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印,李 杰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自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以来,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得到迅速发展和完善[1]。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当下,环境公益诉讼重心已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拓展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3],理念已由“消极司法”转变为“能动司法”,原告主体已由“二元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被告主体已由“私污染者”拓展至“政府机关”[4]。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日益成熟。但是也应当认识到,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属于“舶来品”,在我国生根发芽仍需结合我国的实际和司法实践进行本土化建设,所以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将处于并长期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因此,为深化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整体发展思维与进路的理解认识,进一步拓宽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视野,有必要擘画环境公益诉讼现行研究成果的知识结构全景视图。
梳理发现,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的综述类研究已经进入学者们的视野。但截至目前,学者们主要以定性分析和思辨性描述为视角聚焦在环境公益诉权[5]、环境行政公益诉讼[6]、环境民事公益诉讼[7]等方面,鲜有研究者运用文献计量分析方法对环境公益诉讼既有研究成果进行可视化、系统性、阶段性分析[8]。鉴于此,本文以中国知网中的北大核心和CSSCI数据库收录的环境公益诉讼学术论文为分析样本,采用CiteSpace5.8.R3软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文献数据进行系统梳理和归纳总结,以知识图谱的形式系统性、阶段性地展现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基本特征、热点主题及演进脉络,展望未来研究重点方向,力求为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深入推进有所贡献。
鉴于期刊论文对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最新动态的把握更为精准和敏锐,本文以中国知网的北大核心和CSSCI数据库作为文献来源,以“主题=环境公益诉讼”为检索表达式进行检索,考虑到国内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出现最早的核心文献发表时间为2003年6月,因此,本文将时间跨度确定为2003年6月至2022年4月,初步得到932条数据文献样本。为保障文献分析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检索后的文献进行筛选(剔除与本研究主题不相干的文献)、提取、去重以及整理,最终得到有效文献802篇。此外,为保证知识图谱分析能够科学反映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最新成果,本文还将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的相关专著列为参考资料。
本文采用文献计量与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法对环境公益诉讼有效文献数据进行分析梳理。首先,利用Excel 2016表格工具和CiteSpace5.8.R3软件的数据统计功能分析梳理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的文献时间分布情况、作者和机构分布情况、高被引文献以及期刊影响力,识别其研究基本特征。其次,借助CiteSpace5.8.R3软件的知识图谱可视化功能分析梳理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热点关键词共现情况、聚类情况、演进脉络以及前沿动态,科学把握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知识结构全景视图。最后,基于对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现状的整体性认识,对环境公益诉讼未来研究重点方向进行展望。
基于对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文献发文量变化情况(见图1)、文献累积数以及文献累积率(见表1)的分析,结果发现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可分为“萌芽期—发展期—深化期”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特征鲜明。其中,2003—2008年为萌芽期。这一阶段发文速度缓慢,发文量整体偏低,文献累积总量仅有66篇,文献累积率在26.92—175.00%之间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由此可以界定这一阶段为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萌芽期。2009—2015年为发展期。这一阶段发文量相较前一阶段呈现较快增长趋势,且发文量明显增多,文献累积总量有362篇,文献累积率较为稳定,所以这一阶段可以界定为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发展期。2016—2022年为深化期。这一阶段除2022年外,各年的文献数量均超过50篇,且在2016年达到顶峰,文献累积率更趋稳定,这一阶段可以界定为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深化期。另外,结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实践分析发现,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文献发文量的关键凸显节点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实践息息相关,尤其是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该项制度确认后,次年文献发文量均有显著提升。
表1 文献累积数和累积率统计表
图1 文献时间分布图
借助CiteSpace5.8.R3软件的作者合作网络分析功能,绘制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作者合作网络图谱(见图2)。由图2可知,颜运秋、杨朝霞、李义松、张锋、巩固、曹明德等学者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是,深度挖掘作者图谱所蕴含的信息可知,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的作者合作呈现独立化、人数多、关系散的特征,作者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联动性,未来亟需建立紧密且稳定的作者合作网络。为进一步探究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的核心作者,本文选取研究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高产学者(发文量≥7)进行统计,得到表2。由表2可知,高产作者呈现以下特点: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的高产学者共有12名,其中发文数量最多的是广东财经大学的颜运秋(10篇)。第二,高产学者主要来自高等院校,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等实务机构从事该领域的研究较少。第三,12名高产学者发表文献的总被引频次均高于100,表明这些文献在学界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图2 作者合作网络图谱
