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开杰
(四川省广元监狱 四川广元市 620817)
罪犯监禁反应,是监狱亚文化之突出表现,其本质上是服刑罪犯囿于监禁而突然表现出来的既妄想又痴呆的暂时性的精神异常状态,是一种突然或持久的应激性不良的心理社会因素,是致其精神活动功能性障碍的一种心理疾病。它不是一种真性精神病,而是一种“变态性监禁精神病”,最靠近精神疾病的边缘,是一种监禁解除便能逐渐消失的暂时性精神反应。其主要症状是:头痛、失眠、食欲不振、心情抑郁、焦躁不安、幻听、迫害妄想、自杀、精神官能症、精神失常等。
罪犯因为长时间处于铁窗之下,与社会隔离,失去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尤其是与亲人、朋友、邻里等的社交活动被隔绝,每天面对的是高墙、电网、警官、狱友以及一系列非常严格的监管制度。在依法接受惩罚改造的高压态势下,罪犯如果不积极去适应面对,合理进行自我调适,心理难免失衡,进而诱发各类身体、心理疾病。特别是监禁时间达到5年甚至更久的罪犯,或多或少容易产生不同程度的监禁反应。笔者通过对G监狱近年出现监禁反应的罪犯的研究来看,其主要症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轻型者为头痛、失眠、心情抑郁、食欲不振、焦虑、狂躁、幻听幻视,严重者甚至出现迫害妄想、监禁木僵、监狱痴呆现象以及自残、伤人和暴力抗改等危及监管安全的行为。
探索有效矫治罪犯监禁反应的对策,应当首先理清罪犯监禁反应的显著特点。通过梳理、分析、归纳,其显著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罪犯监禁反应是一种心理疾病而非精神疾病
首先,监禁反应是由于监禁而突然表现出来的暂时性的精神异常状态,是一种突然或持久的应激性不良的心理社会因素,导致精神活动功能性受到障碍的心理疾病。其次,监禁反应的罪犯主客观是一致的。根据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北京医科大学郭念锋教授区分心理正常与心理异常“三原则”(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统一性原则、心理活动的内在协调性原则、人格的相对稳定性原则)理论〔1〕,可以明确服刑罪犯心理的自知力是比较明确和完整的。最后,精神疾病是异常心理(即变态心理)。精神疾病患者丧失了正常功能的心理活动,其主客观世界不相统一,心理活动的内在性不协调,人格在没有明显外部原因作用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变化,而监禁反应只是受到一定精神障碍,而且只是一种暂时性的状态,还没有达到精神疾病的标准。
2.罪犯监禁反应因长期监禁引起而非突然发生
从笔者多年接触的个案实践来看,长期监禁是监禁反应的关键诱因。短刑罪犯很少产生监禁反应。刑期长且监禁时间刚过大半的罪犯,受监禁环境下的各种限制,尝尽了被长期监禁的各种酸甜苦辣,有“挺不住”的痛苦心理和情感体验,这种痛苦体验积压于心,若不能及时自我消解,就容易引起监禁反应。
3.罪犯监禁反应通过刑满释放或教育矫治后便可缓解乃至消除
1893年德国医生贝鲁特最先研究监禁反应,在此后的研究中,又陆续发现了若干类监狱反应症状,其中一般性的罪犯监禁反应在其回归社会后即自动逐渐消失。总体来说,在条件恶劣的监禁场所更易引发监禁反应症状。身心自控能力较强的人较身心薄弱者较少产生监禁反应症状,通过教育、疏导和矫治也消失得更为迅速和彻底。
笔者通过两年时间的深入调研和跟踪考察发现,新冠疫情影响下犯群中发生监禁反应的现象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类别划分进行检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事物的发展变化,内因总是起决定作用。罪犯因犯罪被判刑入狱,身份角色发生巨大反差,心理容易产生严重失衡,难以适时转变自我认知,难以重新定位“罪犯”角色,尤其对监狱以惩罚为前提、以强制为常态、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禁环境难以适应。这种自我的无所适从让罪犯在入监初期、改造中期都极易出现监禁反应。因此,罪犯自身的不良认知和消极适应,在其产生监禁反应过程中是起决定作用的内因,是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它要确保社会的秩序稳定,任何人都会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罪犯触犯刑律受到刑罚处罚,监狱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都要求每名罪犯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犯,否则必将轻则受到考核扣分、批评教育等处理,重则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处罚,甚至因再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罪犯如果不能积极适应高墙、电网和严密监控制度下的服刑生活,就可能产生心理疾病,严重者形成监禁反应。
