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超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校刊编辑部,广东 广州 510053)
熊彼特指出,创新是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而合作创新正是生产要素实现新组合的过程。合作创新一般是指企业、研究机构、大学之间的联合创新行为,有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合作(委托)研发、合办企业,建设科技工业园区和企业孵化器等合作模式。互联网的发明使个人和组织比以前更容易、更廉价地交换信息,也彻底改变了个人和组织交流、访问和共享信息的方式[1]。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从本质上改进了合作创新的互动界面,创新主体之间通过线上迅速进行信息交流,打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各种合作创新从线下延伸至线上,为大规模、分布性以及虚拟性的在线合作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持。一方面,信息技术的爆炸式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传统技能外化为简便高效的工具技术,使大众作为合作创新的参与者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大量异质性在线合作创新参与者在创新活动中发挥不同的功效,低成本提供解决各种问题的多种思路和技术路线,使得在线合作创新逐渐成为创新的主要模式之一。
在线合作创新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模式,在互联网思维的推动下,通过在线合作寻找、识别、获取和利用外部各种创新资源,以促进整体创新绩效。在线合作创新平台主要由企业主导,也有少量由政府主导的公共在线平台,聚集大量有着共同愿景的个体或组织,在自愿且互利的情况下实现资源的互补与交流,通过分享创新想法、信息和成果来达到共同创新目标,是一种松散的联结且彼此之间并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平等的合作关系集合。在线合作创新有别于传统的合作创新,一般不包括物理设备等创新资源的共享和合作,主要指创新资源相关信息(依附于人力资本的知识、信息和能力等)的整合。在线合作创新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和长尾效应,其形成及演化呈现出日益系统化、复杂化的特征,创新参与者间的连接关系会呈现随机性、偶然性、非线性,是线上各创新参与者之间不断开放、动态交互、持续发展的创新模式。
在线合作创新平台降低寻找各种创新合作者的门槛,鼓励更多的社会大众纳入到创新活动中,能够产生其他方式无法实现的解决方案,如满足高度多样化的个性需求,调动隐性知识和解决高度不确定性的情况等。在在线合作创新情景中,除了大学和研究机构之外,其他参与者如用户、供应商,甚至普通大众,对创新都可以做出重大贡献,创新资源的来源渠道增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被调动与投入进来。在线合作创新平台甚至还可以有效利用广泛的非金钱动机,比如促进人类社会福祉的愿望,提高声誉或仅仅是为了快乐等,有利于大量创新参与者在数字空间聚集,把高度分散的创新资源协调并整合到有效的创新活动中。
尽管在线合作创新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取得了成功,但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从交易成本理论视角来看,在线合作创新仍然面临着环境的高度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创新参与者之间高度信息不对称、创新过程中机会主义盛行和合作中大量第三方中介的存在等问题。在传统合作创新过程中,通过权威的第三方中介、市场契约、共建合作研发平台等降低了交易成本,强化了创新合作。但是在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中,这些制度安排的适用性有限。有必要建立适合数字世界的机制,以便在这些在线开放访问系统中促进创新合作,这在今天仍然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幸运的是,先进的技术为我们破解在线合作创新面临的困境提供了基础。新兴的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数字化账本,具有几个关键特性:去中心性、不变性和透明性,通过区块链嵌入在线合作创新过程可以破解在线合作创新面临的困境,实现在线合作创新的互惠性和可持续性。
与传统的合作创新相比,在线合作创新环境的高度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创新参与者之间高度信息不对称、创新过程中机会主义盛行和合作中大量第三方中介的存在等使得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