表2 高产学者表(发文量≥7)
同时,以“institution”为节点类型对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发文机构进行合作网络与高产机构数据统计分析,得到表3。由表3可知,高产机构呈现以下特点: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的高产机构共有18所,武汉大学(77篇)、中国人民大学(44篇)、中国政法大学(43篇)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的中坚力量。第二,全国七大区域除西北地区外,均拥有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高产机构,其中华东(6所)、华北(4所)、华中(4所)拥有较多的高产机构,西南(2所)、华南(1所)、东北(1所)拥有的高产机构数量较少。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高等院校为主,这与高产学者特点分析结论相吻合,同时说明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学术研究与实务工作存在彼此脱节现象。另外,我们进一步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发文机构合作网络,可以发现,各机构的节点密度小于0.03,说明各机构之间缺少核心凝聚力,机构间的合作力度不足。
表3 高产机构表(发文量≥10)
由于中国知网无法导出有效文献的引文信息,故无法对有效文献进行共被引分析。本文为深度挖掘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具有传播力和影响力的文献,将以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显示的文献被引次数为依据,把被引频次在200次及以上的学术论文定义为高被引文献,共12篇(见表4)。由表4可知,高被引文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王明远(557次)、吕忠梅(543次)、蔡守秋(485次)等作者的成果被引频次较高,表明这些文献在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第二,从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高被引文献作者的主要研究方向来看,环境法学者较多,诉讼法学者较少,反映了环境法学是该领域研究者应当具备的重要学术知识背景。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高被引文献所涉主题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关系模式、原告资格、程序规则等。第四,从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高被引文献的发文期刊类别来看,法学类期刊发文最多,高校学报仅有1篇。第五,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的高被引文献时间跨度较大,集中分布在2004-2016年,其中2016年最多(3篇)。
表4 高被引文献表(被引频次≥200)
续表4
对有效文献数据的来源期刊信息进行整理,结果发现有17种核心期刊刊载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成果的数量大于等于10篇(见图3)。由图3可知,载文最多的期刊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主办的《环境保护》(101篇),其次是(最高法院)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法律适用》(40篇)、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和河北省法学会联合主办的《河北法学》(27篇)等,这些期刊在此研究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但是,从布拉德福定律的角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的载文期刊核心区尚未形成,这对学者把握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的现状以及后续研究的深入开展带来阻碍。我们进一步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主要发文期刊的类别构成(见图4),结果发现法学类期刊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主要发文期刊,这与高被引文献分析结论一致,说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研究在学科领域维度具有“小众性”特质,其相关研究在其他学科领域仍然具有较大发展空间,比如,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的关系。
图3 主要发文期刊分布图(发文量≥10) 图4 发文期刊类别构成图
将检索整理后的802篇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有效文献关键词进行同义词合并处理后,运用CiteSpace5.8.R3软件,“Threshold”阈值取5,生成519个节点,1 036条连线,网络密度为0.0077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热点关键词共现图谱(见图5)。由图5可知,“环境公益诉讼(360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85次)”“公益诉讼(124次)”“检察机关(53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53次)”“原告资格(54次)”等关键词出现的频次较高,与其他关键词关联程度较强。为进一步精准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文献中各关键词的重要程度和所处地位,进而有效凝练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热点内容,本文将图5中的“summary table”导入Excel表格中进行整理后,得到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文献的热点关键词出现频次14次及以上的统计结果(见表5)。表5中,中介中心性的大小是某一关键词在整个共现网络中媒介者的能力反映,中介中心性越大,媒介能力越强。具体到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和其他关键词连接紧密的词(中介中心性大于等于0.1)有“环境公益诉讼(0.96)”“环境民事公益诉讼(0.3)”“公益诉讼(0.41)”“原告资格(0.14)”“检察机关(0.16)”“环境行政公益诉讼(0.11)”“环境权(0.1)”“公共利益(0.13)”。这些关键词在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的知识网络中媒介能力较强,即意味着这些关键词在环境公益诉讼知识结构演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结合图5和表5可知,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所聚焦的问题有:诉讼的利益和权利基础、关系模式、原告资格、制度构建等。
