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共治模式下绿色消费法律制度的规范建构

2023-01-09 17:35袁文全王志鑫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2年8期
关键词:共治主体消费

袁文全,王志鑫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30)

消费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绝非今天才有,但远非如今那样引人关注。这不仅是因为人类消费观念的衍更和消费水平的变化,更在于受消费欲望驱使的非理性消费行为所引发的环境资源危机正愈演愈烈。联合国《21 世纪议程》第四章(改变消费形态)明确指出,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主要成因是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形态[1]。强调在资源投入、生产制造、产品选择及回收利用过程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绿色消费,无疑是改变不合理消费行为与改善环境的重要举措。绿色消费最早由John 等[2]学者通过对绿色商品类型化列举的方式进行界定。随着实践发展,Peattie[3]认为其更多是一种环境友好型消费活动,是人类在可持续发展框架内为平衡自我需要满足和环境保护之间关系而实施的理性消费行为,包括树立绿色消费观、挑选有益生态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在消费过程中减少污染损耗、合理处置产品废弃物等。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党和国家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大力推进绿色消费制度建设,对筑牢生态屏障体系、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委分别在2016 年、2022 年联合发布绿色消费的政策性文件《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和《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提出构建绿色消费长效机制和健全绿色消费法律制度。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均明确提出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与政策导向,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进一步凸显法律规范引导绿色消费的重要性。但在建构绿色消费法律制度时需注意两个问题:①消费与环境的辩证关系,决定了消费问题的解决不可脱离环境问题而孤立存在。②消费问题呈现的主体多元性和内容复杂性等特征,表明运用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管制手段难以有效应对,亟需重塑治理方式与手段。因此,推动绿色消费不应只关注消费本身,而应跳出消费从更为宏大的环境视角探讨与展开,即从环境治理角度推动绿色消费法律制度的建构。在当前社会共治理论突起、公民治理意识觉醒尤其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在环境共治模式框架内构建绿色消费法律制度,进而破解消费领域法律治理困境显得尤为必要且适时。文章基于环境共治理论机制,检视绿色消费法律制度建构面临的困境,运用共治理念引导绿色消费主体多元平等发展,促进绿色消费法律制度的民主协商性及决策合法性,进而提出绿色消费法律制度建构的规范路径。

1 环境共治:绿色消费法律制度建构的理论机制

1.1 环境共治模式的理论内涵

治理理念源起于20 世纪末,其蕴涵丰富且具有弹性。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4]认为治理是指各种归属于公共部门或私人组织的个体或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多种方式的总和。法国学者戈丹[5]认为治理并非由个体提出,也不专属某个学科,而是某种集体意识,融合了协商和混杂的特性。但治理理论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社会结构形态的深刻改变而变化。在社会结构逐渐从金字塔形向球型转变的当下,治理内涵及模式也相应发生改变,并引导环境治理模式的变迁。无论是市场主导的功利型还是行政主导的管制型环境治理模式,均因主体单一和行为偏差而面临诸多困境。哈丁的“公地悲剧”、奥尔森的“搭便车”、吉登斯的“吉登斯悖论”以及奥黑尔的“邻避效应”等现象早已为学界论证政府或市场在环境治理中遭遇失灵困境的依据[6],共治自然成为环境治理选择的新范式。在此语境下,可将环境共治模式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企业、市场及公众等多元主体,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以协同合作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的全过程。

