,经营总面积约占全村耕地面积的70%。主要经营新农业及相关产业,是资本、劳动力或二者皆有的密集型产业,主要目的是通过资本或劳动力的密集投入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是一种发展型的农业经营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既有本村人也有外村人,但不论是家庭农场、合作社还是微型农业企业,都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或少量雇工的家庭作坊式生产,而非企业式生产方式。在L村承包土地的外来群体直接与合作社B对接,承包合作社的大棚。相较于前两种经营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流转费用较高,根据土地用途不同流转价格不等。
总体而言,以上三种农业经营模式的经营规模稳定在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的适度规模,并且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是以家庭生活为本位的。
农村以小农户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程度提高,小农户的家庭经营不再限定于自给自足、剩余出售的小农经济,它的内涵逐渐丰富。L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是以家庭为单位,但是与简单再生产的兼业化小农有所区别,其生产投入、经济收益、经营风险都相对较高。同时也有别于资本化生产方式,资本量较少、经营规模相对有限,虽然有少量雇工,但雇工只从事辅助劳动,其家庭劳动力掌握关键技术,且全部投入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最大限度控制因劳动监督不足导致的生产效率降低问题。
因此,本研究所指的家庭经营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全部或主要的管理、生产主体的经营模式。农民家庭在农业生产中具有较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农民根据家庭发展目标调整家庭发展策略,并根据实际经营能力调整农业经营规模。而且,农民家庭的经营能力由可投入资本规模、可利用家庭劳动力、可承担市场风险的限度等因素决定。由此,适度规模经营是指与农民家庭经营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的发展性为经营规模带来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土地生产条件和生产服务条件较好的前提下,为获取更高农业收益,农民家庭有扩大经营规模的内在动力。但是受制于家庭劳动力结构和数量、家庭经济资本和市场敏感性,农民家庭的经营规模存在一定限度,而且在人多地少的客观现实下,农民家庭实际可经营的土地面积有限。
原因在于,第一,自发性低成本的土地流转仅限于村庄内部的亲戚邻里,扩大经营面积存在规模上限。第二,随着资本下乡大规模流转土地,通过抬高土地流转价格排斥村庄内部低成本流转土地[16],使得小农户流转土地成本增高,进一步限制其经营规模扩大。第三,家庭劳动力十分有限,家庭资本也相对有限,而大田作物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以蔬菜、水果为主的新农业[17]是劳动、资本双密集型产业,在经营能力上就天然受到限制。而且雇工成本较高,农民家庭难以通过加大人工投入扩大经营规模。因此,为实现家庭发展目标,在家庭策略的弹性空间内,农民家庭根据其经营能力最大限度地扩大经营规模,使其维持在适度水平。可见,农民家庭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有其内在契合性。
家庭不仅是一个经营单位,更是一个生活单位,家庭发展能力因而受制于农民家庭目标的逻辑[18]。农民根据其家庭发展目标调整家计安排和劳动力配置模式,以农业收入为主的纯农户,其家计安排紧密围绕以土地为核心生产要素的农业生产。而且,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民家庭的发展需求逐渐跃出村庄,在教育竞争的压力下抚育成本增加,在婚姻竞争压力下子代婚姻成本增高[19],纯农户有更强的动力扩大经营规模以获取更高农业剩余。农民家庭的家计安排服从于生活逻辑,农民根据其家庭发展目标和消费需求对农业生产进行调整,农业生产与经营规模是受限于家庭再生产目标和家庭生命周期的阶段。
承租B合作社蔬菜大棚的菜农说,“以前孩子在老家上学需要钱,种周期短的叶子菜,人辛苦一点,每天拉去市场卖给小贩,收入比打工多一点。现在孩子都大了,经济压力小多了,就一次卖给二道贩子,卖给小贩浪费时间。种菜和卖菜分开,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便宜点不用操那个心,多少能赚就行。”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农民家庭在发展动力较强的阶段,有子代要养育,抚育和教育投入较高,农民为了获取多环节利润拓展其经营环节,有较强的扩大再生产的内在动力。而当家庭发展压力较低时,子代成家立业后,父母支持子代的经济压力减小,随之缩小经营规模与环节。案例中的菜农在儿子结婚后就只注重产中环节,产前环节和产后环节都外包,为节约精力选择去市场直接对接二道贩子,而不是通过对接小贩获得更高利润。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于家庭发展目标,经营规模的调整是在家庭策略的框架内进行的理性选择。