图5 热点关键词共现图谱
表5 热点关键词统计表(频次≥14)
运用CiteSpace5.8.R3软件的关键词聚类功能,将聚类算法设置为LLR,得到模块值为0.6022、平均轮廓为0.8839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文献关键词聚类图谱(见图6),说明此聚类图谱的团队结构较为显著。由图6可知,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共形成包括#0环境公益诉讼、#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2公益诉讼、#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4公共利益、#5环境公益、#6公民诉讼、#7惩罚性赔偿、#8公众参与、#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环保法庭、#11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12原告、#13私益诉讼14个聚类。将图6图谱中的“summary table”导入Excel表格中进行整理后,得到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文献的关键词聚类信息表(见表6)。由表6可知,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文献的关键词聚类结果的轮廓值均大于0.7,说明聚类分析结果的信度较好。同时,在研判各组子聚类内容详情的基础上,结合对相应代表性文献的阅读,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热点主题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图6 关键词聚类图谱
表6 关键词聚类信息表
1.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不仅在于完善其自身的逻辑体系,更在于为制度构建提供学理意义上的科学指导,从而转化为规制主体行为规范的制度依据。通过研判相关子聚类内容详情,精读核心文献后发现,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公共利益及环境公益的概念内涵。公共利益简称“公益”,其本身并不是一个容易给出清晰概念的法律范畴,所以学界对于公共利益概念内涵的争论莫衷一是,未曾停息[9]。归纳而言,学界至少存在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私益集合,是更大范围内的私益[10]。第二种观点主张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国家利益”和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主体和内容具有不确定性[11]。第三种观点主张公共利益可分解为三个层次:国家利益是核心,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常态存在形式,须特殊保护的利益是特殊存在形式[12]。第四种观点突破传统利益分类的界定方法,主张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公有财产利益、公共设施利益、各种资源利益以及环境利益[13]。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法律概念,所以学界对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益)概念内涵的界定也呈现众说纷纭状态。蔡守秋(2013)认为环境公益是指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14]。杨朝霞(2013)认为环境公益不同于环境众益,具体是指自然生态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所产生的一种公共性利益[15]。肖建国(2016)认为环境公益是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主体的“环境共益”[16]。段厚省、高鹏(2020)认为环境公益是独立于国家利益的利益,应将其与国家所有权权益区分开来[17]。从环境公益概念内涵界定的核心文献来看,学界虽然在环境公益概念内涵界定的进路上有所不同,但对于环境公益的基本特性已达成较高共识:比如,认为环境公益是独立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利益,是不等于环境众益的利益,是具有自身独特指向的公共利益、整体利益。
二是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环境公益诉权作为支撑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种程序性权利,是诉权理论与环境法理论结合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主要包括环境权、公众参与、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法诉权、私人检察总长、公共信托等理论。杨朝霞(2013)认为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由自然资源所有权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诉讼信托理论构成,且环境公益诉讼可根据以上三种理论划分为环境权诉讼、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环境容量所有权诉讼、环境权信托诉讼等类型[15]。张辉(2015)认为公众参与理论是环境公益诉权的法理正当性基础,原因在于该理论中公众所享有的环境司法救济权构成诉权的法律渊源[18]。谢伟(2016)基于实体意义环境公益诉权与程序意义环境公益诉权的区分视角,主张环境权理论构成环境公益诉权实体意义上的理论基础,公法诉权理论构成其程序意义上的理论基础,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是行使诉权的理论基础,公共信托理论是诉权最为根本的法理正当性渊源[19]。
2.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模式研究
根据聚类图谱与信息表的内容显示可见,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是环境诉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成员,而环境公益诉讼内部体系又主要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那么,当针对同一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同时侵害环境公益与私人环境权益时,或者当同一环境公益侵害事实既符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也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时,应当如何在环境诉讼体系或环境公益诉讼内部体系中选择恰当的诉讼类型,此即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关系模式和外部关系模式问题。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关系模式。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其一,行政主导说。