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否促进企业创新?
——基于规制行政垄断的视角

2023-02-01 13:52:18杨兴全张可欣
财经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行政检验制度

杨兴全 ,张可欣

(1.石河子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3;2.石河子大学 公司治理与管理创新研究中心,新疆 石河子 832003)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不仅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特别是在当前世界经济局势不稳定、我国面临内外部约束的背景下,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成为促进经济转型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现阶段,如何进一步认识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形成激发企业创新意愿和提升创新能力的良好竞争环境,是我国创新驱动战略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一环。在现有竞争政策体系中,《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规制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行政性垄断治理方面仍有不足。为进一步清除妨碍公平竞争的重要体制因素,促进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的结合,2016 年6 月《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简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颁布。该制度弥补了现有竞争政策体系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的不足,极大强化了行政垄断责任惩戒效应(康妮和陈林,2017;叶光亮等,2022)。不仅如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还有助于通过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消除行业、地区和部门之间阻碍要素和资源自由流动的隐形壁垒,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从而促进产业关键要素供求协调及技术创新水平提升(刘志彪和孔令池,2021)。深入探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及内在机制,对于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优化制度供给以及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运用公共权力对市场竞争不正当限制、排斥的行为。在经济发展初期,政府通过行政调控手段作用于市场微观主体,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演进的同时,可能引致产能过剩或产业结构单一、限制或扭曲竞争等(党力等,2015)。而相关制度的监管和规制缺位也会滋生寻租空间,增加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产生“创新挤出”效应(于良春和张伟,2010;杨继生和阳建辉,2015),这深刻影响着企业创新动力及效率的提升。作为我国破除行政垄断的重大制度安排,《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台为本文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自然实验场景和研究契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否有效促进要素资源获取中性及市场竞争中性,以此推动企业创新水平提升?

本文以2016 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台为切入点,采用双重差分模型探究了规制行政垄断与企业创新行为的内在联系。研究发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显著提升了行政垄断行业内企业的创新水平,且更多表现为实质性创新水平的提升。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上述结论保持不变。政府补贴、信贷配给和市场竞争是该制度促进企业创新水平提升的重要路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在国有企业和融资约束较严重的企业,以及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和非高科技行业的企业中更加显著。此外,产业政策会削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创新促进作用。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1)探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丰富并拓展了外部制度环境变化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研究文献。(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打破行政垄断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结合我国制度背景,深入探究该制度实施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丰富了其微观经济后果研究。(3)本文结合制度审查标准及实施条款,从要素资源获取和市场竞争环境两大维度,检验了规制行政垄断对企业创新的作用路径。这有助于厘清规制行政垄断对微观企业的具体影响渠道,为今后相关制度的进一步落实提供更加清晰的理论依据。(4)本文还考察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产业政策的叠加效应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联动和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

二、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制度背景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路径依赖,我国部分行业仍存在行政垄断,具体表现为:政府采取限制行业准入、资质审批等直接方式,或是要素资源差别对待等间接方式,赋予部分经营主体垄断性权利(陈林和朱卫平,2012;罗党论和赵聪,2013)。此外,在我国财政分权和官员晋升机制下,政府通常会使用政策扶持等行政手段,容易造成“为晋升而增长”的政绩竞争,这可能加剧部分领域的垄断和竞争失序风险(刘斌和赖洁基,2021)。一方面,行政垄断行业具有规模大、国有经济占比高和从业人员多等特征,政府有动机通过限制竞争等方式维持其发展,企业则通过上缴税收和提供就业等方式反哺地方政府。在享有特定市场份额和行政特权待遇的情形下,企业通常不会通过“高风险”的创新活动来提升市场价值,政府优惠政策也会使企业产能落后和创新效率不高的发展模式得以存续(陈林和朱卫平,2012)。另一方面,为了持续获得政府保护和低成本要素供给,行政垄断行业内的企业会迎合政府政策进行投资(褚敏和靳涛,2013),而这些投资若不是出于经营效率的考量,则会造成非效率损失,从而产生“创新挤出”效应。

