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如 樊 勇
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为主要驱动力的数字化浪潮正蓬勃兴起,推动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数字技术加速了全球供应链的变革,深刻地影响着全球贸易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对基于传统经济构建起来的税收制度和国际税收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作为一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工具,关税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关税运用的定位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形势的变化呈现出不同功能。1980年我国恢复海关关税的实际征收,在最初的一段时间,关税较好地发挥了其财政职能。在恢复征收的第一年,关税收入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为11.79%,到1992年这一比重上升至21.72%。①国际贸易的发展往往伴随着摩擦与冲突,协调、处理国家之间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贸易协定随之应运而生。作为WTO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主要是围绕着关税减让谈判,并以临时适用的形式存在。②1995年WTO成立,其继承了GATT的宗旨,要求各成员国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歧视待遇。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承诺降低关税。入世至今,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了剧烈变化。综合分析入世以来我国关税运用定位和调整的新进展,可以为我国抓住数字经济战略发展机遇期,完善关税政策调整以赋能高水平开放提供启示。
关于关税理论与政策的研究已较为丰富,其最初源于国际贸易理论中的探讨,围绕着是否开征及如何征收等问题形成了自由贸易、保护贸易与新贸易理论,到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新政治经济学将公共选择引入贸易理论后形成了关税内生化理论。有关关税运用定位的国内外研究以探讨关税的保护职能为主,且在关税内生化理论研究中得到进一步深化。随着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学者们开始研究贸易协定中关税下降所带来的经济效应。[1-4]近年来,贸易摩擦的频频发生引发了学者对关税职能的重新关注,保护性关税会弱化WTO职能,诱导全球范围内的关税提升,进而降低社会福利。[5-7]我国学者对入世后关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关税变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并测算了关税对产业的有效保护率。[8-13]少量针对关税财政职能的研究发现,我国关税下降对财政收入产生了正向影响,但作用十分有限。[14]近年来贸易摩擦不断、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都给关税收入增添了不稳定性,税源风险加大。[15]学者们认为,应形成动态的关税结构调整,巩固供应链与产业结构优化;[16]同时,积极研拟碳关税政策,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促进绿色发展。[17]
综上所述,既有关税研究涵盖了经济学、政治学及公共管理学等多个领域,对关税运用的研究已经从保护定位拓展到保护弱化后的经济效应领域,国际经贸形势的显著变化引发了对关税定位的重新认识等。国内对关税政策的研究主要在我国入世前后几年较为集中,主要表现在测算入世履约后关税保护职能的变化及对经济的影响。国际上贸易摩擦频发也引发了国内学者对关税职能定位的新思考。以往理论与实证研究大多集中于关税的保护与经济调节作用,仅少量研究财政职能定位,而系统地将关税运用的各项职能定位结合起来展开研究的成果更是缺乏。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贸易形势下,对关税运用的职能定位进行全面研究,有助于我们把握关税动态调整的目标与成效。入世后,一方面,我国在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关税税目与税率的调整,而区域贸易协定(RTA)一直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另一方面,我国积极参与区域贸易谈判,进行关税减让安排,以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高水平发展。因此,本文将分别就WTO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关税运用展开综合分析,探讨我国入世后关税运的升级调整与定位变迁规律,进而结合数字技术对全球贸易格局的深刻影响,提出未来关税运用的调整与转变方向。
入世后我国对WTO规则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关税运用开始更加注重税率与税目的科学性和规划性,关税政策调整向主动性与前瞻性方向转变。这种转变在2010年全面完成降税承诺后较为明显。
入世后我国即刻着手履行承诺,分批分步骤地下调关税税率。针对进口贸易,先是于2002年对5332种商品关税税率进行下调,然后分别调低了3000多种及2400多种税目的税率。2005年开始减少税目调整范围,从900多种税目调整到2006年的143种,再到之后的44种税目及此后的个别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以完成关税减让义务。到2010年,我国货物贸易降低关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7923个,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至9.8%。其中,工业品平均税率由14.8%降至8.9%;农产品平均税率由23.2%降至15.2%,远低于发展中成员56%和发达成员39%的平均关税水平;农产品的最高约束关税为65%,而美国、欧盟、日本分别为440%、408%、1706%。[18]我国严格按照承诺和关税减让表大幅下调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
