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丈夫吕某与刘女士有婚外情后,与吕某签订协议约定:从即日起,互相忠诚,任何一方对婚姻不忠诚,必须净身出户。半年后,我再次发现吕某与刘女士的婚外情并报警,我与吕某矛盾激化后协议离婚时,吕某按之前双方协议约定,主动配合我将二人所居住的房屋过户至我一人名下。最近,吕某向我提出:双方当初签订的忠诚协议无效,要求对已经过户到我名下的房屋予以平均分割,请问,法律会支持吕某的提议吗?
《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既然忠诚协议性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而反悔的,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法律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