任何概念的生成并非凭空捏造,而是立足一定成熟理论基础上对现有知识体系的升华或再造。环境共治模式除依托本体的治理理论外,还充分借鉴了多中心治理、协同及博弈等理论的相关主张。美国政治学家奥斯特罗姆[7]针对公共治理中政府与市场失灵现象,提出特定条件下解决公共事务治理问题的第三条道路,即多中心治理模式。该理论摒弃过往公民只是公共物品消费者的论断,融合了公民的生产者与消费者身份,有利于推动公民环境责任养成。德国物理学家哈肯提出的协同论主要探讨处于非平衡状态的开放系统与外界产生物质或能量交换时,如何通过自身内部的协同机制,自觉呈现出时间、空间及功能维度上的规则结构[8]。该理论要求以整体视角看待环境治理问题,注重治理结构的均衡性和治理规则的开放性,尤其重视发挥治理主体的自我组织作用。美国数学家诺伊曼和摩根斯坦恩提出的博弈论主要探讨在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的情况下,个体如何通过选择策略最大化提高自身收益[9]。该理论要求环境治理以帕累托改进效率为目标,注重分析各主体最优收益组合的策略选择及其影响因素,通过构建主体间的良性博弈关系,实现治理博弈的纳什均衡[10]。环境共治模式在吸纳上述理论核心内涵基础上,提出治理权力协同化、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均衡性及治理规则开放性等观点,并主张通过某个连接点将多元主体串联起来,从而产生优于单元治理的效果。

1.2 环境共治模式的价值维度

环境共治模式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质上也应符合国家治理的三个价值维度。

(1)和谐善治。和谐是法的重要价值,表现为一种规范恰当、互动协作的理想样态。善治是治理的价值取向,是促使社会公共利益尽可能被满足的治理过程。环境共治语境下的和谐善治是一种科学有效的目标系统,通过重构传统行政体制与权力格局,建构民主、法治、高效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2)统一法治。法治为国家治理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11],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选择。通过系统法律制度的科学安排和有效执行,确认和维护环境共治的博弈框架和价值共识;同时注重调整与规范主体间的冲突和偏见,尤其是通过法律规则与程序约束行政公权力以保障私主体合法权益。

(3)多元共治。现代治理的核心在于治理主体多元化。环境共治模式通过重构公共治理系统,促进治理权能的分化和转移,即由政府、企业、市场和公众对环境事务进行协同治理。随着社会主体治理身份的转变,传统环境治理机制与治理关系得以重组,并推动治理方式的民主化重构。

1.3 环境共治模式的基本特征

斯托克等[12]从治理主体、治理权力分配、治理责任、治理工具及治理网络等五个方面论述了治理理论,为广义的治理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组织框架。鉴此,结合环境共治实践的发展样态,可将环境共治模式的基本特征概括如下。

(1)治理主体的多元性。环境共治最显著特征在于治理主体多元化,即在环境领域内的公共物品生产、事务处理及服务供给等方面,只要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企业、市场等公共或私人部门行使的权力合法抑或是获得公众认可,那么它们均可成为治理主体。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不意味无中心或泛中心,而是在承认行政权力对化解生态危机具有无可替代效用的基础上,政府归还本属社会领域的职能,促使企业、公众或社会组织拥有一定的治理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2)治理方式的协作性。环境共治强调权力向度的多元和上下互动性,客观上引致治理方式由单一管制走向多元协作。协作意味着治理主体间不再是竞争或对抗的关系,而是彼此协调、良性互动的关系。其本质是建立在对生态利益、环境物品交易规则及环境功能意识认同上的合作,依赖的是公私协作的权威而非政府的行政权威。

(3)治理规则的开放性。由于多元主体利益相互交织博弈,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治理呈现纵向监管与横向协作并存的局面,并致使治理规则由刚性约束走向开放互动,形成以法律规范为主、自治规则为辅的规则体系。通过法律合理配置主体权责,明确各主体地位和参与边界,并在环境治理实践中形成共同的行为准则,防范主体利益冲突的出现。同时,法律自身的限制性与稀缺性,决定了在某些次要问题上或是法律难以企及的领域,需要发挥道德、乡规民约、习惯、行业准则等自治规则的功能与作用。此外,生态问题的复杂性与主体利益的多样化诉求,决定了在环境共治中尤其注重刚性法律与柔性规则的协调与互动。

(4)治理成果的共享性。共享以主体间的规则认同与互惠协作为前提,是协调主体利益关系的关键。具体包括:①全社会形成一种共享环境治理成果的价值观,推动主体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并促进自我生态利益的实现。②各主体形成一种集体且共同的共容利益观念,进而生成相容性的集体行动机制。③治理主体意识的确立和公共性的养成,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实现。

