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学会会士工作条例(试行)发布

2023-01-26 20:38孟庆伟,张丽华
地质论评 2022年3期
关键词:条例会员工作

为完善中国地质学会会员体系,建立学术和专业认可制度,大力弘扬科学精神,鼓励会员不断攀登科学技术高峰,推动地质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地质事业发展,日前,中国地质学会设立会士制度,并制定《中国地质学会会士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地质学会会士(英文名称为:Fellow of the 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 FGSC)是会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员的最高学术称号。会士每两年遴选一次,原则上每次遴选人数不超过10人。中国地质学会设立会士评审委员库,实行动态管理。会士遴选采用提名制,提名方式包括个人提名和机构提名两种,不接受自荐。

被提名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在地质学基础研究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其代表性成果为地质学及相关领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二是在解决资源环境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实现了重大理论创新或关键技术突破或核心装备研发成果,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是在地质技术研发、创新、推广应用方面,或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或在完成重大地质工程、地质勘查研究项目等方面做出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的突出贡献。

四是在地质教育、科技管理、行业管理或企业管理等方面,推动地质工作发展作用明显,做出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的突出贡献。

五是在地学科普工作中,积极创作地质学科普作品,开展地质学科普宣讲传播等活动,为普及地学知识和提高全民素质做出突出贡献。

六是在国际交流合作中,积极在地质学国际组织中任职或积极参与相关项目、学术活动,或领衔(或主持)重要国际地质科技项目,并取得重要国际影响和成果,为提升中国地学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做出重要贡献。

七是对中国地质学会的改革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包括在中国地质学会相关机构、期刊担任/曾任领导或主编职务并做出重要贡献,或领衔组织相关活动,开展开创重要工作领域等。

附:中国地质学会会士工作条例(试行)

(孟庆伟、张丽华 供稿)

MENG Qingwei,ZHANG Lihua:Regulations on the work of members ofGeologicalSocietyofChina(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issued

中国地质学会会士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地质学会会员体系,建立学术和专业认可制度,大力弘扬科学精神,鼓励会员不断攀登科学技术高峰,推动地质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地质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地质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精神,中国地质学会设立会士制度,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中国地质学会会士(英文名称为:Fellow of the 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 FGSC,以下简称会士)是会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员的最高学术称号。

第三条 会士每两年遴选一次,原则上每次遴选人数不超过10人,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现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受本条例条件、程序和名额限制,经本人同意并确认,会士评审委员会可直接确认为中国地质学会荣誉会士。

第二章 提名方式

第四条 会士遴选采用提名制。提名方式包括个人提名和机构提名两种,不接受自荐。

(一)个人提名:提名人应是院士或会士、常务理事、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省级地质学会理事长。

个人提名方式须由3位提名人提名。其中,被提名人所在单位以外的至少为2位。每位提名人每次提名名额为1名。

(二)机构提名:提名机构应是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单位、分支机构、省级地质学会(省级会员服务中心)。每个提名单位每次提名名额为1名。

第五条 被提名人材料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并同意后,方能获得被提名资格。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六条 被提名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章程》规定的中国地质学会会员,热爱地质事业,学风正派,在地质学及其相关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就和重要贡献,或对中国地质事业或中国地质学会改革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二)被提名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被提名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地质学基础研究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其代表性成果为地质学及相关领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资源环境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实现了重大理论创新或关键技术突破或核心装备研发成果,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地质技术研发、创新、推广应用方面,或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或在完成重大地质工程、地质勘查研究项目等方面做出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的突出贡献;

(四)在地质教育、科技管理、行业管理或企业管理等方面,推动地质工作发展作用明显,做出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的突出贡献;

(五)在地学科普工作中,积极创作地质学科普作品,开展地质学科普宣讲传播等活动,为普及地学知识和提高全民素质做出突出贡献;

(六)在国际交流合作中,积极在地质学国际组织中任职或积极参与相关项目、学术活动,或领衔(或主持)重要国际地质科技项目,并取得重要国际影响和成果,为提升中国地学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做出重要贡献;

(七)对中国地质学会的改革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包括在中国地质学会相关机构、期刊担任/曾任领导或主编职务并做出重要贡献,或领衔组织相关活动,开展开创重要工作领域等。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中国地质学会设立会士评审委员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委员名单不公开。

第九条 每次组织评审遴选时,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局(以下简称秘书局)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委员,组成会士评审委员会。委员构成应兼顾专业方向、所在单位性质等方面的代表性。

第五章 评审遴选

第十条 由秘书局组织实施形式审查,对提名程序、提名材料、提名人和提名机构资格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者即为有效被提名人。

第十一条 评审遴选工作由会士评审委员会负责。

会士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有效被提名人进行评审遴选。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当选者应达到评审委员票数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十二条 评审遴选结果在中国地质学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方式向秘书局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由秘书局负责按相关程序组织复议。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和通过复议的,经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即成为会士。

中国地质学会正式发文并在官网发布会士名单,制作、发放会士证书。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 会士在享有《章程》中会员全部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会士荣誉和称号;

(二)拥有会士提名权;

(三)符合条件的会士,优先获得院士候选人推荐资格;

(四)符合条件的会士,优先获得国际组织任职推荐资格。

第十五条 会士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地质学会相关规章制度及本条例,维护中国地质学会和会士群体声誉;

(二)积极促进地质工作的研究和发展;

(三)积极推动地质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期交纳个人会员会费;对于离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会费予以免除。

第十六条 会士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局负责。秘书局联合相关单位、分支机构、省级地质学会(省级会员服务中心)做好会士服务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提供中国地质学会全年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相关文件;

(二)免费寄送全年的《中国地质学会年报》《情况通报》等材料;

(三)免费寄送中国地质学会主办科技期刊。

第十七条 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取消会士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惩处;

(二)经查实严重违背学术或社会道德规范,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三)在遴选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材料、泄密、舞弊等影响、违反遴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四)对国家、行业或中国地质学会的利益、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五)严重违反《章程》及会士工作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地质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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