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岭
法国是较早确立现代家庭政策的欧洲国家之一,直到今天也少有欧洲国家像法国那样在国家与制度层面上重视家庭的价值,并在家庭政策框架下建有较为完善的家庭福利机制。法国很早就将家庭纳入公共事务范畴,甚至视作“国家事务”,并就此设置了专门的行政与社会机构,其有关人口再生产、儿童权益保护、青年发展、性别平等、老年人照护、应对贫困与不稳定等问题的机制,与其他社会政策形成响应,使之成为应对社会问题的一种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机制。
综合来看,法国家庭政策具有鲜明的维系社会团结的功能,遵循全面公正、普遍施惠的基本原则,也强调纵向团结与横向团结的制度取向。[1]应当明确的是,促进人口再生产始终是法国家庭政策的核心目标之一。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国家庭政策又在促进人口再生产的基础上叠加了其他的目标诉求,并积极融入更大范围的社会政策中,借此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回应多样的社会需要,维系社会稳定,而诸多举措也有益于巩固促进人口再生产这一核心目标的实现。本文提及的法国家庭政策中诸多补助与津贴,在直接或间接鼓励生育之外,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他回应社会问题的政策效应,这也是法国强调家庭政策作为其社会保障制度核心支柱之一的原因所在。
早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国家就已开始介入家庭领域,并逐渐取代了教会对家庭的影响。19世纪末、20 世纪初法国所面临的人口赤字问题曾引发广泛的社会辩论。由于担心战争,以及出于维系法国经济与政治实力的需要,尤其是在其殖民主义的框架下,当时法国的思想家和政治决策者都认为家庭人口众多是必需的。[2]5-26在此背景下,促进人口再生产逐步成为一个优先的公共问题,而且儿童也被视为“公共产品”和人力资本的源泉。自此,面向家庭的诸多福利政策成为一个特别的公共行动领域,成为法国公共行政的组成部分。[3]
在法国,国家致力于家庭事务的公共行动,及其建立落实的诸多制度机制的规模,足以能够说明家庭在多大程度上归属于公共事务范畴。就此角度来看,法国跟很多欧洲国家不同,后者甚至不具有像法国这样的有关家庭的概念,也不会以同样的方式来考虑国家在家庭事务中应当担当什么样的角色。
就制度建构而言,法国家庭政策自1939年正式确立以来,其发展演变先后或同时受到四种思潮影响:一种思潮是家庭主义的,认为捍卫和保护家庭是国家的责任,家庭被视作社会建构与价值传承的重要单位;一种思潮是个体主义的,认为家庭作为一个次要实体,将在法律上自由和平等的个体联合在一起;一种是生育主义的,认为国家是民族延续的保证,应当确保人口的世代更新;一种是社会主义的,认为要优先考虑社会需要,强调收入再分配。[4]很明显,上述四种思潮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家庭框架下诸多福利政策应有的价值维度。直到今天,这四种价值取向依然是法国家庭政策内在逻辑与制度建构的基础。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上述诸多价值目标被强调和突出的程度有所差异。
法国在与家庭相关的社会领域内开展的公共行动一直是持续拓展的,除涉及面向家庭的各类补助与津贴外,还包括诸多公共服务、税收、住房、教育、特殊人群照护等方面的机制,它们均围绕家庭及人的发展的相关需要,并以不同方式纳入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法国的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化”了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通过家庭政策回应社会需要、应对社会问题,也成为法国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一种政策范式。
促进人口再生产一直是法国家庭政策处于核心地位的目标之一。多年来,法国家庭政策在促进生育方面的成效是非常明显的。过去20年间,法国在发达国家中持续保持较高的生育率,被誉为是欧洲“最多产”的国家。但是,法国的家庭政策促进人口再生产的机制并不是一味地“催生”,而是通过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与生养子女、协调家庭关系、维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参与等密切相关的诸多问题而实现的,由此带动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解决。
