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繼紅
2019年6月就立案的諾亞財富旗下上海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訴京東、承興系等公司保理合同糾紛最近又塵囂甚上(刑案「蓋棺」後,原告方諾亞改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起訴,要求京東等公司連帶承擔其在承興系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的全部損失約35億元人民幣),主要是2023年11月24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12月4日,京東發佈關於諾亞財富惡意起訴京東、誤導投資人和公眾的聲明稱:近日,承興案引發媒體和公眾廣泛關注,京東作為毫不知情的受害者,被卷入歷時四年的惡意訴訟中,公司的聲譽和權益遭受重大損失。並指「諾亞財富及歌斐資產惡意對第三方京東發起匪夷所思的高額訴訟,企圖混淆視聽,繼續誤導投資人和廣大公眾,推卸和轉嫁責任,為自己尋找替罪羊」。上海歌斐當晚發佈「聲明」回應,表示「京東尋找替罪羊的說法是『試圖引導公眾情緒,從而影響案件審理』」。
驚天大案始末
2015年2月起,有「商界木蘭」之稱的羅靜實際控制的廣州承興、承興控股、廣東康安等承興系公司,先後與蘇寧易購公司、京東公司開展供應鏈貿易,由承興系公司墊資為蘇寧、京東公司開展採購業務。後於2016年9月起,羅靜姐妹利用該貿易背景,安排承興系公司使用私刻的京東、蘇寧印章,偽造購銷合同等融資所需資料,虛構承興系公司對京東、蘇寧的應收賬款,先後與湘財證券、摩山保理、上海歌斐等多家證券、保理、投資機構簽訂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及回購、保理等合同。羅靜等還安排承興系員工參與合同的簽訂、履行,在京東、蘇寧的辦公場所以偽造的工牌冒充該兩家公司員工對接被害單位訪談、交接資料及面簽合同;向被害單位展示虛假的京東網頁、提供虛假的貿易數據及購銷合同等資料;攔截被害單位寄給京東、蘇寧的債權轉讓材料快遞,在材料上加蓋虛假的印章後回寄給被害單位;開設賬戶仿冒京東賬戶回款等,致使前述被害單位對應收賬款及債權轉讓信以為真並按照合同給付錢款。其中,在同上海歌斐開展融資業務並騙取其錢款的過程中,承興系還串通諾亞財富內部人員裏應外合,並多次給予諾亞財富旗下諾亞基金負責與承興系業務的工作人員方建華共計300餘萬港元。據上海市檢二分院指控,羅靜騙取被害單位共計300餘億元(人民幣,下同),實際造成被害單位經濟損失約88億元,其中,上海歌斐損失34億餘元。拿到錢後,羅靜先後在一二線城市進行買房買車、招聘員工、租寫字樓、投資主題公園等擴張活動。隨後又收購了3家上市公司,試圖通過做大市值來堵窟窿。而諾亞財富則以底層資產為「京東、蘇寧應收賬款」加大杠桿發行基金售賣給廣大投資者……
2018年4月,資產新規的發佈加強了對金融機構的管控,加上羅靜收購的上市公司股價一路下滑,羅靜的遊戲也玩崩了。
2019年6月發現詐騙嫌疑的第一時間,上海歌斐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及時發起民事訴訟保全相關方的資產。2019年7月,上海歌斐就京東未按《應收賬款轉讓確認函》要求如期履行付款義務,其餘被告也未按約定承擔回購義務或擔保責任,將京東及承興控股、中誠實業、蘇州晟雋四被告告上法院,訴請賠償34.19億元。2022年11月,上海市二中院對承興案作出一審判決,羅靜因犯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判決還認定,京東、蘇寧兩家公司對承興系詐騙行為均不知情,相關合作合同、印章、材料均系偽造;諾亞財富方面工作人員收受承興系賄賂,故在業務對接、回訪盡調等方面為承興公司造假提供了便利。刑案暫予定論,中止的民事案件重啟,但在「承興案」一審刑事判決中,京東已被判定為不知情,不過,刑事判決中的知不知情的判定與民事上是否盡了審慎義務還是有區別的。
諾亞財富盡職調查中的管理漏洞
結合事件公開信息、以及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常規管理要求,諾亞財富等在融資項目的事前盡調、審批以及事後管理中涉及管理不當的嚴重漏洞。
