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困境及法制对策

2023-02-24 07:57马存利
关键词:农产品电商农民

马存利

(平顶山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36)

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互联网获得了飞速发展。许多产业都打上了“互联网+”的烙印。传统产业可以借助这样一个透明、开放的平台实现转型,在这样的平台下通过不断的收集有效的信息,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生产力也能得到提高,最终实现利润的增长。在我国的传统产业中农业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农业发展缓慢,效率低下,需要借助互联网东风挖掘发展潜力。党的二十大首次将农业强国写入党的章程,发展智慧农业是推动我国全面乡村振兴迈向农业强国至关重要的途径。马跃进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涌现出了大量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如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等,其中,由于农村合作社历史悠久,发展最为迅速,直接带动了农业生产促进了农村的发展和繁荣[1]。学者温孚江研究指出,在大数据催生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农业生产者也要善用大数据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2]。孙超超则是从农产品溯源、二维码角度指出互联网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性[3]。目前,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联网结合方面,主要是停留在政策指导层面上,各地也陆续进行了摸索和试点工作。指出合作社修法势在必行,在全国没有制定统一的立法之前,学者建议不妨采取“先行先试”的方式探索地方性立法,待到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全国立法。

因此,我们要对互联网的技术优势有所认识,但是要分析目前困扰农民专业合作社互联网发展的各种障碍,如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资金不够、经营管理不完善以及人才保障不足等,需要在政策指引下探讨法律法规该如何提供保障机制,如何提出促进互联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的建议和对策。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引发学界的进一步思考。

一、建设农业强国背景下智慧农业的理论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大力度发展智慧农业及互联网赋能农业,这些都关乎农业强国的建设。智慧农业,这里的“智慧”集互联网、GPS、云计算以及物联网技术而一体。然而,这些“智慧”很多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或者以互联网技术为前提。因此,为了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需在理论上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农业生产全过程的影响和对农业服务行业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才能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农村经营主体的深刻影响。

农业作为我国重点发展的产业,农业的生产链条很长,包括了产前、产中、产后环节。首先,在现代农业产业链中的产前环节,主要包括农资生产、农资流通等环节,互联网引入后极大地方便了种子购销、化肥购销等活动,降低了在购销环节的成本投入。其次,在产中环节,互联网引入农业生产中,可以根据对市场调研后消费者的消费需求,采取定制等商业模式。在产后环节,互联网在农产品的物流环节依然大有作为,在农产品的加工和储运环节,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效率。此外,互联网技术还重构了我国农业的商业模式,改变了过去农业生产“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互联网技术可以把小农户组织在一起,形成销售的规模化,利用互联网技术精确调研市场需求,消除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极大地降低了农产品的市场流通成本。同时,互联网还可以为农村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为我国智慧农业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当然,智慧农业离不开农业生产主体。为了改变过去农业生产“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度,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不断涌现。从国际社会和各国的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二选择,它具备了家庭农场所不具备的优势:第一,家庭农产的规模较小,人数较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但合作社却是同类农业生产的经营者自愿联合在一起组建起来的互助性的组织,合作社往往是农户和家庭农场的联合,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第二,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主体,自愿设立。而合作社是依法设立,依法取得名称,有固定的住所,依法制定章程、建立组织结构,社员要有出资,并且按照议事规则来处理合作社的事项。第三,家庭农场的经营项目有限,主要是种植和养殖,但合作社却不同,它可以涉猎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产前、产中和产后,均有合作社的身影。如常见的农作物生产类合作社、加工销售类合作社、农机服务类合作社,甚至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的更大规模化,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有助于提升小农户合作层次和规模。

二、互联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意义

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诞生至今,已有165 年的历史。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合作社的形式多样。它是广泛存在于农村的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历史悠久。在步入互联网时代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截至2022 年9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21.16 万家。生产、采购、销售方面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撑,“互联网+”可以促进农业的发展,实现对农产品生产的大力扶持、完善农业信息化服务和管理、扩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销售和融资渠道。

(一)利用互联网激发和提高合作社生产力

近几年来,消费者的要求在不断地提高,尤其是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为了能够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就一定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农产品从育种到收获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十分重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实现对农产品各个环节的把控,保障质量和品牌效应,就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的技术支持,并广泛应用于生产、销售和运输等各个环节。互联网技术可以在农产品生产到销售全部过程中,利用无线传感器,对每个环节的运作实时监控,并能够及时向合作社反馈情况。在农产品正式投入供应时,还可以采用“二维码”的方式,对产品的原产地进行追溯,让消费者了解关于该农产品的各种信息,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互联网技术指导,能够让农业生产更加自动化、精准化,同时这也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明了方向,有了互联网大数据的指导,农业生产“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节省了摸索成本,并且大数据能够科学的引导农业生产,在播种季节、禾苗培育、耕种、灌溉等农业生产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向农民反馈农业生产中的数据。