由于家庭具有公共领域的属性,所谓“家庭问题”也就成为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尤其是那些具有普遍社会共性的家庭问题。法国的家庭政策着眼于更大的社会范畴,以家庭为政策单位来回应和解决与之相关的社会问题。同时,这也意味着法国家庭政策与其他领域内的社会政策存在着较为密切的交叉关系,比如住房、教育、减贫等,这为其介入对社会问题的回应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法国家庭政策的组成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以货币形式发放的旨在鼓励生育和补贴养育子女支出的各类家庭补助;二是作为向家庭施惠的社会再分配机制的税费减免;三是面向家庭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各类制度安排、服务机制与设施建设等。[1]这样的制度建构实际上既照顾到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的发展与稳定,为之提供支持,同时也能够关注到家庭范畴下的个体,尤其是女性、儿童及老年人。各种政策支持也在他们的社会参与方面提供了帮助与支持,使之能够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社会领域内。
法国早就成功地在社会中强化了这样一种价值观念,即“养育子女也是应当受到同等重视的劳动与服务”,由此面向家庭发放的各类津贴也具有了拥有更为广泛的社会福利基础的合法性。综合来看,法国现行家庭政策框架下的家庭补助体系主要包括五大类:兼顾奖励生育与帮扶养育的幼儿保育津贴、面向所有家庭的普惠补助家庭津贴、聚焦残障孩子特殊照顾的残障子女教育津贴、旨在维护“职—家”平衡的面向父母的经济补助,以及其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的额外机制(如住房津贴、搬家奖金、开学津贴等)。
法国的家庭政策一直被认为是很慷慨的,其公共财政的支持水平也较高。若单从家庭津贴与生育补助等直接的货币帮扶来说,法国公共财政投入占GDP 的比重并不是很大,但是若考虑到其政策体系中面向家庭的其他维度的支持,则会发现法国公共财政投入的力度还是很大的。这些支持涉及最低收入支出、保障性住房、税收减免、有关幼儿照护的基本设施建设等方面。
就其治理体系而言,法国的家庭政策表现为一个国家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伙伴关系格局。除了代表国家的政府相关部门之外,其行动者还主要包括家庭津贴管理局,以及众多与家庭相关的社团组织等。历史上,在法国政府的组成机构中,曾设立过“家庭部”,如今家庭事务已主要被整合进“团结与健康部”,行政权属的调整也进一步说明了法国家庭政策是其社会政策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法国家庭政策的相关举措同时受到多个政府业务归口的监管,还涉及经济、教育、就业、青年等部门,这也体现了国家多维度介入家庭政策的机制所在。同时,法国设有家庭、儿童与老龄化高级委员会,作为家庭政策调整与变革的咨询机构,参与协调涉及家庭、儿童、老年人等相关事务的部际协作事宜。家庭津贴管理局构成了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家庭分支的运行核心,由国家家庭津贴管理局(Cnaf)及其各分支机构(Caf)组成。在国家的监管下,家庭津贴管理局负责统筹各类家庭福利与社会行动,包括社会性住房事务和减少不稳定的社会行动等。全国家庭事务社团联盟(Unaf)作为众多家庭的利益代表,在家庭政策框架下参与同公共权力机构的互动。作为具有公共事业属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该联盟团结法国大量的家庭社团组织,后者能够基于社会底层视角,及时发现与家庭相关的社会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借以推动法国家庭政策的变革。80 余年来,法国家庭政策的持续变革与调整,始终离不开这些家庭社团组织的积极贡献。
法国家庭政策的起源及其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演变,始终伴随着强烈的社会关怀,总体上以回应不同时代与家庭相关的社会问题为重要的制度基础与价值取向。三部家庭法典的确立,即是不同时代背景下社会需要与制度变迁的集中体现。①有关法国家庭政策演变的史料, 主要参考:Jacques Bichot. Histoire et évolution de la politique familiale en France. https://www.uniondesfamilles.org/histoire-politique-familiale-france.htm;张金岭所著的《法国家庭福利政策与家事法体系》,载于王杰秀、刘继同主编的《发达国家现代家庭福利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
