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新
黑龙江省全力推进市县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形成了一套整体性、系统性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体系,为优化市县事业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促进公益事业均衡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支撑。
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后,黑龙江省抓住全域试点机遇,紧盯市县这一改革“主战场”,坚持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勇于探索创新,精心谋划、统筹安排、建章立制、挂图作战,全力推进市县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针对市县存在的部分事业机构“小”“散”“弱”、内设机构设置臃肿、领导职数过多,以及事业编制地区间配置不平衡、基层一线编制资源较为紧张等问题,省委编办通过课题式研究,提出规范性意见。省委编委两次召开会议,研究审议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形成了一套整体性、系统性规范市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体系,为优化市县事业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促进公益事业平衡充分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支撑。
为切实推进市县事业机构整体重塑、功能再造,黑龙江省从省级层面明确了各市县事业单位机构总量、党政直属事业机构限额和规格以上事业机构限额。总体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机构总量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公益服务供需相适应;坚持精干高效,全面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坚持稳妥推进,逐步规范到位。各地机构总量的构成为“必设机构”“模拟测算机构”和“政策附加机构”。其中,“必设机构”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置的机构和经研究确有保留必要的共性机构;“模拟测算机构”是指以各地党政工作部门数量为基数,区分市县大中小类别、确定不同系数(即平均每个部门机构设置数量)后测算的机构数;“政策附加机构”是指针对边境、民族、新区、自贸区等重点地区增加的机构数。规范管理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相近、类别相同的市县,机构总量基本一致,既全面保障“必设机构”的设置,又为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机构留有空间。同时,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避免机构“断崖式”精简,并规定新设机构的“必要条件”。在2018年—2019年精简21%的基础上,改革试点期间市县精简事业机构8.8%,精简规格以上机构4.5%。
按照“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要求,实行事业编制跨区域调整,并细化层级管理。综合考虑人口、区划面积、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结合区域发展特色特点,重新核定各市县事业编制总量。市县共计精简事业编制7万余名,总体精简比例为8.5%,最高精简比例达到16%。坚持有减有增,对于历史上编制管理较为严格、编制总量相对较少、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编制需求大幅增加的地区,以及企业办社会职能属地化管理改革(即剥离“政企合一”时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至属地政府)地区和新区、自贸区等重点地区给予适度增编,增幅最高可达35%。通过强化省级统筹,编制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同时,为实现事业编制精细化管理,明确事业编制层级管理办法,将市辖区编制从所在的市中“剥离”出来,将乡镇(街道)编制从所在的县(市、区)中“剥离”出来,分别单独作为一个管理层级。调整后,市县事业编制按市(地)本级、县(市、区)本级、乡镇(街道)三个层级管理,并严控“逆向”调整〔从乡镇(街道)级向县、市级调整〕程序,最大限度保障基层一线用编需求。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推动事业单位精干设置内部机构。明确内设机构编制配置最低标准,其中市(地)原则上不低于4名,县(市、区)原则上不低于3名。结合市(地)、县(市、区)事业单位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等差异,分别按不同编制规模明确内设机构设置数量,其中市(地)一般不超过13个、县(市、区)一般不超过10个。同时,明确承担行政财务、干部人事、办公综合等内部服务管理的机构数量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20%。事业单位大科(处)制的实行,实现一件事情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推动事业单位将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聚焦在主责主业上,更好地突出公益服务职能。改革试点期间,市县精简内设机构比例达9.2%。
按照中央关于减少领导职数、促进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以此次改革试点为契机,在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规范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基础上,明确市县处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标准。党组织领导职数,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党内法规严格核定到位,切实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领导。行政领导职数,以编制数为依据,分不同档核定职数。改革试点期间,市县事业机构领导职数精简比例达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