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伟 古中博 易宪容
随着数字技术快速发展与创新,数字经济不仅融入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成为经济发展中创新最活跃、增长速度最快、影响最广泛的产业领域。可以说,数字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做了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把数字产业作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了“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重大战略部署。
数字经济的主流模式和载体是数字平台厂商(Digital Platform Manufacture,以下简称DPM)。一般来说,DPM是数字化技术创新的源泉与动力。近20年来,中国的数字经济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就,并比肩于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与腾讯、阿里巴巴等大型DPM快速崛起有关。当前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仅次于美国,为全球数字经济第二大国,而且在移动支付、5G移动技术应用的商业化、人工智能等方面,中国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后,更是加速了中国经济平台化,凸显了DPM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
但是,作为数字经济主要载体的DPM,在快速甚至野蛮式的生长中,一方面给用户创造了价值,提高了经济效率,改善了整个社会福利水平;另一方面,也给社会经济带来了不少严重的负外部性。比如,一些平台经济所颠覆的产业及行业的利益受损,旧经济利用新商业模式的套利,法律制度准备不足导致的市场竞争失序,以及具有技术、资本、数据聚集等明显优势的DPM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严重威胁。主要表现有:DPM对网络访问的排他性限制、算法合谋、掠夺性定价、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数据隐私保护、“扼杀式”收购等反竞争行为。这些DPM行为既不利于市场竞争,也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更是不利于数字经济的技术创新和健康发展,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福利水平改善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所以,对DPM强化反垄断监管及治理,既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全球各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
就全球而言,强化对DPM反垄断的监管与治理已成一种趋势。不过,由于世界各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初始条件和治理模式不同,各国对DPM反垄断的监管与治理的动机、价值取向及执法方式存在着很大差异。比如欧盟对美国DPM反垄断监管异常严厉,其目的就是为了扶持本地DPM的发展和崛起,但这种治理模式导致本地DPM运行效率远低于美国。①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志鹏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21年,第245页。美国对企业反垄断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以斯蒂格勒(George Joseph Stigler)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所主张的市场竞争思想对反垄断监管和治理起着主导作用②George J.Stigler,“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and Management Science,vol.2,no.1(Spring,1971),pp.3-21.,而这些理念早已成为美国法学家博克(Robert Heron Bork)在《反垄断悖论》(The Antitrust Paradox)一书中对“垄断”所阐述的基本原则。③Robert Heron Bork,The Antitrust Paradox,New York:Free Press,1978.这些基本原则是影响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反垄断政策及反垄断执法的主流思想。比如,2021年9月美国法院对苹果App Store定价收费的判决就是遵循这种主流理念。美国反垄断监管与治理采取鼓励DPM自由竞争的发展模式,这是美国大型DPM科技创新及规模扩张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的关键制度安排。中国数字经济要保持全球优势地位,对美国反垄断监管与治理模式要保持清醒认识,不可误判美国对反垄断的监管与治理已经出现重大转向。