我国已有的竞争政策主要规制企业层面的市场竞争行为(陈林和李康萍,2018;叶光亮等,2022),当行政措施与市场竞争机制相悖时,传统的竞争执法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为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执法困境,2016 年6 月1 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颁布。作为我国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顶层设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规制主体不再是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而是以政府为核心的政策制定机关。规制的对象则是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各类政策措施,力图通过“规范增量”和“清理存量”相结合的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行政性垄断,有效弥补了《反垄断法》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局限(陈林和李康萍,2018)。在审查标准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四个方面提出18 项意见,其中市场准入及退出标准5 项,影响经营成本标准4 项,商品及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 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 项,这些意见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了依据。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有效清理、废除有碍公平竞争和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截至2021 年6 月,共清理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189 万件,审查新出台政策措施85.7 万件,发现和纠正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4 100 余件,修订废止文件近3 万件。①数据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1-07/29/content_5628162.htm。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基于行政垄断研究中的ISCP分析框架,②这一分析框架由于良春和张伟(2010)所提出,考虑了中国转轨期制度因素、产权结构和垄断行为等特定现象。企业创新活动不仅受到股权结构、治理水平等内部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外部制度环境所引致的要素资源分配和市场竞争格局变化的影响(Aghion 等,2001)。与竞争性行业相比,行政垄断行业的创新动力往往不足(于良春和张伟,2010)。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台有助于规制行政垄断,约束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行为,促进行政垄断行业内的企业创新。

第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促进财税扶持中性,减少不当补贴,增强企业创新意愿。行政垄断是行业间资源错配的重要原因,行政垄断行业长期享有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性扶持(陈林和李康萍,2018)。这种政策性扶持可能会扭曲要素价格,妨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在“预算软约束”“成本外部化”等效应的影响下,企业的激励结构和投资行为都会发生变化,往往难以有效甄别市场价格信号(Stoughton 等,2017),容易造成投资低效、产业组织恶化等问题(江飞涛等,2012;余明桂等,2016),不利于企业创新效率的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之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等多项审查要求,均直接涉及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内容,可遏制违背公平竞争的政府资源分配现象(叶光亮等,2022)。特别是政府官员为维护地方形象或提升自身政绩,对长期亏损的“僵尸”企业或产能过剩企业进行过度补贴时(孔东民等,2013),补贴方案难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政府也会受到审查机构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倒逼政府约束“看得见的手”,强化财税政策扶持的公平性原则,抑制过度资源倾斜所引发的“创新诅咒”效应,促使行政垄断行业内的企业改变依靠政策优势低效扩张的落后发展模式,提升企业创新水平。

第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促进信贷资源配置中性,优化投资决策,提升企业创新水平。我国信贷市场存在非公平竞争现象(王彦超等,2020)。一方面,由于政府与国有银行存在联系,行政干预会影响银行的信贷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行政垄断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凭借垄断势力和行政特权,获得市场份额,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加剧行业间的金融资源错配(王彦超等,2020)。《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之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等多项审查要求,可以有效约束政府以提供融资便利的方式为行政垄断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要素资源,从而改善信贷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市场竞争也会压缩企业依靠垄断地位获取利润的空间,增加其现金流风险,削弱其融资便利性。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通过矫正信贷资源错配,倒逼企业优化自身产能结构,提升创新水平。

第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中性,强化竞争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存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关联企业可以凭借政府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的特殊待遇构建起“防御壕沟”,提升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难度(陈林和朱卫平,2012;Buccirossi 等,2013)。较弱的生存威胁会使关联企业形成“垄断者惰性”,其通过加大创新投入来维持竞争地位和市场份额的意愿不强,长期会导致企业创新不足、产能结构落后等问题(Acs 和Audretsch,1988)。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明确指出,“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这些举措有力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公正、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刘斌和赖洁基,2021)。各类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及市场准入退出的逐步放开会加剧市场竞争,威胁在位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企业不得不加大技术创新,获得竞争优势,争夺市场份额。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与竞争性行业相比,行政垄断行业内的企业创新水平显著提高。

