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艾莉 胡松强 刘 颖 王 璇 付送涛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1
2017 年,在广东省丰顺县举办的“新乡贤与新农村发展新动能”全国研讨会上首次提出新乡贤这一概念。在此次研讨会上,新乡贤被定义为心系乡土、有公益心的社会贤达,包括乡籍的经济能人、社会名流和文化名人,权力、财富、声望是其外在表现形式,公益性是其精神内核。此后,新乡贤的概念被相关学科领域专家、政府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广泛使用,并成为多个学科领域研究的焦点话题。
近年来,学术界对新乡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并未形成较为统一的概念性表述。例如,高万芹[1]认为,新乡贤通常是指那些在知识、财富、社会地位、文化水平等多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贤能之士;孔新峰等[2]认为,新乡贤指的是在基层民众广泛认同的基础上,能为家乡经济文化建设提供各方面有益帮助的社会贤达人士,具有乐于助人、敦睦乡邻、无私奉献等高尚的道德品质。此外,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发布的《栾川县推动乡贤返乡创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明确指出,乡贤是指“成长于栾川,在外地积累了一定资本、技术、人脉、经验的企业家、外出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3]。
学界普遍认为,之所以称为新乡贤,主要是区别于封建时代的乡村士绅,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新乡贤超越了传统乡绅“唯道德性”的特性,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具有权威性和引领性。第二,新乡贤面临的社会环境有别于封建时代。新乡贤产生的大背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村庄的逐渐解体乃至重构。在不同的背景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作用存在较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这在历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表述中有较为明确的体现(见表1)。第三,地域特征淡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跨区域流动越来越频繁,新乡贤的地域特征也越来越淡薄。与传统乡绅相比,新乡贤可分为本土乡贤、离土乡贤、外源乡贤3种。第四,历史使命有较大变化。传统乡贤是村庄秩序的维护者,而新乡贤是村庄发展的推动者,某种意义上也是乡村文化的重构者。
表1 2015年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新乡贤的表述
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作用的路径有两条。第一,内生动员路径。新乡贤有很深的桑梓情怀和济世安民的精神追求,这一特质为其参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提供了内在的精神动力。在内生动员的新乡贤参与路径中,新乡贤是村庄社会动员和吸纳的对象,其权威地位的实现经过村庄公共性的转化,新乡贤成为“当家人”的角色。第二,外部动员路径。外部动员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动员,新乡贤成为联结政府和村庄社会的“中间人”,并利用其体制身份实现多元主体的动员和合作。在此过程中,新乡贤不单是某一主体的代言人,而是扮演中立者的角色,协调、链接和推动更多的主体和资源参与乡村振兴。以上两类路径均是以身份为主要链接而形成的路径。实践中还有一种外部动员路径也值得关注,即以资本为链接而形成的路径,包括工商资本(在农业农村部的文件中有时也被称为“社会资本”)和官方金融资本(如河南省兰考县张庄村乡村振兴的定点帮扶单位中原证券、中国人寿等)。此路径实施以资本为载体,以利益为连接,改变了乡村的治理结构,弱化了乡村的生存逻辑(亲情日益淡化,人身依附逐步减少乃至荡然无存),甚至重构了乡村的文化内核,我国许多乡村逐步解体并重构成新的利益连接单元。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4]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强调“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新乡贤的引进和管理自然也应强化组织引领作用。但目前,河南省在具体实践中,存在新乡贤引进和管理中组织引领不足的问题。近年来,河南省在基层组织换届时已注意将新乡贤纳入其中。《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明确提出,村民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摒弃私利,将“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推荐为候选人[5]。但是,由于当前河南省多数农村“空心化”严重和人员流动频繁,有文化、有能力的村民大多在外工作,村里很难与之建立固定联系,管理难度较大,效果不甚明显。
乡村振兴的本质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建设乡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各方面建设缺一不可。因此,在该背景下,新乡贤的引进和作用发挥也应兼顾乡村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但是,河南省目前各地的新乡贤引进及作用发挥基本上都是围绕产业发展进行的,忽视了乡村振兴的其他方面。例如,河南省某县在新乡贤相关报道中强调,“2022 年,新签约乡贤返乡创业项目12 个,签约金额达115.3 亿元,新开工建设5 亿元以上返乡项目1 个,中小微企业返乡落地项目16 个,优秀返乡创业示范项目33 个,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4 个”[6];汝阳县《关于以乡贤返乡创业为抓手发展乡村产业的实施方案》也强调“乡贤链+产业链”双链融合,力促乡贤返乡创业[7]。
第一,新乡贤的范围不统一。河南省多地在新乡贤引进办法中对新乡贤的范围界定不尽相同。第二,新乡贤发挥作用的渠道仍不通畅。目前,河南省各地在制定新乡贤引进相关政策时,重点聚焦产业项目的落地实施,对新乡贤在文化发展、乡村治理等方面如何发挥作用尚不明确。2011 年《河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虽然明确了户籍不在本村但有意愿参与基层治理的公民参与基层治理的渠道(经本人申请、村委会提供证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准村民身份作为候选人参加村委会选举),但实际上,农村居民资格的认定是非常敏感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这是因为村民资格是村庄公共资源分配的标志,尤其是在比较富裕的乡村,即使是世代居住的本村村民,女性出嫁后在村集体中的财产权益也很难得到保护。由此可见,保障新乡贤尤其是外来乡贤权益的政策体系及体制机制仍不完善。