对当前DPM反垄断的监管与治理,所面对的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因为平台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产业组织形式、平台厂商的竞争与垄断方式等经济行为的微观基础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这种变化的实质是什么,DPM又是如何有效运行的,其经济行为的微观基础是什么,目前国内外对此研究的成果还比较少。只有从理论上确立DPM垄断行为的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把握其规律性,才能给DPM的垄断行为做出合理判断,并制定与现实相契合和理据充分的判断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对DPM反垄断的监管和治理对症下药。所以,尽管中国对DPM反垄断监管和治理达成了共识,施行《反垄断法》,并印发了全球第一个官方发布的数字平台反垄断系统性文件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但监管层对DPM的运行机制及规律性了解不多、研究不深入。判断DPM的垄断行为的标准不明确,以及无法用合适方式来监管和治理DPM的垄断行为,不仅容易导致反垄断目标模糊及反垄断执法针对性弱,也可能使得对DPM的反垄断监管和治理的思维方式难以转变。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无法达到对DPM反垄断监管和治理的效果,也无法建立高质量的中国数字产业体系。本文试图从平台经济的微观基础研究入手,揭示DPM本质特征、运行机制和竞争垄断的新特征,为建构符合中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DPM反垄断监管与治理的法律制度和精准执法提供理论依据。
在工业经济时代,市场经济发展较早的欧美国家的“垄断”本来是一个专门名词,后来逐渐地演变成为经济学的一个技术性概念,其含义也随着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演化而不断变化。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哈伯格(A.C.Harberger)的竞争损失模式及引申出的市场结构理论把垄断经济理论的技术性推上顶峰④Arnold C.Harberger,“Monopoly and Resource Allocation,”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44,no.2,1954,pp.77-87.,梅森(E.S.Mason)基于该模式建立的行为-结构-绩效范式(SCP范式)则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政策及执法的理论基础。⑤Mason,E.S.,Economic Concentration and the Monopoly Proble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7.不过,随着经济学理论的突破,及现实市场的发展,SCP范式的市场结构和市场占有率对厂商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逐渐失去了经济学理论的支撑。从20世纪80年代起,这种理论开始退出美国政府对厂商反垄断监管与治理的视野。中国市场经济由计划转轨而来,以往对市场垄断的问题关注较少,所制定《反垄断法》更多参考的是SCP范式及大陆法系的原则。所以,当DPM垄断问题进入理论界研究的视野时,往往更依赖传统的经济理论及大陆法系的原则。如费方域等认为大数据与其他生产要素无本质区别,传统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仍适用①费方域、闫自信:《大数据经济学视域下的竞争政策》,《财经问题研究》2018年第2期。Minjae Song,“Estimating Platform Market Power in Two-Sided Markets with an Application to Magazine Advertising,”American Economic Journal:Microeconomics,vol.13,2021,pp.35-67.;李梅等认为,数字经济具有自然垄断的天性,其特点是由网络效应导致寡头垄断及对数据要素的垄断性占有。所以,当前多数研究者认为,DPM反垄断重点是重新确立网络效应的市场边界和市场结构②李梅、孙冠豪:《公平与创新: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学术焦点》,《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2期。、数据确权、产权制度重构③朱春辉、李少育:《大数据平台企业产权制度构建研究——基于马克思产权思想的分析》,《经济学家》2022年第2期。、资本对DPM垄断④谢富胜、吴越、王生升:《平台经济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及收入分配制度重订⑤周文、韩文龙:《平台经济发展再审视:垄断与数字税新挑战》,《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等问题上。当前DPM在不同场域下的一系列垄断行为,尽管有一些新的形式,但大部分行为都可归入传统反垄断法的视野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框架内予以监管与治理。⑥孙晋:《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可以说,这是当前中国DPM反垄断监管与执法的主流意见。由于这种理念与快速发展的DPM现实差距比较大,其理念还是停留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对厂商反垄断执法的理念上,即以市场结构及市场占有率作为DPM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实际效果如何还得由时间来检验。
