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儒 叶同(通讯作者) 段新煜 徐玮鸿
(安徽工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安徽芜湖 241000)
当前,网络文学已经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繁荣我国文化事业的重要载体。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网络文学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阅文集团向海外授权作品700余部,Webnovel在线社区日评论量超过4万条,点击量超千万的作品近百部。起点国际海外作者超过52000人,审核上线作品近9万部,覆盖日、韩、东南亚、北美、欧洲等多个国家。同时,网络文学的发展对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扩大我国文化影响力有重要意义。2015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的《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网络文学作品积极进入国际市场,在世界舞台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发中国精神、展示中国风貌。”
然而,当前我国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制度依然不健全(何培育,2019;赵建常,2014),作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张铮,吴福仲,2019)。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网络文学长期健康发展是不利的,甚至会引发公众事件。2020年4月28日,有部分阅文集团签约作者在社交平台公开质疑、声讨阅文集团的“新合同”,认为存在侵权、收益分配不公等霸王条款。随着此事在新浪微博、知乎等网络平台迅速发酵,部分头作者也公开发声,指责阅文集团的“新合同”不公正,存在侵犯版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5月5日网络文学作家又发起了“5.5断更节”运动,在这一天集体停止更新作品,抵制阅文集团的新合同。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官方媒体的注意,光明日报在2020年6月13日刊登《版权保护:求解网络文学“成长的烦恼”》一文,明确指出:“阅文合同事件持续发酵,被业界认为是集中暴露了整个网文行业多年的沉疴”。事实上,网络文学行业已经形成了以版权为核心的连接出版单位、影游和动漫等厂商,贯穿写作平台、线下出版和衍生品开发等环节,实现跨领域版权开发的完整产业链(洪乐为,2019;张丽君,2019)。因此,如果能够解决好版权的归属、保护和交易问题,那么很多困扰网络文学发展的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作为扎根于互联网的行业,网络文学版权运营除了需要政策、法律等制度层面的完善,也离不开技术的支持。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中明确指出:区块链与数字版权保护能够完美地结合,能解决盗版横行的现状。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可以降低版权确权阶段的交易成本,明确归属权。(2)可以在交易环节记录交易过程、减少中间环节,使版权交易更加便捷透明。(3)为维权环节降低成本,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区块链技术为解决当前网络文学版权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本文将基于区块链技术,以NFT和FT双通证激励机制为基础,构建区块链版权运营体系,力求实现作者、网络文学平台、IP开发企业、读者的多方共赢。
学界对区块链技术在版权运营方面的研究较多,主要包括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中运用的可行性、法律风险、路径和模式等。
学界普遍认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保护是可行的。吴涛(2020)探讨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保护数字出版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行性,并从版权登记、版权发行和版权交易与使用三个角度,提出了利用区块链技术保护数字出版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路径。吕炳斌(2020)从法理角度论述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孤儿作品”版权保护的合理性,认为区块链分布式账本记录的信息具有法律上“公示公信”的意蕴,这与传统的官方登记机构的本质属性一致。刘一鸣等(2019)从获权阶段流程记录、防止学术不端现象发生,维权阶段的数据溯源,保证维权的公平性和用权阶段减少交易成本等方面,设计了区块链技术在学术版权保护中的应用。