企业创新活动既可能是以提升技术水平和增加竞争优势为目的的实质性创新,也可能是以利益寻租为目的、追求创新速度和数量的策略性创新(Tong 等,2014;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在我国以经济绩效为重要考核指标的官员选拔制度下,官员有动机要求企业在短期内提升创新产出,并通过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给予企业回报。此外,由于政府资源的有限性,企业也有动机通过提升创新数量和速度,迎合政府的监管及发展战略需求(Shleifer and Vishny,1994),而这不利于实质性的技术创新突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有效约束政府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并通过建立平等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市场竞争对行政垄断行业的创新激励效应,使得行业内企业更加重视能够提高企业价值和竞争优势的实质性创新活动。此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可以有效约束政府扶持的选择性、差异化倾向,推动其向普惠化、功能化转型,让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生产要素及服务。此时,行政垄断行业内的企业将会提高自身的资源配置效率(Voigt,2009),减少低效投资行为,将更多的要素资源投入高质量创新活动中。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多是由实质性创新所驱动。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与策略性创新相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能提升行政垄断行业内企业的实质性创新水平。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2−2020 年沪深A股上市企业为初始样本,删除了金融保险类、ST、*ST、PT企业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23 784 个样本年度观测值。为避免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缩尾处理,并对标准误在公司层面进行了Cluster处理。本文所需要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自CSMAR 和Wind 数据库,企业专利数据来自CNRDS 数据库,部分缺失数据通过手工查阅整理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的信息获得。

(二)变量定义

1.行政垄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是规制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本文以此为出发点进行样本划分。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行政垄断在“控制国有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及关键领域影响较大,其他行业所受影响则相对较小(靳来群等,2015;陈林等,2016)。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制效果在不同行业间应存在明显差异。对于行政垄断行业的具体测度,陈斌等(2008)采用德尔菲法刻画了行业进入壁垒指数,并将行业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是进入壁垒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指数在7−10 之间),即传统国有垄断行业,包括金属、非金属与采矿、电力、燃气、水务、公路与铁路运输、海运、航空与航天物流和货运、复合公用事业、多元电信服务、媒体等行业。在此基础上,罗党论和刘晓龙(2009)、孔东民等(2013)、应千伟等(2016)以及王彦超等(2020)进一步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及的垄断行业和领域也归为行政垄断行业。本文借鉴陈斌等(2008)、罗党论和刘晓龙(2009)、孔东民等(2013)、应千伟等(2016)以及王彦超等(2020)的做法,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及的垄断行业和领域,以及行政壁垒指数大于或等于7 的行业界定为行政垄断行业,具体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上运输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道路运输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公共设施管理业。本文将其他行业视为竞争性行业。①本文参照证监会2012 年行业分类标准,取两位数行业代码。受篇幅限制,本文未报告样本的行业分布情况,如有需要请与作者联系。

2.企业创新。现有研究主要采取研发投入与专利产出来测度企业创新水平,由于研发活动的不确定性较强且失败率高,与研发投入相比,创新产出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创新水平(Hsu 等,2014;Cornaggia 等,2015;余明桂等,2016)。同时,考虑到企业专利申请与其研发活动存在时间滞后(唐大鹏等,2022),本文主要以t+1 年的专利申请数量加1 后的自然对数作为企业创新水平(lnPatent)的代理变量。在创新动机方面,参考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的研究,本文采用t+1 年的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总数加1 后的自然对数来度量实质性创新水平(lnPatenti),采用t+1 年的公司非发明专利申请总数加1 后的自然对数来度量策略性创新水平(lnPatentud)。

3.控制变量。本文参考温军和冯根福(2018)以及孟庆斌等(2019)的研究,从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特征和治理情况等方面综合选择控制变量,主要包括:企业规模(Size),采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Lev),采用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成长性(Growth),采用年末营业收入增长率;现金流比率(Cashflow),采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总资产的比值;应收账款比例(REC),采用应收账款净额与总资产的比值;账面市值比(BM),采用期末市值与账面价值的比值;董事会规模(Board),采用公司董事人数的自然对数;股权集中度(Top1),采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有形资本密集度(PPE),采用年末固定资产净额与总资产的比值;存货密集度(INVA),采用年末存货净额与总资产的比值;公司年龄(Age),采用公司成立至今的年限。