但实际上,无论是交易费用等因素存在,还是由于数字经济运行本质上的变化,市场结构已经不能够作为判断市场效率的标准了。对DPM的市场竞争与垄断,梯若尔(Jean Tirole)更是认为已经无法用传统的经济理论的企业定价能力、市场结构、市场占有率、市场支配地位等概念与标准来解释和衡量了,因为DPM的市场竞争与垄断方式已经发生革命性变化。根据梯若尔的研究,平台企业是聚合了两边或多边客户的市场。DPM的主要任务是从两边或多边吸引客户群到平台并由此形成正向的网络效应,所以平台作为一个中间环节,就是能够为交易双边或多边节约交易成本。⑦Jean-Charles Rochet and Jean Tirole,“Two-Sided Markets:A Progress Report,”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no.3,2006,pp.645-667.沿着梯若尔的思路,不少研究就平台经济提出许多新概念和新理论。有学者认为平台双边市场最为重要特征是价格结构影响交易量,而DPM的差异化定价容易带来定价歧视以及垄断风险⑧Attila Ambrus and Rossella Argenziano,“Asymmetric Networks in Two-sided Markets,”American Economic Journal:Microeconoomics,vol.1,no.1,2009,pp.17-52.;有研究者认为,数字市场具有独特的网络效应、转换成本、数据自我强化优势以及规模收益递增等独特性,这容易造成“赢家通吃”的厂商垄断结果。⑨冯晓棠:《中国门户网站的产业特征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8年第3期。不过,也有研究者认为,基于双边或多边市场的平台经济中的排他性定价、捆绑销售、合谋等传统“反竞争行为”的价格与社会福利效应是不确定的⑩Bruno Jullien and Wilfried Sand-Zantman,“The Economics of Platforms:A Theory Guide for Competition Policy,”Information Economicsand Policy,vol.54,2021,pp.1-19.;有研究者也发现,由于多边市场的存在,不同市场结构经常会对应帕累托不可比的均衡○1费方域、闫自信:《大数据经济学视域下的竞争政策》,《财经问题研究》2018年第2期。Minjae Song,“Estimating Platform Market Power in Two-Sided Markets with an Application to Magazine Advertising,”American Economic Journal:Microeconomics,vol.13,2021,pp.35-67.;而前置性预设的算法也有可能在没有任何协议下形成市场价格垄断○12Emilio Calvano,Giacomo Calzolari,Vincenzo Denicolòand Sergio Pastorello,“Artificial Intelligence,Algorithmic Pricing,and Collus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110,no.10,2020,pp.3267-3297.等等。在上述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不仅存在社会福利判断上的技术困难,也面对着不同监管策略的公共选择问题等。
然而,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以产业组织的理论、模型、范式及观念为基准,把DPM看作一个“黑箱”,而不是把DPM看作是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形式和一种新的资源配置方式,所以这些理论既无法揭示DPM微观基础及本质特征,也无法合理地解释DPM竞争与垄断的新方式。本文则把DPM作为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它由数字化技术及一套平台治理机制所建构。它既不是由市场价格机制也不是由企业组织管理制度来配置资源,而是由数字技术智能化和网络协同化的机制来配置资源,由此引发了DPM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及所面对的市场发生了颠覆性变革,导致了DPM的市场竞争和垄断的方式根本性的变化。DPM的竞争主要是平台的数字化技术和治理机制所建构的生态系统的竞争。在这种竞争的过程中,智能化的数字技术及协同化的网络效应都有导致DPM垄断的可能性,但DPM的开放性及可竞争性是减弱这种垄断行为出现的重要方式。因此,对DPM反垄断的监管与治理最为重要的是对DPM垄断行为的准确界定,不能把数字经济中一般性的市场失序和市场扭曲行为都归结为DPM垄断。
当今世界,数字化技术让“人的延伸”空间的广度与深度得到全面拓展,人的主体意识获得全面提升,同时建立起了万物互联的世界,这意味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大数据时代不仅让海量数据涌现,也提升了人类的数字化能力。大数据可帮助人类不断排除知识约束和信息约束的障碍,让人类社会的交互成本全面下降。数字化技术不仅驱动了人类思维范式的变革,即科学研究的eScience范式开始代替以实验为主的经验范式、以模型为主的理论范式和以模拟为主的计算范式①易宪容:《金融科技的内涵、实质及未来发展——基于金融理论的一般性分析》,《江海学刊》2017年第2期。,以完备信息来揭示事件背后的因果性和相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可用智能大脑替代人脑,把世界万物解构为数字化算法,把人类社会带进算法时代,用人工智能完全精准地匹配和调整市场的供求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数字化技术完全打破了传统市场和企业的边界,全面增加了市场主体在交互中的价值创造机会,改变了市场主体行为方式和市场供求关系,经济效率得到全面提高,人类社会财富快速增长。这些颠覆性革命基本上都是在DPM上展开的,所以,数字经济的变革也是DPM的变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DPM对重新塑造经济行为的微观基础具有革命性的意义。这场DPM变革所创造的奇迹及其对传统经济所造成的影响与冲击,也仅仅是开始,因此数字经济革命的本质特征,是把握这场DPM微观基础变革实质的切入点。