留在农村的农民为了获得与务工相当的经济收入,更偏好种植高价值的经济作物,或者扩大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以获得规模效益,但是两种模式的经营规模都受到结构性限制。第一,农业生产的硬性成本难以降低,包括土地租金、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农资成本、机械成本、人工成本等,扩大面积意味着增加固定投入,对农民的资本有一定要求。而且农民对于金融贷款的态度比较谨慎,投入资本基本来源于家庭储蓄和亲戚借款,在资金有限情况下一般不会扩大规模。第二,农业生产的内部分工并不是按环节分工,家庭式经营要获得较高利润需要投入家庭劳动力,而且只有家庭劳动力直接管理影响产量的关键环节,才能把控生产环节,节约人工成本,降低雇工劳动投入程度难以监督带来的生产效率下降风险。但是可以控制的弹性成本就是人工投入,降低人工投入就会限制规模扩大,且劳动力的监督问题影响生产效率,家庭劳动力数量相对固定,因此经营规模有一定限度。第三,农业生产最终要面向市场,缺乏稳定的市场销售渠道意味着收入具有极高的不稳定性。在市场实践中,农业经营主体会在生产投入、市场渠道和经营规模之间寻找均衡点,适度规模经营是在理性选择基础上做出的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的经营策略。
以L村的蔬菜家庭农场为例,经营者李某,1989年出生,小学学历,早期在建筑工地务工,2012年结婚后回村流转合作社0.33公顷的蔬菜大棚。2016年流转2公顷土地,签订12年流转合同,流转费7500元/公顷。投入60万元搭建蔬菜大棚,其中向银行贷款20万元,向亲戚借款20万元。李某的父母和李某夫妻四个劳动力全部投入生产,忙不过来时临时请工,当时种植10多个蔬菜品种。因经营状况较好,逐年增加投入,2020年规模已经扩大到16.7公顷,其中露天蔬菜8公顷、大棚蔬菜3.3公顷、水稻5.3公顷,蔬菜品种也丰富到20多种,购买2台旋耕机、1台插秧机、1辆货车、8辆三轮车。李某负责管理水稻、购买秧苗,机械插秧2天即可完成,还负责蔬菜的撒种、打药、浇水、施肥等控制产量的环节。妻子、母亲负责收菜和装车,父亲近两年身体不好干一些轻活。雇佣相对固定的20个长工,他们主要负责摘菜、包装、翻地等技术含量不高、辅助性的环节。李某每天凌晨2点开货车去批发市场卖菜,主要销给5个固定客户和小摊贩。2019年用工开支约30万元,生产投入约30万元,土地租金约10万元,最终利润约60万元~70万元。李某个人精力难以应对更大规模的蔬菜生产和销售,计划不再扩大经营面积。
蔬菜家庭农场的案例是典型的渐进式增加现代性生产要素投入的家庭经营模式。最开始以家庭劳动力为主,随着经营能力增强扩大经营规模才开始市场化雇工,但是影响产量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仍然是家庭劳动力负责。李某根据经营状况调整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最终达到其劳动投入的最大限度便不再扩大规模,李某计划以当前经营面积为限,调整经营模式,淘汰利润较低的露天蔬菜,继续投入建设新的蔬菜大棚。L村比较成功的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在劳动力投入和监督与规模扩张上摸索出一个适度比例,当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不再扩大经营面积,而只有经营能力提升后才考虑扩大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由其可投资的资本规模及可承担市场风险的限度决定。获得市场成功的农业经营主体,除了能比较好的对接市场需求外,关键在于经营能力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家庭经营具有相当的弹性和韧性,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经营能力来调整其经营规模,保持在相对适度的规模。
1. 劳动力外流释放土地流转空间
在城镇化背景下,城市经济具有对农村劳动力极强的吸纳能力。中西部农村的劳动力逐渐向东部沿海和城市转移,“离土又离乡”的人口外流模式导致大量空心村的出现,甚至出现劳动力不足现象[20]。一方面,城市的发展建设释放出大量就业机会,特别是中西部农业型村庄普遍缺乏留住农民的经济机会,外出务工经商是农民“用脚投票”的理性选择。另一方面,农民卷入市场的程度越来越深,家庭的货币支出压力日益增加,诸如抚育下一代、教育投入、为子代结婚等等,依靠纯农业收入难以实现家庭再生产目标,外出务工是农民为实现家庭再生产目标的家庭策略。劳动力外流释放土地,是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的起点,也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
