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贺桂华 吴和秦(长安大学)
数字化原为计算机语言,指信号由“1”和“0”组成传递,数字时代指的就是信息存在、传递、运转等均数字形式存在。数字化信息会不断被储存,并随技术发展而展续。通常认为技术会不断发展,因而可认定当前已进入数字时代并会不断发展。
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物质生产与文化生活等许多方面,我国逐渐转型为数字化经济时代。2019年10月召开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与资本、劳动、知识等传统生产要素并列;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提到“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次年3月,“十四五”规划纲要再次强调了数据产权交易的机制建立等;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正式施行。根据中国大数据产业联盟2021年发布的2021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地图暨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白皮书指出,2018年以来,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大数据与人工智能、VR、5G、区块链、边缘智能等新技术的交汇融合,持续加速技术创新。与此同时,伴随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城市建设热潮,各地与大数据相关的园区加速落地,大数据产业持续增长。根据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大数据产业规模达6388亿元,同比增长18.6%,预计未来三年保持15%以上的年均增速,到2023年产业规模超过10000亿元。数据作为数字化经济的新型生产要素,其在经济社会中占据重要的战略地位,数据交易平台的建设与健全愈发重要。
数据交易平台是数据交易市场的基础,是将数据资源盘活变现的关键。我国大数据交易市场发展至今,交易平台可分为政府主导、企业主导以及产业联盟不同类型。上海大数据交易中心、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均为政府指导交易平台;京东万象、天元数据等均为民间资本主导,通常依据强大的母公司,如京东等超大型企业,进行数据抓取及分析;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黑龙江省大数据产业协会等属于产业联盟性质。
即便如此,我国大数据资源丰富,却长期处于“沉睡”状态中。目前暴露出来我国存在大数据交易平台良莠不齐、数据资源流通困难、市场技术发育不完善、供需不均衡等问题。因此,构建完善数据交易平台是破解当下大数据交易困境、实现资源涌流、优化市场生态的关键之举。
我国大数据布局较早,2015年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就已经挂牌运营,之后数据交易平台发展迅猛、分布广泛、蓬勃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数据交易平台仍存在其供给端供给数据质量不高、数量不足、数据权属不清、缺乏监管、定位不明等困境。
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和潜力巨大,但是在全国范围内仍旧属于粗放发展,高质量的交易数据供给存在严重不足。如公共数据,我国绝大多数的公共数据都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而政府部门出于保密性与责任性考虑,通常不会将数据放在市场上进行流通,这导致了大量数据不能被利用,也就难以变为资源。
数据抓取粗放、来源不可证、采集手段不合法等,使得数据收集存在极大隐患,交易平台发展受到限制。同时,数据交易用途不可控,购买个人数据具体应用场景不确定,以及二次加工后对数据背后的个人有何影响也不可控,存在极大的监管漏洞与隐患。
目前仍难以界定数据的权利属性,多数学者认为数据交易应当将数据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剥离看待。学界认为数据同时具有数据财产权与数据人格权,部分学者认为数据人格权只存在于数据权属于个人的数据之中,并且在经过严格的脱敏流程之后其人格权自然消失。故而,大数据交易关于数据的权属主要讨论的是数据财产权。
数据本身依附于机器硬件存在,并具有可复制性与非独占性,因此无法认定为《民法典》意义上的“物权”。未经加工或脱敏的数据也不是智慧成果,故而也不能认定为“知识产权”。我国目前理论研究尚无统一定论,实践中各交易平台依据规范不同,也尚无统一标准,对于数据资源的权属界定、法律性质等问题仍处于探索阶段。
