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 静 席玉婷 苏红丽 才旦本
(四川省民族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0036)
哲学层面上,个体自主性一般理解为依据自己的推理和动机掌控自己生活的能力。[1]女性自主性体现的是女性的主体意识和自我的本位意识。[2]有研究认为,女性个人自主性的获得表现为“作为个体的女性行动不受制于她无法控制的力量或原因,表现为有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可以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职业、家庭、人际关系等个人事件,可以在社会家庭生活中不受外界的影响而做出自己的决定,它是内生于女性心中的对个人权利的要求”[3]。由此可见,人们通常在一种关系域中理解自主性,强调自己是自己的主人,自己做出决定,具有自我认识、自我控制的意志和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单一的自我”问题,而是在一定的关系世界中的独立、自由。[4]目前关于青藏高原农牧区女性的研究主要讨论女性的婚姻家庭[5]、角色和社会地位[6]、性别与教育[7]、妇女权益保护[8]等问题,一方面间接反映出青藏高原农牧区女性自主性的实现程度,另一方面体现了文化传统、社会环境对女性自主性发展的影响。
2020年至2021年,课题组先后进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若尔盖、壤塘、松潘、茂县、金川、九寨沟等县以及马尔康市就“女性权益与保护”主题进行调研,发现由于文化环境与社会分工的不同,女性自主性表现为不同的状态,决定着个人及家庭发展的走向,进而与社会问题产生因果联系。调查显示,青藏高原农牧区女性自主性主要表现为安全与发展的需求,并集中于摆脱家庭暴力和单亲母亲贫困的问题上。本文拟从社会现实出发,思考和分析现象生成的机制,进而讨论青藏高原农牧区女性自主性的实现问题。
女性安全问题是指使女性人身受到威胁、危险、危害的一切社会越轨问题。[9]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现象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是威胁女性安全不容小觑的问题。尽管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上成绩斐然,但家庭暴力因其属性特殊,防控难度较大,一直是全球性突出问题。青藏高原农牧区女性寻求安全的自主性集中体现为能力和意愿,这两个方面的缺失使其暴露于安全问题之下。
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惯习”理论指出,“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10]青藏高原农牧区部分场域中,女性一般被称作低一等的人[11],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成了一些家庭的逻辑,支配着夫妻双方的行为。进而家暴被理解为“家事”“小事”。惯习来自场域,皮埃尔·布迪厄认为惯习是“持久的可转移的禀性系统”[12],场域参与者将场域内的规则主动内化,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形成一种稳定的行为模式。如此一来,男性施暴者和其他家庭成员往往认识不到家暴是违法行为,家暴成为规训女性行为的一种方式,或是调适个人情绪的惯用手段。个别受害女性将丈夫视为家庭生活的中心,惯习性代入使其陷入恶性循环无法自拔,忍气吞声和委曲求全成了通常的选择,因此寻求安全的自主性能力呈现缺失状态。
据马尔康市马尔康镇某村的ZLC讲述,当丈夫打她时,会把她锁在屋里,仅打身上不打脸,身上的肿痛淤青要几个月才能消除。丈夫的妈妈对儿子的暴力行为熟视无睹,认为丈夫打老婆是很正常的事。例如,她婆婆卧病在床,如果ZLC戴手套处理污物,婆婆便说“你嫌我脏”,并向儿子抱怨,儿子听后就会动手打她。①
从更大的场域来说,法治国家强调公民个人行为要合乎规范,要求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随着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对家庭暴力的不断关注以及对妇女的不断帮扶,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妇女开始用法律实现自身权利的保护,但在一些偏远地区仍有很大不足。[13]知法是用法律手段保护自我安全的第一步。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青藏高原农牧区的普及多依赖于法制宣传。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接受反家暴宣传活动的参与者一般为女性,男性参与度不高。个别女性参与法律宣传活动还会受到丈夫的阻挠。同时,宣传活动没有持续性,普及的相关知识比较浅显,宣传效果不尽如人意,致使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深入,女性面临安全问题时无依法保护自己的行动能力。
此外,由于家庭生活中占有资料和所处的地位不平衡,女性安全自主性的表达往往受限。刘余香认为农村家庭暴力的重要诱因是对家庭暴力认识上的不足,夫妻双方相对资源的不平衡等。[14]调研也发现相同的问题,经济的不自立是女性处于不安全状态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是农区还是牧区,社会性别分工机制通常表现为由女性承担日常繁杂的生产生活劳动,[15]但男性可以拥有财产支配权。大多数家暴受害者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女性一旦因家庭暴力离开家庭,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维权更是无从谈起。个案中就有受害妇女,因经济被管控或过于依附男方,造成反复遭受家暴的情况。