从法律层面看,监狱是国家法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从政治层面看,监狱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监狱的管理人员是监狱的人民警察,负责管理监狱、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罪犯的基本义务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这种态势显示出监狱(民警)与罪犯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其中对立的成分导致部分罪犯适应改造生活困难得多,在总体公正文明的形态下,不同的民警在政策理解掌握、违规违纪处理、劳动工位配置、个别谈话教育技巧、罪犯家庭婚恋疏导等方面,在尺度掌握和分寸拿捏方面会存在差异,从而导致罪犯理解不同的民警所传达的信息时有出入和偏差,容易使罪犯纠结,长此以往也会出现监禁反应。
任何人的犯罪,对其本人和家庭造成的影响非常之大。当家庭接纳率和社会支持率都低时,罪犯的心理受到很大负面影响。家庭接纳率较低,就会使罪犯服刑期间得到家庭的帮助和关爱减少,这种帮助和关爱包括物质和精神层面,导致罪犯丧失改造和生活的信心与动力;社会支持率较低,主要反映在社会对他们的不支持、不认可,甚至是歧视和冷漠。服刑期间脱离了家庭和社会支持,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看不到前途和希望,随着时间推移,就会产生各种心理问题,监禁反应也就会慢慢表现出来。
监禁反应作为一种特殊环境下的心理疾病,罪犯一旦出现监禁反应,势必会对罪犯本人及家庭、亲人带来危害,甚至间接或者直接危及监狱的安全稳定和执法形象,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罪犯长期紧张压抑的心理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放松,以及过度的自我防御、困扰自己的心理状态,不能像其他罪犯那样阳光快乐,这对其心理会造成严重创伤。
由于监禁反应的种类形式多样,因而给监狱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和隐患,这方面的教训有着较多的案例,稍有不当会造成不可预测的后果,比如诱发罪犯脱逃、凶杀等狱内案件,直接危及监狱安全稳定和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
罪犯在服刑改造前,或为人子或为人父或为人夫,是一个家庭的重要成员。服刑期间出现监禁反应,会给家庭造成一种心理负担,让家人担心,背上包袱,也会给社会和谐带来不良影响。
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背景下,矫治罪犯监禁反应必须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在依法行刑的轨道上,探索采取既立足实际,又着眼长远的科学的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此,笔者建议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监狱依法执法和监管改造罪犯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对罪犯要高度封闭隔离且严格管理。任何人处在这种高度封闭与外界隔离的环境中,容易滋生各种心理疾病严重的就出现监禁反应。监狱要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从思想上对防治罪犯监禁反应高度重视,坚持有的放矢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采取有力措施提前预防,做到外紧内松,尽量使罪犯高度紧张焦虑的心理缓解下来,积极、科学预防,减少监禁反应的发生。
1.积极强化罪犯入监心理测评
