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纲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德阳 618500)
20世纪90年代,“制度伦理”研究在中国伦理学界兴起。这一学术研究的崛起,主要源于两个原因:一是剧烈的社会变革,新旧经济、政治及社会结构的变化,引起了人们对社会制度本身的道德伦理问题的强烈兴趣;二是国外制度经济学及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政治伦理学理论的传播在中国学术界得到回响。国内关于“制度伦理”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制度伦理”的概念界定、狭义制度概念下的“制度伦理学”构建、广义制度概念下的“制度伦理学”研究。其中前两个阶段的成果已具系统与规模。受“制度伦理学”学科建设的发展要求影响,第三个阶段正在学界逐渐兴起。
国内“制度伦理”研究的第一阶段,学者方军较早地深入探讨了“制度伦理”研究的可能,随后涌现了大量的论文和论著探讨“制度伦理”问题。在方军看来“制度伦理”的概念分析结果不超过两种类型:对制度是否合法合理的伦理评估,以及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包含一定的伦理规范和价值标准[1]。在此理论基础上,学界大致形成了三种定义或倾向:一是“制度伦理化”,倾向于以制度为主体,制度要蕴含伦理的成分,受伦理道德制约,具体表述包括“制度的道德”“制度德性”等[2]。二是“伦理制度化”,倾向于以伦理为主体,伦理要以制度的形式所呈现,使原本具有相对弱约束力的伦理道德获得制度法规的强约束力,具体表述有“德性伦理”“伦理制度”等。三是倾向前两者相结合互动的学者,则强调两者在制度安排中是辩证统一的。“制度伦理”不仅包括对制度的伦理审视,还包括理性道德建设和制度良性存在发展的双重要求。也有学者对其表述为“制度伦理”,以求区分于上述两种。与此同时,为了字面概念的界定,出现名词混用且概念界限难以分明的问题,导致“制度伦理”研究陷入窘境。
部分学者意识到,要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还需要向概念本身探求,与其关注争论要点的一致性,不如更多地关注制度与伦理分离的历史基础,以便澄清制度与原始伦理之间的关系[3]。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这样的问题需要打开概念视野,以求在更广泛的社会建设基础上进行研究[4]。毫无疑问,这两种解决方案实则是在寻求更加清晰、更加深入的“制度伦理”,即对“制度伦理”内涵的深度挖掘与体系化建设。
面对上述的研究困境,在第二阶段中,以高兆明为代表的学者,立足于伦理学领域,为系统地构建起“制度伦理学”作出了巨大贡献。高兆明在批判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强调现代伦理学所重视的“善”与“正义”的问题范畴,提出:“制度之中有伦理,伦理就在制度之中,制度总是摆脱不了伦理的纠缠”。“制度伦理”是对制度的伦理分析,其核心是揭示制度的伦理属性及其伦理功能,其主旨是指向“什么是善的制度”“一个善的制度如何可能”等问题[5]。有学者甚至从“制度伦理”论断中心的角度,直接将其定义为“中国语境下的‘制度正义’问题”,视为前文提到的三个中心倾向观点的后继,为第四大代表观点[6],足见其理论影响力。
高兆明继承发展了前人有关制度广义与狭义之分的视角[7],提出:“制度概念有广义上包括通常所说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两类的概念,也有狭义上仅指通常所说的正式制度的概念”“在制度伦理问题的思考中,制度概念只能在狭义上被使用,否则就会出现后述语义混乱的逻辑错误。”这是因为“对于非正式制度的伦理价值分析,所指向的则是实存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的伦理价值分析”“如果是在广义制度上讲伦理的制度化,那么,由于伦理规范本身亦是一种制度规范,故,这至少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8]这与现代依宪执政制度建设的背景与效力的内在要求存在冲突的地方。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制度是否能够自上而下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体系的内部互补性[9],在“制度伦理”研究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都蕴含了“制度伦理”研究的价值。但仅仅是以正式与非正式来区别制度的内在辩证关系是不够的,有必要在更加高度抽象的理论层面进行探索,即广义制度定义下的“制度伦理”研究。