尽管法国的家庭政策正式确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但早在19 世纪后半叶,法国就已出现现代家庭政策的雏形。在当时,出于促进人口增长的现实需要,以及人权理念的兴起、教会的现代性适应、民众的权利意识等因素,逐步强化了法国社会对家庭稳定、劳工保护、反对贫困等问题的关怀,进而推动了家庭政策的兴起。[5]在当时,民间社会先于国家与政府开始关注家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很多企业面向多子女家庭发放津贴,以减轻他们在家庭事务方面的经济负担,并建立了专门管理这笔专项资金的机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法国已经有很多企业向其雇员发放家庭补助。此举背后既有社会慈善的理念,亦有资本家以较小经济投入赢得稳定的高素质产业人才的精心计算。在当时工业社会大步前进的背景下,这种以家庭作为出发点的做法,积极地回应了社会的现实需要。由此,家庭问题逐步成为一个具有公共维度的社会问题,而不再局限于私人领域。更为重要的是,法国社会开始认可人们在家庭范畴内所有付出的社会价值,而他们所获得的家庭补助也是对他们面向国家与社会所提供的有益服务的报酬,而不是救济。所有这些理念的兴趣与积聚,都为后来法国通过家庭政策来回应包括人口再生产在内的社会问题奠定了民意与社会福利机制基础。
以首部家庭法典——《家庭与出生率法典》(Code de la famille et de la natalit fran aises)的颁布为标志,法国于1939年7月在国家层面确立了正式的现代家庭政策。从其名称即可看出,这部家庭法典将提高人口出生率作为核心目标。为此,国家不但提高了此前早已存在的多子女家庭的津贴额度,还设立了首次生育奖励、家庭主妇津贴,并极大地拓展了各类家庭补助的受益群体范围。更为重要的是,在1945年10月法国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后,已经运行6年之久的家庭政策作为一个分支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为家庭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协调、参与更多社会问题治理创造了制度基础,进一步扩大了家庭政策应对社会问题的能力。同时,当年底夫妻商数(quotient conjugal)与家庭商数(quotient familial)的确立,为法国家庭所得税的减免制定了计算标准,成为一直沿用至今的政策机制。此后,法国又先后创设了一系列津贴,包括单一工资津贴、分娩津贴、哺乳津贴、住房津贴、搬家补贴等,旨在全面回应与家庭相关的社会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家庭政策开始瞄准更多的社会问题,以家庭作为支撑单位来回应和解决与人相关的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1956年1月,法国将其家庭法典更名为《家庭与社会救助法典》(Code de la famille et de l'aide sociale)。名称的变更并不意味着法国对家庭政策强调促进人口再生产这一目标的放弃,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政策目标拓展至更为广泛的社会领域,通过强化社会救助的功能来回应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新问题。
从政策确立到20 世纪60年代中期,是法国家庭政策发展的黄金阶段。在经济发展迅速的背景下,法国的人口增长迅速,国家对家庭事务的重视表现出强烈的家庭主义特征,并努力发展和捍卫有法国特色的家庭模式,促进人口再生产。也正是在此阶段出现了“婴儿潮”现象。在20 世纪50年代,法国在家庭政策范畴内发放的各类旨在鼓励生育的家庭津贴占到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一半以上。[3]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政策在当时回应社会需要方面的杠杆作用受到极大的重视,其成效也是非常明显的。