第一,缺乏新乡贤引进常态化工作制度。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新乡贤的引进是一项需要贯穿乡村振兴始终的关键工作,不是一时兴起,也不能一蹴而就。但目前,河南省多地仍未制定新乡贤引进常态化制度和工作方案。第二,缺乏新乡贤投资管理规范。新乡贤设立的企业或者经营实体也是市场主体,需要依法合规经营。河南省乡村振兴的痛点是部分村庄没有集体产业,基层政府引进新乡贤主要是希望其能带来项目,所以新乡贤引进工作的重心主要在如何吸引优质工商业人才进入。在引进工商业人才的过程中,部分地方过于注重其背后关联的项目和项目规模,对投资风险认识不足。这导致河南省很多地方对下乡投资违约的工商企业没有任何处罚措施。第三,部分政策措施缺乏科学合理性。河南省多地新乡贤引进政策多强调税费减免和税收优惠,但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宜作为新乡贤引进常规化手段,否则易导致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对立乃至割裂,不利于产业融合发展。第四,缺乏新乡贤引进配套政策措施。当前,河南省多地农村宅基地不能自由流转,即便有条件流转,也存在村民身份难认定的问题,这导致外来新乡贤难以享受村民福利,大量外来新乡贤流失严重。
第一,数字化服务推进较为缓慢,数字乡村建设投入不足,导致新乡贤带来的新技术不易施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发展受限。第二,新乡贤发展产业时加强农产品品牌化建设需要政府提供支持。例如,《栾川县推动乡贤返乡创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提出“支持乡贤创办的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本土品牌化建设”。但目前,政府并没有为其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促使其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导致原阳大米、灵宝苹果、黄河鲤鱼等区域性农产品品牌知名度不高。第三,农业科技下乡服务不到位,给新乡贤创业带来困难。河南省多地农业农村部门网站虽然公布了农业科技下乡专家,但农民很难获取相关信息,即使偶尔遇到农业专家,这些专家也可能主要是为了推销化肥、种子,很难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政府应牵头建立新乡贤协会或者联合会、联谊会等组织,凝聚乡贤集体智慧,加强组织引领。第二,各地应在有威望、有能力的新乡贤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确保基层组织的整体素质和影响力。第三,基层党组织应引导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鼓励新乡贤参与乡村事务决策和村务监督管理,让新乡贤在乡村社会中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助力乡村振兴[8]。同时,坚持“党建引领、乡贤参与、内外联动”相结合,积极组织乡贤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参与乡村治理、志愿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乡贤在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9]。
第一,乡贤投资的工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要齐头并进,尤其是要关注现代化农业科技的推广与普及,盘活农村资源。第二,新乡贤应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丰富乡村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改善村容村貌,提升村民幸福指数,从而吸引外来游客乃至城市退休人员来此养老,为乡村全面振兴注入活力。
新时代的乡村善治需以“德治”为伦理建构,这就需要充分调动多方面的人力资源,为乡村全面振兴服务。为此,笔者建议将工商资本、农业科技人员(如科技特派员)、驻村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退休返乡人员(包含党政干部、专家学者、医生、教师、律师、建筑规划师等)、退伍军人、农村宅基地改革过程中合作建房户、农村宅基地长租户、老艺人(本土能人)、乡村教师、有威望的长者等悉数纳入新乡贤范畴,充分发挥其“教化性的权力”[10]对村民潜移默化的影响,各司其职、各显其能,共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例如,农业技术人员可以帮助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农业技能;建筑规划师可以协助政府优化村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医生可以提高农村医疗水平,帮助村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文化学者可以丰富乡村文化精神生活,促进乡村休闲旅游;律师可以依法维护村民和村集体合法权益、化解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纠纷等。
第一,完善新乡贤创业制度,以优化新乡贤营商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发展,依法保护新乡贤等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新乡贤带来的工商资本要依法合规经营。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工商资本依照合同约定依法规范运行。第三,新乡贤相关制度建设要配套。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城乡要素能自由流动,尤其是城里人下乡能带动城市资本向乡村流动,这就需要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宅基地流转制度等配套改革方能实现。建议完善《河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对户籍不在本村但有意愿参与村庄自治的公民参加基层治理的相关程序进行优化。
第一,加强农村数字化服务建设。各地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第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并为新乡贤创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具体来说,各地应做好新乡贤项目服务,在项目落地、资金筹措、精细服务等方面提供保障,不断提升新乡贤返乡创业基地建设服务能力;建立县级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各类信息和政策,为新乡贤提供“一站式”“全链条”“保姆式”服务。第三,做好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切实帮助新乡贤等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具体来说,各地应实施新乡贤返乡创业培训行动,将有培训意愿的新乡贤全部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
新乡贤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乡村社会中的生动体现,是乡村逐步走向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新乡贤带动了传统乡村的产业振兴,丰富了农村基层治理的模式,推动了乡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乡村文化逐步走向开放、包容。随着我国城乡融合的逐步推进,推进乡村治理规范化、制度化、数字化、精细化是必然趋势,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但终究会逐步实现。在该过程中,新乡贤会逐步退出乡村治理的正式体系,并进一步弱化为道德和教化的力量而成为无声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