国内“制度伦理”研究的第三阶段,正是对现代社会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制度关系的反思。这一阶段方兴未艾,也是继狭义“制度伦理”研究后对广义“制度伦理”的继续研究。正如方军在概念上对制度伦理定义进行区分时说的那样,这种区分只有理论意义,在实际的“制度伦理”建设过程中,两者又往往是缠绕在一起的。这可以简要理解为三种含义:一是在制度设计时的伦理审视;二是在制度实践过程中的伦理检验;三是前两者是动态流行的制度创新、发展过程中的伦理实践。进而我们又可以对制度在“善”的问题上再进行形式与内容上的两种区分,即形式上的、技术上的成功运行与内容上的、实质上的制度本身之“善”。若想实现制度在形式与内容上、动态与静态的辩证统一,仅对实存的、正式的制度进行价值分析,是不足以与现实的制度设计、建设、创新的伦理相匹配的。
在传统的制度定义中,“制度”与时间息息相关。唐代的孔颖达疏曰:“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周易正义》)。有了纵向的自然生发与横向的特定时节,以此为基础,这也就阐释了制度的动态与静态的基础特征,它体现在制度体系的划分上,即“正式的制度”与“非正式的制度”“基本的制度”与“非基本的制度”的划分。从时间的纵向发展来看,“正式的制度”是自然演化出来的,这样不断变化的概念也是需要稳定形式特征来维系其具体存在的,也就是如线性存在的“基本的制度”;从时间的横向上来看,“正式的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人为地创造出来的,具有相对性,受时代、地域、文化等因素影响而产生差异,“非基本的制度”由此具有相对丰富性。总的来说,“正式的制度”是关于基本社会框架、操作程序和基本标准的协议,由特定程序人为制定和确立,并有若干强有力的保障;“非正式的制度”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对习俗、道德和规范的要求;“基本的制度”是具体制度的核心部分,它不仅是对制度的定性规定,也是对“非基本的制度”的具体内容、方向和相互关系的规定[10]。
而在现代社会,法律决定了社会成员现实的具体行为规范,伦理道德决定了人类行动的心愿。“制度伦理”正是探讨“制度与伦理的关系问题”。所谓“正义”“正当”就是制度的原则。若想检验“制度伦理”是否真的“正义”“正当”,终究是要付诸实践当中。从这个意义上看,制度相关的行为规范本身便是一种“制度伦理”的必然要求。制度规范本身的正当性、合法性,取决于相关特定的制度正义原则。要追求制度最具普遍意义的伦理价值,需要对中华传统“制度伦理”思想深挖。
不同于现代西方传来的制度概念,中国传统制度内涵的涵盖范围无疑是极广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道德要求在内部是统一的。某种程度上讲,中国传统制度概念的合法性源自中国传统哲学追求的政教一体、成圣成王的体系。也就是说,中国传统“制度伦理”思想不只是从正式制度的角度展开研究,其广泛意义上的制度思想具备不一样的“制度伦理”研究价值,自然可以作为“制度伦理”研究的第三阶段非常适宜的研究素材。并且,虽然“制度伦理”是市场经济发展与道德建设关系问题下的产物,属于当今时代的问题,但正如罗尔斯等西方政治哲学家们离不开传统西方政治哲学思想那样,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文化在当代“制度伦理”建设的问题上应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自学界逐渐将有关“制度伦理”的问题归结于制度正义的问题起,“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范畴,已然成了大多数“制度伦理”研究者重要的道德衡量的尺度。以罗尔斯及其为代表的西方政治哲学学者们,他们的理论都被归属于“制度伦理”学的重要阐释成果,《正义论》更是成为“制度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参考书目。这使国内“制度伦理”研究成果愈见丰厚,但也大有忽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架势。因此,在有自觉地进行中国传统“制度伦理”、中国传统“正义论”的研究之前,学界相关的研究成果较少。