(三)模型构建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正式出台为研究规制行政垄断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自然实验场景。与直接观察上市企业在制度实施前后创新水平的变化相比,比较不同的行政垄断影响下企业在制度实施前后的创新水平变化差异,可以有效缓解其他潜在影响因素对研究结果的干扰。本文构建如下双重差分模型考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其中,被解释变量lnPatent为企业创新的代理变量,包括企业总体创新水平(lnPatent)、实质性创新水平(lnPatenti)和策略性创新水平(lnPatentud);Treat为实验组虚拟变量,行政垄断性行业内企业取值为1,竞争性行业内企业取值为0;Post为政策实施虚拟变量,2016 年及之后取值为1,否则为0。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答记者问(http://www.gov.cn/xinwen/2017-10/26/content_5234668.htm),自《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以下称34 号文件)印发后,国务院各部门均已建立审查机制,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均已印发实施方案,有序开展审查工作,制度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效。2017 年实施细则的出台主要是在34 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起到细化审查标准、强化政策指导的助推作用。可见,在2017 年实施细则出台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已经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效。因此,本文以34 号文件的出台时间2016 年作为政策实施年份。Treat×Post的回归系数β1为政策实施对企业创新的净影响效应,本文预期β1显著为正,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台有助于提升企业创新水平。②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实证检验,Treat 和Post 的系数分别被企业和年份固定效应吸收,所以模型中没有包含变量Treat 和Post。Firm和Year分别为企业和年份固定效应。下标i表示企业,t表示年份,ε为残差项。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 报告了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已剔除缺失值)。其中,Panel A为全样本描述性统计,企业总体创新水平(lnPatent)的均值为2.5,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6.55,标准差为1.74,表明不同企业的创新水平差异较大。发明专利申请量(lnPatenti)的均值为1.725,非发明专利申请量(lnPatentud)的均值为2.011。可见,我国企业创新更多的是策略性创新活动,实质性创新水平有待提升。实验组虚拟变量(Treat)的均值为0.149,表明行政垄断行业样本约占14.9%,这与孔东民等(2013)以及应千伟等(2016)等研究一致。Panel B为分样本描述性统计,实验组与对照组的总体创新水平(lnPatent)均值分别为2.056 和2.578,中位数分别为2.079 和2.708,表明实验组的总体创新水平较低,创新能力有待增强。

表1 描述性统计

(二)回归结果分析

表2 中列(1)考察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企业总体创新水平的影响,Treat×Pos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列(2)中加入了控制变量,Treat×Post的回归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这表明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与竞争性行业相比,行政垄断行业的企业创新水平显著提升,支持假设1。本文进一步区分企业创新动机,分别考察了制度实施对实质性创新水平和策略性创新水平的影响。列(3)和列(4)考察了制度实施对实质性创新水平的影响,Treat×Pos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与竞争性行业相比,行政垄断行业的企业实质性创新水平显著提升;列(5)和列(6)考察了制度实施对策略性创新水平的影响,Treat×Post的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表明与竞争性行业相比,行政垄断行业的企业策略性创新水平没有显著变化。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能提升行政垄断行业内企业的实质性创新水平,假设2 得到验证。

表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企业创新

(三)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双重差分估计的前提是受政策影响和不受政策影响的企业在政策实施之前具有基本平行的趋势。为了验证平行趋势假设,本文参考孟庆斌等(2019)的研究,构建虚拟变量Before3−、Before2、Before1、Current、After1、After2和After3+,分别表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前3 年及以前、前2 年、前1 年、政策出台当年、政策出台后第1 年、第2 年和第3 年及以后。回归结果见表3,Before3−、Before2和Before1的系数均不显著,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前,实验组与对照组企业在创新水平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从而满足平行趋势假设。

