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桂红,禹玉彬,蒋绍武
(1.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四川 广元 628017;2.四川省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四川 广元 628017;3.四川省广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 广元 628017)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所进行的动物检疫,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质量事关动物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由于现行体制下一线官方兽医文化水平比较低,甚至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兽医专业和法律法规学习,对相关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疫工作开展质量,容易被追责问责。本文谨对笔者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错误做法进行了排查和梳理,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旨在与官方兽医同行共同安全履职。
1.1 检疫申报受理 一是超出管辖区域受理申报。官方兽医对管辖区域、养殖状况、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不熟,导致管理相对人有机可乘。二是超出检疫范围受理申报。如部分乡镇为了节省行政成本,产地检疫申报点受理屠宰检疫申报,疫情发生期间受理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申报等。三是不按规定时限受理申报。
1.2 资料审查 不核实申报资料,特别是实行网络平台推送申报后,有些官方兽医对管理相对人提交的资料审核放松警惕,不查验动物检疫申报主体,不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不查验收购贩运和运输台账;不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强制免疫有效保护期;不查验动物运输单位、个人、车辆备案和车载GPS运行情况;不查验动物休药期;不查验养殖场(户)是否在近6 个月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不查验种用、乳用动物健康状况;不查验动物运载工具装前清洗消毒情况;不查验畜禽标识。
1.3 临床健康检查 不查验牲畜标识佩戴情况和核实所戴标识号码与申报单是否对应。不按照检验规程对动物进行群体和个体检查。
1.4 实验室检测 不进行瘦肉精监测或不按规定监测;跨省调运生猪不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监测;省内调运的种猪不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不按规定查验继续饲养牛羊布病检测合格报告。
1.5 检疫不合格处理 发现动物疫情不报告;发现违法行为不报告、不处理;发现染疫动物、病死动物产品不报告,且不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不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1.6 检疫出证 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并出证;伪造检疫检验结果出证;出具手工证或脱网出证;检疫合格证明无手工签名或加盖官方兽医专用私人印章。
1.7 资料归档 资料不齐。检疫申报单、检疫工作记录、瘦肉精和非洲猪瘟核酸以及牛羊布病检测合格报告应与检疫合格证明存根一起整理归档。不按规定时限保存相关资料。
2.1 加强顶层设计 要根据工作需要配足官方兽医,保持官方兽医队伍相对稳定,每个产地检疫申报点至少保持1~2 名官方兽医熟悉管辖区域内养殖状况、管理相对人及其业务开展基本情况。同时,要按照检疫流程分别设计动物产地检疫记录表,实行格式化检疫、流程化记录,避免检疫和记录漏项。
2.2 强化人员培训教育 要针对动物检疫工作要求变化和人员变动情况,适时开展官方兽医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和疑难问题研讨。要以典型案例和身边发生的案例为题材经常性开展依法行政警示教育,引导督促官方兽医依法依规履职。
2.3 强化监督检查 坚持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查处,并实时曝光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撤销非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相关责任人,对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