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慧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体系深入改革发展中,交通运输行业实现了稳定发展,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模逐渐扩充,其中包含了水利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这些均是政府资产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社会建设发展有着直接影响,做好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保障国家整体利益。
现阶段,随着我国基础设施数量增加,建设规模扩大,其中交通基础设施是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数据调查2019年我国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固定资产数量超过3.2万亿元,和2018年比较增长3.1%。因为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长时间以来存在注重建设,忽略管理的状况,再加上受到历史因素影响,当前大部分基础设施资产没有在账面中展现。要想了解政府财政情况,我国从2017年开始,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科学编制财务报告,国家相关部门对会计准则内容进行体调整,新会计准则出现,该准则对公共基础设施定义、确认要求、初始后继计量等均提出明确要求,为我国基础设施会计核算有序进行提供支持,从根源上减少会计核算问题出现。之后,国家又结合新会计准则要求,于2018年年末开始,财政部门发布了和落实好政府会计专新旧制度衔接工作的相关通知,对基础设置的记账主体、折旧、初始入账成本等进行了补充[1]。但是因为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种类比较多,资产结构复杂,分布范畴广,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将会面临各种问题。要想尽快将实务中影响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结果的因素进行处理,2020年财政部门发布了有关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相关通知,其中加入了有关基础设施组成、记账主体、初始计量等内容,让相关部门基础设施核算工作更加规范和专业,有效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结合会计准则要求,在开展交通基础设施资产核算工作时,应按照谁承担、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确定交通基础设置记账主体。但是在实际中,在交通基础设施会计核算中,在会计主体确定方面,不能像企业固定资产的确认那样有相对重要的定义和边界。在许多情况下,在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工作时,可能会面临政府部门职责交叉的状况,在一个项目建设管理中,需要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例如在修建公路工程方面,该公路不仅仅包含各个事权,例如,工程规划、项目建设、工程管理等,同时还要将职责分配到对应的政府部门中,这些事权要求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分清主次,将其落实到位。但是在实际中,缺少具体的参考标准,因为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者要求不具体,使得部门之间职责分配不清晰,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无法将问题第一时间处理。并且,在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时,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如果在施工中相关部门领导频繁更换,可能出现“新官无视旧账”的局面,需要结算的工程款项无法及时结算,需要移交的工程项目不能第一时间移交,使得基础设施资产的会计主体出现缺位或者错位的现象,严重影响后续项目核算与管理。
结合基础设施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在对基础设施初始入账成本计算与确定时,需要结合以往的历史凭证,确定历史成本,对于不能获得原始凭证的,需要对其价值、重新成本进行评估,把评估结果当作入账价值。在实际中,我国在确认但是没有入账处理的交通基础设施存量方面,规模庞大,并且大部分项目可能存在跨度时间长的状况,相关财务数据无法及时获得,单凭某个部门或者单位进行计量处理,工作量大,难度高,无法获得真实、完整的历史信息。并且,对于按照资产评估和重置成本入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面临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资产评估成本高。交通基础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将会投入大量的成本,数量超过亿元,如果一般采用这两种方式入账,资产评估的高成本容易让各个部门及单位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2]。第二,评估操作能力大。资产评估部门在对基础设施资产评估过程中,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工作,评估标准和方式是否做到规范合理,缺少具体要求。并且,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移交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后期维护管理单位之间可能存在连接不足的情况。对于过去单独设立的基础设施账户的交通基础设施,在建设完成移交后,不同单位将进行维护管理。在此之前,采用统一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方式,一方面可能会发生工程尾款没有完全交付的状况,相关部门没有对已经完工的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受到遗留问题影响,导致资产无法第一时间移交。另一方面可能会面临相关手续虽然比较完整,但是在项目移交过程中,部分资产成本计量没有做到科学划分并移交,诸多情况下会采用暂时挂账处理方式。