进入20 世纪60年代,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中医疗与养老等支出的持续增长,家庭政策中的诸多支出受到影响,因此法国政府在家庭政策方面进行了选择性的调整,优先向经济条件最差的群体进行社会再分配。在此阶段,法国家庭形态及其结构开始出现新变化,非婚姻家庭日益增多,而且青少年教育问题等也日显其重要性,诸多变化进一步引发了家庭政策的适应性调整。随着法国社会的现代性变迁,在20 世纪70 至80年代,法国的家庭政策更加聚焦一些特定的目标家庭,尤其是低收入家庭,通过设立一系列补助与津贴机制,帮助他们解决经济、教育、社会等层面的诸多问题。在此期间,法国的家庭政策已经逐步从帮助和保护家庭转变为修正社会不平等、回应社会需要等问题。无论是新的补助机制的设立,还是一系列既有补助津贴的参数调整,以及家庭政策管理机制的变革等,都旨在更有效地回应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同类型家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缓和不同家庭因规模和收入差距所带来的不平等状况,加强社会团结。
进入20 世纪90年代后,大规模的失业以及要控制社会保障支出的想法,逐步重塑了法国的家庭政策,使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就业政策的辅助。[3]在此阶段,一些新的目标开始出现,比如协调家庭生活与职业工作之间的关系,同时如何让人们能够拥有更为自由的选择,成为一种重要的观念。
在经历40 多年的持续调整与改革后,法国家庭法典又于2000年12月更名为《社会行动与家庭法典》(Code de 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修订后的家庭法典,变化的不仅仅是名称,更重要的是其家庭政策目标的调整。在新法典的名称表述中,原先一直使用单数形式的家庭一词替换为复数。其间隐含的变化是,家庭政策更加注意考虑家庭的多元形态及其不同的具体情况,实施差异化的政策,以满足他们的不同需要,由此突显了家庭政策从强调整体性向关注个别性的转变。而且,家庭一词被置于取代原先社会救助的社会行动这一表述之后,反映出法国家庭政策变革的另一种倾向,即更注意家庭政策同其他社会政策的配合,强调在统一的社会行动中协调家庭政策,突出了社会治理的维度。借助家庭政策,提升人口质量,保证家庭与社会的和谐,通过家庭政策的协调去平衡日益尖锐的贫富分化、社会不平等等社会问题,越来越突显其重要性与紧迫性。[5]此后,人们对于家庭的理解开始出现明显变化——开始承认家庭结构与家庭形态的多样性,家庭政策的目标开始瞄准复数(多样)的家庭形态,并聚焦于最为弱势的家庭。
应当说,三部家庭法典的演变足以说明,法国的家庭政策始终把应对社会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福利制度目标。法国家庭政策的变迁与其社会现代性发展是相一致的,既注意到其家庭形态的基本变化,也考虑到了在社会现代性发展中家庭所遇到的问题与起到的作用。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促进人口再生产也一直是其最为核心的政策取向。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制度化建构以来,法国家庭政策的目标经历了很大的变化,原因主要是一系列新的社会与公共问题的出现使之不得不进行适应性调整。诸多新目标的出现,大多是叠加到了原有的目标之上,而不是取代了它们。
在当代法国,家庭政策对社会问题的回应,基本是围绕以下几个维度实现的:积极回应家庭形态及其结构的变化,持续促进人口再生产;缓解低收入家庭面临的贫困问题与社会排斥问题;促进男女两性平等,协调家庭生活与职业工作之间的平衡;维系包括女性与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的权益,推动社会团结与社会公正等。实际上,这些问题既发生在家庭范畴内,又跨越家庭边界向其他社会领域延伸,而法国家庭政策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视野对诸多社会问题给予的回应。
平等、团结与协调是法国家庭政策回应社会问题的关键词。其政策着眼点,既涉及家庭,促进人口再生产、维系家庭的稳定,也涉及个体,对个体发展创设良好的条件。诸多政策既面向所有家庭,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尊重家庭范畴内的劳动价值,鼓励生育,又面向需要重点照顾的家庭及群体,通过再分配机制实现社会公正。这种制度框架及其价值取向有效地适应了法国社会变迁中不同时代的重要议题,并积极回应了社会治理实践中对制度建构的需要。
法国向来重视家庭的价值,并通过家庭政策来巩固和维系作为社会基本组成细胞的家庭的稳定及其社会功能。但是,法国诸多制度所保护的家庭形态及其结构早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上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日益减少,非婚姻家庭、单亲家庭等持续增多。多年来,法国家庭政策的革新一直积极适应这样的社会变迁,以及伴随而来的社会问题。