与线下产学研合作创新不同,在线合作创新参与者有可能只是新的参与者,缺乏在合作创新方面的经验,合作创新项目也一般处于创新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成员间在首次合作或少数合作中难以取得创新成效,研发合作意外中断的可能性较大,使得在线合作创新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同时,大量异质性创新参与者也决定在线合作创新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在合作创新的过程中,创新参与者的动因、各自的价值目标与利益取向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合作壁垒,降低合作成员之间的信任和认同,甚至出现合作危机,增加在线合作创新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另外,在线合作创新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是一种暂时的、松散的、不牢固的关系,往往意味着创新参与者之间很难培养彼此之间的深度信任,难以构建起成员间持续、稳定、共享的资源交流与分享模式,导致创新参与者活跃度不足和创新参与者流失率高,增加了创新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由于在线合作创新参与者数量庞大,不断进行信息交互和内容生成,会导致大量冗余信息的出现,很容易产生误导性贡献,使创新活动变得混乱和无方向,增加了搜索成本和信息成本。同时,受到“有限理性”、大量冗余信息、过于分散的创新资源的影响,创新资源的质量信号不容易识别,对创新资源本身和交易伙伴的能力很难做出准确评价,创新参与者将发现寻找和整合合适创新资源更加困难,创新资源无法在平台上实现精准配对,增加了配对成本。另外,由于在线合作创新参与者的地位、位置、文化等原因造成沟通不畅,分散的创新参与者很难清晰地知道在线合作创新的全过程信息,导致对潜在的合作伙伴的能力往往不了解,需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等去寻找适当的创新伙伴,产生大量的搜寻成本。
由于大量在线合作创新参与者在地理上高度分散,以及创新资源相关信息可以很容易地复制和传播,当多个创新参与者在一项共同的技术开发中合作时,他们很难确保其他创新参与者的主要目的不是搭便车和窃取知识产权,极易出现利己主义行为,或者机会主义行为,甚至演变为恶性获取商业信息和技术秘密,以及窃取、套取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专利等行为。而当创新资源所有权被侵权时,在线合作创新参与者缺乏维权渠道,出现举证难,创新者权益难以保障,导致机会主义盛行[2]。同时,在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中,创新资源使用者不具备获取创新资源的完全信息的能力,在不考虑道德约束的情况下,创新资源所有者会将性能最差的创新资源提供给创新资源使用者,极易出现柠檬市场和机会主义行为。另外,在线合作创新参与者在获得回报之前会向平台展示他们的解决方案,会涉及披露一些关于创新项目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战略性的,有被其他参与者以机会主义方式使用的风险。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中披露创新相关信息可能被视为一种威胁,往往会扼杀创新合作意愿。正如著名的阿罗悖论(1962)所提出的那样,机会主义参与者的主要动机是免费获取解决方案,而不是合作创新[3]。
虽然互联网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信息流动,但其设计目的并不是为了在人与人之间传递实际价值,而是可以通过互联网交换免费数据信息,资源(有价值的东西)的交换仍然必须通过第三方中介。首先是在线合作创新过程无法对创新资源信息实时验证,难以保障创新资源的真实性、可靠性,需要第三方中介对创新资源信息和参与者创新能力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其次是在创新资源及其信息整合的进程中很难辨别单一参与者的具体贡献,往往通过第三方中介来认证。最后在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间如果产生纠纷,因为信息不对称,很难准确落实具体创新主体的责任,为创新主体提供维权支持,往往需要第三方中介来进行仲裁或诉讼,从而产生大量的中介成本。
自2008年问世以来,区块链作为一个概念已经以各种方式被使用,最大的影响或应用主要集中在加密货币领域[4]。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其影响会比加密货币领域更广泛。从技术角度来看,区块链是一个包含交易记录的数字化分布式账本。首先是把信息、价值等数据类型组成的交易加密记录在区块中,然后使用共识机制来决定应添加哪个区块到链条中,消除了对第三方中介的需求[5],最后使用时间戳技术形成区块之间按时间排序链接,从而形成区块链[6]。分布式账本的副本存储在对等网络中的每个节点上,通过智能合约以透明和可信的方式自动化促进交易的履行,可以使分散的在线合作创新参与者之间的信任机器化。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其具有强大功能,包括透明性、不变性、不可逆性、非中介性和智能合约自动化执行潜力[7]。
