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何玲
为整治虚假诉讼乱象,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以“零容忍”态度,从建机制、重惩处、广宣传等多方面着手,逐步建立健全整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不断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力争不让一个虚假诉讼进来,力保不让一个虚假诉讼出去”。
最高人民法院在整治虚假诉讼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目前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有哪些表现?下一步对于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还有何考虑?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庭负责人。
问: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的背景和意义?
答:虚假诉讼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建设,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要求,多措并举,重拳整治虚假诉讼,前期主要开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了整治虚假诉讼的制度机制。针对不同时期虚假诉讼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制定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发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指导全国法院积极有序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
二是查处审理了一大批虚假诉讼案件。2017年~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 万件,在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63 件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全部顶格处罚,合计罚款6300 万元;共审结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2079 件,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包括林某某勾结公证员诈骗老年人房产“套路贷”涉黑案、虞某某特大“网络套路贷”专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探索积累了整治虚假诉讼的有益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推广立案辅助系统;浙江法院为虚假诉讼当事人建立失信“黑名单”和“黄名单”,给予3年~5年信用惩戒;江苏高院研发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升整治质效;北京等地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点评等方式,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弘扬诉讼诚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法院整治力度加强,虚假诉讼也呈现出新特点、表现出新花样,为进一步深入整治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广泛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了《意见》。
问:请问目前虚假诉讼案件都集中在哪些领域,有哪些表现?
答: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和司法实践情况看,虚假诉讼集中分布在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买卖合同、商标权权属、道路交通、物权纠纷、追偿权纠纷等领域,其主要表现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通过虚假诉讼非法谋取财产利益。这方面的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2020年人民法院查处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件1772 件,在民事虚假诉讼案中占比高达53.09%。在民事虚假诉讼案中,劳务合同纠纷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虚假诉讼占比分别为5.27%和4.43%,主要表现在企业破产案件中,部分当事人通过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将一般债权转化为劳动报酬,通过虚假诉讼获得优先受偿。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中,也有虚假诉讼的身影。二是通过虚假诉讼规避调控政策。为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车辆限购等政策,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和“以物抵债”协议,提起虚假诉讼。此类案件在民事虚假诉讼案中占比达3.65%。三是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强制执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部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强制执行。2017年以来,执行异议之诉中涉虚假诉讼的案件年均增长61.11%。四是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在明知诉讼请求缺乏正当权利依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主要集中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
问:《意见》从哪些方面着手加大虚假诉讼整治力度?
答: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和基本特点,《意见》主要从六个方面着手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整治力度: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意见》第一条强调,整治虚假诉讼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大虚假诉讼整治力度,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加强甄别查处。虚假诉讼隐蔽性极强。法官如何从海量案件中识别虚假诉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意见》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为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标尺”;总结了虚假诉讼八大特征表现,为甄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南;列举了十类常见虚假诉讼,为整治虚假诉讼划出了重点。《意见》第六条至第十条构建了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的虚假诉讼整治机制。要加强立案预警,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既要对行为人进行警示提醒,又要对办案人员进行标记提醒,严把案件入口关;加强事实调查,通过依职权调查取证、严查调解协议等方式,严把案件事实关;加强执行审查,重点查处执行异议、复议、参与分配等程序中虚假诉讼,把好案件出口关,力争不让一个虚假诉讼进来,力保不让一个虚假诉讼出去。
三是整治重点领域虚假诉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整治工作要求。《意见》要求严格审查执行异议之诉全案证据,审慎对待当事人自认,严防当事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民间借贷历来是虚假诉讼高发易发领域,《意见》要求严格审查通过循环转账、“断头息”等方式虚构借贷、虚增本金的违法行为,严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房屋限购、限售政策的现象有所抬头,《意见》明确规定为规避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的,应当认定拍卖行为无效。
四是严格刑事追责。《意见》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对惩治涉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提出总体从严、打击重点、刑民协同三方面要求,从严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查假纠错等方面做好刑民协同,既要打击虚假诉讼,更要依法救济受害人权益。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整治虚假诉讼,关键在于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法院队伍。《意见》第二十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学习各项经济社会政策,通过案例分析、业务交流、法官培训等形式提高法官甄别查处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刀刃向内,对参与虚假诉讼的法院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法院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六是开展系统整治。虚假诉讼是社会不诚信现象的集中体现,需要系统治理。《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与各政法单位沟通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争取与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对接,探索构建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以案释法、风险提示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问: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答:在《意见》发布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一并发布了10 件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一方面统一司法实践对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处罚原则的认识,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力度。另一方面也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让当事人意识到,诉讼不是儿戏,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
《意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就如何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提出78 条工作指引;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行为的效力及法律后果等问题作了规定。
为深入整治虚假诉讼,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通过不断完善司法政策、加强法官培训、落实司法责任制、探索信用惩戒机制和加强法治宣传等举措,进一步提高法官甄别虚假诉讼的能力,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实现对虚假诉讼标本兼治,为诚信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作出应有贡献。