2. 农民分化与土地流转的社会动力
农村剩余劳动力外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紧张的人地关系,使农村释放出一定的经济机会,不同类型的农户产生分化,对土地的需求产生差异[21]。在东部地区,因工商业发展较早,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让农民实现离土不离乡的生产转型,从事土地种植纯农业的农民较少。城市郊区农民因距市场距离较近,务工便利,大多不再从事农业,工商资本进入城郊地区流转土地现象比较普遍。在中西部地区,为实现家庭再生产目标,大部分农民外出务工,少部分主动或被动留在村庄中的农民尽量汲取农村可能存在的获利机会[22]来达到与务工水平相当的收入,但是对于中西部农村来说,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仍然以农业为主要产业,中小城市郊区以农业种植为主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农民通过流转土地扩大经营规模来增加农业收益,他们有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内在动力。
3. 农地三权分置与土地流转的制度空间
为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地制度经历了由集体所有与农户承包的“两权分离”,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与经营者经营的“三权分置”的变迁[23]。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农地“三权分置”主要释放土地经营权,从法律制度上确定了农民自主向外流转土地的权利,在此之前,农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或经过村委会同意后发包。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经营权不再受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约束,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但同时要求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者流转经营权,达到抑制非农主体携带资本进入后试图改变农地农用的冲动的目的[24]。因此,农地三权分置从法律上生成了土地流转的制度空间,确保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1. 农业生产专业化与社会化服务
农业现代化发展背景下,农业生产的模式越来越脱离传统的小农式生产。农作物品种的优化、工业化肥料的诞生、农业机械的发明都是推动农业生产专业化的要素,这些要素逐步将农业生产环节分离,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与专业化水平。如水稻生产过程包括选种、育秧、插秧、施肥、打药、收割等环节,其中育秧是生产过程中分化出利润比较高的环节,在利润驱动下,逐渐发展出提供育秧服务的市场主体,例如育秧工厂。水稻育秧、种植和管理等随即分化为单个环节,传统意义上的种粮食不再是小农式的从育种到收割的完整农业生产过程。购买育秧工厂的秧苗以及插秧服务,种植水稻的大户或散户只需要对成熟的秧苗进行田间管理。对于农户来说,生产环节的整体利润被分解了,但是投入的劳动更集中,相对来说单个环节付出的劳动更少,为其释放劳动力和扩大规模提供了条件。
从育秧工厂的例子可以发现,伴随着农业生产专业化而生的还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L村的合作社为转包土地的经营者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包括育秧、无人机飞防与植保、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协调纠纷等,将经营主体的协商成本内部化。一方面是经营主体与本地农民的协商成本,包括与村民可能的纠纷,承包B合作社的土地或大棚,避免直接与农户打交道。而且,外来经营主体与村民不认识,需要合作社帮忙介绍。谈到“外地人在这不好干,人生地不熟叫不来人”。另一方面是经营主体之间协商成本降低,包括生产的协商和雇工价格的协商。这两方面极大地降低了经营主体和村民之间以及经营主体之间的协商成本,间接和直接地降低了生产成本。
2. 农业生产机械化与经营规模化