表3 平行趋势检验

2.倾向得分匹配检验。为了缓解可观测变量的系统差异,本文借鉴杨兴全等(2018)以及余明桂等(2021)的研究,采用PSM+DID的方法,为处理组企业在对照组企业中寻找特征相似的匹配样本,再利用匹配后的样本重新进行检验。具体做法如下:首先以全部控制变量作为特征变量,通过估计Logit模型计算倾向得分值,然后依据倾向得分值按照最近邻匹配(1∶1)的原则进行配对,最后对匹配后的样本进行多元回归分析。表4 中列(1)至列(3)匹配后的回归结果与基准结果一致,表明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为了进一步验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行政垄断行业和竞争性行业的影响具有显著差异,本文分别检验了匹配后的两组样本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前后的创新水平变化,结果见表4 中列(4)至列(9)。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行政垄断行业内企业的创新水平显著提升,其中企业总体创新水平与实质性创新水平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策略性创新水平的回归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竞争性行业内企业的创新水平无显著变化。这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只在行政垄断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对竞争性行业无显著影响,验证了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表4 倾向得分匹配检验

3.安慰剂检验。第一,构造虚假政策实施年份。在表5 列(1)至列(3)中,本文将政策实施年份假定为2015 年,①2015 年3 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出台,为了排除该政策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本文将安慰剂检验中的虚假政策实施年份设定为2015 年。2012−2014 年Post赋值为0,2015−2020 年Post赋值为1,Treat×Post的系数不显著,研究结论保持稳健。第二,缩短样本区间。在表5 列(4)至列(6)中,本文将样本区间缩短至2014−2018 年,除了列(6)中策略性创新的回归结果不显著,其他列中Treat×Post的系数依然显著,与基准结果一致。第三,随机抽样。本文还进行了500 次重复随机抽样,随机抽样估计系数呈现以零为均值的正态分布,表明本文的模型设定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明显的遗漏解释变量问题,再次支持了本文的研究结论。②受篇幅限制,本文未报告随机抽样估计系数分布情况,如有需要请与作者联系。

表5 安慰剂检验

4.其他稳健性检验。第一,替换代理变量。本文进一步从企业专利获得的角度来衡量创新水平。与专利申请相比,专利授予得到了国家相关机构的认可,其数量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有效创新产出(孟庆斌等,2019)。此外,考虑到专利授予通常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采用企业t+1 年及t+2 年的专利授予总量、发明专利授予量以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量来重新测度企业创新水平。第二,更换回归方法。未经对数处理的企业专利数量为离散型变量,且其中存在较多零值,可能存在非正态分布的问题。本文将企业t+1 年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数量以及非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原值作为被解释变量,进一步使用泊松回归方法重新进行检验。第三,剔除制度实施当年的样本。由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2016 年6 月出台,2016 年数据可能存在一定噪音,本文删除实施当年的样本观测值重新进行检验。第四,剔除中等进入壁垒的行业样本。本文以行政垄断行业作为实验组,以竞争性行业中进入壁垒较低的行业作为对照组,剔除竞争性行业中进入壁垒中等的行业,①在陈斌等(2008)的研究中,第一类是进入壁垒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指数在7−10 之间);第二类是进入壁垒中等的行业(进入壁垒指数在4−6 之间),包括建筑产品、生物科技、纸与林木产品、机械、房地产管理与开发、电气设备、基础化工、特种化工及化肥、化纤、综合类等具有一定垄断竞争特征的行业;第三类是进入壁垒较低的行业(进入壁垒指数在1−3 之间),包括服装纺织、耐用消费品、食品与主要用品、容器与包装、酒店餐馆与休闲,零售业、信息技术服务、家庭用品、电子设备与仪器等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剔除了第二类行业,以凸显不同类型行业间的行政垄断属性差异。重新对样本进行检验。第五,排除供给侧改革的影响。在本文样本区间,2015 年底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可能会对本文的研究结论产生干扰。参考刘斌和赖洁基(2021)的研究,由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重点“去产能”的行业主要是钢铁、煤炭等行业,本文剔除钢铁、煤炭行业样本重新进行检验。上述检验结果与基准结果基本一致,验证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②受篇幅限制,本文未报告其他稳健性检验结果,如有需要请与作者联系。

五、进一步研究

(一)渠道检验

1.财税扶持机制。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审查标准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这些审查细则可以有效约束政府干预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有利于改变行政垄断企业依靠政策优势低效扩张的发展模式,提升企业创新水平。为了检验制度实施后政府是否减少了对垄断行业的“输血”式补贴及税收优惠,本文采用企业当年收到政府补助的自然对数来衡量政府补贴水平(Subsidy),以所得税费用与息税前利润的比值来衡量企业税负(EItax)。回归结果见表6中列(1)和列(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与竞争性行业相比,行政垄断行业内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水平显著下降,但税负情况没有显著变化。这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通过促进政府补贴中性来激励企业创新。

