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侠[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副教授]
我国现有数千万退役军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将退役军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近年来,公共法律服务在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凝聚军心,彰显军人职业荣誉感,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公共法律服务在供给侧发力,牢牢把握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正确政治方向、健全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完善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机制。
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内涵是政府以多种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方面的服务,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以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依托的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所关注的是退役军人这个重要群体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满足退役军人维护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需要。
我国公共法律服务采取的是统筹协调机制,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由此可见,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主体主要有司法行政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分工协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牵头部门,在系统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基于对退役军人权益的保障,统筹推进针对退役军人的公共法律服务。
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顾名思义就是为退役军人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规定,退役军人的范畴包括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具体而言,退出现役的军官是曾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军人;退出现役的军士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曾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曾服义务兵役的士兵。退役军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各类民事纠纷、劳动争议、刑事侵害等,这些问题往往涉及退役军人近亲属的权益,故而可以将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对象适当扩充到退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和共同生活没有劳动能力的其他近亲属。
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作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主要立足于“法治宣传普及、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服务指引、矛盾纠纷调解、帮扶解困解难等”①马明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与发展路径——以S省B市为例》,《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7期。等功能定位。其主要内容包括:结合我国的普法规划,对退役军人进行普法宣传,提升退役军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基于《意见》和《退役军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经济困难和符合特殊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为退役军人提供涉法涉诉案件的诉前调解、矛盾化解、法律引导;为退役军人提供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做好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前提是摸清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现状、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要厘清退役军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继而从供给侧入手,有针对性地满足退役军人的法律服务需求。
退役军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呈现多元化的基本特点。首先表现为需求主体多元化。退役军人群体数量庞大,呈现出年龄跨度大、职业分布广泛、居住区域分布广泛、生活水平存在差异等特点。其次表现为服务诉求多元化。退役军人对公共法律服务诉求的多元化来自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和依法维权意识的提升。基于文献梳理和调研,退役军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民事纠纷、劳动争议、行政诉讼、刑事案件、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等涉法涉诉问题,也有帮扶救助、就业创业、优抚待遇等方面的服务需要。
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依托于我国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基本建构起“层级完备”“线上线下并行”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意见》规定,到2022年,我国要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目前,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在量和质两个方面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首先,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的架构还存在不严密、不均衡问题。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城市和农村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呈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使身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不发达地区的退役军人难以就近寻求到公共法律服务。其次,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不够充足。目前,公共法律服务的主力军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律师,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业务水平相对较高,但是律师对于军转政策、退役军人优抚政策等相关政策掌握不够足、把握不够准。当退役军人提出糅合法律和政策的服务诉求时,往往难以有效予以回应。最后,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体系不够健全。缺乏科学规范的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体系,需要制定以业务规范指标、服务效果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为主要内容的科学指标体系。
通过对退役军人法律服务诉求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分析,基于对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目标的认识,完善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健全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综合发力。
一是坚持党对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好党领导下集中力量办事的政治优势,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工作优势、司法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结合起来,把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放在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嵌入地方退役军人事务和地方法治建设工作中推动。
二是突出政治理论的思想引领作用。新时期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相关指示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
三是发挥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的组织保障作用。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归根结底是做专业的服务工作,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直接关乎工作效果。要建设一支与新时代退役军人法律服务需求相匹配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政策把握准、事业心强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这支队伍既包括专业律师、公职律师、专家学者,也包括人民调解员、“老兵调解人”和“法律明白人”、法律志愿者等人员。要把这支队伍中熟悉退役军人法律政策的骨干,重点安排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退役军人窗口。
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目标包括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直接目标,维护退役军人队伍稳定的长期目标,促进国防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系列目标,需要转变思路,开拓创新,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切实诉求,发挥“实体平台+网上平台”作用,做到实体平台有温度、网上平台有热度。
一是健全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一方面继续完善以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枢纽,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为骨干,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为基础的实体平台体系。在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者完善相关内部工作流程,凸显退役军人优先服务原则,保障退役军人在家门口享受公共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依托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或者设立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为退役军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是完善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公共法律服务已经能够实现“远距离”“全时空”服务。同时,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线下公共法律服务会受到一定的制约,线上公共法律服务就成为应对之道。但是线上法律服务由于操作障碍,缺乏探讨问题的“深度”“广度”和面对面交流的“温度”,导致接受率较低。为更好地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作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的投入,使退役军人在内的群众能够更便捷地接受智能化的服务;另一方面,要开发出操作更加便捷、为退役军人量身打造的公共法律服务小程序,使退役军人实现动动手指就能获得精准服务;此外,还要通过AI赋能,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线上服务“如临实境”的体验感。
三是形成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合力。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除了由司法行政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导推动外,还需要相关部门投身其中形成系统性合力。该体系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机关、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自治组织、相关社会组织等主体构成,公职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明白人”、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人员积极参与。体系内的相关部门之间进行信息收集、研判、共享,法律服务人员相互合作,从而提升法律服务的前瞻性、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要尽可能全面把握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外部客观条件和内部必然联系,形成一个多层次、纵横交错,既有明确分工又紧密结合的服务保障机制体系。
一是加大对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财政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财政保障力度,一方面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适当增加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经费;另一方面增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相关事业经费,保障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支出。
二是完善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协作机制。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通过设立联络员、建立联席会等形式进行沟通协调。其次,要借助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打出处理退役军人矛盾纠纷的组合拳,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不断提升“案结事了”水平。再次,要借助社会心理服务机制,以“事心双解”为目标,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心理疏导中心,并依托工会、妇联、社区等社会心理服务网络,给予退役军人必要的心理服务,引导退役军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培训和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联动,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从事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进行政治理论、相关业务知识和退役军人政策培训,切实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加强对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统筹和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各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业务监督和质量评价。通过统筹推进、监督评价,助推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提升为退役军人服务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