针对出口贸易,适度增加非清单内关税税目,降低出口暂定税率。根据入世协定书内容,我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协定中明确规定的或适用GATT第8条规定的以外。其中,协定中明确约定实行出口税的产品主要涉及金属矿类、钢铁、铜及其制品等。起初,我国按照清单品目征收出口关税,但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快速增长,从2005年开始我国对部分未列入清单中的品目以暂定税率形式短期征收出口关税,主要表现为针对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此后,我国又逐步扩大税目范围,将金属矿砂、稀土等纳入其中,因此产生了与他国家的诉讼争端,例如,2009年美国和欧盟正式向WTO提起申诉,称我国对铝土等9种原材料的出口征税或配额等违反了入世承诺。③另外,出口税率也进行了适度调整,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适当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如2009年取消了小麦等31项产品关税,降低了钨钼等有色金属及中间品等29项产品出口暂定关税。
2010年关税减让承诺全部完成后,我国开始有针对性地主动调整关税。根据国内产业发展与供求情况变化,自主降税主要体现在六大类产品的最惠国税率与暂定税率上:第一,为履行2015年WTO《信息技术协定》(ITA)中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减让约定,分7次有序地降低最惠国税率(最近一次为2022年7月1日),第二,为促进装备制造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实施进口暂定税率优惠;第三,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如汽油、煤炭、稀土等能源资源性产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暂定税率;第四,对支农惠农生产资料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甚至个别税目实施零关税;第五,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关税;第六,对与公共卫生相关的医药产品及救灾用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个别药品实施零关税。自主降税后,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由2010年的9.8%下降到2021年的7.4%。此外,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继续以暂定税率形式对“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随着关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宏观调控政策目标,2017年开始缩小征收范围、适度下调税率,以适应出口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
随着对WTO规则的理解与熟悉,我国关税运用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调整,升级式的关税结构逐步形成与优化。加工阶段越低的产品对应的名义关税税率越低,随着加工程度的深入,关税税率形成梯形趋势,符合关税升级原理。但是加工程度相似的不同产品间仍存在着关税差异,如资本品的零部件低于零部件平均税率,而运输工具的零部件平均税率则更高。于是,在2018年我国对关税进行了分批次大范围调整,主要包括中间产品与最终消费品,关税结构逐步优化。2022年我国又对国内相对紧缺资源和关键零部件、医疗产品等下调关税。升级式关税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这对国内市场起到了补充供给与满足需求的双重作用,以惠民生促经济发展。
此外,关税免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被频繁地用于调整产业发展中,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方面,调整优化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口税收政策,包括免征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09年8月出台该政策并发布产品目录后,根据国内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不断进行调整与修订,有力地支持了制造业的升级优化。另一方面,发展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如限额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2016年开始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④对关税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做出了限额减免规定。随着数字贸易的高速发展,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完善,如提高限额标准。⑤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调整将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以WTO为基石的多边贸易谈判在进入21世纪后举步维艰,而以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区域贸易谈判迅速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撬动了多边贸易谈判,进而对促进区域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关税安排能够有效补充与完善关税制度。我国积极参与区域贸易谈判,其中涉及零税目的范围在逐步扩大,关税谈判从考虑降低关税税率的具体税目与以哪种方式降税逐渐发展为应保留哪些敏感类产品税目。