此类观点主张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的诉讼模式是对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进行监督的主要途径[20],该种模式既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资源和优势,也能限制司法权力的扩张,所以应当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重点方向[21]。其二,民事主导说。此类观点主张环境公益受损的案件虽然与相应的行政机关存在一定关联,但为了将环境公益诉讼的焦点聚焦在作为主要角色的被告主体,从而使得受损环境公益尽快得到恢复,应当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22]。其三,统一构造说。此类观点主张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方式构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会违背诉讼法的基本原理[23],这时可以吸取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构建的合理内核,将环境公益诉讼视为一种特殊独立诉讼进行统一式构造[24]。其四,二元并存说。此类观点主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类诉讼在环境公益受损案件中各自独立且承担不同功能,两者相互区分又相互协作,不应对其进行主次之分或统一合并[25],环境公益诉讼内部关系模式的理性选择应当是二元并存的制度构造[4]。
二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关系模式研究。关于此项议题的探论,学界主要存在区分论和融合论两种不同观点。主张区分论的学者认为,在环境公益、私益交织的环境侵权诉讼中,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有助于环境私益的满足,所以环境公益诉讼应在环境公益、私益交织的环境侵权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环境私益诉讼居于辅助地位[26]。主张融合论的学者认为,在环境公益、私益交织的环境侵权诉讼中,由于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就使得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者的区分标准往往难以厘清,而通过实体赋权的方式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有机融合能够打破环境公私益诉讼保护泾渭分明的格局[27],提高诉讼效率,助力公益、私益交织环境侵权纠纷的一次性解决[28]。
3.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研究
原告资格是以原告的身份发动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特定纠纷以明确特定法律关系的一种资格[29]。传统的诉权理论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在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标的环境公益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严重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多元化,即扩展原告资格范围。具体而言,学界主要围绕以下几类主体展开:
一是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此类议题的探论重心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政策试点开启及《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前后有所不同。在政策试点开启及解释颁布之前,学界主要关注检察机关原告资格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主张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基于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30]、诉讼信托[31]等理论基础,检察机关有权力有义务运用公权力对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司法救济,即应当赋予其适格原告资格。主张否定说的学者认为,赋予检察机关原告资格,将违背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平等原则,扭曲诉讼的程序结构,所以检察机关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32]。在政策试点开启及解释颁布之后,学界主要关注如何完善现有制度以发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应有功能问题。李义松(2015)提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以支持起诉为主,以直接起诉为辅,并在制度建设过程中逐渐确立自身位置[33]。李艳芳、吴凯杰(2016)提出妥当处理检察监督权与环境行政权的互动关系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应解决的关键问题,为此需要在诉讼对象、诉讼范围、诉讼顺序等方面进行特殊规则设计[34]。
二是环保组织的原告资格。由于环保组织的建立本质是一个“利益组织化”过程[35],其保护环境公益的价值追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普惠性高度契合,所以对于环保组织原告资格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并不存在过多争议,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资格条件的限制和功能定位问题。曹明德、王凤远(2009)通过对美国和印度的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梳理,提出环保组织的认许程序不是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对其适格要求应当适当放宽[36]。张锋(2015)通过分析环保组织起诉资格的“扬”和“抑”问题,提出“欲扬先抑”(诉前通知、司法审查、登记管理等)是充分发挥环保组织起诉资格功能的重要路径[37]。胡静(2016)通过梳理有关规定,发现取代执行之诉是我国目前对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这违背司法谦抑性原则,所以应在诉前条件和责任要件两方面对其定位失当进行修补[38]。
三是环境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梳理核心文献发现,学界对环境行政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争议颇大,主要存在肯定说、折中说和否定说之论。主张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基于环境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等理论基础,赋予环境行政机关以环境公益诉权能够实现环境行政权和公益诉权价值互补[39],以此发挥环境部门的中坚作用[40]。主张折中说的学者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应当依据“怠于行政职责论”作出区分,当环境行政机关属于行政职责履行“客观不能”情形时,可以成为原告;当环境行政机关属于行政职责履行“主观不能”情形时,则不能拥有原告主体资格[41]。主张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不宜赋予环境行政机关以环境公益诉权,否则会导致诉讼法律关系混乱[42],助长环境行政机关怠于严格执法的懒惰心理[43],进而破坏审判的独立性和掩盖环境部门“监管不力”之责[44]。