我国许多地方鼓励发展大数据交易平台,大力鼓励投资,但是却没有提供灵活合理的市场规划和发展指引。导致出现了定位不清、职责模糊、服务领域割裂、数据保存不当等问题,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数据交易平台其权责不清,交易平台应当认定为是中介还是卖方?如若交易中出现数据泄露侵害个人或商业利益,交易平台责任如何认定?或交易数据内容存在违法,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交易平台何种情形下可以免责,适用“避风港原则”?我国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数据交易平台角色定位不清,导致其监管机制缺失。当前数据交易平台不仅承担着数据清洗、抓取和分析职责,还进行着为需方提供订制、打包出售等业务,因此数据交易平台难以保持其独立中立属性,依靠平台实现自我监督并不现实。同时缺乏合理的外部监督,具有公办性质的平台可依靠政府把关,背靠大型企业的交易平台也可实现运营监督自理,但是游离于上述主体之外的交易平台,难以依靠行业自律监督实现顺利运转,数据存储安全面临巨大挑战。
数据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第五类要素,其价值特性难以直接测定衡量,数据又是高敏感型要素,其上承载的权利和义务十分复杂,目前通常做法是按照市场竞争原则直接为其定价。供需双方对数据的价值也存在不同的判断取向,数据价值依照传统的以数量、质量或稀缺程度进行定价较为困难。
完善数据交易配套法律法规,加强相关制度立法,以政策支持数据保护和开放。其一,针对个人数据分类型、分领域出台隐私保护法律,如医疗领域的医疗数据,未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不可共享;其二,针对公共数据开放进行统一管理,支持民众以非营利目的获取公共数据,将不涉密、不侵害他人权益的数据进行整理后发布,同时协调各部门联动数据监控,进行隐私保护,定期追溯数据,并监控数据用途;其三,规范数据交易需明晰交易平台的权利义务,设置完备的交易规范。通过立法对数据交易平台的准入、注册、收费、义务项等全面规定,并对数据进行严格保护,限制其出售或转让范围,明确交易流程,对注册会员进行定期核查,避免数据滥用,造成安全事故。
数字时代的经济活力就是共享,共享的核心是将闲置资源流转,数据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只有在共享中流通、开放、加工,才能获得相应的价值体现。数据交易平台承接供需双方,需要依据法律规范数据采集和交易合法性。首先,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合规。如美国Acxiom数据交易平台规定,提供、出售数据须与之签订合同确保数据的合法性,保证其数据采集过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此确保数据来源正当且质量有保障,减少来路不明的数据信息。其次,提高数据准入门槛,加强验证数据可用性。在初筛数据采用后,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自动对比、查找,进行合法合规性二次筛选,同时进行信任度对比,选取更为可靠的数据进行加工分析、交易等。最后,对数据交易后用途进行禁止或限制。数据购买方需与数据交易平台签订协议确保数据的用途合法,不可违反社会公序,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泄漏商业秘密等。设置禁止清单,如对部分数据设置禁止转让、二次出售、再许可权限,禁止分包、拆解、逆解码等。对其用途要求其作出具体说明和出具承诺,并要求其监测并定期反馈数据用途,交易不因数据让渡而终止。
数据资源涉及领域专业且广泛,主体众多,同时存在相当高的市场风险。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应当建立以专业机构为主体,以行业组织为辅助,以政府、司法部门为监督的多重监管体系。
其一,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如专利数据,需由相对应专业人士进行评估把关,由法律相关人士进行风险评估,再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动态风险监测。再如对跨境数据进行更为严格的风险监测。深化保障关键领域的数据安全建设,统一安全标准。其二,由专业机构草拟、各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制定数据安全的标准规范。构建信息时代数据资源利用规范,将数据安全作为数据交易的第一要义。对交易各方均需限定权利,划定义务范围,如消费者具备访问、选择权,同时明确缔约过失责任,追究其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责任。其三,增强技术安全保护资产,加强事前监管。采取加强密码管理,多重身份认证等手段加强防护,减少因技术手段不足、管理不当而造成的数据泄漏。同时,建立相应的数据安全保险机制,如美国出台《数据泄漏保险法》,对达到安全标准并参加保险的公司,进行减免税收的鼓励。
数据交易平台属于市场调控范畴,应当主要由市场灵活调控,政府指导,数据交易平台发展有利于积极发挥数字经济的优势,形成数字经济的规模化、集成化、产业化。