在松潘县城打工的GMM在生孩子之前,丈夫对她还比较好,生了孩子后丈夫的脾气变得非常怪,稍不如意,就会动手打人。他经常在外面喝酒,妻子不能干预,否则会被家暴,有一次将她的耳朵打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家里的大事、小事都是丈夫说了算,出租房子的租金由丈夫掌管,妻子需要用钱时都得找他要。由于没办法独立抚养孩子,所以不敢提出离婚。②
红原县某镇的ZXJ的丈夫控制欲较强,不仅规定她放牛、赶牛回家的时间,还不让她参加三八妇女节、跳锅庄之类的集会活动。对她实行经济控制,不允许她穿高跟鞋、擦粉、涂口红等。她和孩子们的开支都是她自己挖贝母、卖牛奶赚来的。③
行动者的意愿是构成自主性的一个必要前提。[16]许多女性有能力寻求社会支持来实现自身安全,但不愿主动寻求维权机构的帮助,表现为寻求安全的自主性意愿的不足。
调查了解到,女性选择沉默和隐忍通常是为了维护家庭的体面,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独自忍受,惧怕告诉亲友或邻居,更不愿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所面临的安全问题,这在无形中又纵容了家暴行为的反复发生。有些受害者遭受家暴后报警的目的只是为了警告施暴者,并不想让对方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旦执法人员采取措施,就会出现受害人阻止执法的现象,这反映了女性在面对实际解决方案上的矛盾境地。对家暴案件的跟踪回访是了解家暴当事人的情况是否好转、处理办法是否切实有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调整或终结的一种重要方式。调查了解到,青藏高原农牧区存在回访难的问题。一方面,与当事人联系难。部分受害人在备案时留下的联系电话或住址发生变化,回访时很难找到当事人;另一方面,受害人拒绝跟踪回访。由于害怕引起家人和社会的不满与误解,或避免再次受到伤害,大部分受害人不愿意配合,会拒绝工作人员或民警的回访。
不愿寻求司法帮助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维护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为了保全家庭,尤其是给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成长环境,受害者不愿用离婚来解决安全问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家暴造成严重伤害属于犯罪,如果家庭中因家暴出现涉案人员,则不仅个人名誉受损,整个家庭也可能遭受冷漠对待或被孤立。调研了解到,一些行政和事业单位招聘时设置有专门的政审条件,凡涉案人员的子女一律不予录用。其结果是受害者不敢报案,更不敢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金川县某村的MXY与丈夫在经营酒厂之前,没有家暴行为,等酒厂经济好转后丈夫开始酗酒,常年酒后家暴她。有一次,因双方吵架,丈夫拿板凳打她,导致腹中的胎儿流产。村委会、法院来调解,双方说要好好过日子,所以没有离婚。但丈夫仍然酒后家暴,曾将她的胸骨打断过三次。她再次提出离婚,在子女的劝说和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考虑到孩子都没有成家,家里没有她也不行,就打消了离婚的念头。2020年,丈夫再次将她打致轻伤,她于8月到妇女联合会上访,要求离婚,并写了起诉书。其丈夫不同意,坚决不去办理离婚手续。为了孩子不遭受别人异样的眼光,也为了有个完整的家庭,她再次放弃了离婚的念头。④
综上所述,农牧民女性面对家暴这样的安全问题时,受到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生产生活资源约束、制度限制的影响,缺乏解决这一问题的自主性。
妇女发展一直是发展进程中的一部分。[17]女性怎样发展、如何发展,不仅是女性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的走向和人的发展的前景问题。[18]在青藏高原农牧区,女性发展自主性受限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单亲母亲家庭。调研发现,青藏高原部分农牧区单亲母亲现象较为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有丧偶、离异、非婚生育等原因⑤。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人口流动频繁,非婚生育现象逐渐增多。一种情况是外来经商、务工的男子与当地女子同居,非婚生育后男方不辞而别;另一种情况是女方去外地,非婚生育后,因各种原因独自携子女返回家乡。两种情况下,女性都面临独自抚养孩子的艰难处境,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原因。
