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以来已历经40 个春秋。40 年来,统计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统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今天,让我们一起穿越旧时光,重温统计法治路吧!
1983 年12 月8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开始步入法治轨道。现行《统计法》经历1996 年修正、2009 年修订。
2017 年,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
1985 年11 月至1986 年春,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这是第一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
1988 年5 月14 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统计管理试行条例》。这是《统计法》颁布以来通过的第一部统计地方性法规。之后多地相继出台统计地方性法规。
1988 年8 月10 日,国家编委印发的《国家统计局“三定”方案》确定,国家统计局设立政策法规司,负责统计法规的制订、修改、宣传贯彻和检查监督等工作。2017 年1 月26 日,中央编办作出《关于国家统计局内设机构调整等事宜的批复》,同意设立统计执法监督局。
2004 年10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对《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正式启动。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第一次对统计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监督。2018 年4 月-6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统计法》实施情况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陈竺、王东明分别率队到6 个省(区)开展检查,委托7 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004 年9 月5 日,国务院以第415 号令公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8月23 日,国务院以第473 号令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 年5 月12 日,国务院以第576 号令公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并于2010 年6 月1 日起施行。
2001 年6 月20 日,国家统计局以第6 号令公布《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4 年10 月13 日,国家统计局以第7 号令公布《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9 年3月25 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以第18 号令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7 年7 月14 日,国家统计局以22 号令公布《部门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22 年5 月25 日,国家统计局以第35 号令公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16 年10 月11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2017 年6 月26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方案》。2017 年10 月,党的十九大作出“完善统计体制”重大部署。2018 年7 月6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9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2021 年8 月30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2019 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先后组建56 个统计督察组,对31 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2 个国务院部门开展首轮常规统计督察,对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统计督察。通过督察,防范统计造假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更加完备,统计管理体制机制和统计制度方法不断完善。2023 年11 月下旬起,组建8 个督察组,对内蒙古、安徽、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等6省(区)和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开启了新一轮常规统计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