根据2011年WTO发布的报告,全球贸易模式正在由“货物贸易”向“任务贸易”转变。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布局产业链、配置生产要素,产品的生产环节被最大限度地细分。一件产成品的价值可能来自处于生产链条上不同环节的国家或地区,所以一国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时,很有可能该国只是在其中居于劳动密集型分工环节。在这种情况下,一国关税的变化很可能引发“蝴蝶效应”。事实上,自从多哈回合谈判中止(2006年)后,WTO多数成员国在贸易自由化方面基本上止步不前,也没有更多的开放措施推出,很难彻底实现零关税。此时,由一个或多个国家(地区)组成贸易体的讨论在不断增加,由于谈判规模小且更容易达成,RTA便成为各国贸易谈判达成合作的新选择。随着全球范围内自由贸易协定缔结浪潮的兴起,大型自由贸易协定成了发达国家重塑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抢占国际贸易新规则主导权的重要途径。
RTA的发展不是逆全球化,而是全球化发展中生产力发展到更高阶段后的必然趋势,是促进全球化发展的新特征之一。当两国之间不存在WTO最惠国待遇时,双边贸易谈判的结果往往会导致过度自由化,相反,当存在最惠国待遇时,纳什均衡的东道国和其重要进口国谈判的结果是将最惠国关税考虑成外生变量,降低所有关税税率只能达到帕累托微小的改善,而双边关税谈判为这两者之间提供某种平衡。[19]近十年来,双边谈判逐渐变成世界发达国家之间的主要贸易谈判体系,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根据WTO数据库,截至2022年9月30日,全球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s)共计355个。其中,2020年11月,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它旨在通过削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建立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降税模式主要有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例外产品四种,总体上将实现九成以上货物的贸易产品零关税。未来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中发达国家可能主导经过一定过渡期逐步削减的农产品和技术性产品关税税率,只对极少数敏感性产品保留关税并进行保护。
入世后,我国积极推进与贸易伙伴之间的合作,把协商签订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上升为对外开放的重要战略。完成入世承诺后,我国更是加快了自贸区的建设布局,2015年的《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进一步优化自贸区建设布局和加快建设高水平自贸区,这为我国进一步加快RTA战略指明了方向,自贸区建设加速发展。截至2022年9月30日,我国已经签署了19个自由贸易协定(表1),有10个正在谈判的自贸区,还有8个正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其特点表现为:在数量上,从早期的完全未参与到“小心加入”,从寥寥数个到现在的为数众多;在参与方式上,从最初的“被动”响应发展到现在的“主动”选择与倡议。自贸区的建立,可以减免关税,降低其在全产业链中的成本,实现资源优势互补,达成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
表1 我国已签订的RTAs中关税减让相关承诺
续表
随着我国自由贸易协定规模的逐渐壮大,贸易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其中,关税减让承诺主要包括现有税目关税税率在协定生效后立即降为零或分阶段减税安排,零关税产品覆盖范围基本超过90%,且只对极少数敏感产品保留关税。我国涉及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的RTA谈判已取得较大进展,零关税进口产品也正在按照减让安排不断推进和落实。在新一轮自由贸易区升级版谈判中,关税减让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具有比较优势的农水产品。
入世后,我国关税定位逐步从传统的财政和保护职能转向侧重于调控作用。然而,贸易摩擦对全球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关税的贸易打击与报复职能被过度使用,这与WTO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背道而驰。加之国际政治经济局势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外部环境的变化给关税的及时响应与调整增添了难度与挑战。
入世后第一年我国关税收入降低了30.75%,到完成入世承诺的2010年,关税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由2001年的9.79%降至4.77%,降幅超过一半。此后,该比重下降到2021年的3.07%。①名义关税税率下降不仅导致关税收入占比降低,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各产业的关税保护度。由于国际贸易结构从产成品贸易为主逐步发展成中间品贸易为主,名义关税税率不能全面反映出关税保护职能的真实程度,因而有效保护率被用以衡量关税对某一产业的实际保护程度。通过名义税率和有效保护率的对比发现,随着关税税率的下降,有效保护率低于5%的低关税保护产业主要为采选业、开采业等;有效保护率介于5%-10%的中等关税保护产业主要为化学工业、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有效保护率高于10%的高关税保护产业主要为农业、纺织业、食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20-22]我国名义关税结构与有效保护定位比较一致,关税政策的调整基本符合比较优势理论,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关税有效保护率相对较高的情况。总体上,入世后关税运用财政职能显著降低,产业保护职能逐渐弱化,基本形成了符合比较优势理论的关税结构。