早在20 世纪中期,法国家庭形态的多样变化就已开始。自1999年底法国颁法确立民事结合协约(以下简称Pacs)制度①有关民事结合协约(Pacs)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制度规定,参见张金岭所著的《公民与社会——法国地方社会的田野民族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197 页。以来,这一变化态势更加明显,出现了所谓“婚姻逐渐消失”的现象。自2002年以来,法国的婚姻数量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而Pacs 数量则持续上升。据其官方统计数据,2019年法国新缔结婚姻数量为22.48 万,而Pacs 数量也达19.64 万。[6]2005年,法国立法明确Pacs 家庭在税收制度方面同婚姻家庭享有同等权利,此后通过Pacs 组建家庭的人越来越多。受Pacs 制度影响,尤其是2013年同性婚姻法的颁布,同性婚姻家庭数量也日益增多,极大地改变了法国家庭的总体景观。另外,法国还存在大量单亲家庭,在这些家庭中往往生活着未成年子女。据统计,2018年法国单亲家庭占比23.8%,其中19.8%为单亲母亲,4%为单亲父亲。[6]如今,单亲家庭的比重较1990年时翻了一倍。同一年,有21%的未成年人生活在单亲家庭中。但是,尽管法国家庭形态多样,其家庭政策对之却没有任何歧视性对待。不同类型的家庭及其子女都依法享有同等的家庭福利,存在的政策差异只是对经济困难等特殊家庭的优待倾斜。
家庭形态的变化充分反映了法国社会变迁的一种新态势。为回应这种新现象,法国的家庭政策很早就把诸多非传统家庭纳入其辐射范围,同时也把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纳入其中。据统计,过去近30年间,法国非婚生子女的比重迅速上升,从1994年的37.2%持续增长到2021年的63.5%。[6]换句话说,自2006年以来,法国新生人口中有一半出生于非婚姻家庭。在此背景下,法国的家庭政策需要面对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即如何保护这些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其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这一直是法国家庭政策中儿童权益保护、培养新一代公民的重要内容。就此而言,法国的家庭政策是一个非常开放的福利制度体系,它面对着形式与结构逐步发生变化的家庭,维系着家庭的传统理念及社会的稳定与法国这一民族国家的发展。
早在其家庭政策初始阶段,法国就注意到对低收入家庭给予资助,以减少它们陷入贫困的可能性。从20 世纪50年代开始在家庭福利制度框架下施行面向社会的救助政策,到20 世纪70年代末瞄准低收入家庭尤其是为贫困家庭提供差异化的救助,法国的家庭政策一直对低收入群体存有特殊的制度关怀。在20 世纪70年代中期,即法国经济发展“辉煌三十年”结束后,经济发展的相对停滞日渐将不平等问题与社会排斥问题凸显出来,如何应对“在富裕国家重现贫困”[7]的现象,逐步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社会与政治议题。在此背景下,法国的家庭政策开始关注那些作为弱势群体的家庭,尤其是日益增多的单亲家庭,为其提供经济帮助,尽可能地改善或减轻其相对贫困的生活状态。
自20 世纪90年代以来,法国本土的贫困率基本上徘徊在13%与14.8%之间,失业者和单亲家庭最容易陷入贫困境地,而这部分人口一直是法国家庭政策的施惠对象。以2019年法国国家统计与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Insee)公布的数据为例,当年法国本土有920 万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贫困率达14.6%,其中38.9%的失业者和32.8%的单亲家庭处于贫困状态。[8]在贫困现象背后,还突出存在着经济不平等问题。据2018年统计数据,单亲母亲和单亲父亲家庭中处于贫困状态的比例分别为45%和22%。[6]在综合分析税收、社会福利等因素后,2019年最富有的前10%人口的生活水平是最贫穷的后10%人口的6.9 倍。[9]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几年间的统计数据来看,在法国贫困人口中,大约有40%的人处在脱贫与返贫间反复波动的状态,另有40%的人处于连年持续贫困的状态。[8]