四是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虽然根据我国《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可知,公民个人有保护环境公益的权利和义务,但其享有的环境公益诉权在我国难以找到直接立法条文支持,加之现实条件的诸多限制,使得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问题最具争议性。支持者认为,通过立法明确公民个人的环境公益诉权是环境保护实践的大势所趋[45],如此有利于实现公众参与功能[46],并可以在环保许可证的发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环节首先引入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47]。反对者认为,基于诉权扩张可能导致滥诉、公民个体资源有限[48]、权利保障机制和补偿机制缺乏[49]等诸多因素考量不宜创设公民环境公益诉权。
此外,由于原告类型多元,所以多元主体的起诉顺位问题亦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张海燕(2012)基于公权优于私权原则,主张在环境公益诉权行使过程中政府环境管理机关应列为第一顺位、检察机关应列为第二顺位、环保团体应列为第三顺位、公民个人应列为第四顺位[50]。杨朝霞(2013)基于诉权理论基础的区分,主张以环境权为诉权基础时,应按照公民和环保组织、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先后顺位来提起诉讼;以自然资源所有权为诉权基础时,应按照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公民和环保组织的先后顺位来提起诉讼[15]。张锋(2017)基于最强公共利益与诉讼经济双重标准,主张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顺位应当是检察机关优先,环保社会组织其次,公民最后[51]。
综观上述观点可知,基于考量因素的不同,多元主体的起诉顺位也在发生动态变化。
4.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研究
为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运行,发挥其应有功能,构建与之配套的程序规则尤为重要。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研究范式主要围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分离式维度展开,统筹式设计较少。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研究领域,学者们主要围绕支持起诉、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调解制度、执行程序等议题展开探论。针对支持起诉议题,学界普遍认为现行支持起诉制度存在依据模糊化问题[52],由此提出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支持诉讼”制度等规则完善策略[53]。针对举证责任议题,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举证责任倒置)的设计是学界争议的焦点,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论观。主张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基于对程序功能、程序价值、程序运行等因素的考量,应当在公益诉讼中确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54]。主张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原告举证困难”等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基础发生改变,基于诉讼公正的要求,不宜设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55]。针对诉讼时效议题,学界在民事公益诉讼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问题上已达成共识,其争议焦点在于时效期间的长短问题,大致可分为无期限论[56]和有期限论[57]。针对调解制度议题,学界重点关注调解适用中的有限性问题,如吴勇、王聪(2018)主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适用有其妥当性,但需在调解范围、调解时间、人员配置等方面加以限制[58]。针对执行程序议题,学界重点关注执行程序专门化问题,如吕凤国、苏福(2019)通过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特殊性,主张从启动执行、监管规范、执行联动等方面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程序的专门化设计[59]。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研究领域,学者们主要围绕受案范围、诉前程序、举证责任、和解制度等议题展开探论。针对受案范围议题,学界主要从案例实证分析维度展开,如刘超(2017)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切入视角,对其受案范围进行实践考察发现,受案范围集中体现为行政不作为,由此提出通过规则建构和体系解释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60]。针对诉前程序议题,多数学者主张为处理好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基于成本效益的考量,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对诉前程序予以明确[61],并从履职期限、程序衔接、履职标准等方面补强与完善诉前程序规则,以此彰显其独立价值[62]。针对举证责任议题,学界普遍认为一般行政诉讼确立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然适用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63],并且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只需要在现有行政诉讼框架下进行解构与补充即可,不需重构[64]。针对和解制度议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能否适用和解方式结案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支持者认为,司法实践的需求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权的重构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和解制度的适用提供充足空间,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许以和解方式结案[65]。反对者认为,公权力和公共利益具有不可处分性,检察机关在担任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时,禁止适用调解、和解制度[66]。
5.环境公益诉讼的域外引介研究