2 绿色消费法律制度建构面临的现实困境

2.1 绿色消费法律价值标准的一致性不足

绿色消费蕴含的资源、环境及生态因素与经济、社会及生活状况之间存在相互交织的关系,极易产生多元价值的冲突与矛盾。①消费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但也导致资源的大量消耗与废弃物的过度排放,致使消费领域已然成为某些污染负荷的主要来源。这不仅部分抵消了生产领域资源绩效的提升效果,也影响了经济系统的整体绿色化转型。②资源与环境、生态等要素之间的法律价值差异明显。资源集约利用问题从来都是与环境保护问题紧密相连,通过消费者对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妥善处置,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但循环经济、绿色生产等有关资源集约利用法律规范的立法目标长期以资源消费总量指标管控为方向,且将监管重点聚焦于工商业领域,不仅忽视了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的价值,也导致对公众消费行为规制的不足。此外,在将绿色产品作为资源集约利用的重要措施加以推广时,又陷入价值思维误区,即只关注消费对象是否为节约、环保且健康的产品,忽视了消费行为及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因此,绿色消费法律在公正、效率及可持续等价值目标方面往往难以兼得且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形,亟须统一和规范。

2.2 绿色消费法律规范的协同性不高

当前涉及绿色消费的法律较多,除现行《宪法》第14条和《民法典》第9 条成为推动绿色消费所依据的重要法律原则外,《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对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及废弃物回收利用等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与此相关且数量众多的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对引导和促进绿色消费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立法目的看,立法思想和法律原则完全体现或涵盖绿色消费理念的法律尚未出现,以至于具体的绿色消费法律制度更是空缺;从立法内容看,现有立法中与绿色消费相关的条文较少且内容简略,多属宣示性、倡导性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规制不足[13];从立法结构看,由于绿色消费立法所遵循的是分要素立法模式,导致诸多法律不可避免地被归入不同法律部门。尽管各部门法通过不断“绿化”以表达对绿色消费问题的关注与回应,但碍于在原生法律价值、逻辑体系、理论传统及实践样态等方面的差异性,导致对绿色消费协同规制的效能不强。

2.3 绿色消费政策与法律的融洽性不强

绿色消费是一种超越自我,呈现出生态意识、健康意识及理性意识的消费行为与过程。由于生态意识、健康意识及理性意识的内涵可因个体理解的差异而具有可变性,故在绿色消费法律与政策的适用问题上,相比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的法律规范,抽象性、概括性及原则性的政策适应力更强且效果明显。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以政策推动和实现绿色消费。中国从绿色采购、生产者责任延伸、环境税收、绿色金融、环境产品标识、技术标准、绿色能源等多方面制定了诸多积极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文件,有效缓解了绿色消费对法律规范的巨大需求。然而,政策在绿色消费法治中的作用被过于放大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舍弃了法律的规范性与约束性,更会挤压法律的生存空间,最终导致政策与法律的协调性与互动性不足。

2.4 绿色消费法律治理结构的均衡性不够

绿色消费是政府、市场、公众及自治组织等多元消费主体组合的治理结构良性耦合的结果。因此,法律对绿色消费治理结构的回应也应具有均衡性,不仅要将多元社会力量纳入治理主体范畴,还应合理分配和调整主体间的权益关系。在实践中,虽然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并未缺席,但社会能源消费量和资源浪费量仍处于逐年递增状态,无不表明妥善的治理结构尚未形成。①政府角色错位。当前,绿色消费领域仍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科层制管理体制,其他主体看似为法律或政策所提及,但因未获得法律授权或参与机制不健全而处于事实缺失状态。②企业角色缺位。基于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企业在绿色生产中的环保与健康维护成本随之上升,客观上导致其绿色生产意愿不强。此外,立法中企业社会责任规定的不完善亦是导致企业参与度不高的重要原因。③消费者角色虚位。尽管公众绿色消费意识不断觉醒,但实践中过渡型、浪费型及奢侈型消费方式依然广泛存在。这既与绿色产品价格分担机制、绿色消费信息公开制度、公众生态教育制度及激励制度的不完善相关[14],也与消费者的社会义务尚未确立有关。④社会组织角色弱位。由于政府对绿色消费的全方位把控以及社会组织自身发育的不成熟,当前消费者协会、环保团体等社会组织常被排斥在法律制定及实施过程之外,导致无法有效参与。