关于法律风险,已有的研究认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保护既有优势,也存在诸多法律方面的风险。夏朝羡(2018)研究发现,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保护可能存在放大侵权行为隐蔽性、无法判定“实质性相似”及合法性等问题。马明飞等(2020)认为区块链技术用于数字版权保护会存在匿名化交易、智能合约漏洞和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等风险。
就区块链应用于版权运营的路径而言,已有的研究使用了不同的区块链类型和共识机制,从版权市场运作的确权、交易和维权三个方面进行设计。王伟琪(2020)研究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交易路径,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构建分布式存储数字版权登记机制,利用哈希算法赋值数字版权发行和通过智能合约技术优化数字版权监管。姚瑞卿等(2019)分析了区块链技术中的身份验证、智能合约、共识机制等技术在知识产权的确权、授权和维权等环节的应用,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由3条不同性质区块链构成的知识产权管理途径。
另外,研究者还根据不同业务场景,构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市场运作模式。汪红春(2019)将当前的区块链数字版权融合的商业模式划分为替代型、拓展型和改善型。这些模式一般由数据层、交互层、共识层和应用层组成,但在区块链类型、共识算法方面可能存在差别。宁梦月等(2019)基于 Polkadot构建了异构多链型版权保护模型,主要由中继链、平行链和转接桥组成。孙嘉豪等(2019)提出一个基于PBFT 共识机制构建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陈子豪等(2019)采用联盟链构建了基于PBFT共识算法的音视频版权区块链系统。
显然,区块链技术诞生以来,学界就努力研究如何运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网络文学版权健康营运,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是此次阅文合同事件表明,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依然不完善,从而导致平台侵害作者、读者权益,打击作家创作优秀作品的积极性。因此本文将基于区块链技术,着眼于版权运营激励机制设计,为版权运营建立较为合理、公平的运营体系,以促进我国网络文学的发展。
2014年腾讯文学和盛大文学合并组建了阅文集团。凭借腾讯强大的资本力量,开始了网络文学版权运作的产业链整合。经过多年发展,腾讯已经构建出以阅文集团为版权生产核心,以影视制作、音频视频、动漫、游戏、有声读物、出版等形式为版权开发渠道,覆盖全产业链的闭环式运营模式(禹建湘等,2019;张英奎等,2018)。但阅文集团的版权运营体系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存在的问题可以从网络文学版权运营过程中的四个参与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即网络文学作家、读者、网络文学平台和IP开发企业。
知名作家的作品有较高的关注度,自身就具有一定的流量。然而,近几年阅文集团签约的知名作家流失问题较为严重,一些顶级的网文作家(例如唐家三少、天蚕土豆、月关、天使奥斯卡等)选择自立门户或者加入其他的网络文学平台(熊绎景,2019)。知名作家是优秀网络文学内容生产的核心,他们的流失无疑会对阅文集团的优质内容生产造成不利。同时,阅文集团对新人的培养力度不够,当知名作家“出走”后,中下层作者创作能力无法马上填补市场需求,阅文集团则会面临核心创作能力流失,被竞争对手抢占先机的局面(吴赟等,2018)。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9年网络文学发展报告》中指出:读者的“粉丝化”已经成为网络文学发展新的推动力,网络文学社交共读、读者社群、读者共创的特征愈加明显。读者、社群已经成为网络文学的“生产型消费者”(陆臻,2017),即不仅是网络文学的消费者,还会主动参与原创内容的生产(陈洁等,2019)。据统计,起点中文网上“角色”这一辅助创作功能上线后,读者有机会直接参与到作品角色的完善,在读者共创机制下创建的角色有9万多个,累计产生的角色互动达3000多万次。读者支持作品和作者的动机主要是喜爱,正是这些支持行为让网络小说甚至作者成为IP。然而这种具有积极正能量外部性的行为长期以来却没有得到充分激励。例如起点中文网也只是根据读者的消费情况,推出了虚拟的等级系统和订阅优惠服务,激励机制的缺乏不利于作品影响力的提高。
阅文集团存在很多粗制滥造、由IP改编的影视剧,以豆瓣影视剧评分(满分10分)为标准,可以发现《斗破苍穹》的评分4.4分,《武动乾坤》的评分4.4分,《择天记》的评分4.2分,《莽荒纪》的评分仅有3.1分,均未达到及格线。虽然这些改编剧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但其质量却饱受质疑。“斗气化马”“五毛特效”等调侃之词反映了消费者厌恶粗制滥造的IP改编剧。改编影视剧的粗制滥造不仅会使出品方收益下降,而且会损伤作家、平台多年来积累的口碑。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层面,玄幻、穿越、灵异类IP的影视化会受到国家广电总局的政策影响,例如限古令、限穿令等规则的出台,让IP的改编有了较多的限制,从而不能忠实于原著。微观层面,部分IP影视剧制作方为了迅速回笼资金,吸引市场的注意,在网络文学影视化的过程中使用“热门+流量明星”的模式。但流量明星的高片酬导致真正用于打磨、优化电视剧制作的费用降低,加之部分流量明星业务能力不强,最终造成电视剧粗制滥造,口碑下滑。