“更多地了解外国和世界必定会使我们的学术眼界更为开阔,在关心中国本土问题的前提下,这种更多的了解至少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应对当代中国的法学问题。”[67]因此,对域外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梳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予以本土化借鉴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聚类图表显示可见,环境公益诉讼的域外引介研究范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在比较法的视角下梳理考察不同法系或不同国家、地区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然后提出适合我国本土的借鉴方案。如夏云娇(2009)通过对英美法系(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和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提出可以从拓宽原告资格、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方面进行制度借鉴[68]。曹明德(2015)通过对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原告资格、诉讼成本、救济方式等要素进行比较,提出可以从协调环保非政府组织间的行动、扩展原告资格范围、解决原告律师费用问题等方面进行制度借鉴[69]。另一方面是对域外单一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或为保护扩散性环境利益而具有某种群体性或公共性的制度(如团体诉讼制度)进行考察,从而明确我国制度应有定位及内容。如高琪(2015)以德国利他团体诉讼制度为考察对象,通过分析其原告适格限制的相关经验,提出我国需要加强符合适格要件限制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能力建设[70]。巩固(2017)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为考察对象,通过分析其范围限制、违法状态、程序限制、顺位限制等起诉限制要件,提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制度的构建需以“合理限制而非彻底放开”为基本原则[71]。
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演进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问题态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是一种渐进式的动态发展过程。因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演进脉络进行梳理分析,有利于学界更为清晰地认知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热点的变化情况。借助CiteSpace5.8.R3软件的时区分析功能,得到关键词聚类Timeline趋势图(见图7)。该图谱可以直观展现环境公益诉讼各研究主题在所示时段内的变迁发展。同时,运用CiteSpace5.8.R3软件的关键词突发性探测功能,得到关键词突现图谱(见图8)。该图谱可以直观展现所示时段内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前沿的演变情况。根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及发文量时序的分析,以图7和图8为研究主线,发现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热点与前沿变迁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图7 关键词聚类Timeline趋势图谱
图8 关键词突现图谱
第一阶段为2003—2004年,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学理探索阶段。此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政策认同与立法确认并不充分,司法实践具有明显的试验色彩。在此背景下,该阶段发文量径向流强度较弱,文献数量上升缓慢,“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环境公益”“公共信托”等为该阶段的热点关键词,“流域环境污染纠纷”“流域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权”为该阶段的突变关键词。由此发现,这一阶段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以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视野下的基础理论探讨为主,辅之以比较分析视野下的域外引介,尤其是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引介。但是,这种域外引介研究大多停留在简单的制度介绍和阐释层次,缺乏深层次制度移植的本土化研究。
第二阶段为2005—2015年,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制度构建阶段。此阶段环境公益诉讼在政策和立法的指导与推动下历经从制度指导实践、从理论走向现实的发展过程。在此背景下,该阶段发文量径向流强度明显增强,文献数量显著增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检察机关”“环境司法专门化”“原告资格”“受案范围”“政府机关”等为该阶段的热点关键词,“原告”“原告资格”“环保组织”“环保法庭”为该阶段的突变关键词。由此可见,这一阶段以制度构建为着眼点,力图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架构、实施机制等议题探论,以求实现环境公益的最大化保护。但是,此阶段的研究很少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进行本土化的理论探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也缺乏具体问题的深度思考,这些问题都需要学者们从一个崭新的研究视角或路径进行系统展开。
第三阶段为2016—2022年,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实践推进阶段。此阶段环境公益诉讼已进入我国环境法治化进程中边实践边立法的发展状态。在此背景下,这一阶段发文量径向流强度平缓,文献累积率更趋稳定,“惩罚性赔偿”“诉前程序”“生态环境损害”“判决形式”“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民法典”等为该阶段的热点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民法典”为该阶段的突变关键词。由此可见,这一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除承接前一阶段成果对其程序规则进行细化研究外,更是在实证分析视野下对程序规则具体问题、诉讼关系模式、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等议题进行深入研究,呈现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的不断延展之态势。
同时,基于对Timeline趋势图和突变关键词的延续性分析,可以判断“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72]“海洋环境公益诉讼”[7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7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与适用”[7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76]等议题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保持研究热度,也即意味着这些议题有望延续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沿问题。