数据交易平台需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专业业务精进,并开拓新领域创新业务:其一,建立分级分类制度。依据不同的数据来源主体,分为政府公共数据、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再针对不同主体的数据按不同级别定价,分为免费、部分免费与市场价收费等,或依据数据公开程度分为公开数据、授权数据、隐私数据、经许可公开数据等不同类型。为数据确定交易红线,将交易业务标准化、规范化;其二,引入数据清洗、分析、研判以及销售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由专业人士深耕其业务领域,拓展数据业务交易范围,给数据交易带来专业的安全保障。同时,销售端为数据买家定制方案,协助其数据适用,更好为数据后续使用进行风险监测,也为数据交易市场注入全新活力;其三,创新数据存储方式,结合先进技术进行数据交易。如结合区块链技术,将分类好的数据资源进行编码、加密、交易。在交易方式上进行创新,用数据交换数据,如美国用户可以开放个人数据从而获取网站积分,用积分兑换相应的数据利用,此举将数据交易市场进行了扩容,同时盘活了闲置资源,推动发展了共享经济。
通过引入第三方价值评估机构进行数据价值评估。借鉴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体系,如数据交易中心委托第三方对专业数据进行严格保密的价值评估。将交易业务与整合、评估等其他业务进行分离,将除去交易业务的其他业务进行分包,但其他业务机构的资质需要交易所颁发牌照进行确认。如金融市场中交易所与券商分离,券商资格需要交易所承认。
目前实践中,定价规则有以下几种模式。如上海数据交易所从成本、收益、市场交易三个不同的维度进行定价,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定价方式是依照数据的属性、深度、样本覆盖性等确定数据的定价。
数据交易平台由粗放转向精细、由低质量转向高质量发展,提升数据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是数字经济发展的直观体现。但是我国目前数据交易平台仍旧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其一,高质量的数据供给不足、数据来源与用途不清,这直接为我国数据交易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其二,数据权属不清,由于数据的性质特殊,无法简单认定其为物权或知识产权,将其人格权与财产权分离,法律属性认定不清,实践中亦无统一标准;其三,数据交易平台缺少科学的指导和规划,其权责不清。由于数据交易平台的定位模糊,缺乏高屋建瓴的科学布局与规划,这直接导致我国数据交易市场生态的不良现象,定位冲突、配套供给不足、定价不合理等;其四,缺乏有效高能的监管机制。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缺乏合理的内部与外部监督机制,依靠其自我监督并不现实,外部监督手段匮乏,监管权责不明;其五,数据交易定价规则不明确,数据产品的交易基础缺失,导致市场发展受限。
针对以上五方面的现实问题,健全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其一,立法规制数据交易市场。依据不同主体和种类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交易平台的权利义务进行明晰;其二,优化流通机制。针对数据的来源与用途,以签订合同,约定违约金等形式进行筛选,出具明确的禁止用途规定,提高准入退出门槛,提高数据质量,避免数据资源冗余浪费;其三,构建监管体系。由多部门、多主体共同参与进行监管,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企业、社会多方参与制定数据安全的标准规范,建立自己的话语权,同时增强技术进行数据安全保护,以保险业务加强事前监管;其四,对交易平台专业领域进行深耕,对其他领域进行细分并创新。对不同数据的来源主体进行分类管理,对数据进行定价分级,并且对不同数据进行不同程度的权限管理。将专业的业务交给专业人士,提升服务水平,实行动态风险监测。结合最新的金融、科技等技术,进行交易,如结合区块链或虚拟货币,在交易方式上也可创新,如积分兑换制等;其五,探索建立数据价值评估体系,明确数据要素的定价规则。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专业数据进行价值评估,将交易中心的业务专注于交易,将其他业务进行分包、外包,并对承接这些业务的机构进行资质确认。
数据交易平台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先锋,加强数据交易平台建设,需要政府、企业、个人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数据要素配置市场化的发展需要数据交易平台的高质量建设,我国作为数据第一大国才能实现新时代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