3 绿色消费法律制度建构的规范取向

3.1 寻求绿色消费法律价值标准的协调一致

为避免在绿色消费法律制度建构中多元化价值标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必要发挥协调在衡平法的诸多价值中的作用。即以协调性作为确定价值诉求位阶的基本准则,且在价值难以取舍时进行抉择,进而促进多元主体间共同利益与互动协作关系的生成。①协调意味着既能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又能促进生态平衡的消费。传统消费模式是以满足人类需求为中心,忽视了消费合理性与生态平衡性。而绿色消费协调的价值观则强调要崇尚自然、质朴、克制,主张在满足人的生存需求后更关注自身健康及高品质的环境,以此实现自身需求满足与生态保护的平衡。②协调意味着先行维护与追求社会利益的消费。个人利益作为一种绝对的权益曾受到法律尤其是私法的推崇与保护。但事实证明,极度推崇个人利益的现代消费观念和方式引发了浩大的生态危机,人类必须探寻全新且良性的价值意识与规则体系破解当前困局。强调公共社会本位、以实现公共福祉最大化为价值观的社会利益,既注重协调主体间的利益以引导理性消费行为的养成,又注重运用社会规则调整和规制不合理的消费行为。

3.2 促进绿色消费法律规范的协同发展

绿色消费是包含众多主体、环节及权益的系统工程,其内涵与外延早已突破单部法律或某一法律部门的调整边界,亟需运用包括落实国际法义务、构建法律体系及协调法律部门等措施予以应对。

(1)基于法的形式特征的共通性和对等性的客观要求,有必要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诺及时出台相应的本土法律规范。近年来,中国为适应国际消费模式的变迁,积极与世界各国共同参与、讨论及磋商绿色消费治理问题。如参与多边环境协议谈判,推动《马拉喀什进程》《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等国际协定的制定与实施等。但现有落实国际协议的措施大多处于行政命令、宣教等非正式规则层面,缺乏法律、政策等正式的制度安排。因而,为更好地履行国际规则义务,应及时制定与国际协议相对等的绿色消费法律规范。

(2)基于法律体系的系统有机性和综合应对绿色消费的现实需要,有必要自上而下建立融合一体的绿色消费法律体系,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综合性法律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支撑,以部委规章及地方性规章为补充的绿色消费法律规范格局。①鉴于现行绿色消费法律在立法目的、内容及结构上的差异,有必要创制综合性法律,确立绿色消费的基本法律理念、原则及目标,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设计包含政府、企业、市场及公众等多方主体的具体法律制度。②鉴于绿色消费的长期性与复杂性,有必要在遵循综合性法律的前提下,针对绿色消费的不同领域,如绿色生产、固体废弃物管理、绿色采购及消费者义务等,做出相应的法律安排,以加强不同层级或领域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辅佐与支撑作用。

(3)基于法律部门间的互动性及绿色消费治理方式的协作性要求,有必要加强宪法以及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环境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绿色消费问题的协同规范效能。正如绿色原则被确立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则是这种跨法律部门协同的成功典范。①淡化部门法的边界意识,以共同治理消费问题为目的消除各部门法在调整范畴内的价值与逻辑差异,并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增强各部门法协同规制消费问题的实效性。②破除绿色消费法律的狭隘理论视野,通过与传统法律部门的交流与对话,找寻其与传统部门法之间的交叉地带,由此推动两者在理论视阈、价值目标、实施范式及规制手段等领域的协调发展。