造成“阅文合同事件”的根本原因就是阅文集团对作者权益的侵犯。作者的版权却有可能属于阅文集团;同时,阅文集团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作者对协议作品大纲、内容进行修订,这意味着作者不再享有创作的自主权。这种侵权行为极大伤害了作者的创作热情,不利于网络文学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在前文中,我们从作者、读者、网络文学企业三个参与主体出发,分析了当前阅文集团网络文学版权运营存在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网络文学版权运营体系进行再设计,基本思路如下:通过区块链类型选择、共识机制选取、链上治理机制设计来解决垄断网络文学平台侵权作恶的问题;设计NFT和FT双通证激励机制解决作者版权确权和社群读者激励的问题;设计盈利机制解决网络文学平台盈利的问题;设计IP开发激励机制筛选优质IP开发企业。
这一体系的运作基础是NFT和FT相结合的双通证激励机制。在区块链上的通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FT(Fungible Token)意为同质化通证,这类通证一般以ERC20和QRC20为基本标准,具有可拆分性、可替代性(例如比特币就是FT类通证,1个比特币可拆分的最小单位为1聪;同时一个比特币与另一个比特币之间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不具有唯一性)。这类通证往往可以用于代表可分割的资产,例如货币、积分、股票等,此外FT一般也用作链上治理的工具。(2)NFT(Non 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通证,与FT不同,NFT是不可拆分且唯一的通证类型,这类通证被应用于代表一些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的资产中,例如艺术品、游戏道具、门票等。由于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具有唯一性,且不可分割、不可替代,因此NFT非常契合网络文学版权运营场景。
“阅文合同事件”表明:中心化的网络文学平台走向垄断后会有作恶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对具有垄断地位的网络文学平台进行限制和约束,将它们的影响力弱化,将原本属于作者和读者的利益还给他们。
区块链共有三种类型:公链、联盟链和私有链。其中私有链是完全中心化的,那么采用这种区块链类型与建立一个中心化的网络文学平台无益,无法弱化垄断平台的影响力;公链能够实现去中心化,但却面临着难以监管、社区治理难度大,以及链上token价格暴涨暴跌的问题。因此基于区块链的版权运营平台应该采用联盟链类型。
共识机制是区块链的核心,起着保证区块链系统稳定运行的作用(吴梦宇等,2020),目前联盟链使用的主流共识机制主要有POS、DPOS、PBFT、POA等,但并不是所有的共识机制都适合网络文学版权运营的业务场景。为了防止出现网络文学平台一家独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同时兼顾监管的要求,本文认为应该选择DPOS+POA共识机制。其中DPOS负责区块链上的出块、记账和治理,POA机制则作为政府穿透式监管的具体体现。
(1)节点产生机制。基于区块链的版权运作体系采取的是联盟链类型,因此链上治理需要联盟节点共治。参与链上治理的节点有四种:网络文学平台节点、作者节点、读者社群节点。在DPOS共识机制下,节点的产生来自用户使用FT在链上的投票,选举过程中各候选节点可以通过发布公告、进行路演的方式阐述节点愿景,吸引用户投票。用户通过抵押持有的FT获取投票权,投票结束后用户可以获得一定的FT作为参与投票的奖励,节点任期结束后或者出现作恶节点时需要重新选举。
(2)议案投票机制。议案是区块链的普通用户或节点对区块链版权体系的经营模式、技术迭代、利益分配等提出的一系列建议,这些建议事关区块链网络的发展。在版权运营体系中,节点(除监管节点外)和用户均可提出议案,这些议案经过节点审核通过后在链上公开,并设定投票期限,然后开始进行投票。为防止网络文学平台和IP开发企业利用资本的力量获取更多的FT干扰投票,可以采用Polkadot的链上杠杆投票机制,持有FT的用户可以将手中的FT投票权最高放大到6倍,但需要付出长时间锁仓的代价,当出现作恶议案时,普通用户通过紧密团结也拥有了对抗资本的力量。
(3)POA机制——监管节点设置。在版权运营体系中设置监管节点,监管节点是固定的,一般是政府版权保护部门、文化部门等相关机构监管。它们可以通过同步协议导出所有数据,对链上的内容、节点纠纷进行存证,当存在节点作恶的情况时,可以对节点进行处罚。
(1)作者版权保护和创作激励机制。首先,版权保护机制创造。NTF是整个激励机制的基础,由于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以章节更新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可以在作家每上传一个新的章节时由链上智能合约创造NFT,包含作者信息、作品名称、该章节的全部内容、创建时间。同时,通过NFT的使用可以实现版权细分,每一个新的章节上传后,会产生五类NFT:实体书NFT(代表作品实体书出版的权益)、影视NFT(代表影视剧、舞台剧改编版权)、动漫NFT(代表动画和动漫改编版权)、游戏NFT(代表基于作品制作游戏的版权)、音频NFT(代表有声书、广播剧版权),这样就可以使一部作品在创作之初就实现版权细分。最终,当作者的作品完结时产生的NFT集合构成这部作品的版权。