首先,与工业社会相比,这场以DPM为载体所推动的变革引发了人类社会划时代的质变。著名哲学家波普尔(Karl Popper)曾认为②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卓如飞、周柏乔、曾聪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217—225页。,世界的存在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钟,另一种是云。按照波普尔的世界模式,工业社会是“钟化”的世界,其本质特征是切分或分工、确定性、稳定、秩序及各种权利清晰界定等。由此,市场交易和企业科层组织得以可能。厂商的价值创造,就在于企业产品及服务的市场细分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品牌定位,以及由确定渠道送到消费者手上。这是一种“管道式”的单一的价值创造链。③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志鹏译,第6页。厂商以资源、技术、管理等优势来创造价值而取胜,消费者以购买来实现价值。所以,“管道式”价值链是一种线性价值链。大数据时代则是“云化”的世界,其特征是连接、个性化、非确定性、变化、无形、整体及模糊等。在云化世界,不仅万物互联,而且性质叠加。万物互联是把传统的单一的管道式的线性关系转换成复杂多变的非线性关系;性质叠加则是把事物的功能或性质如云一样叠加在一起,任何一种事物同时具有多种性质或功能,每一种事物都是多种性质或功能的叠加。④赵汀阳:《一种可能的智慧民主》,《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在云化世界里,不仅市场主体价值创造在空间上得以无限扩展,在时间上得以无限蔓延,价值创造的机会以非线性的方式增长;而且在不同的时空中市场主体的角色可不断切换,市场主体的价值创造机会更是凸型增长。所以,在云化世界里中,每一个市场主体能够与他人有更多的连接与互动,价值能够在不同的时空中以不同的方式得以创造、改变、交换和使用,其价值创造是非线性式或凸型增长的。⑤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志鹏译,第20页。这是DPM得以成功的本质特征。
其次,数字化技术引致人的理性行为选择的方式、途径和内涵出现了质的飞跃。在大数据时代,平台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数字化技术利用大数据获得完全性的信息。这样,DPM和消费者的行为选择不仅可趋向于获得完全性和精准性的信息,克服在资源配置过程的信息约束和认知约束;也可利用数字化技术来设置与人的理性选择行为相分离的算法程式精准地匹配资源,运用智能学习来克服人的行为选择的认知约束①易宪容、陈颖颖、于伟:《平台经济的实质及运作机制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挖掘和创造出新的供求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市场主体获得数据及信息的方式并非仅是单通道和被动接受,而是主动的、多元化的选择,并可在不同时空中不断切换,这使人类理性行为选择的方式、途径及内容发生质的革命性的变化。
再次,DPM重构了市场和企业的边界。DPM重构市场边界,包括价值创造、价值消费,以及质量控制。②Feng Zhu and Marco Iansiti,“Entry into Platform-Based Markets,”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vol.33,no.1,2012,pp.88-106.由于数字化技术的网络交互全面降低了生产者进入门槛,移除了阻碍生产者进入的各种障碍,为生产者与消费者创造了不同时空中可不断切换角色的场景,从而让价值创造由线性价值链转换为价值创造的矩阵,形成新的商业模式,让新的供应源出现爆发式增长。而新的商业模式又会加快技术创新速度,促使更多生产者群体进入,让更多新的供应源出现。同时,数字化的网络交互不仅使潜在的价值消费显性化,让价值消费出现爆炸式增长,也创造出消费者以往无法想象的无数产品和服务,驱动着新的价值消费大量出现。在此过程中,DPM不仅可为客户的价值消费进行精准匹配,也可以利用数字化技术为客户的价值消费设计和推送精准度高的定制化产品与服务。在DPM中,推送成为影响客户价值消费最为重要的一种方式。传统的广告推送只是管道式及被动接受的,DPM推送则是通过数字化技术把客户的价值消费通过算法语言前置性预设来进行,为消费者提供定制化产品与服务。这不仅让其推送更为客观,而且信息的完备性与精准性也可使厂商面向更为细分化的微市场,甚至面对潜在的“长尾”需求,全面拓展客户的价值消费广度及深度。面对这些新的供求关系,DPM还会通过算法匹配建立质量管控,形成自动反馈机制,以保证新的供求关系的稳定性及持续性。所以,DPM让市场的规模、范围、发展速度以及市场效率完全重构,让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崛起。
最后,对于科层制现代企业来说,企业是一系列合约关系的连结,但是在DPM中,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则全面弱化,DPM是以资产使用权为共同边界。在这种情况下,DPM的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资产与价值可以脱钩,平台中介功能出现重构,DPM管理与控制由内转向外。③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志鹏译,第66—72页。资产的使用效率及价值创造从而得以大幅度提升。DPM的商业模式不仅可以让社会闲置资产得到最为充分利用及价值创造,而且减少传统企业大量的资产投入,缩短了资产投入营运周期。市场和企业的边界重构,必然会导致数字经济微观基础的变革。可以说,正是数字经济的微观基础发生的革命性变化,引出新的生产要素、新的资源配置方式、新的产业组织,也导致了DPM竞争和垄断的新方式。
平台厂商是数字经济的主要载体,是一种新的产业组织,用传统经济理论无法很好地解释DPM市场竞争与垄断行为。DPM的核心就是利用数字化技术为参与者提供一种或多种核心交互和价值创造的机会,通过商品、服务及社会价值的交换为所有参与者创造价值。价值创造是平台经济得以快速发展、技术不断创新的原动力。DPM以所有参与者的价值创造为驱动力,通过不断创新的数字化技术排除参与者在核心交互过程中的时空障碍,以更准确、迅速、便捷的方式让所有参与者实现创造价值的交换。所以,DPM的市场竞争和垄断在所有参与者价值创造的基础上展开。
一般来说,不同的DPM有着不同的战略定位,因而营运服务有很大差别。本文把DPM分为软件类营运平台、消费类或社交类营运平台。如谷歌、苹果等主要是软件类营运平台;亚马逊等是消费类或社交类的营运平台。如果从功能角度看,DPM又可分为交易促成型和内容传输型等。本文在此基础上讨论DPM的市场竞争与垄断方式。
