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1021—1086 年),字介甫,号半山,世称临川先生,出生于江西临江(今江西清江县临江镇),故里在临川上池(今属江西东乡县)。北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改革家、文学家和思想家。仁宗庆历二年(1042 年)举进士,授淮南判官。
嘉佑三年(1058 年)王安石入朝为度支判官。撰写《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提出改革设想。熙宁二年(1069年)神宗皇帝起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王安石随即提出变法主张,力主“变风俗,立法度”。次年(1070 年)采纳王安石的变法意见,全面推行新政。
王安石执政后,迅速建立了一个主持改革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对北宋王朝的政治、经济、军事、文教进行全面的改革。自熙宁二年到元丰八年(1069—1085 年)的17 年间,先后推行均输、青苗、免役、保甲、将兵、市易、军器、方田均税和农田水利等10 多种新法。其中的《农田水利约束》,是王安石变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农田水利法。
《农田水利约束》又称《农田利害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正式颁布于熙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据《宋会要辑稿》等文献记载,全文共分8 条,1 200 余字,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鼓励和支持为兴办农田水利建设献计献策。无论官民,有关农田水利的意见和建议均可向各级官吏陈述。经查勘,“如是便利,即付州县施行”。工程完工后,对建议人“随功利大小酬奖。其兴利至大者,当议量材录用”。
第二,要求各州县应将本县境内荒废田地亩数,荒废原因,所在地点,水利状况,需修复和新建的水利设施,实施方案,以及召募垦种等情况,“各述所见,具为图籍,申送本州”。必要时,州政府还要另外派员复检,以便全面掌握情况。
第三,要求各县对那些“数经水害”的地区作出治理规划。“或地势污下,所积聚雨潦,须合修筑圩堤以障水患。或开导沟洫,归之大川,通泄积水”,经上级核准后,“立定期限”加以实施,“令逐年官为提举,人户劳力修筑开浚,上下相绥。”
第四,规定各级政府收到有关单位关于兴修农田水利的规划报告后,“应据州县具到图籍并所陈事状,并委管勾官与提刑或转运商量,差官复检。若事体稍大,即管勾官躬亲相度。”如果切实可行,即交付县令“付与施行”。若一县不能独自承担,则由州府派差官主持。“若计工浩大,或事关数州”,就需要奏明朝廷统一解决了。
第五,兴修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费,应由受益田户出工出钱,而大型工程所需要的经费,受益田户出不起钱粮可向官府用于社会救济的粮仓,广惠仓和官府用于平准粮价的常平仓借贷支用,受利户一次还不清的借贷应允许分两次、三次归还;若官府借贷不足,亦许州县劝说富户出钱借贷,依例出息,官府负责催还。凡对兴修农田水利,经久便民,随其受益大小给以相应的酬奖。所有官吏民众都应积极投入兴修水利活动。若有人有意不出应摊的人工物料,官府除催理外,还可酌情罚款。而对那些私人出资兴修水利的人,则要根据功劳大小授奖,“其出财颇多,兴利至大者,即量才录用”。
第六,各县官吏能用新法兴办农田水利,并有成效者,要给予不同的奖励。“量功绩大小与转官,或开任减年磨勘循资,或赐金帛令再任,或选差知自来陂塘捍沟洫田土堙废最多县分,或充知州通判,令提举部内兴修农田水利”。当然对那些“若从贪赃,乞觅财物者”也有相应的惩罚。
《农田水利约束》的颁布和实施,大大调动了全国人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新法实行的17 年间,全国各路及州、县新开垦了大批土地,在实行“均税法”期间先后丈量出豪强地主、富商等长期隐瞒的土地290 多万顷,迫使他们不能不交纳赋税。又在全国兴修了水利工程1 万多处,灌溉田亩30 多万顷。形成了“四方争言农田水利,古堰陂塘,悉务兴复”的喜人景象。许多地方的百姓在新法的鼓励下,自动组织起来,自筹经费大兴农田水利,形成了一次水利建设的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