2.信贷配给机制。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审查标准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没有对政府干预企业信贷融资进行明确规制,但其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中指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刘斌和赖洁基(2021)的研究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切断银行的低成本要素供给,促进垄断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台有助于降低行政垄断行业内企业的融资便利性,倒逼其优化自身产能结构,增强创新能力。为了检验制度实施后行政垄断行业内企业的信贷融资便利性是否下降,本文采用当年企业贷款总额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贷款水平(Loan),并以上一年和当年贷款额度之差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贷款增量(Dlt_Loan)。回归结果见表6 中列(3)和列(4),①去杠杆政策(“三去一降一补”政策)于2015 年底出台,2016 年起正式实施。为了排除该政策对渠道检验结果的干扰,本文参考秦海林和高軼玮(2020)的做法,在信贷配给机制检验中剔除了年度资产负债率大于或等于65%的高杠杆企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与竞争性行业相比,行政垄断行业内企业的信贷融资便利性显著下降。这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通过促进信贷市场中性来提升企业创新水平。

表6 渠道检验

3.市场竞争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查标准明确指出,“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这些要求有助于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促进市场竞争,激励行政垄断行业内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以增加竞争优势,争夺市场份额。为了检验制度实施后市场竞争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本文采用赫芬达尔指数来衡量行业竞争程度(HHI)。同时,考虑到行业竞争程度与企业竞争地位是企业所在产品市场环境的两个不同方面,本文还采用勒纳指数来度量企业竞争地位(PCM),以更加充分全面地反映市场竞争状态变化。回归结果见表6 中列(5)和列(6),《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与竞争性行业相比,行政垄断行业内的企业竞争加剧且竞争地位有所下降。这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通过促进市场竞争中性来提升企业创新水平。

(二)异质性检验

1.企业产权性质。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获取要素资源的能力存在差异,与民营企业相比,补贴倾斜及融资便利为国有企业提供了低成本的资源供给,扭曲了要素价格。凭借天然禀赋优势,国有企业即使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也能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也是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创新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与民营企业相比,规制行政垄断对国有企业具有更大的冲击。各类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及市场准入退出放开,会显著影响国有企业依靠禀赋优势建立的生存模式(康妮和陈林,2017)。因此,国有企业更有动机加快提高自身技术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以应对规制行政垄断后的竞争加剧问题。为了检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对不同产权性质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差异,本文按照企业产权性质进行分组检验,结果见表7 中列(1)和列(2)。Treat×Post的系数在国有企业样本中显著为正,在民营企业样本中则不显著。这表明与民营企业相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能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水平提升。

2.企业融资约束。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运营状况与资源配置水平,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越严重,其越依赖于政府的“帮扶”。可以预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会因面临融资约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当切断政府对企业的资源倾斜和要素供给时,融资约束较严重的企业因持续亏损或盈利较低预期而退出市场的可能性较大,这更能倒逼其努力提高创新水平,以加快构建核心竞争力。为了检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对不同融资约束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差异,本文采用SA指数来测度企业融资约束,按照融资约束水平高低进行分组检验,结果见表7 中列(3)和列(4)。Treat×Post的系数在高融资约束组显著为正,在低融资约束组则不显著。这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在融资约束严重的企业中更加显著。

表7 异质性检验:企业产权性质与融资约束

3.地区市场化程度。我国市场发展存在明显的区域不平衡,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产品要素市场的竞争比较充分,各类市场主体所面临的行政性壁垒较弱。这有助于企业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创新水平。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商品要素流通不畅,行业准入存在壁垒,这不利于企业创新水平的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台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规制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的行政垄断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为了检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在不同市场化程度下的差异,本文采用王小鲁等(2019)披露的市场化进程指数,作为各地区市场化程度的代理变量,按照该指数进行分组检验,结果见表8 中列(1)和列(2)。Treat×Post的系数在高市场化程度组不显著,在低市场化程度组则显著为正。这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更加显著。