入世后关税运用的定位逐渐转变为多元化的调控作用,尤其是在完成入世减让承诺后。一方面,自主对六大类产品的结构性降税,有效体现了进口关税的调控作用,如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科技发展及居民生活消费升级等方面。对处于产业链上游的能源资源等初级产品进口关税的下调,显著促进了进口增长,有力支持了国内工业生产和经济建设。对位于产业链中游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降低进口关税税率,促进了新兴产业和先进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上下游企业。对位于产业链下游的与满足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消费品及医疗用品,可合理降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进而增加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出口关税则成为调控“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重要手段,不仅表现在征收出口关税的税目和税率的频繁变动上,而且也表现在出口关税税率形式的多样化上,这些都会提高出口的“成本门槛”。此外,我国逐步重视出口关税的调整作用,尤其是在绿色发展方面。作为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手段,关税调控的重要作用突出。随着我国与各国经贸合作的加深,关税的职能定位将愈发多元化以辅助落实宏观政策调控目标。
经济的繁荣、贸易量的增加、海外市场的扩大,是自由贸易时代的特征,而经济危机、贸易锐减、海外市场骤减,是保护贸易时代的特征。[23]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经济复苏乏力,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10年全球GDP增长率为4.31%,此后呈下降趋势,直到2017年才小幅回弹至3.28%,之后又迅速下滑到2019年的2.34%,2020年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全球经济出现负增长。全球经济疲软,“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涌现,贸易摩擦加剧,保护主义势头上升,同时,进口关税手段被重启用于贸易争端事件中。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如果一国对于进口产品加征不合理关税或者其他贸易壁垒,就会引发其他贸易伙伴国的打击报复。随着国际分工形式逐渐转向价值链分工,报复性关税层层加征对中间品贸易产生叠加效应,进而给全球价值链带来一系列负向连锁反应。
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迫使各国采取贸易限制举措,对WTO框架下自由贸易规则产生了破坏性影响。运输和贸易通关壁垒的增加极大地影响着全球贸易,也导致全球价值链的延迟与供应链的中断,尤其是那些高度依赖国际贸易的行业,如劳动密集型纺织业,其产出受到严重打击。疫情加速了全球产业链本土化、区域化、近岸化的发展趋势,也暴露了全球化过程中产业分工不合理所带来的供应链脆弱与安全问题。这为产业链的重新布局与全球价值链的重塑带来了挑战与机遇。作为“世界工厂”,疫情加深了各国对我国供应链的依赖。此外,在疫情防控中,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表现出的及时性、准确性与高效性等特点,数字贸易在助力抗击疫情、拉动消费回补、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等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均使得数字贸易极大可能成为颠覆全球价值链的新契机。从近两年关税调整方案看,我国对新基建或高新技术产业所需的部分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关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下调。尽管对一些技术设备的进口关税进行了下调,但所涉及的如数字媒体设备等数字经济产业范围并不全面,未来关税的调控可以各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为基础,设计关税调整方案,助推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发展,提升国际分工地位。
在贸易摩擦与冲突加剧的外部环境下,我国坚定维护WTO规则,坚持促进经济全球化。在完成关税减让承诺后持续性自主降税,形成升级式的关税结构,将关税的定位过渡到多元化宏观调控。随着数字化对全球价值链的颠覆性影响,关税运用将更加坚定维护WTO规则,更好地响应国际贸易新形势的发展变化,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高水平发展。
随着各国逐渐重视绿色与可持续发展,税制改革也体现着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例如,国际社会普遍关注适应节能减排与保护环境的税制设计和税收对策,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各国将在财税政策支持方面给予倾斜,绿色理念将对各国税制改革产生积极引导作用。关税改革也将秉承绿色理念,顺应可持续发展要求,助推“双碳”目标。
入世后我国关税的运用与调整深刻印证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方面,对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出口货物设置出口税率和暂定税率,及时灵活地调整税目范围和税率,限制高能耗、高排放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能源资源性产品及清洁能源设备零部件等进口暂定税率给予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护环境和保证国内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目标。通过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顺应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对关税政策进行调整,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减污降碳协同发展等宏观调控目标,推动实现产业链、供应链的绿色发展。