目前,法国建有体系较为完善的家庭补助与津贴制度。这些经济扶持对于回应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需要,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作为普遍施惠的一种体现,法国的家庭政策特别关注有子女的家庭,名目多且较为慷慨的经济帮扶对于很多低收入家庭来说是一笔重要的经济来源,尤其是子女较多的家庭。
法国施行的各类货币补助和直接减免税费机制,对于减轻贫困的作用是明显的,而这些机制的实施也跟其家庭政策存在明显的交叉关系,不但很多货币补助是在家庭框架下以各类补助、津贴的名义发放的,而且家庭商数、夫妻商数等减免税费的机制也跟家庭的人口结构存在密切关系。据Insee统计,如果不考虑在家庭政策框架下发放的各类货币补助、直接减免税费等再分配机制的作用,2019年法国贫困率将达22.2%,即相当于诸多再分配之前的1.5 倍。综合来看,这些再分配机制将贫困率减少了7.6 个百分点。其中,各类家庭补助贡献了1.9 个百分点,住房津贴贡献了1.7 个百分点。若从贫困强度的角度来看,2019年法国的贫困强度为19.7%。若不考虑各类再分配机制,贫困强度将达38.5%,而各类家庭补助与住房津贴的介入则分别减少了5.8 和4.9 个百分点。[8]可以说,法国在家庭政策范畴内所施行的诸多再分配机制,在贫困治理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
在诸多看起来较为碎片化的家庭福利津贴体系中,基本上存在着两种福利制度逻辑:一是各类补助津贴按照孩子人头发放,子女越多,享受的经济帮扶越多。这些补助津贴基本上是从每个家庭第二个孩子开始发放,多子女家庭还能享受额外补助。二是多数津贴的发放额度会考虑家庭经济收入水平,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所享受的资助额度相对较高。
早在1945年法国就确立的夫妻商数与家庭商数制度是其家庭政策推动分配公正的制度杠杆。夫妻商数允许夫妻(如今也包括Pacs 家庭中的“夫妻”)合并计税;家庭商数代表的是每个纳税家庭计算所得税时缴纳份额的数量,其目标是根据每个家庭的缴税能力,比如家庭状况及其负担(尤其是需要抚养的子女情况)等,调整纳税额度。按照现行规定,家庭商数的计算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父母婚姻状况,二是未成年子女数量。[10]如今,两个商数机制的使用会使法国国库每年减少277 亿欧元的收入,但却提高了法国家庭的购买力与生活水平,其中夫妻商数的贡献率为40%,家庭商数为60%。[11]法国所得税的缴纳机制倾向于向多子女家庭提供优惠,向残障子女家庭提供特殊照顾。如此机制,既有益于鼓励生育,同时也为困难家庭提供了经济支持。此外,家庭商数还有很广泛的社会应用,比如被家庭津贴管理局(Caf)用于在社会行动的框架下计算面向个人的各类经济帮扶,以及被各地市政厅、学前社团组织或休闲活动中心等用于计算面向多子女家庭的服务价格优惠,比如在学校就餐的费用、参加课外活动的费用等。[12]由此来看,法国在家庭福利政策框架下的诸多机制在社会领域内具有广泛的延伸功能,有助于以家庭为单位回应社会需要。
法国家庭政策很早就鼓励女性从事职业工作,平等参与社会,由此便努力帮助年轻父母(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事务与职场工作之间取得平衡,在家庭范畴内实现性别平等。
在家庭生活中,女性实际承担的责任与付出最大,在其个人发展尤其是职业发展中所遭受的影响、做出的牺牲也最大,这种影响尤其集中体现为“母职惩罚”现象。据Insee 统计,在家庭生活中,女性每天用于家务工作的时间几乎是男性的1.5 倍(2010年数据)。[13]换个角度看,在2016年,每天至少拿出1 个小时用于家务的男女两性比例分别为35.6%和79.6%。[13]也就是说,承担家庭事务的主体依然还是女性。家务工作分担不均衡,是法国社会一直重视的一个不平等问题。因此,很多家庭政策着眼于从分担家务、养育子女、提高收入、维系家庭与职业之间的平衡等角度,努力促进男女两性间的平等。
在职场上,以非全职合同就业的女性远远超出男性,女性也因此较男性更多处于不稳定的就业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其较多承担家庭责任有关。面对这些问题,家庭政策虽无法全面回应,但也建有一些机制,比如通过补助来促进男女两性均衡地承担家务、养育子女等责任。就此,法国家庭政策还设有专门面向父母发放的经济补助,主要包括父母陪护子女日计津贴和全职父母养老保险,同时也自动为那些因家庭事务而无法或暂停工作的父母提供养老保险,以保证此类全职父母能够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确保其正常的退休权益。
