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是一个水资源较为丰富的王朝,唐朝定都长安,长安位处关中平原地区,关中平原土地肥沃,有着丰富的水利资源,南部秦岭山脉几十条峪口河流道道,中部渭河横贯,北部则有泾河和著名的郑、白渠。
《水部式》由唐朝中央政府制定,是现存文字记载最早的一部水资源专门法规。20 世纪初,在甘肃敦煌鸣沙山千佛洞里发现了唐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 年)修订的《水部式》残卷,共2 600 余字。《水部式》对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涉及水利设施管理、农田灌溉、用水量和用水时间、节约用水等。
从《水部式》的内容来看,当时的水资源利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灌溉农田、碾硙和航运。为了更好地利用水资源,避免各种水资源利用之间的纠纷,《水部式》对于农田灌溉、碾硙和航运有着较为详细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水在灌溉、碾硙和航运之间的利用顺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水资源的利用上,《水部式》并不禁止碾硙用水,只是规定灌溉用水优先于碾硙用水。
秦汉以来,随着私有土地数量的增加,农田灌溉争水的现象经常发生。唐朝时期,上下游之间的农田灌溉争水纠纷也时有发生。《水式部》规定:“诸灌溉大渠,有水下地高者,不得当渠造堰,听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取。”对于上下游的水资源使用,《水部式》规定的是一种均水制度,按照所需灌溉的田地亩数来确定用水量;上游不得在渠道上造堰,不得使下游无水灌溉。唐朝的上下游水量分配是通过斗门(即渠道上的取水闸门)来实现的。
唐朝已经注意到要保护水资源,《水部式》中对于节约用水有规定。“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其州县每年各差一官简校;长官及都水官司,时加巡察”,“泾、渭二水,大白渠,每年京兆少尹一人检校。其二水口大都门,至浇田之时,须有开下,放水多少,委当界县官,共专当官司相知,量事开闭。”
唐朝时期,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在中央设有专门的机构,“工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水部“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导达沟洫,堰决河渠,凡舟楫灌溉之利,咸总而举之”。同时,唐朝中央设有五监,其中之一就是掌管水利建设的都水监,掌管京畿地区的河渠修理和灌溉事宜。为了督促官史尽职管理水资源,《水部式》中规定,“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虚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将官吏的考核与节约用水量联系在一起,以水资源管理的成绩作为官吏考核的标准之一。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全盛时期,封建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空前完备的程度,形成了世界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统治,唐朝统治者采用了多种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律、令、格、式是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其中,式是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以及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细致规定。《新唐书·刑法志》说:“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唐六典·刑部》说:“式以轨物程事。”可见,式和律一样,是唐朝独立的法律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从性质上来说,它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因而,《水部式》是唐朝的一项独立的行政法规,其名称来源于唐朝中央机构中管理水资源的部门——水部。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就某类特定的自然资源进行专门立法并不多见。《水部式》对水资源的利用和分配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唐朝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在1 200 多年前的世界上,能够注意到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资源利用的顺序及水量的分配,其内容显示出较大的先进性,在很多方面与我国现行的《水法》内容相对应。其对水资源利用的顺序、上下游的水资源利用、水资源的保护均作出了规定。唐朝的水资源比较丰富,但是唐朝政府却意识到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这主要体现在《水部式》中对节约用水以及官吏的节水管理职责作了规定,这与现行《水法》“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的思想也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