区块链是一个点对点网络上的分布式账本,具有安全性、分布式、民主化和智能化的特点,是数字化交易记录账本的一个根本性变革。区块链确保了与用于交易的现有分类账技术相比的各种优势。区块链技术将使个人和组织能够在不需要中介的情况下存储和交换价值,从而消除这些机构带来的一些低效率。因此,区块链技术有时被比作继互联网之后的价值互联网[8]76。
1.数字化账本的安全性变革。区块链是一个应用密码学和时间戳技术的数字化账本,账本数据在逻辑上被构造成一系列较小的块(Blocks)。每个区块有两个部分:区块头和区块体。区块头包括最新版本量、前一块的散列值、时间戳和由散列计算问题产生的随机数。区块体包含存储在马克(Merkle)树的叶节点上以加密的方式散列(例如Ha、Hb、Hc)的交易信息。叶节点的哈希被连接起来,生成一个新的根哈希(例如H1),并存储在区块头上。每个区块通过单向散列函数不可变地连接到一个前面的块。因为单向散列函数具有数字容量,可接受可变长度的输入字符串,并将其转换为固定长度的二进制序列,输出与输入没有明显的关系,不可能反向计算,确保了账本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区块链中的每个区块都连接在一起,这些相连的区块按时间顺序排列,形成一条完整的链条,确保任何已完成的交易都以安全、永久和可追溯的方式记录在账本中。
2.数字化账本的分布式变革。区块链也被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本质上是一个由许多不同的计算机组成分散系统管理和储存的数据库,区别于传统数字化账本集中式服务器储存。这些不同的计算机被称为节点,所有节点构建一个对等点对点(P2P)网络来相互连接。区块链使用分布式计算机网络上的验证算法,每个计算机存储所有数据的副本,并不断检查更改,以确保只有在网络达成共识时(通常通过某种形式的算法多数)才向区块链添加新记录,实现了分布式对等网络下的数据验证、存储和共享,实现了数字化账本从存储在集中的服务器中到储存在分布式网络计算机(节点)上的变革。因为区块链数据以分散的方式存储,所以交易不需要中央机构来验证、批准或启用。
3.数字化账本的民主化变革。区块链以点对点的方式运行,没有集中的第三方中央机构,账本的记录不再依赖单一的受信任实体,而是根据共识算法确保所添加的交易数据在各节点之间的一致性。这不仅意味着一个数据项的多个副本存储在所有节点上,而且数据的完整性由许多分散的各方控制。所有参与节点都是平等的,只有经过共识机制验证的数据才能通过点对点网络集体添加到其中,不需要一个中央机构记账,将账本控制权分配给对等节点,使区块链运行具有民主化特征。共识机制对于保持网络参与节点之间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至关重要。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PoW)由中本聪(Nakamoto.S)提出的先驱共识协议,是当前区块链中使用最广泛的共识机制,能够确保只有当网络上51%的节点成功地解决了数学问题时(散列计算问题产生的随机数),新的交易和数据才会永久地添加到区块链中。因为区块内的每一条信息都经过了网络中大多数节点的事先认可,所以数字化账本就可以被认为是合法可信的。目前,包括股权证明(PoS)、委托股权证明(DPoS)、拜占庭容错(BFT)、经过时间的证明(PoET)、授权证明(PoA)等不断出现在各类型区块链平台中。
4.数字化账本的智能化变革。区块链的另一个关键技术是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自动执行的具有合同条款的计算机协议,其条款是使用不同的图灵完全编程语言编写的代码行,可以部署在基于区块链的平台上,以激活或实施特定的预期流程。当这些属性部署在区块链系统上时,可以潜在地自动化所有交易,促进业务逻辑和流程自动化。智能合约一旦启动,只要满足相应合约中设定的条件,合约就会被强制执行,不需要一方或另一方的任何干预,因为它们分布在分散的网络节点上。作为一种分散和安全的信任支持技术,区块链使用智能合约可以从根本上减少交易关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风险。
所有这些数字化账本的变革使分布式账本成为强大、防篡改、分布式和开放的数据结构。区块链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移动、存储和管理资产和信息的方式。作为价值互联网的区块链有望成为协作、分散和包容性组织的底层技术,对我们的整个文明产生潜在影响。在过去的十年中,区块链技术得到了学术界和从业者越来越多的关注。事实上,区块链作为互联网上的一种开源、分布式和机器信任的软件,在多个领域已经展示了通过智能合约、分布式账本和共识开发工具等在多个层面应用的潜力。