实际上,法国很早就注意到女性在人口再生产、公民教育、家庭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贡献,并努力在制度层面上进行革新,以帮助女性纠正或扭转性别不平等困境。早在1965—1975年间,法国家庭政策的演变就特别体现出对于女性权利的承认,以及对家庭范畴内男女两性平等的积极推动。在此阶段,法国的女性社会运动很活跃,并持续引发了法国家庭诸多民事权利的变化,以及相应的制度改革。其间,婚姻制度、亲权与亲子关系变化、离婚制度及避孕与堕胎制度的改革等,都与法国的家庭运动有密切关系,诸多改革进一步推进了法国女性权利的实现以及性别平等,也为今天在维系男女平等方面的制度格局奠定了基础。[3]
法国社会较早形成了对家庭范畴内相关劳动价值的正确认知。于此,国家发放的家庭补助或津贴是对每个家庭付出劳动的一种“公正回馈”,而不是“救济”。可以说,帮助年轻父母尤其是母亲在家庭生活与职业工作之间的平衡,是法国家庭政策促进性别平等的一种重要社会福利机制。
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家庭范畴内的性别平等,以及帮助年轻女性实现“职—家”平衡,一直是法国社会的重要议题,很多政策主张也不断被提出。在2022年法国总统选举运动中,诸多党派候选人就此做出了一些政策倡导。比如,共和党候选人佩克雷斯(Val rie P cresse)主张在员工超过18 人以上的企业里设立父母可以共享的带薪育儿假,直到子女18 岁;而社会党候选人伊达尔戈(Anne Hidalgo)则主张要专门设立为期16 周的父亲育儿假,其中6 周是强制性的。综合来看,左翼政党候选人普遍主张赋予男女两性同等时长的育儿假,以便他们能够更平等地分担照护孩子的家庭责任。此外,伊达尔戈还提出要创建更多负责幼儿托育的公共服务机构,以期让更多父母尤其是女性从繁重的育儿等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
儿童在法国的家庭政策中一直占据重要位置,他们不仅与人口再生产密切相关,更关涉国民的基本素质与民族国家的未来。因此,儿童福利与残障儿童照护在法国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对此其家庭政策很早就做出了制度性回应,先后设立过残障未成年人特殊教育津贴(1963)、孤儿津贴(1970)、子女看护津贴(1972)等。
自20 世纪80年代末开始,幼儿照护凸显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法国政府不但及时对相关补助津贴进行调整,设立驻家幼儿看护津贴、保姆雇佣津贴等,还创设新的幼儿看护机构。此举体现了法国家庭政策以货币津贴为主、制度安排与设施建设为辅的制度特征。在20 世纪90年代,受财政能力下滑的影响,法国政府有意降低家庭政策中各类福利标准,但迫于社会压力,相关改革未能成形。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政策在维护公民及其家庭基本权益、应对社会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所形成的良性机制早已成为法国社会所必需。也正是在此时期,具有非货币属性的家庭政策日益见多,即通过非货币性、非经济性的政策机制来回应和解决各类问题。1997年召开的全国家庭事务大会决定,家庭政策改革优先鼓励那些与调和职业与家庭生活有关的措施,比如强化儿童照看的整体部署,尝试新的照看方式,在时间制度上给予家庭调和职业与家庭生活冲突的权利与机制等。
进入21 世纪以来,法国家庭政策的重要变革多与儿童有关,比如设立父亲带薪产假(2001),并立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等。2006年颁布的《机会平等法》设立了“父母责任合同”,旨在强化父母在子女教育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围绕婴幼儿照护、儿童保护等进行立法改革。一系列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了法国在家庭政策框架下回应围绕家庭而呈现出来的诸多社会问题的能力。
2010年,法国在各地建立育婴保姆之家(Maisons d’assistants maternels),旨在尝试通过专业人员集中照看幼儿的方式,提高社会在幼儿照护服务方面的接待能力,并降低服务价格。2013年,在时任总理艾罗(Jean-Marc Ayrault)推出的家庭政策改革中,他提出的目标就包括提高婴幼儿看护的服务能力,以采取长效机制解决子女教育与父母就业之间的矛盾。同时,其改革动议还涉及推进父母责任的共享,倡导父母双方在养育子女方面的共同责任。这些变革着眼于促进社会平等、维系社会稳定,与时代变化同步。