青藏高原农牧区单亲母亲的生存状况通常不容乐观,她们是脆弱、不稳定、资源匮乏的群体,很多人是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⑥造成她们贫困的原因中,既有一般性的贫困因素,也有特殊性的贫困因素。一般性的贫困因素中,有自然环境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两类。自然环境因素中,高原农牧区大部分地方资源匮乏,农牧业发展要素先天不足,就业机会少,收入来源单一,家庭收入水平低⑦。社会环境因素中,高原农牧区大部分地方存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不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低、健康水平不高等问题。在特殊性贫困因素中,按照传统的财产继承原则,离异或未婚生育的女性在草场、牛羊等财产分割上没有主动权,个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更为特殊的是,从家庭环境看,单亲母亲一般是劳动主力,需要承担大量的家庭生产生活劳动,是老人和孩子的依靠,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因原生家庭缺乏劳动力,许多少女未适龄就学,或是季节性辍学在家干活,个人的教育受到影响。双重因素叠加,导致大部分单亲母亲是文盲或半文盲,很少和外界接触,语言障碍使得她们接受新知识、学习新技术的能力较弱,发展的路径非常有限。更为严重的是,她们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被迫同居或被抛弃,因涉及隐私,怕被打击报复或影响不好而不愿走司法程序。
单亲母亲家庭很容易形成贫困的代际传递。有些有成年女儿的单亲家庭常常会面临两难抉择,如果将女儿外嫁,家庭就会陷入无劳动力而更加贫困的窘境,如果保留女儿这份劳动力,就得招女婿,但由于女方贫困的家境,男方通常不愿意入赘,这种情况下又只能默认女儿非婚生育。如此一来,出现二代甚至三代单亲家庭,单亲母亲家庭呈现单亲——贫困——单亲的恶性循环。
由于发展机会不具备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基本特征。[19]因此政府借助对于机会的宏观调控,将更多机会配置给发展不充分的地区和人口就显得十分重要。[2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针对贫困问题不断提出解决方案,减贫治理卓有成效。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精准扶贫理念以来,中国的反贫困事业进入了精准脱贫阶段。精准扶贫实现了有针对性的帮扶,以综合、可持续为工作维度,合理统筹各界力量,发挥各类优势。[21]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为例,政府多渠道争取社会力量来帮扶单亲母亲。如2018至2019年,阿坝县妇联与德阳市妇联沟通,争取了8万元的培训资金用于“麦尔玛单亲母亲技能培训”项目;与温州市对接,由温州出资300万元成立“阿曲阿妈”基金会,依托四川省妇女基金会专门帮扶单亲妈妈和贫困儿童。壤塘县政府与绵阳市妇联签订对口帮扶合作协议,绵阳商业银行从2016至2020年每年资助壤塘县“草原母亲(单亲母亲)”10万元,已资助单亲母亲298名。“同心·共铸中国心”四川组委会将壤塘县尕多乡刑木达村授牌为“贫困母亲爱心帮扶村”并进行帮扶。
对口帮扶意味着新理念、新机遇、新发展的注入,有很明显的效应。
壤塘县按照自然资源禀赋,在上寨片区,支持妇女人工种植香菇、木耳,并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在南木达片区,主要有生猪及家禽养殖、乳制品加工、双低油菜种植等经济发展模式,此外还发展了庭院经济;在杜柯片区种植大棚蔬菜、加工乳制品。此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妇女减免了税费,对不愿意外出打工的单亲母亲及子女提供保洁员、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
壤塘县尕多乡刑木达村成立了“巧手编织合作社”,为女性提供了就近务工岗位,让她们接受专业老师的生产培训,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巧手编织合作社的生产活动中。合作社根据产品质量、大小等不同标准进行回收、加工、出售,单亲母亲能得到80元/天的劳动报酬。34岁的若某某独自抚养3个孩子,是典型的贫困单亲母亲家庭,被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2016年开始参加妇女居家灵活就业项目,从事编织,每年收入达7000~8000元。⑧
从长远来说,社会支持的目的不仅只限于解燃眉之急,而通过“智”和“志”的扶持,培育持续和稳定的内生发展能力才更有意义。邢海燕、谭雪一等通过对青海河湟地区土族刺绣的女性省级传承人的研究发现,非遗传承活动为她们的社会角色赋能,带动了当地女性观念的改变,提高了自身的社会地位,践行了女性的领导力和责任感,发挥了主体能动性。[22]敏晓兰的研究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洮州少数民族绣娘走出传统封闭的时空秩序并融入现代化的市场来谋求生存,这一过程激发了她们自我发展的能动性和自主性,提升了少数民族女性的个人价值。[23]在三江源的自然保护工作中,如果被提供了机会,女性会积极地参与并有出色的表现。⑨这些成功案例表明,青藏高原农牧区女性发展自主性的激发,需要争取外在的资源和技术的支持,更需要立足于文化和社会背景,要尊重发展意愿,充分考量发展潜能,培育内生动能,实现外在机遇与内生能力的良性循环,为区域社会发展注入源头活水。
从现实案例来看,女性安全与发展自主性的激发对于青藏高原农牧区家庭暴力和单亲母亲贫困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自主性的生成可以从以下几个路径进行尝试。
