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中对火灾隐患的认定探析

2023-01-12 13:41蒋红海
工程技术与管理 2022年6期
关键词:隐患救援消防

蒋红海

吉林省通化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吉林 通化 134000

1 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电器设备的使用量持续增加。同时,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高层、地下建筑数量持续增加,建筑体量不断增大,这对现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也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消防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消防监督检查是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在具体的实施中,需要监督检查人员具备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对火灾隐患进行准确认定,通过检查过程及时发现隐患所在,有利于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火灾隐患危害的扩大,对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 火灾隐患的基本概述

2.1 火灾隐患的具体内涵

火灾隐患是指在生活各个场所中可能导致发生火灾或者有可能增大火灾危险程度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根据隐患存在的危险性大小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重大火灾隐患以及一般火灾隐患。常见的隐患包括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被其他物品占用或堵塞、建筑物或相关场所的安全出口出现被锁闭的情况、或者建筑物门窗设置影响人员逃生自救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遭到破坏或不能够正常使用等情况,同时还包括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分区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等情况。

2.2 火灾隐患的社会危害

火灾隐患的存在,在不同程度上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概率,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威胁人员生命安全、造成文物古建筑、文化遗址、单位和个人无法挽回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还会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及社会不稳定,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同时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危害。因此,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认定,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全面认清火灾隐患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才能不断促进消防监督检查工作[1]。

3 消防监督检查中火灾隐患认定的主要问题

3.1 没有充分理解火灾隐患的概念

火灾隐患随时随地威胁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实现对火灾隐患的认定,应当深刻理解火灾隐患的概念。然而,在具体的火灾隐患认定中,部分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人员没有完全理解火灾隐患的概念,对于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的分类和界定上不够明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认定的过程中不能对隐患类别进行有效的认定和归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火灾隐患的认定工作开展。

3.2 没有准确区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第一,在消防法中对于隐患因素有相关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别:第一种是会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危害的隐患因素;第二种是在消防救援的过程中会影响救援速度、增加灭火难度的不良因素;第三种是其他会加重火灾情况的不良因素。如果在检查中发现某个隐患具有以上特点,就应当将其认定为隐患因素。

第二,在消防法中对于违法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就应当将其认定为违法行为。然而,在实际的认定工作开展中,部分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人员没有准确的区分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错误地将一些消防违法行为认定成火灾隐患,把火灾隐患认定成违法行为,没有采取合法的执法程序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火灾隐患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3.3 没有把火灾隐患认定标准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火灾隐患的认定中,需要将认定标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增强认定工作的有效性。如果仅用定性方式分析隐患因素的影响,则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而应当将定量标准与定性标准相结合,再与周边要素统筹考虑,才能够真正评判出隐患的影响性,分析出隐患可能会造成的影响,进而为隐患因素的等级和类别进行有效认定,能够进一步促进火灾火情隐患因素的认识。同时,还需要准确掌握认定标准的具体内涵,在实际检查工作中把国家规定的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导致评判工作带有主观色彩,主要通过经验加以判定,导致认定工作的本身与标准不匹配,容易出现认定工作的漏洞,例如降低或提高了标准的要求,将本身属于“重大”的隐患认定成了“一般隐患”,这将直接影响到火灾隐患的下一步整改工作[2]。

4 消防监督检查中火灾隐患认定的具体策略

4.1 深刻理解火灾隐患的概念和法律赋予的内涵

火灾隐患应当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之分:广义上,应当指的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可能直接造成火灾危害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狭义上,指的是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火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或者发生火灾时会增加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或是在发生火灾时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一切行为和情况。因此,在火灾隐患的概念理解上不能偏离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就能够准确的认定哪些因素和行为属于火灾隐患。

另外,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火灾隐患认定的知识体系,通过现代化方式手段方法,不断促进认定能力,全面提高对火灾隐患的把控,不断提高工作消防监督检查成效。

4.2 准确区分消防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火灾隐患认定工作

第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中,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后,应当知道火灾隐患与违法行为在概念上是不同的,但是又不是全部截然分开的,而是部分相互交叉、相互包含的。有些行为既是火灾隐患,又是消防违法行为。例如,自动消防设施被擅自停用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了防火灭火功能,又不能立即恢复功能,这种行为既是火灾隐患,同时又是一种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在处理程序上也相互交叉、相互包含。对于火灾隐患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主要是依法通知责令限期改正,并应根据改正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主要是通过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适合处罚的应当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情节及程序的不同,违法行为还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类型。因此,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程序和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相互交叉和相互包含的关系,才能实施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从而在思想上树立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观念。

4.3 持续加强分析与总结,不断完善火灾隐患排查的认定方向

在具体的实践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情况的全面分析和总结,不断明确隐患认定的具体方向。就当前而言,认定工作主要从七个方向开展:

第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情形;

第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情形;

第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情形;

第四,擅自改变建筑或场所使用性质,导致火灾风险增大的情形;

第五,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情形;

第六,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七,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性危险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在认定的过程中综合考虑七大方向,同时,必须依据国家当前制定的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术语和定义,熟练掌握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涉及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复杂或者疑难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认定标准,准确的认定和判定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隐患,才能进一步提高认定工作的整体效率,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成效[3]。

5 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生活方式中,各类大功率的电器应用力越来越广,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高度重视火灾隐患的认定工作,不断提高认定的能力,不断加强认定体系的标准化建设,进而实现对火灾隐患的有效控制,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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