3.3 实现绿色消费政策与法律的和谐互洽

有学者指出:“对涉及绿色消费的循环经济法而言,其法律制度与规则的创制来源于政策而非概念”[15]。因而,绿色消费法律也应发挥“政策法”功能。正如为推广绿色采购,诸多国家通过政策与法律兼容并用的方式,逐步实现绿色采购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虽然法律与政策在中国绿色消费治理规则体系中均发挥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两者关系却处于不和洽状态,致使政策的管制力度过弱与法律的调整范围偏窄;同时由于它们的价值目标存在差异,导致在现实问题解决上难达一致。因此,有必要针对绿色消费政策、法律及实践特点,分别提出相应举措。①积极发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绿色消费的发展战略、计划纲要、行动指南等大政方针的指导作用,并运用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等新理念对绿色消费法律及政策文件的宗旨、目标及理念进行校正,消除两者在利益调整、行为规制上的不协调之处。②立法机关应根据绿色消费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向尽量做到前瞻性立法,尽力规避法律条文的滞后性,及时做好有关法律的修改、解释及废除工作。

3.4 推动绿色消费法律治理结构的优化均衡

在环境共治模式下,绿色消费法律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上仰赖于治理结构的完善优化,即通过在主体广泛参与和互动合作基础上搭建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公共规制网络,形成一种多元且均衡的弹性结构,以实现治理权力与资源的动态调整。①保持监管部门合作渠道畅通。既要发挥地方政府在绿色消费治理上的主导作用,也要发挥中央在理念指引、财政支持、人员培训、政策完善及监管问责等方面的作用,还要通过立法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并构建合作监管机制。②强化行政引导与市场自主规制。政府和市场应当在法律架构内进行妥善的角色定位,以便发挥各自功能并实现协同共治。对政府而言,既要严格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基本原则,降低绿色消费成本;也应加强激励规制与政策引导,激发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对市场而言,既要运用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也应发挥市场自治规则以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性。③培育社会组织并搭建共治平台。逐步拓宽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开展绿色消费治理的准入通道,通过法律赋予更多的决策自由与运行空间,并搭建制度化的对话平台以加强它们与政府、市场主体的交流沟通,提高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和效果。

4 绿色消费共治的法律制度架构

4.1 政府职责:绿色消费行政法律制度

尽管在绿色消费共治中行政管制的垄断地位被破除,但并未改变政府在治理结构中的主导地位。事实上,绿色消费的规范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规划、激励、评价及监督,因而绿色消费法律制度也应对政府的激励或约束措施做出回应。

(1)绿色消费规划制度。绿色消费规划制度是国家依据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绿色发展方向,以资源容量和环境承受度为标准,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确定绿色消费目标所做的总体安排。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应在培育绿色消费理念、提高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引导公众消费模式与生活方式绿色化转型、发挥政府在绿色消费领域的带头示范作用、开展全社会反浪费行动、健全绿色消费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部署、逐步实施。对此,绿色消费法律规范应确立各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编制重点领域及群体的绿色消费规划的具体职责,明晰各主体开展绿色消费所要达成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的量化指标以及未实现指标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绿色消费激励制度。绿色消费激励制度是政府基于快速推进绿色消费活动的目的,通过多种经济激励手段提高市场主体经济效益所做的系列安排。①实行绿色财税。对符合环保要求的能源、资源利用项目或产品可按规定减免税收和增加财政补贴,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传统产品生产者增加税收税率,并将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展至高污染、高消耗产品及部分奢侈消费品,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传统产品生产者增加税收税率,提高绿色产品在价格利润上的竞争优势。②实施绿色金融。以绿色信贷为指引,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重点优化新能源产品、绿色建筑等领域的信贷扶持措施。③坚持绿色采购。大力倡导政府优先购买环保产品或绿色服务,扩大绿色采购范围与规模;完善采购的标准、流程及执行机制,建立绿色产品信息库和绿色采购清单。