入监心理测评的目的是为了整体批量了解掌握罪犯心理状况的基本情况。从多年的工作实践来看,罪犯在入监时间的心理测评信效度较高。测量工具包括《艾森克人格问卷》(EPQ)、《中国服刑人员个性分测验》(COPA-PI)、《症状自评量表》(SCL-90)等,对测试数据利用计算机软件建模分析,找出心理层面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辅导,预测改造期间罪犯发生危险性行为的可能性并发出预警,并作出心理健康提示,建立健全心理档案以备后期矫治查阅。
2.积极强化罪犯心理健康疏导
监狱应根据一个时间段罪犯共性的心理需求和心理问题,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专题教育讲座,扩大受众面,尽可能让每名罪犯聆听,使其从中受到教育和启迪;结合罪犯改造期间心理健康问题实际开展团体辅导,让每名罪犯在参与团体辅导时不断改变自己,提升面对心理问题进行自我调适的能力,疏通化解不良情绪。
3.积极强化劳动改造环境布局
从司法部“5+1+1”(罪犯一周服刑规划为5天劳动、1天休息、1天学习)改造模式可知,罪犯更多的时间集中于生产劳动,生产车间则是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战场。目前各监狱都在实行罪犯劳动当日监区“零留监”制度,全体罪犯和管理民警都集中在生产车间劳动现场,车间环境色调布置应考虑罪犯心理特点,通过播放有利于舒缓罪犯心情的音乐、做劳动间歇工间操等方式调节环境气氛,舒缓罪犯紧张的心情。
4.积极强化监区文化活力建设
监区文化建设应充分考虑罪犯的心理健康因素。监区文化建设不是几句空头的口号,要求根据每一个文化主题,深刻挖掘其文化内涵,汲取优秀文化成果,以文化人、外化于行、内化于心,着力打造健康向上、充满活力的监区文化建设。积极组织罪犯适时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弘扬正能量,陶冶罪犯情操,增进人际关系和谐友善。
既然监禁反应是一种反应性心理疾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精神病,那么利用心理矫治方法手段就能予以治愈。当罪犯发生此类疾病时,首先要对其真伪鉴别,排除诈病,以利采取针对性的矫治措施并取得实效。
1.全面深入查找压力源或其他精神刺激源
压力源和刺激源产生原因较多,要根据病情表现和咨询访谈中的自诉心理感受,排查压力源和刺激源并进行分析研判。
2.全面深入分析发病前的各种改造表现
民警通过日常监管中的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劳动改造态度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三课”教育情况、与民警和他犯的交流情况、思想汇报改造周记小组学习发言情况、身体健康状况、超市购物情况、计分考核和奖惩情况、婚姻家庭社会交往情况等,发现是否有异常情形发生。如没有异常情形,并且一贯表现较好,自制力还明确完整,但突然出现不良心理表象,自己也找不到原因,极有可能是监禁反应发生。
3.全面深入排查辨析罪犯真病与诈病
诈病也称伪病,也是监狱常见的现象之一,诈病的特点带有强烈的主观目的性,自始至终强调自己有病,始终不相信医院检查治疗,不配合民警的管理教育,处于敌对抵触状态。排查辨析罪犯是否诈病,便于确定是否发生监禁反应。
4.全面深入区分与精神病的差别
监禁反应是由于剧烈或持续的精神紧张性刺激直接引起的。其临床表现主要与精神创伤密切相关,并伴有相应的情感体验,容易被人所理解。致病因素一旦消除或环境改变,并经适当的治疗,精神状态即可恢复正常。所以,反应性精神病在治愈后是良好的,一般不再复发,且情感反应和思维是协调的,而精神病则恰恰相反。
根据罪犯监禁反应的显著特点,遵循改造罪犯和心理矫治的一般规律,积极探索新方法新举措,开展对症下药的矫治措施。
1.提早做好矫治心理准备
因为监禁反应矫治起来难度大,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把各种困难考虑在前头,要有坚强的信心且要持之以恒,坚持监禁反应是能够治愈的理念。同时,咨询中通过倾听、积极关注、共情等手段来取得罪犯的信任配合。
2.提早选用心理检测工具
综合运用《艾森克人格问卷》(EPQ)、《卡特尔人格因素问卷》(16PF)、《中国服刑人员个性分测验》(COPA-PI)、《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症状自评量表》(SCL-90)这几种通用量表检测,找到其人格、躯体化、抑郁症状、焦虑症状、强迫症状、精神病性状态、偏执症状、人际敏感、敌对状态等维度方面的问题究竟出在何处。
3.提早做好治疗手段选择
对不同程度监禁反应的罪犯要因人施教、因人施治。要提早防范,先使其内心放松并逐渐沉淀下来,再进行合理情绪疗法、认知行为疗法来改变他的认知心理结构和行为模式。同时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法治文化对罪犯的引导熏陶作用,促进其进入正常的服刑改造状态。