农业一体化越是向农业专业化方向发展,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就越高。以种植业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处于产业链中下游,利润微薄,如果以扩大人工投入来扩大经营规模会导致用工成本增高。通过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方式替代劳动力投入,促使分散的小农经营方式向现代化转型,从而使农民扩大经营规模具备客观条件。现阶段,农业机械化普及程度较高,特别是平原地区易于机械化操作,2005年已经普及插秧机和收割机,在最需要劳动力的环节实现机械化操作,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大降低,有利于农业经营规模化发展。
L村的种粮大户基本都购买了农业机械,但是单价较贵的收割机和插秧机只有规模超过13.3公顷的种粮大户购买,他们通过提高机械使用率降低生产成本。而且相当规模的服务需求使得市场化农机服务的价格容易被接受,2019年育秧和插秧的价格一共约2250元/公顷,收割的价格约1200元/公顷。机械化水平提高也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极大提升,一台插秧机配备一个农机手每天可以插秧3.3公顷,旋耕机每天可以犁地2.7~4公顷,无人机植保的效率更高,一台无人机一天可以作业26.7~33.3公顷。以大棚蔬菜为例,十年前机械化程度较低,劳动投入较大,夫妻两人仅种植0.27公顷。但蔬菜大棚装置自动化洒水设施,利用小型旋耕机、播种机后,种植面积可扩大到0.53公顷。蔬菜不同于水稻等大田作物,精细化程度较高,通过提高生产环节的机械化水平同样可以释放劳动力,使得经营规模化在客观上具备扩张性条件。当前国家对农机补贴的力度比较大,有利于农机普及,机械化程度提高使得农业生产对劳动力依赖程度降低,极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业经营规模化。
现阶段,适度的土地集中与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化水平,使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能够兼顾小农户的发展权益,为农民家庭经营提供弹性策略空间[25],有利于小农户扩大经营规模。
广大中西部农村内生资源较少,大多数是普通农业型村庄,农业规模经营的主体是农民家庭。留守村庄的小农户或小型农业投资者,以农业经营为主要家计来源并以此实现家庭发展目标。小农户基于生活理性与经济理性做出经营决策,使其经营规模保持在经营能力限度内的适度水平,并灵活地依据经营状况渐进式调整规模,面对市场风险具有扩张、收缩经营规模的弹性。从市场反馈来判断,与经营能力相匹配的适度规模,能保证经营主体较好地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中西部农民普遍外流,农民内部出现分化,对土地的需求存在现实差异,生产出土地流转的社会基础与客观条件。加之“三权分置”释放了土地经营权,确定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同时农业生产专业化和机械化提高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规模化的土地和服务赋予了小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空间。
农业现代化是长时期的过程,不能借推行规模经营侵犯农民利益,必须在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稳步推进[26]。在兼顾小农发展权益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建立稳定的土地流转交易机制以及有弹性地租协商机制,维护流转户和流出户的土地利益和生产权益。第二,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服务社会化体系,扩大和加深农业生产服务社会化的广度和深度。此外,还应当鼓励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服务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服务,例如农机合作社、育秧工厂等等。第三,普及农业生产技术与推广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含量与机械化水平。充分发挥现有的农技站与农机站的农业服务功能,为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针对获取信息较困难、信息更新较慢的小农户,提供更科学、更高效的农业生产技术知识与病虫害防治知识。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助政策,提高农业机械补助标准。第四,针对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保险、补贴等需求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农业生产因其生长周期较长,受天气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面对的自然风险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