(3)绿色消费评价制度。为提高绿色消费活动的实效性,有必要设立以环境治理为核心的评价目标系统,并以此为依据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绿色消费评价制度。政府应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发改环资〔2016〕2635 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发改环资〔2016〕2635 号)、《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53 号)及《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发改就业〔2022〕107号)等政策规范为指标依据,对政府自身、企业及公众等主体实施包含绿色生产、产品消费、绿色生活、绿色办公及绿色回收在内的绿色消费活动的数量与质量展开评价。同时,监管部门依据指标体系明确相应的激励或约束举措,对完成指标的主体给予技术、资金及财税等方面的支持或优惠措施,对未实现指标的主体依据其行为性质或采取罚款、整改及退市等处罚措施。

(4)绿色消费监督制度。为促进绿色消费活动规范有序,有必要运用行政权力对市场主体绿色消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①完善绿色消费市场准入机制。政府根据经济及环境状况制定有关市场主体以及绿色产品及服务、绿色技术、绿色资本等要素入市资质管理的法律规范,对涉及高能耗活动的市场主体开展资格审查,并要求其产品或项目在资源效益和能耗方面符合国家规定。②实施生态安全管理机制。政府应当依据市场主体对环境风险的承受能力,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以防范与化解消费中的生态环境风险。对消费者而言,通过对个体消费活动的调整与干预,抑制消费生活中的不协调因素,防止非理性消费行为的产生;对企业而言,通过设置准入门槛与准则,限制污染环境、能耗巨大且资源浪费严重的产业发展及产品流通,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

4.2 市场激励:绿色产品质量与消费引导制度

绿色消费的推广与发展离不开市场的支撑与调节,但消费市场在实践中依然面临失灵窘境。①由于绿色产品市场不成熟、准入标准不统一以及缺乏法律规制与政策引导,企业与消费者关于产品绿色质量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16]。②消费者为追求自身利益常常选择高污染、高能耗产品而放弃绿色产品,使其本应承担的责任转嫁至社会。对此,绿色消费市场法律制度应以克服市场缺陷为主线,加强行政干预和法律规制力度,发挥市场在绿色消费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1)绿色产品质量制度。为破解产品信息不对称难题,确立市场优胜劣汰的良性导向,有必要构建绿色产品质量制度。①健全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体系。尽快修订能耗识别与节能产品认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绿色产品认证标准与目录,细化认证结果的采集、分析及发布流程,建立一体化的产品认证体系。②完善绿色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行业及群体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市场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多元监管部门的职责界限和合作方式,积极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及环保组织的监督作用。③建立绿色产品营销机制。通过设定企业实行绿色营销的强制性义务,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绿色营销手册》,强化对产品宣传活动的监管力度,提升公众对绿色产品的支付意愿。

(2)绿色消费引导制度。想要驱使理性且自利的消费者采取集体行动,除对其进行经济扶持外,还应采取社会制裁或社会奖励等选择性激励措施,以激发人们对名誉、尊敬、信任以及其他社会和心理目标的认可[17]。可从理念和法治两个层面推动绿色消费引导制度建设。①构建绿色消费理念引导体系。着力培育消费主体的生态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自觉践行绿色消费理念,推动全社会形成良性消费氛围。②健全绿色消费行为规制体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节约资源和循环使用资源的法律义务,加大对其负面消费行为的管制和惩处力度,遏制非绿色消费行为。

4.3 企业责任:绿色生产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面对绿色消费的兴起与发展,企业也应通过加大绿色产品研发与生产力度予以积极回应。但企业生产本就是一种生产性消费,如何降低绿色产品生产的成本及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亦是企业开展绿色消费活动必须解决的问题。同时,随着绿色消费市场的扩大,深受经济利益驱动的企业很可能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自身的长期利益和社会责任。因此,有必要从绿色生产和社会责任两方面探讨企业的绿色消费责任制度。

