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与前妻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小刘,并打拼购买了多处房产。前妻去世后,老刘与王某再婚,一起生活在其中一处门面房内。再婚第9 年,在见证人见证下,老刘立下代书遗嘱,并签字确认。遗嘱显示,老刘现有财产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由小刘继承,不给妻子王某一分。老刘去世后,遗产继承引发了纠纷。
平顶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之规定。本案中,老刘代书遗嘱显示王某不能继承任何财产,但该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王某已年满60 周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故该遗嘱的实质内容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认定该遗嘱无效,应当依法为王某保留必要的份额。
订立遗嘱的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系个人意思真实表示,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法定权利,违法的遗嘱自然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