对于交通基础设施后续支出,指的是交通基础设施在投放使用过程中,为了让其正常运行或者改善服务质量,需要对改建或者扩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增加经济效益收入的支出。在会计实践中,虽然有战略性指导准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关基础设施资产计提折旧方面依然会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处理。第一,计提折旧界定不清晰。在新会计准则中,虽然明确要求对基础设施定期维护和保护,性能可永久维护的基础设施资产无须折旧,但没有定义永久维护基础设施资产相关要求,同时也缺少科学判断。第二,折旧期限无法确定。在新会计准则中,要求业主通过各种方式确定折旧期限,规定相对比较笼统,并且没有具体说明由谁负责确定折旧期限,判断依据有哪些。相关部门在确定基础设施折旧期限上难度比较大,但是如果各个业主自行确定可能会造成相同类型基础设施折旧方式各不相同,影响政策统一化。此外,关于基础设施资产折旧方式相对较为单一,与现阶段我国交通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基本要求不符。在我国会计制度深入改革发展中,随着新会计准则发布,在政府会计中融入了权责发生制,在权责发生制要求下,对交通基础设施进行计提折旧处理。结合会计准则要求,折旧方法包括直线平均法和工作量法,不适用于中国大型交通基础设施核算工作中,无法精准计算出折旧数额,尤其是一些面临严重腐蚀问题的基础设施资产,更无法采取这些折旧方式。
在改革发展中,要求具备充足的专业人才提供支持。但是因为业主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相关人员可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等级问题,各个地区部门在会计核算工作上取得的成果各不相同,有些部门给予高度重视,促进会计改革,而一些部门则持观望态度。例如,在调查期间,他们只与几个部门沟通,讨论在交通基础设施核算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调查发现,部分单位缺少对基础设施基本标准的深入了解,基础设施资产价值确认工作也没有落实到具体位置,仅按照国家要求和调查通知对各类公路基础设施进行核算,有关存量交通基础设施工作没有实现入账处理[3]。
对于当前交通基础设施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确认问题,需要结合新会计的要求,将会计主体确认比较困难的交通基础设施实际情况对号入座,确定记账主体,同时在各个记账主体中,对交通基础设施资产确认统一协调,保证资产确认不会出现重复或者遗漏的状况。如果受到一些特殊情况影响,对于无法按照相关要求确定为记账主体的基础设施资产,需要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说明具体情况下,在改革发展中,将入账问题及时处理。在对交通基础设施资产分配并确认时,结合新会计准则内容,公共基础设施中组成内容比较多,不同内容在使用时间上各不相同,或者通过不同方式提供服务或者产品的,使用的折旧率和折旧方式有所不同,可以分别对其价格进行确定,分别把组成要素进行确认,将其融入同一类的公共基础设施中。根据新会计准则内容,如公共基础设施中包含的公路用地、建筑物、交通工程等,其构成种类比较多,在使用期限上有所不同,需要结合其实际功能提供对应服务,结合准则内容独立核算。但是,在实际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如公路路基路面虽然是公路中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其之间关系比较密切,如果将其分别进行资产确认,将缺少合理性。再例如,交通沿线绿化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通常使用周期长,同时无须投放大量资源,可将其当作长期资产纳入公路基础设施成本。因此,在处理交通基础设施的分类、确认等问题时,在按照准则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综合思考其独立入账或者合并入账的可行性,让其真实展现出业主单位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
对于交通基础设施初始计量不准确的问题,可能会让部分业主单位内部人员对基础设施资产初始入账缺少主动性与积极性,所以怎样才能调动相关人员工作热情,是相关部门重点思考的内容,可以通过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动员会议,让更多员工了解新会计准则内容,明白此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虽然难度比较大,但是需要尽早结束,同时还要加强内部管理。在实际确认入账成本过程中,各个部门需要相互交流,做好历史数据采集工作,评估资产价值,如果数据真实性无法保证,可以参考国际标准,例如,根据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在政府部门不保存基础设施资产建设数据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可接受的估算方法估算其历史成本。如,在估计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历史成本时,可以将网络系统中的单车道里程与单里程成本相乘,获得的结果可以预估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4]。在已经了解基础设施使用期限的情况下,通过计算出价格水平指数换算出其对应的建造历史成本。在一系列方式下,得到政府部门提供的可行性处理方式,可以追溯调整。对于需要通过重置成本入账的资产,在确定重置成本过程中,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确定定额标准,找到影响因素,重新设定重置成本标准,顺利完成存量交通基础设施入账工作。
对于会计准则中比较笼统的内容,相关部门应完善和基础设施核算相关的指导意见,例如,对于后续计量折旧计提,需要提供明确的业务范畴和处理方式,加强实务指导。在使用期限的基础设施资产折旧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在现有两者折旧方式上,把加速折旧方式融入其中,也就是资金沉淀法、年数总和法等,并且相关部门应结合基础设施资产基本特点和使用情况,在多种折旧方式中科学选择,便于会计核算处理,减少实务操作问题发生。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交通基础设施数量增加,会计准则内容更加完善,对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和素养提出新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业主部门应了解人才的意义,引进大量优秀人才,加强对现有人才培养。通过引进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会计人才,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引进,提高会计团队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让其更好满足会计核算基本要求。相关部门应也把新会计准则融入培训活动中,注重对会计人员业务能力提高和道德素养培训,让其对新会计准则内容有充分了解,有效提高交通基础设施会计核算水平[5]。
总而言之,对交通基础设施进行会计核算之后,应综合思考基础设施特殊性,随着路网结构不断调整,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公路管养主体及会计主体将会发生一定改变,在公路资产移交和处理方面面临一系列问题,相关部门也没有发布对应的资产处理方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业主部门应明确各个交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确定资产处理范畴,优化处理流程和手续,规范交通基础设施会计核算与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