作者创造NFT只是相当于版权的登记,并不能解决网络文学创作面临的盗版侵权问题。盗版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技术层面。在版权运营区块链中引入去中心化爬虫系统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可以做到正版内容的溯源以及盗版内容的追踪;在链上治理方面,对存在版权争议的作品可以提请节点仲裁,并将仲裁的过程和结果在监管节点备案。
作者将作品的版权转化为NFT的集合有三个方面的优势:第一,作品版权完全属于创作者,使作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第二,NFT的交易就等同于版权的交易,节约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版权的流动性。第三,有助于减少IP开发企业的成本。在传统的版权交易中,IP开发企业只能一次性购买整部作品版权,但作品的影视化、动漫化能否成功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使用NFT机制,形成作品的版权矩阵后,IP开发企业可以尝试购买某一部分内容的NFT进行前期制作,如果得到市场认可,那么就可以考虑购买整部作品版权。
其次,创作激励机制。基于区块链的版权运营体系,作者创作的激励机制需要FT实现,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FT具有的收益功能。作者创作的作品能够获得订阅打赏收入,其中订阅收入仍然以人民币支付,但打赏收入则由读者以FT支付,同时,在链上进行版权NFT交易时也要使用FT进行支付,FT能够变现。另一方面,FT具有治理功能。FT不仅具有收益功能,还是链上治理的工具。当作者拥有一定数量的FT后,可以将持有的FT进行抵押或投票,支持代表作者利益的节点,同时也可使用FT为自己支持的提案投票,捍卫自己的权益。
(2)读者支持行为激励机制。实践中,读者在网络平台对作品的支持行为有两种:第一种,具有非同质化特征的创造行为,例如围绕作品创作的原画、器具模型、同人文等周边作品。第二种,具有同质化特征的消费(付费订阅),传播行为(点赞、评论、转发)。因此,社群治理机制也应该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设计。
在此基础上,针对读者支持行为,可以设计两种激励机制:首先,基于NFT的创造行为激励机制,即生产型行为激励机制,主要是在区块链上构建专门的社群NFT交易板块,为读者作品的版权变现提供渠道,激励社群内读者创造NFT代表自己的作品。其次,基于FT的消费和传播行为激励机制。对于消费者也就是读者来说,可以在区块链上设置读者凭借订阅、点赞、转发分享行为而获得FT机制,它既可以作为读者打赏作者的道具,又是链上治理的工具。同时,为激励用户主动发现和传播新的优秀作品和新作者,可以设置基于传播行为的FT奖励机制,对于早期点赞者和不同分享行为给予奖励,而且越早为优秀作品点赞的用户越能获得更多的FT奖励,链外分享的奖励要比链内分享更高。
(3)链上治理激励机制。为调动用户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对用户进行激励:首先是FT激励。用户的投票行为都会获得一定的FT奖励。其次是NFT激励,可以在链上设置荣誉称号NFT的智能合约,当用户的抵押投票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NFT或提案得到通过时自动颁发给用户,具有这些称号的用户将享有一定的链上“特权”(例如订阅费用折扣、抵押收益率加成等)以激励用户积极参与链上治理,关心区块链版权运营体系的发展。
基于区块链的版权运营体系主要是由网络文学平台发起的,该体系必须为这些平台创造收益才能继续发展,具体包括五种盈利模式:(1)订阅费用分成。区块链会通过智能合约从作品的订阅费用中获取分成,但分成的比例不能由平台自由决定,需要经过链上投票由全体读者确定。(2)基于NFT金融业务,建立链上版权估值模型后,作者可以将NFT抵押在链上获取资金,到期可以赎回,并支付利息。(3)FT增值收益,网络文学平台在发起联盟链时可以获得锁定期较长的FT作为基金,锁定时间内不具有投票权,随着使用版权体系的用户、作者等日渐增多,FT的价值会提升。(4)作为节点的出块奖励。被选为节点的网络文学平台会承担区块链的正常运转,出块时获得的FT奖励也是其部分收入来源。(5)IP开发收益。平台可以通过向作者购买NFT的方式获取版权,进行IP开发获取收益。
基于区块链的网络文学版权运营系统如图1所示。
图1 基于区块链的网文版权运营系统
综上所述,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本文以“阅文合同事件”为切入点,从作者、读者、IP开发企业、网络文学平台的角度分析了当前网络文学版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基于NFT和FT的双通证版权运营体系:以NFT的不可替代和不可篡改特点作为版权的载体,实现了确权、版权保护,以NFT交易的便利性降低交易过程成本,以FT设计的链上治理机制有效限制垄断网络文学平台的权力,防止其利用资本的力量作恶,并激励IP开发企业创作出更多的优秀文学作品。这样的营运体系为解决网络文学版权运营存在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有助于促进网络文学的发展与繁荣。后续研究工作将深化区块链技术在网络文学中的运用,诸如基于区块链的网络文学版权估值、政府对区块链版权运营体系的监管、版权运营体系的实现路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