图1 数字经济平台厂商的运行机制
首先,DPM是由一组共享的基础设施和治理机制所组成,使两个或两人以上群体能够进行更准确、更有效、更迅速、更便捷的核心交互①尼克·斯尔尼塞克:《平台资本主义》,程水英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50页。,所以DPM是产品和服务的系列共同技术元素和治理规则的集合。DPM既强调了数字化技术的工具性,也强调了由数字化技术所构建规制的治理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数字化技术的创新还是数字化技术的整合,其数字化技术含量高低及治理机制的复杂程度决定了不同类型DPM市场准入门槛的高低。如果数字化技术的要求较低,基础设施投入成本少,治理机制单一,交易场景简单,市场进入门槛就较低,这类DPM之间的市场竞争就可能会比较激烈,反之亦然。如滴滴类打车平台,这类DPM之间的市场竞争是充分的,一家平台厂商要阻止另一家厂商进入而形成垄断并非易事。淘宝类DPM则是由多边复杂的交易场景所构成,市场进入门槛高,可能形成潜在垄断,但这种潜在垄断是否为通常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还得具体分析。因为数字化技术的基础设施,无论是基于数据化技术的创新,还是基于数据化技术的整合,并非如传统行业的基础设施是稳定的,其潜在可竞争部分能够隔离开的。比如铁路运输业的轨道和车站是稳定的基础设施,但乘客和货物则是可竞争的。但DPM的基础设施,在数字化技术创新和快速发展中,基本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也无法把潜在可竞争的群体区隔分开。这就意味着DPM的可竞争性总是存在的,特别是中国超大型DPM是以跨界多元化经营为主导,更会强化这种市场的可竞争性。在这种情况下,要用任何一种简单的市场规模标准来判定这类DPM的行为是竞争还是垄断并非易事。
其次,平台厂商是一个网络协同化的生态系统,平台厂商之间的竞争和垄断主要体现在网络效应的策展机制②策展(curation),其含义为策划、筛选及展示。对平台企业来说,是指对用户使用平台、参与的活动,及用户间连接进行过滤、控制和限制的过程,并由此形成一种平台的运作机制,即策展机制。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志鹏译,第26页。上,而非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及市场占有率上。一般来说,DPM作为万物互联的载体,其本质特征就体现在网络效应上。网络效应是指一个平台用户的数量对用户所能创造的价值的影响。网络效应可以是积极的和消极的,双边的和多边的,单边的和交叉的,由此构成了多层次、动态、复杂多样的网络效应。③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志鹏译,第16—32页。所以,一家成功的DPM就在于建立一种有技巧的策展机制,扩展积极的网络效应,减少消极的网络效应,激励平台上的每一个用户的价值创造及价值交换的最大化。DPM的策展机制是网络平台厂商之间竞争的核心与实质。
在工业经济时代,规模经济也是一种网络效应。但这种规模经济叫供应端的规模经济,而DPM的网络效应则一种需求端的规模经济④Carl Shapiro and Hal R.Varian,Information Rules:A Strategic Guide to the Network Economy,Boston: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1999.,网络效应完全取决于客户及消费者。因为在万物互联的时代,任何DPM都是一个双边或多边网络,每增加一个新用户所带来的额外价值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递增的。由此,DPM总价值会随着网络用户数量增加呈几何级数上升或非线性增长(即凸型增长)。根据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theorem),DPM的总价值与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①Carl Shapiro and Hal R.Varian,Information Rules:AStrategic Guideto the Network Economy.正因为数字平台价值与用户数量的增长之间存在正向关系,DPM的成功必须在规模上扩张和做大,没有规模的DPM是不可能形成网络效应的。但是,DPM规模做大是其发展和成功的充分条件,不是充要条件。因为DPM的网络效应既可能是凸型增长,也可能是凹型崩溃(即发展到一定规模的DPM可能由于策展机制不完善而突然崩溃)。比如,21世纪初许多规模巨大互联网平台厂商都在网络泡沫破灭中崩溃,最为典型是加拿大的黑莓(Black Berry)公司。
那么,DPM如何才能吸引更多的新用户呢?按照市场经济“用者自付”的法则,通常以价格机制来调整用户的供求关系。DPM是一个双边或多边市场,DPM的定价目标就是要让两边用户都参与进来,而非“公平”地分摊用户使用平台服务的成本。对不同用户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如对一边用户采取低价或免费,甚至补贴的定价策略,对另一边用户采取高价的定价策略,这种定价策略并非市场价格机制可涵盖的,而且对这些定价策略的策展,既是具体的也是动态的。比如,在20世纪末的互联网兴盛期间,不少DPM往往都以极低价格来吸引客户,但由于这些DPM的策展机制不周全,一旦这种低价效应消失,结果是鸡飞蛋打。采取这种低价策略的DPM即使规模做得很大,同样在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灭时崩溃。所以,DPM的成功并非只有通过价格机制才能够达到,而更要利用策展机制保证客户无缝进入,即让用户能够快速且轻易地加入某一平台,并利用该平台创造价值。这是DPM减小消极网络效应,实现规模快速扩张和增长的关键。