在现代意义上,所谓的制度就是法律制度,即一种明确的对外契约,对人具有强大的规范性。但是,古代中国是一个礼制社会,“礼”又是“渗透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形成不同之规范性制度,此种以‘礼’涵盖一切社会生活之现象选构成中国文化之根本特色。[11]”这里提到的制度不是狭义的,而是具有现代意义上普遍标准化的法律制度(因为现代生活是受法律规范的,现代意义上的制度就是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广泛的制度。这一广义的制度包括选官、大一统的政治行政制度,赋税、分田的经济制度,求学、考察的教育制度,征兵、练兵、养兵的军事制度等。
早期有不少学者既受到了当代儒学建立“新外王”的理论发展驱使,也回应了对当今时代社会制度建设的需要感召,做出许多成果,这些理论研究与“制度伦理”研究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如蒋庆主张构建“组织化、制度化的善”的“政治儒学”理论[12],即从政治儒学缺位的问题视角,提出了“组织化、制度化的善”的观点,“这种组织化或制度化的善就是体现儒家天道性理的政治法律制度,即以礼乐为基础的文物典章制度。所以儒家最重礼,把礼看作是天下归仁的先决条件,因为只有礼才能对治天下普在的恶(不仁)”。[12]究其原因,相较于偏个体化的心性儒学的建设而言,面向全人类社会的儒家政治制度建设的“普世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由此看来,传统的“制度伦理”思想是受儒家文化主导的。儒家重世功、重德行的特点,使其学说扎根于人类社会并离不开人类社会,这也体现在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修行功夫之上。随着儒者积极参与到了社会治理实践当中,儒家思想也就成了一切传统社会制度的重要核心。事实上,虽然不能将儒家思想完全等于“伦理”本身,但儒家伦理本位的价值内涵依旧可以说明,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的制度价值之源。在此种意义上,儒学的制度化与制度化的儒学同如今有关“制度的伦理化”“伦理的制度化”的表现相近,皆可理解为是“制度伦理”的不同体现。
在广义制度下的“制度伦理”研究中,中华传统与现代的制度定义有着明显差异,并且中华传统“礼学”具有明显的普世化特征,与狭义的、正式的“制度伦理”相比显得繁重,故而有必要以良好的方式以简驭繁、澄清宗旨,以求实现中国传统哲学的现代化、国际化。为此,有必要使其符合“逻辑思维、经验验证、语意约定”的要求[13],这需要鲜明的哲学问题来作为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在“制度伦理”研究的前两个阶段中,第一阶段的学者立足“制度与伦理的关系问题”,主要沿着各种中心论、倾向论的定义,对制度、伦理进行了不同层次、方面、程度的探讨。而第二阶段的学者则从统合哲学问题、立足“制度伦理”的最终目标入手,以宏观的、价值的角度来审视“制度伦理”的系统体系。如施惠玲立足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的视角,以“制度与人的发展的关系”作为“制度伦理”研究的历史和逻辑基础[14];高兆明以建立“善的制度”为价值导向,提出作为具体对象的制度是不是善的?是不是如马克思所力图追问的那样“合乎人性”健康生长的?什么样的法律规章制度、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才是善的,才是合乎人性健康生长的等问题作为“制度伦理”研究的衡量标准。这些都为第三阶段的“制度伦理”问题意识的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动力。
因此,在针对广义制度下的“制度伦理”研究中,要寻求“制度伦理”研究问题的创新,以求更好地实现“好(善)”的制度。这是承接了整个“制度伦理”研究的中心目标。尤其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制度伦理”研究,“大礼与小礼”“礼与人”的关系问题以及“礼制”社会的最高价值建构都显得尤为重要。应据此探求“制度伦理”研究的创新性发展以及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贡献中华文化精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