首先,盡職調查方式匪夷所思。就交易結構來看,項目核心的風控就是債權受讓的應收賬款的債務人京東、蘇寧的還款義務,而承興系公司自身的資產實力很難融到巨額資產的。諾亞財富是否對承興系公司進行了現場盡調,是否對過往的財務狀況特別是應收賬款進行了盡調和審核,財務狀況是符合高達幾百億的應收賬款?另外,對於這麼大項的融資,對底層資產核心交易對方京東,蘇寧是否進行了步驟措施嚴格的現場核實與盡調,如核實被調查人在被調查公司的層級職位,及核實本人身份資料信息的真實性?訪談及對被調查人身份的核實應當是審慎的,具有嚴謹流程的,而不是僅憑進場碼到公司來走一遭,或者在京東公司過道中完成訪談,這都是不可思議的。
其次,風控措施管理要求不合理。在重大投融資項目中,應起碼有兩到三個部門的不同人員共同進行,如諾亞財富可以指派業務部門的一位人員與風控部門的一位人員共同進行,可以大大降低因個人道德引致的虛假盡調風險。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為確保操作管理的閉環,項目風險的可控,對於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或保理公司、承興系公司、應收賬款的債務人通常採用簽署三方協議的方式對應收賬款的權利轉讓進行確認,並對資金流進行閉環管理。在核實業務真實性方面應當收集應收賬款相關的「三流」,即資金流、發票流(是真是假一核驗便知)、真實的交易合同、貨運單據等材料,並對融資資金進行監管和受托支付。大型資產管理公司更應具有豐富經驗,應知曉承興系理該對同一交易對手進行額度管控,避免集中度過高,交易主體的風險變化給公司帶來重大不利影響,所以就承興系對京東、蘇寧有如此巨額的應收賬款予以信任,是令人難以置信的。整個項目交易結構明顯不合理,不符合一般供應鏈金融交易邏輯,作為投融資專業公司的諾亞財富似聾作啞,太不可思議了。
再次,項目根蹤管理未盡職。在承興系公司融資後,諾亞財富對資金的去向是否進行了監管;對放款後應收賬款相關的合同發票、憑證材料是否繼續進行收集、審核、查驗;對承興系是否進行了輿情監測與管理,看來都是缺位的。
無論如何,根據羅靜案判決書,貿易數據和購銷合同、貨運單據均系偽造。但高達近300億元的應收賬款融資,但凡任何一家機構進行全面的盡調和期間管理,不可能讓羅靜的造假、偽造長期得逞。
京東是否應為驚天詐騙大案承擔管理責任
從刑案判決公開的涉案事實來看,京東即沒有參與的故意,也未見有明顯的管理上的失職,融資過程中,京東和蘇寧公司印章,購銷合同等融資所需資料,都是羅靜等偽造或虛構的,羅靜等指使承興系多人參與合同的簽訂、履行,在京東公司、蘇寧公司辦公場所以偽造的工牌冒充兩家公司員工對接被害單位訪談、交接資料及面簽合同;向被害單位展示虛假的京東公司網頁,攔截被害單位寄給京東公司、蘇寧公司的債權轉讓材料快遞,在材料上加蓋虛假的印章後回寄給被害單位;開設賬戶仿冒京東公司賬戶回款等,京東並不知情也不應當知情。有一個細節:曾經諾亞提出,派業務人員前往京東辦公區,由京東當面在業務確認函上蓋章。但京東已向承興系表示,不能在確認函上蓋章。
與諾亞直接發生合同關係的是諾亞系公司與羅靜系公司,兩方簽訂了相關債權轉讓協議,這是導致諾亞系損失的基礎,而京東並未實際介入,所以非一方承責主體。至於京東在場所管理、人員管理方面是否需要承擔疏忽的法律責任,筆者是持否定態度的,京東給訪客提供訪客碼,會客區供訪客暫留等,均是日常生活或對外經營中可以理解的常規行為,而非幫助侵權的行為。即使從表見代理的認定標準來看,僅憑簽約地點的鏈接及一般辦公場所的提供並不足以認定構成表見代理,也就是京東公司並非相關合同的實際行為人以及被代理人。如僅憑簽約地點的鏈接或辦公場所的開放即構成表見代理,被碰瓷企業安保成本大大增加也未必起效,被害企業其實只要加以束整自身流程規範審慎盡調就能甄別騙局,但疏忽大意或盲目僥幸造成損失,則當自擔風險。而其自己的員工裏通外合共同搭台唱戲則應自省內部風控措施的漏洞,自擔責任。
承興系詐騙案並非孤例。上海金融法院還曾審結霍爾果斯新駿保理訴蘇寧易購等保理合同糾紛案。這起案件緣起智寶公司假冒蘇寧員工,偽造蘇寧公司印章,虛構與蘇寧易購4億元應收賬款,與新駿保理「面簽」,並將之轉讓給新駿保理,從而騙取相關款項。其中也發生新駿保理以特快專遞形式向蘇寧公司郵寄履行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及對基礎債權真實性的核查,但也被截胡的相似劇情。經歷一審二審,法院也未支持新駿保理對蘇寧的訴請。
更重要的是:此前結案的刑事案件已將基本事實調查清楚,涉及京東的內容完全是羅靜偽造,其債權關係與京東無關。如今刑事案件審定後再進行民案審理,上海歌斐等訴求可能很難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