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丽娟,王 江,段小勇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四川 德阳,618000)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人民渠第二管理处所管理的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渠道工程(即人民渠五期干渠首段、绵远河引水渠、人民渠六期干渠、人民渠七期干渠、鲁联干渠)和鲁班水库,渠道总长314.11km。人民渠第二管理处灌区属于都江堰灌区的山区丘陵尾灌区,灌溉德阳市的旌阳区、罗江区、中江县,绵阳市的涪城区、高新区、安州区、三台县,遂宁市的射洪市、大英县和成都市的金堂县,共计4市10(区)县,设计灌溉面积为18.558万hm2,实际灌溉面积为13.423万hm2。
人民渠六期干渠沿涪江与凯江之间的分水岭东流,控灌德阳、绵阳2市6县(区)(安州区、涪城区、三台县、旌阳区、罗江区、中江县),1969年开工建设,1971年工程发挥效益。渠首设计流量为20m3/s,人民渠第二管理处管理干渠长度为95.64km。
人民渠七期干渠(首段25.9km是扩建人民渠五期干渠而成,故首段又称人民渠五七期干渠)沿龙泉山东侧,经凯江与沱江的分水岭流向东南,设计灌溉德阳、绵阳、遂宁3市6县(区)(旌阳区、罗江区、中江县、三台县、射洪县、大英县),1970年开工建设,1974年工程发挥效益。渠首设计流量为35m3/s,干渠长度为174.46km。
鲁班水库位于三台县城南30km处的新胜镇,是人民渠七期干渠末端的一座大型(2)型水库,承担着绵阳市三台县、遂宁市射洪市和大英县的灌溉用水。鲁班水库总库容2.94亿m3,有效库容2.10亿m3,1977年施工,1978年进行正常蓄水,1980年12月建成投入运行受益。
鲁联干渠是鲁班水库的主要灌溉渠道,取水口位于水库的五马石放水隧洞出口,渠道沿茂隆河与郪江的分水岭而下,灌溉绵阳市的三台县和遂宁市的射洪市、大英县。渠首设计流量为18m3/s,人民渠第二管理处管理干渠长度为35.2km。
近几年我省关于灌区涉水建设项目出台一系列规定办法:«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与水利工程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建设管理的意见»(川水函〔2018〕2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0〕29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大型灌区涉水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这些规定办法从不同方面规定涉水建设单位应服从灌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相应水行政许可报批程序。但是,在实际管理中这些规定办法还远远满足不了涉河项目建设管理的法治要求,表现为:
(1)上述规定办法明确涉水建设项目应履行水行政许可报批程序,但是并未对涉水建设项目进行有效分类。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一部分地方镇村国家投资或自筹资金的小型涉水建设项目,如灌区渠道道路硬化、农村饮水工程入户、污水收集处理等工程。该类项目大多投资小周期短,如若也进行水利厅报批程序,在实际管理中存在困难。
(2)补偿办法核算细则中规定长期性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的,明确土地赔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种基准价格。但是在实际占地补偿过程中,根据地方相关部门颁布的土地价格比较,两种基准价格差异较大。因为没有细化两种基价的使用范围及适用标准,在实际签订补偿协议时容易出现分歧,协议签订工作难以推进。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增多,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涉水建设项目也逐渐增多,但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少违规现象。部分项目未进行申报审批,直接进行项目施工;或者先建设项目,后进行项目的申报[1]。有些地方政府在规划或者招商引资项目时,缺乏长远的规划,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现象时有发生,也不进行相关的技术论证和报批程序。在查处违章涉水建设项目过程中,水管单位往往会遇到当地政府的施压,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2]。
人民渠第二管理处所管理的水利工程大多数建于20世纪70年代,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目前仍存有大量违规违建行为。人民渠第二管理处所管理的干渠管理范围在上世纪90年代进行确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由于当时土地管理技术的局限性,有些当地政府把已确权的管理范围又划给农民作为包产田、自留地、林权地、宅基地,出现一地双证、一地多证的情况,成了涉水建设项目管理纠纷的焦点。
以“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河湖长制等为契机,增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水法律法规。对灌区沿渠百姓进行走访宣传;沿渠建立告示宣传牌;充分利用网络、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增强社会影响。
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需要结合灌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3]。对涉水建设项目的具体审批范围、实施方案编制格式、编制单位资质要求[4]、补偿标准细则等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以查促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行为典型案件的查处,完善巡视制度,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5]。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方法与措施。
涉水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建设单位负责涉水工程本身及水利工程的安全,水管单位做好监督指导,避免施工弃渣和废水影响水质,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严格按照规定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涉水建设项目验收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确保建设质量符合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运用水利工程信息化可视平台,无人机巡逻渠道等新技术手段,提高涉水建设项目管理的自动化水平,增强涉水建设项目管理质量。
在新形势下加强省管大型灌区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是提升水利行业行政审批效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大型灌区管理单位依法管水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具体要求和体现。灌区管理单位应充分认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服务优质、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将灌区内涉水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报省水利厅,纳入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做到“应审尽审,严格审批”。灌区管理单位要切实发挥好项目建设业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间的沟通联系作用,积极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批。同时,要加强灌区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严禁出现涉水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不按许可内容实施等情况,确保灌区涉水建设项目有序、顺利地开展,为灌区水利工程长久、良性、安全运行提供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