以“降低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为特征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和以“准入许可与减少限制”为特征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在WTO规则下曲折前行。尽管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WTO主导的多边谈判机制面临着被边缘化的挑战,但是作为经济全球化两翼之一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不断发展。从区域贸易谈判与合作的发展角度看,经济全球化进程一般按照货物贸易自由化、扩大服务贸易开放、投资自由化、要素自由流动的顺序发展,其中涉及税收政策调整的关键一步即为降低关税。关税减让安排是区域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入世后我国逐渐大幅降低进口关税,调整产业链上中下游产品的关税结构。同时,在积极推动自贸区谈判中承诺大部分进口产品零关税,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从全球区域贸易谈判的角度看,关税减让谈判主要集中于削减农业补贴、降低农产品进口关税与降低工业品进口关税等,少数产品的落实也主要集中于农产品及技术性产品中。结合国际贸易发展新形势与产业数字化转型要求,应加强对关税政策宏观调控定位目标的重视,灵活运用关税手段,及时响应国际经济形势发展变化,推动实现宏观调控多元化目标。
世界经济正向数字化和信息化转变,凸显了创新和技术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性。在数字时代,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成了各国政府近年来的政策重点。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促使电子商务和数字创新迅猛发展,同时促使政府扩大了对信息通信技术建设和升级的支持措施。数字化所带来的贸易效率提升与贸易成本降低,正在重塑和创新各类经济活动。数字化的发展不仅促进货物贸易,而且对服务贸易便利化产生影响,催生新业态。对于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使得交付更加迅速,能够满足消费者在有需求时能立刻获得服务。就货物贸易而言,数字化提高了贸易便利化,这有助于产品跨境交易,及时满足市场新需求及短周期的库存管理,交易双方能及时掌握货物运输情况,为跨境贸易提供便利。
数字化在扩大国际贸易的规模、范围及速度的同时,对基于传统经济构建起来的关税制度和国际贸易规则形成冲击。在熟练运用规则下调整关税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是数字贸易的重要部分。早在1998年WTO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即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此后多次得到延期。关于是否永久性免征关税的问题,2019年包括我国在内的76个WTO成员国发起的“电子商务议题的诸边谈判”中也就此问题展开了争论。此外,从目前生效的355个全球区域贸易协定中筛选出的涉及电子商务的有关协定,均一致表示应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部分协议还提到尽管不征收关税但缔约方可以对电子传输征收国内税。另一方面,数字化发展将导致有形货物和无形服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其范围也不仅仅只是数字产品与服务,⑥如果将货物贸易排除在外,则与经济现实脱节严重,范围过于狭隘。因而,应将货物纳入数字贸易标的范围,更多地强调由数字技术实现的贸易。数字贸易关税调整除了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跨境电商关税问题外,还应涉及相关货物的关税征收。建议依照《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对所涉及的如计算机制造、通讯及雷达设备制造、数字媒体设备制造、智能设备制造等数字产品制造业关税优先进行减免安排,以抓住数字化对国际贸易格局与全球价值链产生的积极态势,推动我国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从而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
注释:
① 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及历年政府预算报告整理而得,后文关税、海关税收及占比相关数据来源同此处。
② 1947年,美国、英国、法国、中国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就具体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谈判并达成协定,此次谈判后被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直到1995年WTO正式运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共存续了47年。
③ 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维持了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初步裁定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料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WTO规则,并驳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原材料出口案件后,2012年美国、欧盟、日本又提出了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管制问题的磋商请求。该案件后,我国被迫取消稀土出口配额。
④ 具体参见2016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⑤ 具体参见2018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⑥ 早期的数字贸易只是针对数字产品的贸易,如电视电影、音乐、软件、录音录像、计算机和娱乐节目。因而,有很多国家的官方机构在很长一段时间将数字贸易看作“电子商务即通过电子方式生产、销售或交付货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