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旭东
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是基本医保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而提升参保率又是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的基础,尤其是对于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水平相对固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来说,提升参保率是顺利筹资的有效手段。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提出要实施精准参保扩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积极推动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巩固提高参保覆盖率。但是,一直以来,受人口老龄化严重、部分居民参保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辽宁省在推进精准参保扩面、提升参保率等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推进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中还面临着不少难题。
首先是自愿参保模式缺乏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参保,但是对于城乡居民并没有提出明确的强制参保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包括其前身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顶层设计,也并未明确对城乡居民参保提出强制要求。因此,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只能按照自愿参保原则,依靠加大宣传力度以及在政策和基金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保障水平来促进城乡居民参保,这无形中也加重了基层医保部门在人员配备、工作任务等方面的负担。
其次,近年来持续快速增长的财政补助标准,对于居民医保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待遇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在客观上影响了部分城乡居民的参保意愿,尤其是对于部分刚刚脱贫的农村居民来说,虽然政府补助在持续增加,但是与五六年前的状况相比,各地个人缴费部分也普遍增长3倍左右,每年的参保费已成为部分居民家庭中的一项不小的支出,而随着过渡期政策的逐渐调整,这种现象将更加明显。
最后,东北地区正面临严重的人口危机,生育率持续走低、进入深度老龄化、青壮年人口外流严重等都给参保扩面工作带来了巨大影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后,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扩面任务指标超过常住人口数的现象。
个人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针对居民医保而言,目前亟须明确参保人的参保义务,以做实扩面工作。
一要强化依法参保。作为一项社会医保制度,居民医保参保义务应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除职工医保和部分特殊保障制度覆盖的群体外,所有应参保人员必须依法参保,这既是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客观要求,也是应对当前部分人群参保意识不高的必要举措。
二是要合理确定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在补助达到一定程度且各地基金形势良好的情况下,不再大幅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或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每年是否提高补助标准,将节约的补助资金用于补贴医疗救助资金缺口,增强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兜底保障能力。通过这种方式,各地也可以在保证财政补助资金与个人缴费比例保持在2∶1左右的前提下,不再持续提高个人缴费,以此保证一定时间内个人缴费的平稳、适度。
三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扩面任务指标,做实扩面工作。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重新确定各地底数,以实际参保数据为基础,制定更加合理的扩面指标,并将工作做实、做细,避免业务工作开展被不合理的数据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