(二)利用互联网创新合作社科学管理

近年来电商农业悄然兴起,一些电商平台开发出多种农业APP,还专门针对农村合作社创新出了“云管理”(Cloud Management)。比如,为了帮助河南合作社发展,宜信公司开发了惠农软件——“爱社员—云管理服务平台”。合作社的负责人在平台上注册以后,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可以通过云管理了解合作社的动态,并能管理合作社的财务、股金和交易,这种管理合作社的方式更加的便捷,对合作社日常工作的处理有很大的好处[4]。河南温县也有类似的做法,实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物联网支持[5]。利用类似的云管理平台,可以快速、有效地“连通”一二三产业链条的管理和财务信息,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将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链条产生的大数据完整、全面地收集起来,不仅可以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进行科学决策,还能及时捕捉销售环节的客户反馈信息,及时调整生产经营模式,这样才能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

(三) 利用互联网拓宽合作社的销售和融资渠道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尝试利用互联网平台来销售农产品,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看好农产品这片“蓝海”,纷纷下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合作。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可以看到大量的经营农产品的网店,销售农产品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的销售方式有:网上销售、委托销售、供求信息发布等。网点虽然数量多,但是规模小,很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在这个时代契机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发挥专业性和技术性优势,避免在电商平台进行注册成立网店后,将时间耽误在客户下单、支付账款、卖家发货、快递寄送、买家收货等环节上,应利用其规模效应与电商平台找到新的合作方式。其中,各地比较通行的做法就是委托销售,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代替销售,并签订委托协议。在销售的过程中合作社并不直接参与销售,而是将产品卖给第三方,由第三方直接与买家进行交易,例如京东农产品销售,就是采用这种方式。

此外,互联网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融资,缓解融资渠道窄和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互联网金融采取各种形式,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来社会各界乃至国外融资渠道,减缓农业生产的融资压力,如互联网众筹平台。众筹顾名思义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融资平台上发布关于农业生产的融资信息,然后有兴趣的客户会与合作社取得联系,签订借贷合同。但在同时,也会引发一些法律上的风险。

三、互联网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困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步入互联网时代之前,全国各地涌现出很多“淘宝村”,它是互联网“下乡”后的直接产物,实现了智慧物流在农村的“最后一公里”[6]。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营主体,不仅生命力强大,而且数量庞大,远比建设“淘宝村”复杂的多,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与现代互联网技术对接,目前尚停留在法律摸索阶段,限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历史局限性、互联网法律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不高、合作社管理风险及人才保障不足,造成我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诸多困境,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大市场的先天弱势

首先,“大国小农”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农情。当从合作社起源、发展本身来看,在我国人均不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基本人地关系及小农经济仍占农业经营主体的情况下,造成合作社在农业经营上存在生产规模小而散、土地零散破碎、机械化水平不高、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低的局面,在对接大市场、大生产上存在不少困难。

其次,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不完善。由于我国是城乡二元结构,资金投入方面受到城乡差异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嫁接“互联网”需要基础设施的完善,否则就是无米之炊。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城市互联网建设投入较大,但是农村就显得薄弱。目前大多数农村的农户家里还没有互联网。据报道,我国农村网民规模已达2.84 亿,但是在一些偏远经济落后地区,农村拥有电脑的农户还不足30%。就全国来看,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为57.6%,城乡地区互联网普及率差异较2020 年12 月缩小0.2 个百分点。这些都是可喜的数字,但是也暴露出来农村的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不完备,没有办法实现互联网在农村的全面覆盖,无形之中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互联网带来了不利条件。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互联网的法律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除了资金短缺导致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互联网背景下的法律公共服务配套体系。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联网管理不完善。由于需要引进设备和技术,这就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合作社的互联网平台管理只向社员集资是不够的,这样难以满足合作社的发展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互联网是近几年才兴起的,在农村也缺乏专业的人才,导致合作社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也没有先进的管理理念,无论在财务还是经营上都比较落后,因此在没有详细的信息和准确的评估之前,没有投资机构会冒着风险投资。资金不足可以向银行贷款,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能满足贷款的要求,因此资金短缺的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其次,法律公共服务不完善还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规制度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连章程也没有。按照传统的农业生产的规律进行管理活动,民间借贷没有借条、赊欠现象频发。采购活动不规范、台账不完整、会计制度存在纰漏等,都会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着自然和市场的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合作社又会面临各种压力走向解体。