第三,平台厂商作为一种网络治理机制,平台还得是平台运行规则的制定者或“守门人”。治理机制是DPM策展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以更为开放的方式激励进入者技术创新;对卖者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通过买者对卖者的评分,形成平台市场上卖者之间的有效竞争;针对网络平台的多属特性以最低价格要求,防止“展厅现象”等,都是为了促使平台上交易双方的核心交互、网络协同,实现平台市场参与者价值创造的最大化。所以,DPM的策展机制主要包括了平台架构能力和平台治理能力②Amrit Tiwana,Platform Ecosystems:Aligning Architecture,Governance,and Strategy,Morgan Kaufmann,2014.,前者是指DPM设计一个平台构架来管理结构的复杂性,后者则是设计一套治理机制来管理平台参与者核心交互的复杂性。DPM就是通过策展机制建立起促成这些产品和服务达成核心交互的生态系统,即使有些DPM不直接参与这些交易中的价值创造,却促使交易双方在平台上实现其核心价值的创造。③彭毫、罗珉:《平台生态: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20年,第43页。不过,当DPM与用户这种相互关系发展到某个临界点时,这个DPM有可能主导和支配市场。在这种情况下,DPM可能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以此来攫取垄断利润。不过,DPM垄断的可能性即使出现了所谓的“赢者通吃”现象,但只要不存在人为的市场准入障碍,或市场存在可竞争性,DPM的垄断也只是一种可能性。④Hanna Halaburda,Bruno Jullien and Yaron Yehezkel,“Dynamic Competition with Network Externalities:How History Matters,”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51,no.1,2020,pp.3-31.因为总是有投资者愿意投入更多的资金,或是促使科技创新,或是尽可能吸引潜在客户,让自己投资的DPM成为最后的赢家。所以,DPM的“赢者通吃”现象一般都只是暂时或短期的。比如,谷歌的安卓平台和苹果ios平台在竞争中击败当时占市场比重相当高的诺基亚塞班平台就是最为经典的案例。对于中国DPM来说,跨界经营是一种普遍现象,DPM之间的可竞争性更为普遍,平台厂商规模做得最大也无法阻止其他DPM的竞争。因为DPM的竞争并非是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的竞争,而是平台网络生态系统的竞争,是DPM之间的策展机制的竞争。与传统的企业不同,DPM的价值增长不在于提供单个产品或服务的能力,而是取决于DPM策展能力及平台上客户核心交互的活力,其核心就是通过各种数字化和智能技术来达到网络协同化的最大效应。此外,平台网络效应的基本特征就是需求端的规模经济,如果DPM没有规模或规模很小,这种DPM肯定是没有经济效率而为市场所淘汰;成功的DPM,其规模基本上会变得很大,而且会越来越大。巨大规模的DPM仅仅存在垄断的可能性,DPM之间的竞争是策展机制的竞争。所以,市场结构及市场占有率很难成为DPM垄断与否的判断标准,其判断实质应在于DPM之间是否存在可竞争性。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有很大的不同。在传统经济中,在规模经济显著时,企业的进入或退出市场往往伴随着较高的沉没成本,使得潜在竞争压力难以成立。但是在平台经济中,由于行业之间的分工已经打破,只要存在多个在位平台,这些平台就有能力以较低成本进行跨业经营,这就为可竞争性创造了条件。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某种产品质量及服务的竞争,而是生态系统及策展机制的竞争,从而使得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为具体、动态,这就使得可竞争性更强。不过,可竞争性并非一个操作性的概念,要转化为一套可操作的技术性标准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第四,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厂商是一套数据搜寻匹配的算法机制,这与传统企业运作机制完全不同。所谓算法可定义为“人类与机器交互的决策,即人类通过代码设置、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①丁晓东:《论算法的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也就是说,算法是一套化解人类认知约束和信息约束、提高经济效率、挖掘及拓展潜在需求的数字化决策机制。在大数据时代,DPM不仅拥有海量的历史交易数据和用户数据,而且可以追踪和搜寻用户的最新数据和即时数据。DPM可利用大数据和智能技术对这些数据进行实时分析、趋势分析和预测分析。通过算法既可将偏好一致、处于市场不同端的买卖双方精准匹配在一起,也可以把数字化处理好的信息推送给消费者,以此挖掘与拓展新市场。因为,就买者来说,如果要网上购物,只要进入网上世界,就要面对千千万万的交易报价。面对海量的交易报价,买者同样会面临另外一种形式的认知约束和信息约束,同样无法判断怎样做出好的选择。对于卖者来说,既有了解用户的偏好、生产满足用户个性化的产品的问题,也有用户订单搜寻与供给匹配及降低产品销售成本等问题,通过算法就能够低成本地把交易双方精准匹配在一起,由此实现交易双方的价值创造。DPM还可利用算法对网上消费者的行为数据进行跟踪、收集及分析研究,以此了解消费者的个性、偏好及消费期待等。DPM可能利用这些信息精准向消费者匹配和推送个性化的商品与服务。数字平台上商业化的推送无所不在,并取得了巨大成功,这就得益于算法机制。不过,无论是对交易双方精准匹配,还是对用户的个性化推送,DPM所面对的场景都是不同的。所以利用算法所针对的主体、涉及的问题可能会有很大差别,DPM所设计的算法,在性质上往往都是个性化的。所以,DPM的竞争又是算法设置和利用的竞争。对于个性化的算法来说,要设定一种判定DPM垄断的标准同样不容易。DPM的算法机制能够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福祉基本上是一种社会共识,但是有些算法推送②二因斯坦:《取消算法推送,是技术上的倒退吗?》,2021年10月30日,https://36kr.com/p/1398245976030214,2022年11月13日。