在目前的区块链研究文献中,大量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块链在各种行业的具体应用研究上,也有少量文献把区块链概念化为一种新的通用目的技术,更值得关注的是有学者将区块链视为一种制度性技术,认为区块链可以用于协调分布式经济中的活动[9][10]。这一观点引入交易成本理论,将区块链视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制度。最早提出交易成本概念的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Coase.R),他将交易成本定义为“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这些成本包括收集信息、签订合同、谈判和评估备选方案的成本[11]。交易成本来源于几个基本假定: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不对称、资产专用性、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12]。交易成本理论一直是管理与组织研究的主导理论范式,该理论试图解释企业的性质,并预测为什么某些活动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交易成本理论的基本问题是:“为什么一些交易发生在具有层级结构的企业里而不是在市场中?”它的答案就是为处理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以及机会主义)和交易频率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因为一些交易在企业里比在市场中更有效率。
如果有一种技术能够至少部分地限制机会主义、能够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能够部分解决信息不对称、能够消除第三方中介的存在呢?事实上,限制机会主义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意义是相当深刻的,至少威廉姆斯(Williamson.O)认为,“大多数形式的复杂交易和等级制度将消失[13]。”区块链作为一种新的制度性技术[9][14],能够有效地限制机会主义、解决信息不对称、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降低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这暗示了交易成本理论在此是合适的分析框架。把交易成本理论的经典问题延伸到区块链,就应该问:“为什么一些交易应该产生于区块链中,而不是在企业或者市场中?”区块链在这方面的优势体现在它可以通过彻底的公开透明和完全自动地执行协议来抑制机会主义和信息不对称,通过许可机制消除大量冗余信息,通过加密共识机制消除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区块链技术还有潜力通过使用数学算法和分散的网络来实现更高效、更透明的交易,有助于强化创新参与者之间的信任,使任何主体都能够放心地交换创新资源,而不必担心另一方背叛的风险[9]。区块链技术的分散性以及通过复杂算法生成信任、没有任何第三方中介和可忽略的交易对手风险等对交易成本产生重要的影响。
区块链为创新主体之间的信任强化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其确保信任的独特方法,在共识和透明的原则下限制了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中的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和第三方中介存在的影响,形成了降低交易成本的机制,是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中减少搜索成本、验证成本、合同成本、协调成本、信任成本、信息成本等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
首先,依托区块链技术,所有交易数据都以时间顺序在区块中予以记录处理,创新资源共享信息一旦入链将被长期存储而不被破坏,有助于构建稳定的数据信息环境和形成稳定、持续的创新资源共享模式,能够有效减少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中由于参与者众多、交易复杂多变、数据类型多和数据量巨大等带来的环境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其次,节点之间的分布式共识极大地保障了创新资源信息的及时共享、真实可靠、实时可查、充分披露,创新参与者获得足够和可靠的信息量,能更好地实现在线合作创新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共享融合、利益协调,限制逆向选择。最后,区块链允许创新主体以分散、透明和防篡改的方式存储、交换和共享信息,为创新参与者之间信息交流提供了可视性和互操作性工具,创新参与者的合作与交流变得更加及时和迅速,提高创新活动运作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使得合作创新参与者可以在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中较为全面直观地了解整个创新过程运行状况,使在线合作创新流程更加高效,减少信息成本和协调成本。