(三) 互联网农业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完善

“互联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兴的农业生产模式,没有足够的政策支持,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各个地方的合作社发展各不相同。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是由政府主导的,导致发展严重滞后。目前我国尚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商”补贴的政策,基本上是各地市自发来做。虽然阿里巴巴、京东在江浙等地建立了许多淘宝村、电商服务点,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覆盖面远远不能满足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要。

此外,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不足,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与电商合作的时候,对地理标志、商标权不重视,导致农产品被仿制和不正当竞争,表现在产品平台互联网技术较差、对新兴电商的接受比较迟缓,有些合作社的中老年社员甚至连“智能手机”也不会使用。众所周知的“李子柒事件”就是一个例证。“互联网+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政府在三农政策扶持之外,还要给予互联网、电商技术支持,而且两者要紧密融合,需要大量的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否则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就会成为遏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互联网电商发展的契机。

(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互联网经营管理存在的风险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虽然走向了“智能化”(Intelligent),但却引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安全风险。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通过与互联网的融合,及对计算机等软件的使用,社员能够及时的获得关于合作社的财务信息以及收支状况,并能反馈工作,合作社的各种信息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实现管理的智能化。但是一旦被黑客攻击,那么有价值的信息会被他人或竞争者窃取,甚至农民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也会受到侵犯。

在经营管理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融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离不开资金做背书,但是融资渠道窄成为扼杀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利用互联网开发和创新农村金融,成为金融支持“三农”事业发展的推手,互联网融资可以陆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满足它们多方面的融资要求[7]。但是在互联网“平台化”(Platformization)背景下,各种P2P、众筹等互联网融资平台充满法律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法治意识、基层政府引导不足,导致许多合作社盲目在互联网上融资,无法获得自己希望的融资,同时也难免遇到电信诈骗和P2P“暴雷”的影响,损失严重。

(五) 缺乏对互联网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才保障

21 世纪最宝贵的是人才。与现代公司制企业一样,人力资源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条件。由于农村的受教育条件有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同样需要引进互联网知识人才,但在人才引进、福利和就业方面尚属空白。尤其在“两返”政策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返乡就业的农民工和大学生,这些人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政策和法律上的激励,需要就业、住房、土地利用、融资等方面政策优惠。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时代人才多由90 后和00 后员工构成,他们志向远大,如果没有足够的政策激励,就会流失掉。但在现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中,都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社会保障的细化规定,即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互联网人才的制度保障,这样一来,无疑造成了人才引进、待遇、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四、完善互联网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制保障

将互联网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无疑给我国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没有法治作支撑,无疑会引发诸多的风险。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诸多困境,应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将农业与互联网进行有效的融合,带着法治保障的后盾,走向一条安全、合法和有序发展的康庄大道。

(一) 完善政府服务职能,立法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联网发展

让互联网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动能,离不开政府制定立法的“助燃剂”。服务型政府就是要适应互联网“下乡”的时代趋势,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服务角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发改委、农业部、工信部等部门的推动下,未来要在智慧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推广互联网。自2015 年到2018 年以来,我国农业在线化、数据化成绩斐然,基本上实现了农业管理的高效化和服务便捷化,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工信部门继续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完成农村5G 网络铺设,提高农村的技术水平以及互联网覆盖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夯实物质基础。

立法上第一要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制度差异,缩小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在《立法法》和《数据安全法》指导下,考虑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智慧农业和乡村智慧治理,适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互联网治理方面的规范,结合《电子商务法》相应条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创新局面。除了完善单行法之外,还要打通《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衔接通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颁布较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订,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电子商务的相应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完善相应的互联网平台监管体系。

(二)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联网法律公共服务体系

要想加快发展“互联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互联网与合作社融合,离不开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销售和运输环节中需要法律公共服务。

首先,无论是什么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归根结底是为了农业。互联网进入合作社首要的就是实现智慧农业。它是指农产品的日常种植和维护,可利用无线传感器来进行数据的收集,为生产者提供正确的指导,促进农业生产的精准化管理[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联网发展,需要财政预算部门加大农村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农村建立技术平台,结合农业技术人才和专家,研发相关的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以及一些新装备,并且进行高科技农业技术推广,通过这些互联网技术建立一个农业大数据的平台,开启“农业云服务”的发展。