4.提早做好重点罪犯矫治
对那种情绪激昂、躁动强烈的重点罪犯,监狱要提早准备,采取非处罚性质的隔离单关的形式,让其缓解自己的不良情绪。但单关并不是不闻不理,而是要注重细节观察,待罪犯情绪冷静下来后即时跟进教育疏导,着力防控此类罪犯可能给监狱安全稳定带来的风险。
5.提早借助家庭和社会支持
罪犯改造任何时候都离不开社会支持及家庭的关爱。矫治罪犯的监禁反应,要在策略上大力“提高管理改造手段的社会化”〔2〕,采取组织外出参观、扩展罪犯视频会见、亲情电话等措施,借助亲情力量和社会支持系统给予罪犯物质、情感、学习等多维度、多层面的帮助,让罪犯感到家庭的不抛弃、社会的不放弃,使其在改造中感受到充实与温暖,增强其对改造及对未来的信心。
有效矫治罪犯监禁反应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理论支撑,也需要持之以恒、深入细致的扎实工作。2021年初,笔者亲历了一名产生监禁反应罪犯的矫治工作,在此将其过程阐述如下。
1.患者人口学资料
患者陈某,男,34岁,初中文化程度,S市龙泉驿区人,已婚,父母健在,育有一个女儿,在打工期间犯抢劫罪被广东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15年从G省调回S省继续服刑,服刑期间共获减刑4年4个月,截至2021年初剩余刑期1年8个月。
2.患者异常行为表现
陈某在监狱劳动车间从事服装制作。2021年1月某天快收工时,突然情绪激昂,大喊大叫,以头撞墙。执勤民警立刻现场处置,使该犯的情绪稍微平息,并将其带回监区。陈某刚回到监区操场又突然大喊大叫,并冲至隔离网使劲碰头,致其头部被网子划伤。
3.民警当时处置情况
执勤民警立即将其控制,止血包扎,并将其突发的异常举动向监区汇报。为防止更严重事故发生,经审批,当晚将该犯送隔离室单独关押控制。在隔离的第二天深夜,该犯暴躁不停地按报警器。当值班民警在隔离窗前问话时,该犯突然从隔离窗伸手紧紧抓住民警衣领,又哭又闹,情绪非常激动。
4.患者自述情况
针对该犯两天内出现的反常行为情形,笔者介入心理咨询。该犯自述:“前天下午劳动中脑海里突然冒出自己九岁时,隔壁一个十一岁的女孩说自己不是爸妈亲生的,是在外头捡的,自己越想越想不通,脑袋里一片空白,像断电一样短路,眼前一片漆黑,就大喊大叫并碰头。第二天晚上发生的事情,则是半夜噩梦惊醒,想到监区民警没有接自己回去劳动,可能是抛弃自己了,感觉有灯光的隔离室也是一片黑暗,心里异常孤独恐惧,就不停地按报警器,并紧紧抓住民警的衣领生怕民警离开。”
5.实施矫治的情况
一是采用倾听、共情和积极关注态度,取得该犯的信任和配合,运用合理情绪疗法、认知行为疗法进行合理化疏通。二是通过监区民警和互监组罪犯了解该犯近期改造情况,表明其改造无异常现象,亲情电话、短信、汇款都处于正常,排除诈病。三是用SCI-90检测,发现其焦虑、紧张、幻听、幻视明显超过正常值。四是根据郭念锋区分心理正常与否的“三原则”,该犯自知力较为明确完整,交流中思维逻辑比较清晰,排除精神疾病,实属因长期监禁引起的监禁反应。五是运用放松训练,慢慢平和该犯躁动的情绪,情绪平稳时即时调整心理结构。六是捕捉分析其与其他罪犯交流中的“话中话”,发现该犯担忧因自己服刑而影响家中拆迁补偿。针对其心理困扰,民警采取措施逐一化解,该犯获知后非常感激。
6.效果评价情况
经过半年多时间的矫治,该犯表示自己心情轻松多了,非常感谢民警的关心关爱,将来会好好改造。经过持续跟踪随访,监区民警和罪犯都反映该犯未出现异常,劳动改造任务每天都按质超额完成,并在8月份获减刑9个月的刑事奖励,即将刑满释放。
通过以上这个较为典型的罪犯监禁反应个案,笔者从中获得的收益和启示是:监禁反应更大程度上属于反应性边缘性心理疾病,而非真正的精神疾病,治疗应以心理矫治措施为主,要注意防止进入“精神病论”的治疗歧途,否则,会陷入对罪犯的教育矫治误区,结果或将适得其反。
加强对罪犯监禁反应的科学矫治,是目前监狱惩罚改造罪犯面临的现实课题和挑战,很有必要去探索研究解决。由于监禁反应形式多种多样,它涵盖多门现代学科知识,笔者因为学识、专业水平非常有限,在此只是做了非常粗浅的探索,还缺乏大量数据和实证支撑。随着专业人员越来越多的后续实证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矫治技术,“借鉴目前已在全国多所监狱试点并推广的循证矫正、内视观想、经史合参等最新的矫治方法和改造措施”〔3〕,以及实行“开放式处遇制度”〔4〕等,将会有利于妥善化解这一矫治难题,并为监狱更好依法履行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职能作出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