首先,区块链以加密、安全、可验证、分散的方式记录交易,能够在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中构造可信证据体系[15],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实现自我证明,最小化验证成本,有利于构建全面价值网络,抑制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次,区块链以平等、及时、不变、透明和可见的方式为参与者提供可靠的信息,有助于信息流动,解锁在线合作创新中的数据孤岛,使创新参与者能够在彼此的流程中建立理解,规划共同目标和决策同步,更好地做到合作创新各方的目标与创新整体目标保持一致,解决创新参与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有效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最后,随着分布式账本和智能合约等区块链技术的嵌入,可以对创新参与者提供的解决方案、概念和想法进行时间戳跟踪,在线合作创新平台信息由传统管理机制下的不对称变为对称,也就是说分布式账本信息在这个系统里是对称的,合作者之间更难隐瞒信息或隐藏其真实行为,有利于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抑制机会主义行为。
首先,区块链(联盟区块链)可以进行节点的权限控制,有利于在减少“信息过载”的同时确保系统开放性,也有利于排除重复和不相关的数据,使创新参与者能够更好地获取关于特定创新资源以及潜在合作伙伴的信息,可以减少参与者在信息收集过程中所需的时间和精力,能够更容易地找到符合其标准的合作伙伴,降低寻找合作伙伴相关的搜索成本[16]。其次,区块链还允许多维度搜索。互联网使我们能够进行二维搜索,水平搜索(互联网上的广泛搜索)和垂直搜索(个人网站的深度搜索)。区块链将时间的第三维度添加到搜索过程中[17],它允许能够访问与潜在合作伙伴相关的可靠信息集合,并按照信息随时间上传的顺序查看他们正在搜索的信息序列。因为区块链允许进行更精确的搜索,从而产生精确的结果,降低搜索创新资源和合作伙伴的成本。最后,由于区块链能够以开源、分布式和防篡改的方式记录和追踪合作伙伴的细节,可以提供潜在合作伙伴的完整交易记录和相关信息,更清楚地全面了解潜在合作伙伴的经验和能力,降低配对成本。
首先,作为一种分散和安全的信任支持技术,通过区块链共识机制和分布式账本可能会消除系统中的第三方中介,允许参与节点以一种安全、适应性强、无限制的方式进行互动,无需中介的协调,从而减少合作创新过程中的监管成本[18]。其次,区块链具有智能合约强制和自动执行的标准化协议与分散式体系结构,允许分散的节点扮演集体中间人的角色,可以让各方参与点对点争议解决,不再需要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交易的验证或担保,出现在无需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自动化验证和交易的可能性,委托代理问题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得到充分解决。最后,区块链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在区块链上自动运行,依赖于分布式网络,不受任何形式的欺诈或审查,强制执行的自动化协议惩罚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并且不需要第三方仲裁或任何干预,降低了验证成本和中介成本,也为创新参与者提供一个更公平的互动空间。
区块链智能合约是自动执行的具有合同条款的计算机协议,其条款是使用不同的图灵完全编程语言编写的代码行,部署在基于区块链的平台上,可以潜在地自动化所有交易,促进业务逻辑和流程自动化。首先,区块链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一样工作,也包含了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同的是它们在特定条件下无偏差地自动执行操作,能够有效消除道德风险。智能合约比传统合同更具有动态性的额外优势,因为它们可以自我执行决策和传输信息,还具有捕获和存储更广泛信息的能力。从长远来看,随着参与者数量的不断增加,智能合约往往比传统合同更具成本效益,因为它们易于扩展。其次,智能合约一旦自行执行,其触发的结果将无法逆转,因此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事先协商其条款,以确保达成满意的协议。虽然一开始似乎需要更彻底的谈判过程对相关各方来说既繁重又耗时,但制定智能合约的好处将远远超过这一成本。这是因为,如果双方花更多时间谈判合同条款,监控、执行和仲裁的成本可能会大幅下降,甚至降至零。最后,区块链通过智能合约编纂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为各方的责任提供了清晰的信息,并且可以使各方更容易在对等基础上签订合同协议,而无需依赖第三方中介来确立和执行其权利,提高合同执行自动化程度并显著减少人为干预的需要和出错的风险,从而节省了协调成本。