其次,互联网有效改善了合作社的征信问题。互联网实现了大数据征信,可以整合相对分散的“碎片化”的信息,并从中提取有价值的数据和信息。其中,“云计算”对于进行这种数据的存储和处理的征信机构是非常支持的,能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信提供一定的借鉴。但合作社在运行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资料收集以及其他工作,这会产生很多成本费用,农业大数据、云计算可以有效地减少“搜寻成本”,这样不仅能够解决由于信息不足而使农产品滞销的情况,而且能够解决农业技术落后造成的农产品的质量问题,还有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通过这种新模式,合作社的社员之间进行信息交流都变得更加简单。

再次,完善智能化的法律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互联网,实现了每个社员能够及时的获得关于合作社的财务信息以及收支状况,并能反馈工作,合作社的各种信息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实现管理的智能化。为了实现治理的规范化,就需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根据政府的指导作用建立一个综合的服务平台,以及利用电商平台获得更加针对性的发展。法律公共服务体系包含的类型很多:市场营销、培训服务、信息服务、宣传推介、电子商务等,这些都需要法律加持。

(三) 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特色农产品品牌及维权意识

借助互联网,可以让合作社的农产品得到推广。考虑到合作社农产品扩大销路,首先要保障农产品的质量让消费者信得过。农产品从“田园”走向“餐桌”,要经过系列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各个环节进行监测预警,及时收集、分析数据,为消费者消除安全隐患[9]。为了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要完善农产品质量的追溯体系。在大数据条件下,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要利用无线传感器进行实时的监控,并采用“二维码”的方式追溯农产品的原产地,保证质量的可视化。

其次,维护好农产品的品牌权益。农产品基本上体现了地区特色,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出产了大量富含特色的农产品。农村合作社要对自己的资源进行规划,培育出适合自己的、具有特色的、高质量农产品,创新区域特色农业品牌,提高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这方面,在《电子商务法》中加强对合作社和平台的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入驻电商平台的合作社要严格监管农产品质量,平台要及时化解销售环节的纠纷。双方都要在互联网法律法规指导下,对于上架的农产品质量做到可溯源,平台要帮助合作社做好农产品品牌运营。要结合我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合作社农产品商标转让和使用权费用收取上,电商平台要给予协助。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创建区域特色品牌建设方面,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注册农产品集体商标,严格执行商标法注册标准和流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当地政府指导下实现对品牌形象的维护,利用电商平台,大力宣传合作社品牌,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

(四) 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互联网管理的违法行为

与公司风控一样,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风控。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中要防范信息泄露风险。我国《数据安全法》规定了企业自我管理中的合规性审查,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却没有类似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合规性体现在合作社的登记、社员进入和退出管理、社员权利义务的分工协助等,都需要在互联网背景下制定新的电子章程,细化管理办法。社员信息和隐私管理要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应规定,否则会引发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不必要矛盾。

其次,预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联网融资风险。在国信办、央行和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拓宽互联网时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争取获得多部门、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获得更多的资金。各地政府陆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补贴,包括贷款补助、降低补助项目标准、设置风险准备金等。在传统的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担保贷款业务之外,发挥互联网“众筹”(crowdfunding)优势,解决农民合作社的“融资难”问题。如今阿里巴巴、京东等众多电商平台陆续开始进行探索惠农的小额贷款。

(五) 政策和法规做好合作社互联网人才的激励和保障

人才的储备是现代公司企业制度的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例外。“互联网时代人才多由90 后和新生代员工构成”[10]这些人才多毕业于名牌大学、集中于大中型城市,要吸引他们下乡或返乡就业,需要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做好激励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农产品生产技术推广离不开人才,急需培养一批专业的技术人才,掌握专业的农业互联网技术,然后指导合作社的成员共同完成农业的生产和商务平台的合作。党和国家大力倡导大学生“回乡创业”,采取各种形式为大学生返乡创业提供机会,也提倡懂技术、会专业的大学生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来。在土地利用、住房、就业、税收优惠、贷款等多方面加大倾斜扶持力度,让大学毕业生有热情、有动力返乡创业,加入到从事现代农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去。返乡创业的大学生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带动农村合作社的社员共同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合作社发展。为了实现互联网与农业的深入融合,应加大对互联网人才的培训和农产品电商技能的培训。

五、结语

在我国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还不发达、法律公共服务体系化建设还不完善、合作社管理还无法适应互联网的要求。因此要及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农村电商方兴未艾的条件下,要在立法上为互联网背景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物质基础、法律服务、合规性管理、人才保障等方面提供法制支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互联网建设的水平,提升合作社管理的科学性,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电子商务的相关制度,最终实现由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历史转型,让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走向信息化、现代化和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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