在家庭政策框架下,法国建有一系列面向6 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津贴,其中的基础津贴就是为收入水平不超过一定档位的家庭提供养育补助,分全额津贴和半额津贴两档发放。在面向所有家庭发放的普惠补助——家庭津贴(Af)中,所有拥有两孩及以上的家庭均有权自动享受,但具体额度会与家庭收入水平挂钩,而且子女数量的增多、孩子年龄的增长等都是提升津贴额度的重要因素。对于多子女的贫困家庭,法国还建有特别的“家庭补助套餐”,包括面向单亲家庭的特别资助和面向贫困家庭的孩子营养补助等。很明显,此种机制对多子女的贫困家庭有较为多元的政策倾斜。另外,法国的家庭政策在面向残障子女家庭提供普通津贴与专门针对残障子女的津贴之外,还为其中的单身父母设有额外补充津贴。借助诸多机制,法国的家庭政策不但鼓励了生育意愿,而且也为多子女家庭、残障子女家庭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创造了条件,避免他们陷入贫困,这有助于确保新生公民能够拥有较好的成长环境,有益于提升公民素养。
综合来看,法国家庭政策的目标跟儿童密切相关。[14]一是确保每个孩子的最低生活水平,通过面向最为贫穷的家庭进行纵向的财政转移,最大限度地减少贫困儿童的数量。除了面向他们提供免费的服务(健康、教育)外,还为其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务,比如学业监督、课外活动等,以弥补其文化资源方面的不足。二是确保拥有同等基本收入水平的有子女家庭和无子女夫妻或个人之间拥有相同的生活水平。作为横向团结原则的体现,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单身人士和无子女家庭向有子女家庭进行横向转移。三是协调年轻父母在工作与养育子女之间的平衡,尤其是要促进女性就业与职业发展。
作为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法国家庭政策的演变充分地反映出在国家主导下回应社会问题的议程变化。虽然促进人口再生产一直是法国家庭政策的核心目标之一,但它并不能等同或简约为生育政策,因为其政策关怀面向更为广泛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在社会团结与普遍施惠的原则下向各类弱势群体倾斜。可以说,法国家庭政策对社会问题的回应,既注意制度建构中的顶层设计,又强调政策实践中的具体细节。
多年来,受经济增长缓慢的影响,法国的家庭政策持续面临财政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而且也难以在未来短期内出现明显改善,如何维系既有政策扶持的力度,并实现家庭政策范畴内的代际团结,就显得非常重要。虽然近些年来法国家庭政策的持续变化与调整基本都是参数变革,并没有特别大的质性变化,但恰恰是这些参数变革,以一种修修补补的方式在维系着社会的公正与平衡,发挥着制度杠杆的作用。
但是,法国民众对于其家庭政策是否能够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是存在不同意见的,尤其是对面向家庭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夫妻商数的批评很多,因为很多无子女家庭因夫妻商数而少纳税甚至是不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真正的社会团结。更为重要的是,夫妻商数总体上对富人更有利。据Insee 相关研究,在法国的家庭政策框架下,富裕程度居前15%的家庭获得的减税收益占到整个免税额的40%,而后50%的那些中低收入家庭则只占到20%。[11]在2022年法国总统选举的竞选运动中,很多党派的候选人就此提出改革建议。“不屈法国”党候选人梅朗雄(Jean-Luc M lenchon)主张取消“夫妻商数”,在他看来这一机制有助于强化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对于女性更为不利。在人口老龄化、鼓励生育的背景下,那些没有孩子的家庭因为享受到了这些机制而受到广泛的社会批评。
应当看到的是,近些年来,由于经济增长缓慢而导致的财政收入不足,以及由此催生的控制社会保障支出等想法,使得法国的家庭政策陷入某些困境,尤其是显现出经济扶持的能力有所式微,但是政策理念及其制度框架依然在。由此,也使得法国的家庭政策在普遍施惠与特殊照顾方面出现了一些调和困境,以及不同的舆论主张。不过,如何强化对目标弱势家庭的帮扶一直是政策重点。
在促进社会团结的问题上,也有法国民众认为,家庭政策不能仅仅关注最贫困的那一部分人,而应当将更大范围的低下阶层纳入其中。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法国民众认为,有太多的福利补助仅仅面向最为贫穷的人发放,实际上应当优先关注和帮助那些低下阶层者及单亲家庭。[15]由此来看,如何着眼于促进人口再生产这一核心目标,以家庭为单位推动更为广泛的社会问题的解决,实现更为公正的价值目标,将会是未来法国家庭政策调整与变革的重要方向。而若从更深层次的角度讲,这一变革动向则涉及法国文化传统中社会契约的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