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以及通过复杂算法生成信任、没有任何第三方中介和可忽略的交易风险有望推动在线合作创新平台运行和组织方式的变革,形成了一些新的特点。
区块链以加密、安全、可验证、分散和低成本的方式记录在线合作创新活动的相关交易,具有记录事件、核实事实和执行规范的能力,能够实现更高效、更透明的交易,有助于强化创新参与者之间的信任[19]。事实上,区块链技术没有消除信任,只是转变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机器化信任,允许参与节点以一种安全的方式进行互动,而不需要权威第三方中介。区块链内的信任并不依赖于个人及其交易历史,而是依赖于机器系统的概念。只要参与者信任底层的区块链技术,就没有必要信任区块链中的单个参与者,因为没有任何单个参与者可以在网络中没有共识的情况下改变区块链中的任何信息。信任一直以来都是数字资产交换的一个核心方面,尤其是在在线合作创新中,信任度高的分类账创造了低交易成本经济,而低交易成本是经济效率和繁荣的先决条件[20]48。基于区块链的机器化信任相比规制、权威、谈判等机制能够以更少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减少创新资源共享过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确保创新资源在最大范围内进行共享,提高创新资源利用效率。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嵌入为在线合作创新提供了成为分布式自治创新平台的可能性,赋予在线合作创新平台分散自治组织(DAOs)的特性,它使大量创新参与者能够通过部署在区块链上的一组自动执行的规则来协调和管理自己。大量的创新参与者不是通过管理层和企业层级,而是通过分布式账本(区块链)联系在一起。基于区块链的在线合作创新平台,可以克服典型的分层结构的僵化和集中控制,在改善创新参与者之间的信息流动、共享和传输方面具有很好的潜力,并强调外围知识贡献者的作用,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访问和使用,解决了基于信任的创新参与者之间的协调问题。基于区块链嵌入的在线合作创新平台的兴起将改变创新的组织形式,这些创新组织将为未来的数字化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组织基础设施。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分散的数字化交易分类账,可用于确认、登记和转让不同类型的资产和合同,有能力保存各种信息如各种资产、身份、事件和文件的登记册[8],并具有注册和交换以及跟踪创新资源的能力,这包括研发设备等有形资产,以及创新信息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创新资源可以通过使用唯一标识符将资产编码到区块链,在区块链上出售和购买时能够跟踪和交换,从而转变为智能资产,进而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进行交易。事实上,任何类型的资产都可以在区块链上注册和交易,包括有形资产,如研发设备等。它还可用于注册和保护知识产权,从而在某些情况下补充或替换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智能资产的所有权通过区块链使用受现有法律约束的智能合约进行控制。研发设备和知识产权等都将在区块链中注册为智能资产,并且这些智能资产将通过区块链在点对点的基础上直接、更快地进行交易,同时保持高度隐私。将创新资源转化为智能资产使该资产更容易在没有太多信任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有助于增加交易发生的可能性。智能资产和智能合约将使创新资源共享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透明度和更快的速度执行,推动线下和线上创新深度融合。
目前,许多产业领域都开始积极与区块链对接,形成了无数的区块链产业项目,正在为区块链应用的落地爆发积蓄力量。但目前区块链在创新领域应用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夯实区块链+在线合作创新平台的实现框架,推动区块链与在线合作创新平台的深度融合和落地应用[18]。
区块链+在线合作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主要依据平台的不同服务功能,但一般都会涉及政府+核心企业+区块链专业服务企业的共同协作过程。区块链+在线合作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营涉及的部门相对比较多,通过政府部门的组织和协调有利于平台的建设,便于实现平台与外部职能机构的联系和相应接口的对接。核心企业可以根据协同创新需求设置组织结构和业务环节,还会根据在线合作创新平台运行现状灵活改变平台的治理方式,建立高效化的运作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区块链专业服务企业拥有专业的团队,便于针对平台建设所涉及的具体流程提供专业化的支持,开展区块链+在线合作创新平台的各类设计,明确协同创新环节与各环节范围边界,推动在线合作创新平台环节优化。