和算法定价机制也引发了学术界广泛关注与质疑。因为对于不同类型的DPM来说,有完全依赖配对算法来进行价值获取的,如淘宝和优步;也有在经营传统业务的同时,引入一种或多种基于平台业务的算法,比如亚马逊和京东。对于亚马逊类型的平台厂商和平台上的供应商来说,就可能存在算法合谋的平台厂商垄断问题。因为平台上所使用定价软件,可使商品供应商在几毫秒内实时优化价格,其定价策略可能造成算法合谋,由此形成价格同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平台经济已经进入了算法机制广泛运行的时代或算法时代,DPM会根据不同类型的场景,针对不同的问题及对象,设置不同性质的算法。由于这些算法都是非常个性化的,它无法就此设定一个确定算法判断为垄断的一般性标准。目前对算法的质疑更多体现在算法内容与社会法律道德的冲突性而非算法机制的垄断上。算法合谋可能引起垄断,但这不仅必须放在具体的场景下具体分析,而且往往是在事后才能确定,才能得出有说服力结论。对于监管者来说,判断DPM的算法程序是否存在合谋及垄断,并非事前的限制与禁止,更多的是事后的观察与评估。
最后,网络效应使得DPM的关注点由内部转向外部。③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志鹏译,第31页。平台经济需求端的规模扩张要关注DPM外部的人、资源和功能,赋予开放的参与式管理架构,并为此设定治理机制。这就意味着DPM的创新既有平台生态系统的创新,也有平台交易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平台创新的多样性及多层次性体现了竞争的多层次性。DPM的开放性也意味着其规模扩张更容易在深度与广度上拓展。比如平台厂商可彻底地突破时间的限制,利用网络无物理边界的特征,借助于大数据技术把生产和贸易的全球化推向顶峰。中国跨境DPM贸易近年来的繁荣就是很好的案例。与传统企业相比,这些特征不仅对产业组织具有颠覆性的影响,也意味着DPM的竞争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些是无法用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概念来测算DPM垄断性的。可见,DPM的竞争与垄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20多年来,随着数字化技术快速发展及政府采取宽容和审慎的监管政策,数字经济成为中国“弯道超车”超过欧美日国家的典型范例。中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增强了国家竞争力,在中国走向科技强国之路上功不可没;对内刺激了居民消费,促进中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但新的商业模式出现也给既有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和冲击,引发不少社会经济问题。既有新的商业模式下的社会经济利益重构所引发的社会利益冲突问题,也有由于法律制度的准备不足、监管理念的滞后,DPM在快速发展和急速扩张过程中所产生的日益严重的市场竞争与垄断问题。所以,政府近年来把对DPM反垄断的治理和监管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对DPM反垄断的监管初见成效,但也引发了一些负面效应。对DPM适度监管可能保护弱势的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数字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过度监管也可能会减慢数字经济发展速度,扼杀技术创新,打击DPM增加投资的积极性。所以,我们应该对2021年以来的对DPM反垄断的监管与执法的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和理论反思,以此探索一条适应中国的DPM反垄断治理和监管之路。
首先,国内外对DPM反垄断的治理与监管,基本上处于在经济理论上准备不足的状态,这自然无法把握DPM本质特征及规律性,并由此获得对DPM反垄断的治理和监管合适的对策。有研究者根据Roth的市场有效运行的三性原则①Alvin E.Roth,“What Have We Learned from Market Design?”The Economic Journal,vol.118,no.527,2008,pp.285-310.所建立的理论模式,建议监管者应当要求DPM增加分层数目,优化平台市场的分层设计,以此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撮合的效率。可以说,这种理论模式基本上还是在“市场边界为既定”的框架内,但实际上在DPM下,市场和企业的边界已经重构,该理论的解释力还有待讨论。所以,从理论逻辑来说,对DPM反垄断的治理和监管就需要设计一种平衡DPM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关系的新的制度安排,就得探讨对DPM反垄断治理和监管最优的制度可能性边界。
其次,如何确立对DPM反垄断的治理和监管最优的制度可能性边界。对于厂商反垄断的监管,美国芝加哥学派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以市场方式来解决。②George J.Stigler,“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不过,德加科沃(Simeon Djankov)等人的研究指出,对企业的反垄断的治理与监管,无论是对企业的自由放任,还是政府的过度监管,都是不合适的,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在两者之间确立最优的制度可能性边界(见图2)。③Simeon Djankov,Edward Glaeser,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The New Comparative Economics,”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vol.31,no.4,2003,pp.595-619.