4.行业科技水平。高科技产业的产品属性决定了企业需保持较强的创新活力才能不被淘汰,这种长期的创新资源投入和积累有助于企业依靠自身创新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和较强的经营实力。而非高科技行业中的产品同质性较高,企业往往靠价格优势和成本优势进行竞争,对政策扶持及低成本要素资源的依赖程度较高,因而规制行政垄断对其生存风险的影响相对较大。为了检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在不同科技水平行业中的差异,本文参考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的研究,将样本分为高科技行业和非高科技行业两组分别进行回归,结果见表8 中列(3)和列(4)。Treat×Post的系数在高科技行业不显著,在非高科技行业则显著为正。这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因行业科技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表8 异质性检验:地区市场化程度与行业科技水平

(三)产业政策叠加效应检验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为加快培育优势产业、克服市场失灵,我国产业政策存在选择性、特惠性特征(张莉等,2017)。①根据政策实施手段的特点,产业政策可分为选择性产业政策和功能性产业政策。选择性产业政策由政府主导,通过一系列政策工具促进特定企业的生产、投资、研究开发以及产业现代化升级,常用的政策工具包括政府补贴、税收减免以及低利率贷款等。功能性产业政策则是指支持产业技术的创新与扩散,并为之建立系统有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帮助劳动者提升技能以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等方面的政策。根据江飞涛和李晓萍(2010)以及张莉等(2017)研究,我国的重点产业政策以选择性产业政策为主导。而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产业政策的密集使用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会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秩序,容易造成企业产能过剩、创新不足等问题(Boeing,2016)。此外,选择性产业政策通过给予特定市场主体优惠及扶持,使其拥有竞争优势,这种做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所提倡的“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理念存在冲突,可能会削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为了深入探究产业政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效果的影响,本文借鉴余明桂等(2016)以及张莉等(2017)的做法,收集整理了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及“十三五”规划文件,确定政策文件中提及的重点产业,在此基础上考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政策效果差异。本文采用虚拟变量IMPg衡量中央政策文件中提及的重点产业,如果某一产业为重点产业且在政策实施年份范围内,则IMPg赋值为1,否则为0;采用虚拟变量IMPs衡量地方政策文件中提及的重点产业,赋值方法同上。本文借鉴任胜钢等(2019)的方法,设定三重差分项Treat×Post×IMPg和Treat×Post×IMPs,分别检验中央与地方产业政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效果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9,Treat×Post×IMPg和Treat×Post×IMPs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这表明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产业政策,均会抑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

表9 产业政策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叠加效应检验

六、结论与启示

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增长模式正由过去的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在当前新发展格局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规制行政垄断,是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的重要保障。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探讨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及其机制。研究表明,与竞争性行业相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显著提升了行政垄断行业内企业的创新水平,且更多表现为实质性创新水平的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主要通过政府补贴、信贷配给和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水平提升。异质性检验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在国有企业和融资约束较严重的企业,以及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和非高科技行业的企业中更加显著。此外,产业政策会削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创新促进作用。

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确立重点行业审查规则,打破市场准入壁垒。行政垄断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与创新活力释放,也是妨碍我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痛点”和“堵点”。应进一步梳理和细化重点行业和领域中存在的有碍公平竞争的突出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2)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推动产业政策向“竞争友好”模式转变。传统的选择性、特惠性产业政策具有限制、扭曲竞争的特征,不仅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秩序,还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需注重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联动和协调,及时清理和废除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产业政策,推动产业政策向功能化、普惠化转型,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3)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优化地区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创新促进作用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更加显著,侧面反映了部分区域竞争不充分、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的问题。因此,要积极探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地区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实施机制,因地制宜,最大程度提升审查效能;同时,在开展审查工作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对政策制定部门的监督力度,有效规制政府不当干预行为,为优化地区营商环境提供重要保障。(4)贯彻竞争中性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竞争。本文的研究证实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国有企业的创新促进作用,应减少政府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非对称支持,强化相应的竞争中性规则及其监督执行机制,让国有企业作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推动其治理模式和经营模式转型,增强国有企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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