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6 月22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水害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淹井事故。近年来,全国煤矿较大以上水害事故多发,2019年以来,共发生6起较大事故、3起重大事故,共造成80人死亡。分析原因,多是由于煤矿水害分布情况不清楚、采掘部署不合理、防治措施不落实、管理工作不到位、险情处置不科学造成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水害事故,在《煤矿防治水细则》对老空水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三区”管理的基础上,吸收借鉴部分地区防治水分区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将“三区”管理由老空水扩展到地表水、顶板水、底板水等所有水害类型,研究制定了《办法》。《办法》要求煤矿企业划分防治水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三区”,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纸上用“红黄绿”三种颜色圈出,类似交通红绿灯,红色代表禁采区、黄色代表缓采区、绿色代表可采区,一目了然,一方面便于规范煤矿企业防治水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执法。
《办法》要求煤矿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根据普查结果,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分煤层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同时,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分煤层绘制防治水“三区”管理图,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粗实线圈出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缓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本《办法》规定可采区划定标准的,或者禁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编制“三区”转换报告。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和“三区”转换报告均由煤矿负责编制,煤矿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编制。《办法》明确了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和“三区”转换报告的审批程序,均要求报煤矿上级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会审。此外,《办法》明确了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的修订周期,当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透水、溃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煤矿被淹时,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
《办法》针对受地表水、顶板水、底板水、老空水、构造水等不同类型水害威胁区域,分别规定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的划定标准。“三区”划分的原则是:不受水害威胁区域或经治理后对安全开采无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可采区;存在水害威胁、尚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区域划定为缓采区;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或无法实现安全开采的区域、各类防隔水煤柱、保护煤柱所在区域均划定为禁采区。此外,将地表水体、松散含水层、富水性强或极强含水层、老空水淹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均划定为禁采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突水系数大于0.10MPa/m的区域也划定为禁采区。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但考虑到煤矿编制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需要一定时间,而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署煤矿开展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也将于2022年6月底完成,因此,煤矿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在2022年底前完成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服务。从2023年开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发现煤矿和企业未按要求编制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各类煤矿水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