图2 对平台厂商反垄断的治理与监管的制度安排的可能性边界
图2表明,可能的监管制度范围,包括从私人治理或企业治理,到具有独立司法职能的法院裁决系统,国家制定法律规则,再到政府直接拥有资产。可以说,在这个对企业反垄断的治理和监管的光谱中,偏向任何一端都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不利于国家整体经济增长。所以,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确立监管制度的可能性边界是最为重要的。如果法律制度准备不足、司法制度不完善,谁来监管监管者会成为一个严重问题。可以说,尽管该研究也是以现有的市场体系为前提,但不失一般性,它可以成为探讨对DPM反垄断的治理和监管制度可能性边界重要的理论框架。因为就DPM的运行机制来说,尽管数字化技术为其本质特征,但同样存在DPM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监管、市场监管及政府监管的光谱系列,所以,对DPM反垄断的治理和监管,政府必须重新检讨现有的反垄断的法律制度,重新思考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选择什么措施进行监管,而不是用传统反垄断法律简单地判断DPM的垄断。同时,政府还得以《指引》的方式来规范DPM的外部监管等。
第三,根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近期的《平台经济的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①黄益平:《平台经济的机会与挑战》,2021年12月1日,http://nsd.pku.edu.cn/sylm/gd/518108.htm,2022年11月13日。,判断DPM是否垄断,不能静态地看市场份额,最为重要的是看进入门槛、沉没成本是否足够低。只要足够低,就具有可竞争性。在这种情况下,一个DPM的市场份额最大,也难以完全垄断这个行业。更何况中国平台厂商是以跨界经营为主导,中国排名前十的平台厂商的市值占比从2015年的82%下降到现在70%。这些都说明了中国平台经济可竞争性非常强。所以,对于中国DPM的治理和监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DPM作为一种新组织形式,在法律制度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区分DPM治理规则设定、数据隐私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一般市场行为失序与DPM的垄断。二是平台经济正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对反垄断法律制度修改与完善,要以最新的经济学研究成果为依据,要采取公共决策的方式,更要从观念上根本转变,让反垄断的法律回到促进DPM创新与发展的基点上来。对于欧洲的数字经济法律规则不宜参考太多,否则中国数字经济也会走上欧洲之路。三是政府对DPM反垄断的治理和监管的执法理念要从根本上转变到数字经济发展的轨道上来,同时对监管者的监管也要有相关法律制度。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引致了人类社会划时代的变革及人的理性行为选择的途径和方式的质的飞跃,由此形成了新的生产要素、新的交易工具、新的资源配置方式、新的产业组织形式等,并由此驱动了经济的微观基础的根本性变革。DPM是这种根本性变革的主要载体,DPM的竞争与垄断也出现了新形式。DPM的本质特征是网络效应。DPM之间的竞争既不是市场价格的竞争,也不是科层式企业组织之间的竞争,而是DPM之间策展机制的竞争。DPM的竞争是多层面的,有DPM之间的竞争、DPM与平台参与者的竞争以及平台参与者与参与者的竞争等,因此平台的网络效应是多层次、复杂多样、动态的。DPM的策展机制就是要促使DPM积极的网络效应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减少或排除消极的网络效应。所以,平台厂商之间竞争性质与传统管道的市场竞争是完全不同的。此外,如果DPM没有网络规模或非线性增长肯定是不成功的,但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的DPM同样可能出现凹型崩溃,关键就在于DPM的策展机制能否兴利除弊。所以,传统经济理论中的市场结构、市场占有率、市场支配地位、公平交易、反竞争行为、价格歧视等概念是否适应于评估DPM的垄断行为还得从理论上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可竞争性则是一个可选择的概念,至少对DPM的反垄断的治理和监管的思维需要从观念上彻底地转变。正因为DPM之间的可竞争性,再加上DPM正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中国DPM反垄断的治理和监管,重点要放在促进DPM创新、可竞争性和行为规范上,这是加快发展中国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