(1)绿色生产制度。绿色生产制度是以节能、降耗、减污为追求,以优化管理和改进技术为举措,实施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尽可能减少污染物总量的一种综合措施。①建立绿色技术产权制度。通过法律确认、保障企业的绿色产品技术,激励其将绿色技术更多应用于生产领域,妥善处置绿色技术产权所有者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②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制度。在清洁生产促进法律中明确企业选择清洁能源、购买绿色原材料以及回收产品包装物的责任,并按企业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款数额。③完善企业循环生产制度。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律中引导企业对未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包装物进行绿色回收利用,并将企业节水、节能等活动纳入监管范畴。④构建绿色生产合作机制。通过法律规制与行政引导,推动生产企业与横向、纵向企业的合作,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绿色产品物流成本与资源损耗,消除绿色产品价格过高对绿色消费的抑制性影响。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通过将生产者对产品所承担的责任尤其是产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责任延伸至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以促使生产者优化产品设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达到保护环境和促进绿色消费的目的。虽然《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对生产者的延伸责任有所涉及,但依然存在责任定位混乱、责任范围不明晰及责任缺乏刚性约束的问题。对此,可将该制度引入绿色消费综合性法律中,确立绿色产品责任及废弃物回收责任并重的制度理念;将延伸责任划分为行为、信息及经济责任,重点强调生产者承担产品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及妥善处置的责任;明确生产者不履行延伸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评价。

4.4 公众参与:绿色消费教育与参与法律制度

行政干预虽能有效克服市场在消费治理中的失灵,但也会因自身利益异化而影响消费决策制定与执行。为此,应建立绿色消费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提升公众参与绿色消费的素养和权利能力,以克服政府因决策失误、权力寻租等因素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1)绿色消费公众教育制度。通过公众教育实现绿色消费理念的认同和遵循,是切实提升公众绿色消费素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径。在环境共治模式背景下,将绿色消费教育融合至生态环境教育制度中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和实施,更有利于从环境治理层面培育公众的绿色消费理念。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分别制定多部有关环境教育的法律法规,极大推动了本国公众绿色消费意识和素养的养成。而中国生态环境教育立法仅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出现,相关规定零散于各种环保法律文本中[18]。在消费立法方面,绿色消费教育的内容也处于缺失状态。对此,有必要制定生态环境教育专项法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政府、环保组织及消费者协会开展绿色消费教育的职责,丰富和完善绿色消费教育内容与形式,拓宽绿色消费教育路径。

(2)绿色消费公众参与制度。当前,中国公众参与正处于从动员式参与向权利性参与转型之中,公众参与的有效实现依赖于参与性权利实现障碍的克服和参与路径的调整。具体到绿色消费领域,公众参与制度构建的核心在于保障公众绿色消费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诉讼权的实现。①完善绿色消费信息公开制度。既要明确绿色消费信息发布的主体与内容范围,也要保障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充分,还应拓展信息公开的形式与载体。②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在完善传统的信访、听证、问卷调查等利益表达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公众、企业及社会组织与政府的磋商机制,以便公众及时反映自身有关绿色消费的诉求与意见。③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展原告主体范围,赋予受害消费者提出控告和诉讼的权利;设立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热情。④鼓励公众组建社会公益组织,拓宽公众参与绿色消费治理的渠道。政府可通过行政指导、服务委托、观察评估等方式,在资金、信息、业务等方面对社会组织参与绿色消费行为予以扶持和引导。

5 结论

绿色消费理念突破了狭隘消费主义的伦理观,将绿色发展观念贯穿于消费全过程,已然成为治理消费问题的重要指导理念。理念的变革需要通过制度变迁来实现,而通过法律形式引入和实现的制度变迁才能更好地规避制度风险和提高收益。但消费问题作为环境问题的另一种解读,决定了绿色消费治理制度的建构绝不可忽视环境治理模式而孤立存在。在当前环境治理模式已从单维管制转向多元共治的背景下,如何在环境共治模式内建构绿色消费法律制度,将成为今后中国消费问题治理必须面对的重要议题。因此,结合国家政策与法律规范,可从以下两方面展开:①保障和落实政府、市场、企业及公众等主体在制度中的作用发挥与价值体现,并从多元主体维度搭建法律制度架构。②以系统性、整体性、综合性治理思维统筹实现法律规范价值的一致性、法律与政策的融洽性、法律部门的协同性及法律治理结构的均衡性。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绿色消费法律制度建构的规范化、系统化,进而为贯彻绿色消费理念、规制非理性消费行为、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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