第一,在文献特征方面,从发文量时序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历经“萌芽期—发展期—深化期”三个阶段,立法实践的牵引作用明显;从作者和机构分布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的中坚力量已经形成,高校是研究的主阵地,环境公益诉讼的学术研究与实务工作存在彼此脱节的现象,作者之间的合作研究缺乏有效的联动性,机构之间的合作研究缺少核心凝聚力,表明研究力量间的“学术共同体”尚未形成,相互支持的“协同”研究机制有待建立;从高被引文献分析来看,王明远、吕忠梅、蔡守秋等作者的成果被引频次较高,其文献在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高被引文献的作者以环境法学者为主,诉讼法学者较少;从期刊影响力分析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的载文期刊核心区尚未形成,法学类期刊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主要发文期刊,反映出其研究在学科领域的“小众性”特质。
第二,在热点主题方面,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关系模式、原告资格、程序规则、域外引介等主题。学者们普遍认为:环境公益是具有自身独特指向的公共利益、整体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多元化是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为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运行,发挥其应有功能,需要构建与之配套的程序规则。须要注意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仍存在诸多认知分歧之处,如公共利益及环境公益的概念内涵界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模式选择、环境行政机关和公民个人的起诉主体资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构建等。
第三,在演进脉络方面,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热点与前沿变迁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03—2004年学理探索阶段,此阶段以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基础理论探讨为主,重点围绕公共利益及环境公益的概念内涵、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等议题,同时对域外制度经验的借鉴也是这一时段的重要研究范式。二是2005—2015年制度构建阶段,此阶段是由环境公益诉讼学理探索到制度构建的转变时期,这一时期学者们将研究精力集中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架构、实施机制等议题,但研究缺乏新的方法和思路。三是2016—2022年实践推进阶段,此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得到不断延展,内容不仅承接前一阶段成果,还对实证分析视野下的程序规则具体问题、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等议题展开探论。整体而言,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演进脉络历经从理论走向现实又从现实走向理论、从制度指导实践又从实践完善制度的动态循环过程。
第一,在研究视角方面,构建“学术共同体”协同合作长效机制,拓展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视野。作者和机构分析结论表明,目前大部分作者和机构处于“单兵作战”状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跨界协同研究格局尚未形成。因此,为消除可能存在的学术壁垒,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领域资源和信息的畅通和共享,进而拓展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视野,建议构建“学术共同体”协同合作长效机制。这就需要加强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与实务部门间的协同合作、不同学科研究机构和学者间的协同合作、不同区域研究机构和学者间的协同合作,构建广泛且紧密的环境公益诉讼学术研究合作网络,从不同学科、不同领域开拓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视角,使不同视角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能够在交流互鉴中取长补短。
第二,在研究方法方面,应用多元化研究方法,注重不同方法的功能集成。纵览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研究,过往成果多采用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即着眼于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价值追求、起诉主体等的应然性研究,旨在回答“环境公益诉讼应该是怎样”的问题。不难发现,这种方法指导下的研究进路虽然能够拓展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解释框架,但难以有效回应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因此,为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应然性研究向实然性研究的转向,需要突破既有藩篱,综合应用规范分析、价值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等多元化研究方法,注重不同方法的功能集成,以此更好地研判环境公益诉讼的实然状态,进而深入反思理论架构,实现实务到理论的投射。
第三,在研究内容方面,立足环境公益诉讼前沿问题,开展持续性深入研究。一是深入开展特殊类型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具体包括: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制度适用研究和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与制度体系研究。二是深入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独立程序规则的研究。具体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独立程序规则的体系化理论构造和实证调研效果评价研究。三是深入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内部制度安排与外部制度衔接问题的研究。具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关系模式和外部关系模式问题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与适用研究等。四是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研究。具体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入典的功能与程度定位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入典的主要内容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入典内容的呈现形式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