个人自主性是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以及人的发展的固有内助力量。[24]主体对客体的正确认知往往依赖于对知识结构的更新,而自我意识的激发来源于与他者的不断接触。教育在此方面可以发挥关键作用。人们既把教育看作是丰富知识和增长技能的长期过程,同时也将其看作是个人与群体不断建立联系的理想途径。[25]所以对于青藏高原农牧区来说,要将发展教育摆在优先位置,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针对部分学生辍学和早婚早育的家庭,应积极协调学校劝导家长履行送子女入学义务,确保劝返学生“留得住、学得好、有所长”。政府部门要把成年妇女的再教育纳入正规化、系统化的轨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继续教育,为她们终身学习创造良好条件。要重点开展妇女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同时,强化各级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的宣传力量,在优秀榜样事例、婚育新风观念、儿童教育知识、卫生与健康、维权和法律援助等方面持续加力,创新宣讲形式,扩大宣传的覆盖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需要具体落实并细化相关规定,特别是进一步完善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等有关程序、举证责任、法律责任认定、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干预模式。要加强司法救济力度,拓宽法律援助渠道,完善以县域法律援助中心为轴心,以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法律援助点、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机构为辐射点,配备专业人员,特别在草地牧区要配备双语干部,让农牧区女性学会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家暴行为还需不断完善预防救助及回访机制,将预防和回访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国家在场的社会治理模式下,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借助“东西协作”和省内对口援建有利机会,立足区位资源优势,深入挖掘文化生态资源,打造精品帮扶项目,并促进各族女性广泛交往深度交融。注重调动女性参与者的内生动能,帮助提高其表达自我和对外交流的自信和能力。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增加公益性岗位、介绍就业、购买服务、优先录用等优惠政策,促进就近就地就业。对已建立的居家灵活就业基地,需针对市场需求和农牧区实际进行拓展和完善。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加强高素质女农牧民培育,引导她们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技协领办人和新型农牧业经营管理能手。[26]
女性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服务体系。要着眼于建立起全民覆盖、统筹城乡、适度保障可持续的多层次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27]深化女性健康服务工作,引导她们关注自身健康,增强预防疾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整合优质资源为单亲母亲开展生殖健康保健义诊、咨询服务活动。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要联合社保、民政、妇联等部门及时给予医疗救助。此外还要强化社会救助对生活困难女性的兜底保障。
个人自主性的实现与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内在相关性,并与社会和谐、良性运转具有天然一致性。[28]从社会和家庭环境来说,需要深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发挥妇女组织作用,帮助建构体现妇女意志和话语体系的体系。[29]支持妇女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健全乡村治理机制,发挥乡规民约的治理功能。将男女平等、敬老爱幼、家庭和睦、分工合理、优生优育等作为社区宣传核心内容。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最美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社区公约和村规民约,使村民有规章可遵循、有榜样可效仿,依法实现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注释:
①访谈对象:ZLC,女,41岁;访谈地点:马尔康市马尔康镇某村;访谈时间:2021年9月8日。
②访谈对象:GMM,女,35岁;访谈地点:松潘县城;访谈时间:2021年9月14日。
③访谈对象:ZXJ,女,30岁;访谈地点:红原县某镇;访谈时间:2021年9月12日。
④访谈对象:MXY,女,68岁;访谈地点:金川县某村;访谈时间:2021年9月10日。
⑤据壤塘县2019年统计,当地非婚生育、离异和丧偶占比分别为44.19:32.96:22.85。
⑥如2019年,壤塘县15.1%的单亲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⑦如壤塘县2020年单亲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中,22%的家庭依靠每年春夏季期间的挖药收入,6%的家庭依靠打零工,72%的家庭依靠国家救助和亲戚帮助。
⑧数据来自壤塘县政府2020年提供的资料。
⑨来自“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微信公众号,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