通过区块链技术构建一个多方协同创新联盟链系统。联盟区块链虽然不具备公开区块链的完全开放和去中心化特征,但它们倾向于在开放和有序之间寻求平衡。联盟区块链提供了一些优势,例如更低的验证成本和更短的验证时间(考虑到由于节点数量较少)、低攻击风险(因为验证事务的节点是已知的)和隐私(因为读取权限只能授予选定的节点)。每个参与者都是一个节点,该节点运行区块链节点软件以及一个便携式应用程序,甚至可能是一个智能手机应用程序。
在总体架构方面,设计为三层架构,分别是平台接入层、平台应用层、平台资源层。平台接入层,设计为一种更加友好型的界面,实现可视化界面和移动APP的便利性,通过联盟链的模式开放用户节点。平台应用层则包括了平台可以提供的各项创新支持服务和创新支持工具,包括支撑创新设计、专利分析预警等多项创新服务。平台资源层主要包含专利库、科技文献库、辅助创新软件工具库等创新资源工具。
1.加强区块链运行的标准制定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融合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新型体系。目前,区块链技术还未完全成熟,不同地区、行业和机构之间均出现了多样化的技术体系,具有一定的碎片化特征,不同体系的技术标准和行业应用标准很难兼容,都为下一步推动区块链和在线合作创新平台融合增加了难度。因此,区块链+在线合作创新平台还需要建立创新资源的标准化体系,用以打通不同数据在存储格式和结构等方面的差异,使各类创新参与者方便快捷地进行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
2.加强区块链技术的人才培养
区块链的新应用正在高速涌现,需要大量专门管理区块链技术的参与者。同时,区块链应用程序会与特定领域相结合,必须根据应用需求量身定制,也需要大量专家开发的具体应用。但由于区块链在在线合作创新平台中的运用是集计算机科学、密码学、编程学、数学、经济学等以及科技管理的复合型技术应用,能真正满足需求的人才少之又少。相关优秀人才的短缺将长期成为区块链本身技术发展及其在在线合作创新平台中的应用发展道路上的一大障碍。基于当前的区块链技术与在线合作创新平台之间的联合特征来加强技术人才的培育,设立区块链相关的课程,吸引不同专业领域学生的兴趣,提供相应的区块链+在线合作创新平台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机会,为未来形成区块链复合型人才做准备。
3.建立区块链落地的沟通机制
在线合作创新平台同区块链的融合需要在线合作创新平台内各个节点、区块链专业服务企业、监管机构等多方沟通,共同推动区块链+在线合作创新平台实践运用的落地生根,特别是要推动在线合作创新平台与大型创新资源平台以及法院等司法机构跨链合作,发挥其真正的创新资源所有权登记和保护价值。区块链要想真正实现价值互联,并被大规模应用,就必须像互联网那样容纳多样性,在不同区块链之间进行衔接和拓展,因此,还有必要加强跨链技术的研发,解决跨链信息共享、跨链读取和验证等难题。利用跨链技术将不同在线合作创新平台链接起来,真正实现集成众智和开放创新。
区块链具有分散性、透明性、自动化和不变性的特征,把区块链嵌入在线合作创新平台具有降低相关交易成本的潜力,使得区块链有可能成为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中代替层级组织和市场的一种重要制度形式。在数字化转型和工业4.0趋势的背景下,作为一种有前途的新兴数字技术,区块链是在线合作创新平台的一个天然的盟友,为在线合作创新平台提供了一个基础设施载体,促进在线合作创新参与者之间协同创新,为在线合作创新过程实现可持续性提供强大驱动力,形成一个由大众、企业、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创新参与者组成的健康、开放、网络化的数字化创新生态系统。
目前,一些组织正在努力研究各种可能性,以便利用区块链技术降低交易成本,并提高在线合作创新的效率。但区块链作为一种颠覆性技术的切入点尚未发挥出来。事实上,与传统合同相比,目前建立区块链支持的方案所涉及的成本非常高。这些成本包括初始设置费用,如雇佣区块链专家和软件人员,但可以预见的是这些费用将不断减少。正如Tapscott讲到工业革命是由大规模的工业化能源供应驱动的一样,数字革命也将由大规模的信任机器化供应驱动[16]。当个人、组织、机器和算法开始彼此自由交互和交易时,区块链的真正潜力就可以实现[5]。
文章基于区块链的制度性质,借鉴交易成本理论,提出了一个框架来说明区块链是如何以及为什么可以有效地降低在线合作创新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区块链与实体经济的融合过程。但由于区块链技术对在线合作创新的交易成本的影响研究还是一项探索性研究,文章贡献也只是制定了一个基于理论的研究议程,希望未来可以通过案例研究和实证研究来改进和扩展目前所做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